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章程。期货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所设立、变更和解散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整合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三条关于期货交易所设立、章程的内容。此外,将未经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禁止性罚则规定在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
【条文解读】
一、境内期货交易所审批制的确立
期货交易所的发展起步。1988年9月,国务院提出“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有秩序地组织市场调节”,“价格由供求双方议定”等要求,[7]为期货交易所的产生奠定了坚实基础。由于当时社会对期货的认知整体缺乏,也缺乏运行期货交易所的经验,没有使用期货交易或期货交易所的表述,而是采取了期现货在同一市场交易的方式,强调远期合同交易必须同现货交易严格区分。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开业,这是我国第一个拥有期货交易品种的市场。[8]199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9]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期货市场。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的过渡。[10]同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在我国首次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初期只面向证券公司,为提升市场流动性,1993年10月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开放。1994年至1995年年初,国债期货得到迅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2家增加到14家。[11]
审批制的确立。1993年,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出现盲目发展的情况,各种商品期货交易所达到50家左右,交易品种重复,盲目发展境外期货交易,地下交易和欺诈时有发生。[12]1993年底,期货市场进入清理整顿期。1993年11月,国务院明确“除选择少数商品和地方进行试点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未经证券委批准,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中心)”。[13]1995年4月,期货交易所被压缩到14家。[14]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15]发布,要求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2021年4月19日,广州期货交易所举行揭牌活动。[16]
二、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成立期货交易场所、组织期货交易的技术门槛明显降低,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呈较为多发态势。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风险不断暴露,为此相关部门开展了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17]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一)主要规定
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18]拉开清理整顿现货交易场所的序幕。该文规定现货交易场所不得进行权益拆分,不得进行持续挂牌交易,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2011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19](银发〔2011〕301号),规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2012年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20]决定建立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1](国办发〔2012〕37号),进一步明确了集中交易方式的类型以及标准化合约的具体情形。
2012年10月,国务院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2013年年底,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2],对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予以明确,并明确各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3](法发〔2017〕22号,已修改),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认定
一是认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24]
二是认定标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的主要标准是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目的要件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形式要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5](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6](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三是从民事认定标准看,司法系统认定非法期货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因素:涉案交易除价格未确定外,其他要素均在交易前确定,投资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构成集中交易的结果,符合做市商交易特征,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要件。[27]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如涉案交易除买卖方向和手数外其他交易参数由交易系统事先设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相对固定,只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持仓。[28]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的审批制
期货交易所章程,是指由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或股东会制定的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内部组织机构具有约束力的,并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内部行为规范。章程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目的、职责、组织结构、基本业务制度等内容。期货交易所章程是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必备条件,会员制和公司制交易所都要遵守该规定。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十七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规定被延续至今。对章程进行批准也是各国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的普遍做法。期货交易所章程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是本法第七十九条“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配套制度,有利于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运行。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十二条;《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