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由其章程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

期货交易所公司制改革有诸多成因。[30]

法律和制度是约束条件下的产物,交易所组织形式也是。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普及前,期货交易在物理交易大厅(trading pit)进行。交易大厅物理空间有限,能够容纳的人员有限,无法实现投资者直接进场交易,只能采取委托可以进场交易的会员(经纪商)代为交易。此时,会员是期货交易的核心,带有天然垄断地位,没有会员期货交易就难以进行。因此,期货交易所多由会员管理运营,会员制交易所也就成了常态。

20世纪末,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化交易逐渐成为主流的交易方式,传统的在交易池进行的线下交易逐渐落伍,这对交易所组织机制产生重大影响。从外部看,电子化交易使得交易更容易组织,交易所之间的竞争越发激励。从内部看,会员在交易池所处的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同时,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技术设施投入需要大量资金,对交易所的融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此,20世纪90年代,证券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革,由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https://www.daowen.com)

证券交易所首先开始公司制改革。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OM)公司化改制,成为全球第一家股份制的交易所。1998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既改制为公司制,并公开上市,成为全球第一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0世纪90年代末,期货交易所开始公司化改革。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及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都先后完成了公司制改革,洲际交易所(ICE)与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设立时就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ES)与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合并成立了新加坡交易所(SGX),同时进行了公司化改制。澳大利亚的悉尼期货交易所(SFE)、日本的东京商品交易所(TOCOM)也先后完成公司制改革。[31]公司化改制后,交易所的决策、激励、融资等能力有很大的提升。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使得品种推出加速,成交量大幅提升。同时,公司化改制还推动了交易所在全球范围的合并进程。就我国情况而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之时,恰逢国际市场的交易所改制和并购趋势,作为改革试点采取了公司制形态,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三家期货交易所是公司股东。2021年成立的广州期货交易所也采取了公司制。

二、公共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平衡

如何平衡营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公司制交易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公司制改革后,交易所不断提升营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stockholder)最大化是应有之义。同时,交易所还具有较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涉及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比较多,交易所平稳运行关乎金融体系的效率与质量,关乎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交易所既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也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过度强调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单纯强调营收要求,可能会带来监管标准的放松、监管投入的减少,甚至对投资者采取歧视性的制度安排,[32]最终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

为此公司制交易所均采取了应对措施,平衡交易所股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监管机构层面,交易所主要规则的修改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如CME集团手续费的修改要向CFTC报备。在交易所层面,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如CME集团的市场监管部直接隶属于董事会,防范管理层过度重视短期营收,忽略确保市场平稳运行的市场监管。2006年3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后,为解决利益冲突问题,NYSE将监管和运营完全分离,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司负责纽交所市场的具体运营,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作为独立的非营利实体,主要通过委托协议的形式来承担履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2007年,又将会员的监管责任移交给金融业监管局(FINRA),委托其代表交易所对券商会员进行自律监管。2013年,纽交泛欧交易所集团被洲际交易所并购后,监管机制也经历较大调整。纽交所市场公司和纽交所监管公司被注销,所有自律监管职责移交给董事会下设的监管委员会和首席监管官。[33]

【条文解读】

全球期货交易所大致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作为组织形式的会员制指的是交易所管理运营方式,交易所由会员组成理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和日常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更多是互助性质,与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的治理机制相对应。[34]

历史上,我国期货交易所都是会员制。一般认为,尽管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没有明确否定可以采取公司制,但1999年《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失效)第六条、2002年《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失效)第十五条只规定了会员制交易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交易所。2007年《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修改)第四条首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会员制或公司制。2021年4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成为我国第二家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也经历了相似的发展历程。一般认为,尽管1998年至2014年历次修订的证券法均没有明确否定可以采取公司制,但从文义解释可以得出只规定会员制的结论。一是1998年证券法(已修改)第九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该条被2004年证券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所延续。1997年《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废止)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二是尽管2005年证券法(已修改)第一百零五条将该条修改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并延续至2014年证券法(已修改)第一百零五条,这似乎为公司制交易所提供了制度空间,但考虑到第一百零六条同时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而不是董事会,这意味着证券交易所只能采取会员制。2017年《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2019年证券法为公司制交易所提供了制度空间。尽管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这与此前证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相同,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了“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这意味着不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另有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所是特许经营行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2021年,为配合采取公司制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相应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