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

第八十三条 【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借鉴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增加了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内容。

【条文解读】

一是明确业务规则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二是明确业务规则的约束对象包括“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所有主体。三是明确自律管理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和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为期货交易所监管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交易规则。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一般包括交易规则、实施细则、业务指引、业务通知等,一般分为业务(如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规则)和产品(如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产品规则)两大类。

明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要坚持公平原则。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特点,是期货市场的“裁判员”,业务规则应持中立立场,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理论上讲,期货交易所是自律管理主体,交易所与管理对象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管理对象可以质疑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合法性,进而否定交易所的管理。本条第三款规定,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从法律上明确了交易所规则的强制执行效力,管理对象无权挑战交易所业务规则。同时,该款并未改变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民事法律性质,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作出的决定并非行政行为。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