【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服务质量标准和考核】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七条 【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服务质量标准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服务质量标准和考核的规定。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向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而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标准,依法、公正、公开开展质量考核评估,是评价、督促、激励法律援助人员勤勉履职,提供更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要求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法律援助制度意见》强调把“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作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制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质量标准。鉴于此,本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制定服务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考核。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司法行政部门负有法律援助服务监督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而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是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主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当然,法律援助服务监督还要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和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个案服务的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服务监督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是指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结果的质量标准体系。建立一套全面、细致、客观、规范的质量标准,既是科学开展质量考核的前提,也是依法履行监督、处理职责的基础。本法出台之前,司法部已经逐步开展此项工作。为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部分别制定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对刑事以及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以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设定了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既是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服务的标准,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制定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的相关规范性意见,如《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 《河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等。当然,随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各类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本法第22条罗列了七项法律援助服务内容。今后,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加快推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建设。

三、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的主体及方式

1.考核主体。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究竟如何,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最后还需要进行客观考核。作为主管、监督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责无旁贷,是考核主体。

2.考核方式。法律援助服务内容专业化程度较高,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是最为合适的方式。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由专业评估人员组成,且与被评估对象所涉各方无利害关系,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按照科学的评估规则和方法,依法规范、独立开展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当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采取多样化、针对性强的质量考核方式。

(占书鑫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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