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案例一 未足额缴纳工伤 保险费,用人 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日,成某入职万娱公司(化名),入职时担任设计师岗位,离职前岗位为助理总监。万娱公司与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万娱公司以此为基数为成某交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2017年5月26日,成某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并因此获得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2017年8月25日,成某因个人原因与万娱公司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成某正常出勤至2017年8月25日。成某主张,其工资实际为12800元/月,每月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整月工资,其中工资是分两张银行卡发放,户名分别是其本人和母亲。万娱公司未按实际工资交纳保险,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万娱公司不认可,认为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5000元。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公证书(内容为录用通知书邮件、关于市场部成某的升职及调薪申请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成某被录用后试用期为2个月,税前工资9344元,转正后月工资1168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成某的月工资调整至税前12800元,且不含餐补、交通补、出差补等,自2017年6月7日起,成某工资由12800元调整至13800元)。成某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历程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

2018年11月2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成某的主张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裁决:驳回成某的仲裁请求。

成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已查明事实,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成某受伤时在万娱公司的工资标准为税前12800元。万娱公司应以此为基数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因万娱公司未足额交纳,其应自行负担相应的差额。成某主张有依据,数额计算正确。

万娱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根据成某提供的邮件、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可以证明成某受伤时的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而万娱公司仅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为成某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发生后,成某实际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其本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万娱公司的原因造成成某实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故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万娱公司应予补足。一审法院判令万娱公司支付成某因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工伤待遇降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54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万娱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驳回万娱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成某提供的邮件、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成某受伤时的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而万娱公司仅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为成某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发生后,成某实际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其本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万娱公司的原因造成成某实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万娱公司应予补足。二审法院判决万娱公司支付成某因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工伤待遇降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54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万娱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