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章 土地所有制

摆夷地区早在被中央王朝征服并建立起封建主义官僚体制之前很久,就有了早期封建制的发展,以长期占有土地的方式作为政府俸禄和官职世袭证实了这一点。在召片领的宫廷里,如前所述,所有55名官员都领有土地,而一些高级职位在清代以前就成为世袭。在北京传来的封建行政机构建立之前,西双版纳已经存在着一种软弱的带有模仿性的封建主义,正如在中国存在着一个模拟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同时这样一种发展的真正基础尚有待建立。更为重要的事实是,中央王朝官僚机构利用了这里的前封建主义土地关系的残余,并因此想方设法使其保存下去。这实际上是当前中国形势的一个缩影,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利用了封建主义残余,并因而尽力维持它,或至少是阻碍了完全推翻它。

正如在全中国,特别是华东和华中,以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并存为特征一样,处于滇南一个与世隔绝的“口袋”里的摆夷地区,有一个封建主义与农村公社混合的社会政治结构。封建主义的结构单位是地域性的,有明确的不可改变的界限;而前封建主义公社的结构单位是部族及组成部族的氏族。如果说土地占有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那么农村公社中起控制作用的要素就是血缘关系,土地所有权则是公有或集体所有。

除了少数地方有一些汉族移民声称拥有一块自己开垦耕种的土地外,整个西双版纳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土地私有权。1940年在车里进行的广泛的田野调查发现这里只有四类土地,没有一种能够确定属于私人所有,有一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村寨共有的土地。

摆夷语的“纳”意思是耕地,他们也用这个词作为一个土地单位。“纳”译成汉语就是“田”。一田或一纳合0.04公顷,等于四川省的1/3亩。纳的四等地包括纳曼,村寨的公有土地;纳召,官员占有作为俸禄的土地;纳洼是寺庙土地;还有纳贝,在永佃权基础上新开垦的土地。不只是纳曼的存在明显表现出早期农村公社的残余,还有与此有关的三个方面的重要资料,都表明了摆夷社会的公有制性质。第一是已耕地和未耕地、鱼塘、树木和森林的公共所有和集体所有制。第二是耕种、狩猎、打鱼和伐木直接使用集体劳动。最后是村寨在纳贡和交地租之类事务方面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合作精神。

说到村寨的公有财产,最重要的当然是纳曼。摆夷语称寨子为“曼”,因而纳曼的意思就是属于全村社共同体的耕地。在大多数情况下,纳曼不付地租。例如曼养的纳曼有490纳,青禹有500纳,曼达有1200纳,都是不交租的。有些寨子的纳曼分给新来户开垦,由村寨收取很少的象征性的地租。曼德就是如此,在那里,一纳的纳曼只收取1/10挑稻谷作地租(一挑约为95磅)。纳曼的地租至今为止从未超过每纳3/10挑,即将近总产量的一半,而这种情况也只出现在少数几个村寨。如下表所示,将近3/4的纳曼都不向寨子交租。

在车里所调查的纳曼
1940

图示

大部分寨子的纳曼每年在4月底或7月中旬由寨头人重新分配耕种,通常是按户分配,不论每户人口多寡。两三户人家共同耕种100纳的纳曼。通常是在老住户中实行一定程度的平均分配,再把剩余的部分分给寨子里的新来户。在一些寨子,如曼凌、威索、曼留、曼洒、曼董和曼里,人口长期以来保持稳定,不实行每年的再分配,代之以由寨头人每年进行一次评定,作一些自愿的调整,这种作法或多或少已变成名义上的。有些寨子,如曼鸾典、青禹、龙户、董老、曼听和曼梅,已经有半个多世纪既没有再分配土地,也没有进行评定。在这些寨子里,纳召——即官员占有地——居于优势,因而再分配的方法早已不实行了。

在车里调查过的66个寨子里,有37个种的是旱稻。这种稻子不是种在有水源的河谷里的纳曼和纳召上,而是种在村寨附近的山坡和高地上。看来是谁想种地就可以在这类地方开垦旱地,不需要交地租。这类土地仍被看作是寨子的共同财产。树木和林地也被视为村寨公有。所有居民都可以自由采伐木材和竹子供自己使用,没有人出售木材或竹子这类东西。因为没有人需要买它们。由于所有的丘陵和山地都被认为是公有财产,个人或集体狩猎打到的所有猎物都要在村民中分配,其中一大部分要送给头人。鱼塘也属寨子公有,捕鱼有规定的日期,鱼或是在村民之间分配,或是由全寨献给召片领,或是卖成钱充实共同财产,通常三种作法一起实行。

目前的集体劳动制度肯定是一种社会返祖现象,只能从原始公社中找到其根源。事实上,威廉C.杜德1913年观察到的车里文化状况在今天仍然存在。这位美国传教士说:“佛教在这一地区名义上十分强大,但实际上比起景栋(在缅甸北部)来要软弱得多……在这里物神崇拜远远超过对佛教的信仰。人们非常迷信。举例来说,他们不敢把自己的名字或头人的名字告诉我,惟恐写下来会给他们带来什么疾病或灾祸。”〔56〕例如目前流行的一种物神崇拜是,捕鱼不应该一个人单独进行,而要与其他村民同往。违背这一戒律的人会受到恶鬼的惩罚。佛海有个经常讲的故事说,从前有个村民打到了一头鹿,但忘了分一块肉给一个寡妇,后来全寨人都死于一次瘟疫,只有寡妇一人为天神所救。

按照摆夷的传统,狩猎、捕鱼和许多其他活动都是由整个村社集体进行。新建一座房屋时,寨子里所有劳力都要一起干。如果有人这时表现得懈怠偷懒,他或她的家庭以后有事也会受到同样的待遇。1940年笔者在勐混看到一户人家,由于其家人没有与其他村民一起帮助另一家办理丧事而被罚了3元钱和几只鸡。

1940年4月22日,曼掌宰的波孟在傍晚时分吹响了牛角,所有的村民都知道这是一个信号,要他们在第二天早上到森林里去,为兴建一座新房子砍伐树木和竹子。普通房屋全是用竹子建造的,只有寨子头人的住房才用木材作构架。第二天早上,32个男男女女带着砍刀和干粮进入了几十里外的树林,回寨子时每人扛着4根大竹子。下一天,村民们一起盖房,房子的构造十分简单,通常当天就可以完工。

车里及其邻近的县有两种纳召(官员占有地)。一种实行劳役地租,即由村民耕种,全部收获物归有头衔的官员所有。另一种征收实物地租,即以产品交纳地租,占全部收成的一定比例,但耕作工作由几家分担。在前一种情况中,寨子自身就是一个佃户,而在后一种情况中,并非所有的村民都是佃农。因此,实行劳役地租的纳召不分给村民耕种,而是由全寨劳动力一起耕作。事实上这是一个小型种植园,园中的集体劳动从来不付报酬,而是被征用的劳役。这种情况清楚地说明,利用早期公社的集体劳动方式也能榨取封建贡赋。

农村公社的集体性与古代一样。摆夷地区的一个寨子就是一个纳贡或“税”的单位,它还作为一个单位租入或租出土地。据车里66个村寨的调查,1940年共有65146纳的土地由这些寨子的居民耕种。其中41121纳是实行实物地租的纳召,1300纳是实行劳役地租的纳召,13050纳是纳曼,6875纳是纳贝(新开垦的土地),还有2800纳是这66个寨子中的8个租入的土地。1940年这66个寨子共拥有67851纳水田,其中有5个寨子抛荒了1400纳土地,6个寨子出租了1305纳。征收或交纳地租全由寨头人掌握,他实际上是代表封建制度统治农村公社,而不是古老的农村公社的代表。

摆夷语寨子的财富叫做“毫当来”。1939年曼掌宰寨的毫当来帐目,极为清楚地说明了目前一个在多少带有封建性的头人管理下的农村公社对外交往的状况。这个37户人家的寨子周围有草场、沼泽和抛荒地。草场由全寨使用,沼泽地里只出蚊子,抛荒地是由于地力耗尽。该寨水田总数有2260纳,其中1040纳是实物地租纳召,840纳是该寨由于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纳曼,380纳是分给本寨居民耕种的纳曼。由于纳召也是分给各户耕种的,每年每100纳要交30挑谷的地租,毫当来的帐目只涉及有关纳曼和召片领与汉族县长共同征收的贡赋的处理情况。

出租的840纳的纳曼,实物地租率与寨头人征收的纳召地租相等,即每100纳收30挑稻谷。所以曼掌宰的全部地租收入是252挑。由村民自己耕种的380纳纳曼,地租率较低,每100纳交给寨头人20挑稻谷。此外,从寨外收到实物地租时,立刻就分给曼掌宰全寨的37户人家,包括5户上层官员和5户不交门户钱的人家。该寨地租收入分配如下:

节余的18.5挑和从380纳的纳曼中收到的总共76挑地租都记入了毫当来的帐目中。

收入和支出项目可以列为下表:

图示

*原文如此,如按每10挑4元计,此数字应为14.05元——译注。

无疑,这笔40.38元的节余要用来支付县政府的紧急征调和本寨各种各样的意外开支。这里必须指出,这种盈余完全来自于把大量纳曼出租给外寨,收到的高额地租。对大多数寨子来说,由于没有可供出租给外寨收取高额地租的纳曼,捐税负担就总是造成毫当来的亏损。

图示

地理上的与外界隔绝,商品作物不发达和人口稀少是原始公社残余得以长期保留的主要因素。凡是这些因素不存在的地方,例如印度和中国其他地区,是找不到像纳曼那样的土地村有制的。印度的沙漠地区,如拉杰普塔纳,与印度北部地区相对隔绝,但由于铁路的发展,灌溉的改进和日益密集的人口,那里已经没有可供再分配的村有土地,或是可以每年或定期评定的土地。早在拉杰普塔纳修筑铁路之前很久,那里的贾特人就已经耕种着许多小封建领主的土地,这些土地与西双版纳的纳召类似。拉杰普塔纳的这种纳召起源于军事征服过程中赏赐给高级军官的土地。〔57〕长时期的封建统治瓦解了农村公社,封建领主把他们自己的收税员(卡姆达)直接派到了村庄里。农村公社唯一的残余是乡村行政委员会,或五老会,其职能也是有名无实。

由于车里的纳曼是要再分配进行耕种的,第二类土地的纳召绝大部分只在村民中分配。在调查过的42421纳的纳召中,只有3.5%实行劳役地租,96.5%征收实物地租,其原因已如上述。在当前的封建主义影响下,纳召的增长趋势是合乎规律的。纳召的起源和它的种类应该加以重视。很可能在明代,召片领模仿了汉族的封建制度,在景洪占据了大片土地,用地租收入来供应宫廷和王室消费。与此相似,宫廷中的高级官员也得到了土地作为他们工作的奖赏。在各勐,土司及其属下也仿效召片领的榜样创造了又一套纳召体系。

召片领收取地租的耕地,摆夷语称之为纳乃,汉语则称为纳私庄。私的意思是个人,庄指庄园。在汉人心目中这是私人财产,而摆夷人仍然认为是国有土地。同样,召片领拥有的荒地在摆夷语中称为栋乃,而在汉语中称为栋私庄。召片领的大部分纳乃和全部栋乃都分布在景洪及其邻近地区。召片领时不时会筹措资金开垦新田地,间或也有村寨交给他一片土地作为某项刑事罪案的罚金。上述情况常发生在偏僻的地方,不过这类土地也还是被称为纳召或特别称之为纳乃。开始时,一些勐的纳乃由召片领专门的代理人照料,后来由各勐的土司负责为他收租。但近些年来,由于各勐土司不断蚕食,召片领失去了在各勐的大部分地租,现在1700纳左右的纳乃只能收到2500挑稻谷。

都龙诰(主要执行官)每年从2000纳土地中收到3000挑稻谷的实物地租。在召片领兼任都龙诰时——1940年即是如此——除了他自己的一份外,他也拿到都龙诰的地租。都龙发号(主要监督官)每年从1000纳得到1500挑地租。这些纳召,摆夷人称之为纳都龙,意思是向都龙交租的土地。宰相召景哈每年从纳景哈的800纳田地中得到1200挑地租。纳景哈是个地名,就在江对岸与景洪相对。它像一片采邑,授给召景哈作为世袭财产,事实上,各种名目的纳召都是封建性的土地。

勐土司得到他们的地租收入的耕地称为纳龙召,各地纳龙召的面积从50纳到300纳不等。土司的下属也有自己的土地:札的土地叫纳鲜,叭的土地叫纳叭,安真的土地叫纳安真。这里必须指出,尽管召片领和他的宫廷官员们的大部分纳召都是按照公社制分给各户集体耕作的,但各勐官员的纳召,包括纳龙召在内,几乎全部由收租人选择佃户耕种。显然,前者是封建土地的一种过渡形式,而后者却是成熟形式。

寺庙地纳洼是第三种类型。这种土地并不是由虔诚的佛教徒奉献的,因为村寨中没有任何居民有私有土地可以奉献。纳洼只由召片领授与。纳洼一旦授给寺庙,那个寨子的农户就得向那个寺庙交纳地租。尽管有80%或更多的摆夷村寨中都有寺庙,但只有很少的寺庙享受纳洼的收入。特别是近几年,这类土地的数量一直没有增加。

纳贝,摆夷语指一片新开垦的土地,是车里第四类也是最后一类土地。汉语称之为纳新,意指有收成的新地。它也叫纳私,因为按照汉人的看法,这类土地或迟或早会变成私有土地。在66个村寨调查过的全部65146纳耕地中,有6875纳属于纳贝。这意味着由村民自己经营的土地不足全部耕地的10%。这就是纳贝的由来。任何一个或几个家庭都可以请求村寨分一片可耕地来开垦种植,在头5年之内,召片领和县政府不收这块地的租税。5年后,耕种者就要向寨头人交地租,但实际上这笔地租常被忽略。除非本寨人口极为稀少,外来户通常是不允许开垦纳贝的。有时,一片抛荒地又重新耕种也叫做纳贝。总之,纳贝一旦确定,就不再在村户之间分配耕种。事实上,农户对这块土地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享有永佃权。在这方面,纳贝可以视为目前在各地,尤其是华中和华东盛行的家庭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初期过渡形式。

景洪是车里县的第一区,有70多个村寨。1940年上半年,共有66个寨子受到了详细的调查。〔58〕结果表明,村民自己耕种的水田共有64146纳,其中有2800纳是从外村租入。这些寨子集体拥有的土地共65051纳,其中有1305纳租给了外寨。土地所有权可作如下分类:

1940年车里县66村土地所有权

图示

(60)据在车里县政府工作了十多年的汉族代理县长周某估计,纳曼应占耕地总面积的80%;纳召占16%;纳贝占40%。这一官方估计反映了多年前的老文件记载的状况,最近的发展已使纳召增加到了65%,纳曼减少到了22%,纳贝增加到稍多于10%,如同这里的表格所示。还有一点极为值得注意,由于缺乏肥料,或许还有劳力不足,抛荒的土地高达所有土地的2%。

这里与其他任何社会一样,土地所有权是社会和政治结构的一个标志。绝大部分土地由各级官员占有,从车里的召片领到勐和寨的小官吏,这不仅意味着地租收入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而且证明了封建化的进程不可抗拒。以前,纳召大部分位于水渠的末端,或在不能优先供水的地方;而现在,由于纳召越来越盛行,它们常常位于灌溉最便利的地区。纳召的增加立即排挤了纳曼,并干扰了它们的供水。

如上所述,纳召的增加也影响了耕种纳曼的分配。随着时间的推移,纳召的租佃越来越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村寨中纳召和纳曼的再分配已经完全停止。此外,现在村寨不再作为一个集体来收租,而是把地租直接交给土地所有者。各地的纳曼通常都不收地租,即使收租租率也相当低,而纳召的租率总是高得多。因而纳召的扩大使村寨贫困化,从而进一步破坏了集体生活。纳召的百分比就是从原始公社社会向封建主义转化的百分比,这种说法也许不能算错。另一方面,车里县22%的耕地仍是真正的公社土地,这一事实确凿无疑地说明这是一种前封建主义的社会。

前封建主义社会政治结构,如S.V.尤什科夫教授所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野蛮王国”,在这种王国里,封建关系是通过奴隶占有制因素和家长制因素的相互作用而逐步建立的;第二类中,前封建主义国家是作为原始社会解体的结果而产生的。〔59〕对第二类的研究仅仅是在最近才开始。我国周代早期,或者说是西周时的社会(公元前1000到600年)可以列为第一类,而现时的车里社会结构应该属于第二类的一种简单模式。

如同前面的章节已经提到的,车里的摆夷不向南诏的奴隶制王国纳贡,今天这一地区也没有奴隶制的痕迹。正如奴隶占有并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唯一判断标准,它也不是前封建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尤什科夫教授认为9世纪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就是一种前封建主义结构,那里的奴隶是可以赎回自己的自由的。前封建社会的实质应该具有下面的5个特点:

第一,在前封建社会里,一部分氏族长老或首领正在转化为拥有土地的贵族。现在纳召已经占车里全部耕地的65%,所有征收纳召地租的人都已成为贵族。

第二,赋税(有时包括兵役)征收的基础逐渐从户转向地产。换句话说,贡赋正在向封建地租转化,陪臣正在与一块封地结合。这正是车里双重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头人不一定是长老,因为他们不再是选择出来的。他们中的一部分获得了如同召片领、召景哈和勐头人所拥有的世袭地位。地方政府得到与一定地区相联系的十进制治安组织的协助,前文所描述过的保甲制也在车里实行。〔60〕

第四,部落大会正在转化为类似于近代内阁会议的议事会。西双版纳的司廊和贯事实上与9世纪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国会,以及11世纪以前的基辅公国市民会议具有同样的性质和职能。

第五,农村人口,即直接生产者还没有分化为几个阶级。这正是车里目前的情况。总的来说,耕种纳召、纳曼、纳洼以及纳贝的农民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