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唯心主义的狭径与始末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先验唯心主义的狭径与始末

前一项中在讨论康德的“解决”方式时,我们并非将“被赋予了秩序的内在表象”视为对象,虽然将客体本身(dem Dasein nach中是物自体)视为对象,但是,不是在某个形态中,而是(通过“有色镜”)在显现的状态中出现,——因此我们“所见到”的对象不可避免地带有“有色镜”的“色彩的规定性”,出现在我们眼前的对象带有该规定性,到这一点为止,先于此时的经验性知觉事先被认知——,在这里被“预设”的是经典物理学的自然(natura formaliter spectata),这一点暂时得以“说明”。但是,康德的批判性继承者(重释者)们,毫无保留地抛弃了这一方式,立志于忠实地对其加以解释的人们为了创造出明确的解释体系不得不等到对“遗稿”正式开始研究的本世纪。无论康德的文献学研究是否正式开始、独创的重释的途径是否被切断,康德学派终于解体凋落了。康德学派特别可以自慰的是,康德的著作中留下了大量的可以用来多义性解释的余地。的确,从哲学史来看的话也可以说是值得庆幸的事。在本项中,虽然没有描述康德逻辑哲学的批判性继承史的余地,但是也将被改释后扩大了的康德的认识论的问题式(Problematik)纳入视野之中,以追认近代的世界观,尤其是近代认识论走入狭径的原由。

在探讨康德逻辑哲学的批判性继承之时,怎样对待已经成为消除对象的“物自体”,以及在改释上争奇斗艳的“先验性主观”的定位是其关键。

为了探讨这二极,尤其是“先验性主观”、“普遍意识”(Bewuβtseinüberhaupt)的重释的诸样式,必须探讨以下在前项中割爱的《导论》中的演绎论。

《导论》(1783)中的演绎论,先验性演绎的建立在形而上学的演绎之前,不仅在形式和顺序上不同,而且在论述的内容上与《纯粹理性批判》也大相径庭。康德在“分析了普遍经验”之后举出了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被意识的直观”即“知觉”,“它仅属于感性能力”。第二是“判断作用”,它仅属于知性(Pr.§20)。

后者,即判断,它自身“可以有两种形态。(1)仅与知觉比较、与其在我的状态的意识(Bewuβtsein meines Zustandes)中结合的东西,以及(2)与其在普遍意识中结合的东西”,在前者时是“知觉判断”,在后者时“经验判断”得以确立。

我们的判断“在当初它的全部只不过是知觉判断,它只对我们的主观具有有效性。然后我们给予判断以新的关系,即给予相对于客观的关系,判断对于我们自身而言,总是具有有效性,也要求对所有人而言都具有有效性”(§18)。

经验判断所具有的“与客观的关系”、“客观有效性”,并不是由与客观的直接关系所给予的。“客观有效性与必然的普适性”(对所有人而言的有效性)是交互概念”。“经验判断并不是从对象的直接认识中来获得它的客观有效性,而是从判断的普适性的制约中来获得”。“客观,其自身总是不可知性的,但是,客观给予感性的表象的连结作为普适性被知性概念所限定之时,对象被它们的关系所限定,判断是客观性的。”(§19)

这样,为了通过单纯地只具有主观有效性的“知觉判断”使具有客观有效性的“经验判断”得以确立,必须如同普适性被赋予那样“被包容在知性概念之中”。然而,纯粹知性概念的范畴才是这样的概念。(§20)

《导论》中就这样,将具有客观有效性的判断的可能性的制约(Bedingung der Möglichkeit)作为概念来加以定义。但是,这样的话,究竟是否达成了演绎论本来的课题,这对谁来说都是一个问号。确实康德自身也承认了《导论》中的演绎的失败,在《自然观的形而上学的原理》(1786)中论及了这一问题——这里的论述暂时只限于与“批判的极限决定”有关的内容,由于一些内容与B版演绎论的前半部分的重复,因此不加涉及了——并预告了要“在以后的机会里补全”演绎论(Ⅳ.S.474 Anm)。对这一想法的完成就是前项中我们所探讨的B版演绎论。

我们现在要把眼光放在在《导论》中登场的“普遍意识”这一概念上。正如在前面的引用中已经明确的那样,对此的有效性(gegengelten)与判断的普适性相关,并且,那就是被假定成就像具有客观有效性意义那样的特殊认识论的主观。同样的思想,在B版演绎论中以“统觉的先验性统一,在直观中结合成被给予的多样性,是作为客观即对象的东西。因此,这一统一被称之为客观性统一,必须与意识的主观性统一相区别。……只有统觉的先验性统一对客观性是有效的”(§18)。这样的形式以“先验性统觉”这样的概念登场。即使在A版中也在与“经验性统觉”的区别中以“纯粹根源性不变的意识”的“先验性统觉”这样的形式登场(A106f.)。(https://www.daowen.com)

与如何解释、改释“先验性统觉”、“普遍意识”这样的认识论的主观概念相对应,对康德的先验概念论的解释、改释是不同的。用图式化来表示的话,将先验意识看成是纯粹个人的意识还是看成某种超个人的意识,随着二选其一与“物自体”的处置方式交错,则分出四个不同的基本类型。

(1)将先验意识看成诸个人的纯粹意识,并承认康德所说的“物自体”的存在,这时批判性实在论的类型得以成立。这是初期新康德学派A·里尔所主张的理论上的典型,许多解释家们也认为历史上的康德的实际形态就是这样的。

(2)在承认先验意识是个人的意识的同时否认“物自体”的存在。它归结出的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构图。卡尔费、费尔德之流的误解以及叔本华对康德不完整的改释可以说属于这一类型。

(3)将先验意识视为超个人存在的超越性意识,并且在承认物自体对诸个人的超越的同时,否认其不可知性。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从后期的费希特经过谢林到以黑格尔为顶点的德国唯心主义不用说也属于这一类型的典型。

(4)将先验意识视为尽管是超个人的,但归根结底是逻辑性的乃至是公式性的意识,与康德的物自体在认识论的合法性上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是认识论的唯心主义立场。后期的新康德学派中,从马堡学派到巴登学派虽然内部有着非常大的分歧,但总体上仍可以说属于这一类型。

在此我们没有对上述的诸类型逐一做探讨的打算。只要记住下面的事实就行了。(1)即使忠实于历史上的康德的学说,但是,就连将物自体作为不可知的极限概念也不能被赋予存在的合法性。在考虑物自体之时,由于它已经接受了范畴的有效性而转化为现象,如果忠实于康德的逻辑的话,就必须说它是不可知性(undenkbar)的。正如雅各比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无视物自体就不能够进入康德哲学之门,存在着物自体而不能局限于它”。如果对内在逻辑是忠实的话就必须到达(2)。这样的话,经典物理学世界就回归于用“被赋予秩序的内在表象”来把握。但是,(2)只要承认经验性的客我是“个人的内在表象”,其认识论上的构图不得不与(3)有着同样的构造。然而在(3)中,对于超越性主观而言,即使其表象马上成为对象、表象与对象的合一可以被立论,但是就一个个具体的主观与该对象在认识论上的关系而言,其结果留下了与康德所面临的同样的问题。因此,限于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来说,解决不了(3)中的任何问题。并且,不能确实地给超越性主观的存在下定论,因而也不能赋予超越性主观与一个个具体的认识主观的关系以认识论上的合法性。于是(4)终于得以登场。而这个(4)在认识论上也是无效的,因此我打算接下去对现象论的二十世纪的诸形态以及现象论的登场等情况进行探讨,如果在这里允许我提前说出我的结论的话,那就是即使在(4)中,以及在对象与一个个具体的主观认识的关系上,也就是在一个个具体人的认识的层面上也不能避免康德所面临的矛盾,不能对其加以维持。

就这样,从物自体—意识内容—认识主观这样的三项图式出发的诸类型,尽管消除了物自体而对图式加以二项化,乃至对认识主观加以二层化,但如果不明确地超越当初的三项的frame of reference(参照构架)——极其一般化地来说,如果不超越本稿第二节第二目所探讨的问题的话——那么其结果,在认识论上就可能会出现破绽。[21]

那么,在康德的先验哲学中不存在半点积极的契机吗?在(1)(2)(3)(4)中不存在任何积极的契机吗?当然这是不可能的。我想在论述这些契机的同时,对康德学派的构图、进而对近代世界认知的构图所产生的本源性问题加以探讨。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