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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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对象—意识内容—意识作用”的三项图式在近代哲学“物—心”分离的前提下是在客观的“对象”与主观的“意识内容—作用”之间被存在性地截断的开始也即“意识的命题”(Satz des Bewuβtseins)的归结。与此相对,“意识的意向性”命题,是恢复意识主观与客观对象的直接关系的构图。在胡塞尔本人那里,正如关于“意义充实”的议论等等所显示的那样,仍然不能掩盖残留着三项图式的残滓这一事实。但是,暂且不论这种不彻底性,难道不应来谈谈给意识的意向性是赋予“意识作用”与“意识对象”的直接关联(Beziehung)以合法性的构想吗?

意识在每一次都必定是关于某物的意识(Bewuβtsein von etwas)。这一命题是正确的。但是,将此作为对意识的原基性构造的把握是不充分的。意识,并非是将对象仅作为该物自身(als solches)来意识,而具有在每一次都已经将对象作为单一的更高的某物(etwas Mehr)、作为单一的以外的某物(etwas Anderes)来加以认知的构造。我认为如果结合对象性现象来说的话,现象(φαινσμeνον),绝不是仅仅显示自己自身的东西(das,was sich selbst zeigt),在每一次都已经显示了是单一的比自我更高的某物,单一的自我以外的某物这一双重性是对象性意识、并且是“现象”的实际状态。

“现象显示单一的对象现象以外的某物”,在这样写的时候,也许会被问道这难道不是将现象学派所谓的“现象”(Phänomenon)毫无见地地回复到康德构图(客观性本体,在我们面前以表象的形式分离性地显示出来的这种构图)中的“显象”(Erscheinung)中去吗?也许还会有这样的嫌疑,即这难道不是将主观的内在观念当作客体被投射,也就是“投射理论”(projectiontheory)中的一种吗?但是,笔者想说的,这决不是诸如“以意识内容来接受意识对象”或反之“将意识内容作为外在的意识对象来定位”等这样的老一套。笔者是建立在排斥“意识对象—意识内容—意识作用”等三项图式的见地上来进行论述的,我试图通过探讨“意识对象—意识内容—意识作用”这样的谬误为什么、又是如何产生的,从而找出一个能够说明的理论基础。那么,现象的对象被意识为单一的更高的某物(als etwas Mehr)、单一的在此以外的某物(als etwas Anderes),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构造呢?

为了对此加以记述,取一个现象的对象是“符号”的例子来加以论证考察的话则较为便利。人在与符号相接的情况下,并非将它仅作为诸如这样那样的声音、诸如墨水的污斑等来意识的,而是作为在此之上的某物、在此之外的某物来意识的。那毫无疑问是关于声音以及污斑这样的意识对象的意识。同时毫无疑问也是关于符号所表现的意义对象性的意识。确实是对于某物的意识(Bewuβtsein von etwas)。但是,在符号的意识中呈现在眼前的是称作符号的这种将现象的对象作为单一的在此以上的东西、单一的在此之外的意义形象来意识的两肢双重性的构造,简略地说,就是将所与的某物作为单一的在此之外的某物来加以意识的构造。被符号意识中所显现的两肢双重性的构造,是对象意识普遍所具备的构造,——原本,符号的表述之所以能够得以确立,就是因为意识原来就具备这样的构造——符号只不过是将此典型性地具显了出来。在判断的假定意识的场合中,将主语的对象作为单一的在此以上的谓语规定性而显现出两肢双重性,这十分容易见到。知觉又是怎样的呢?人,比如在眺望庭院的时候,将眼前的对象作为庭石、松树、玫瑰花……等来认知,而决非是作为单一的某种颜色以及形状来意识的。——在正式的论证考察时也有必要对被认为是格式塔的分节的机制二肢性加以提示的必要,我在此则不加以介入,知觉意识一般呈现出将对象作为单一的视角显相以上的某物来加以意识的构造,这大概可以被广泛地认同吧。

那么,在意识泛通性地呈现的两肢双重性中它的两个契机又是怎样的东西呢?同时,两者又有着怎样的构造上的关联性呢?首先,对象是作为对象被知觉的那个单一的更高的某物(etwas Mehr),单一的在此之外的某物(etwas Anderes)——以下我想称之为“意识的所知”——这一意义上的所知断然不是诸如在联想上出现于心中的心像、表象这样的意识内容。并且,也不是概念性符号所指示的特有的个体的实在性对象本身。——诚然,也会发生诸如联想性表象泛起,实物在视线中出现的情况,比如“狗”这一符号作为狗被认知的某物——意义的所知,狗的表象以及现物是作为每一次的单一的对象之上的某物被认知的某物——“狗”并非是特有的个体的现实表象乃至现物在原来状态下的“意义的所知”。表象以及现物,在作为“狗”的单一的更高的某物(etwar Mehr)被意识的对象这样的情况下,它与符号同格。而且,现物以及符号同样,在相同的“狗”这个意义所知性中,只要存在着被作为相同的某物(etwas Identisches)认知的机制,换而言之,较为具体地说就是,根据现物的对象作为对象被认知的“狗”的意义的所知与符号的对象作为符号被认知的“狗”的意义的所知是相同的某物(etwas Identisches)这样的机制,符号的表述、理解就成为可能。——现实的对象作为单一的更高的某物(etwas Mehr),单一的在此之外的某物(etwas Anderes)被意识的该“意识性所知”,如果斗胆地将它单独地“截取”并且询问它有着怎样的性格话,那么它正呈现出了唯心主义的本体性质。它正如,黑板上的图形作为图形被认知的“三角形”,眼前的对象作为对象被认知的“狗”等等的例子,当胡塞尔用本质直观来把握这样的思考时,就是上述的本质的统一体、“本质”,而非别的。作为一般论,对象意识中的第二肢的“意义的所知”,是本体性质上的唯心主义的契机。(https://www.daowen.com)

积极地规定这一唯心主义的对象性,在对这个某物与“意识作用”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之前,这里先来看一下第一肢则是适当的顺序。首先为了行文的方便,先将第一肢的对象比作符号的形象,采用了宛如所谓的感性知觉形象似的表达。但是,所谓对象仅在与意义的所知的相关性中才是质料性对象,对象(asl solches)绝对不是所谓的感性知觉形象。所谓感性知觉,已经在将某物作为某物来认知的两肢的双重性中被设定,决不是单纯的基始性的对象,对这一类的情况,如果从例如将符号在这样那样的图形的形态性中认知之时已经作为该图形的形态性的本质的统一状态进行认知来看的话,不需要多加赘言了吧。即使言及知觉,而这里所谓的知觉已经在两肢的双重性中被假定成构造体,而并非是赤裸的对象本身。对象(asl solches)即使被逻辑性地想定,但试图将纯粹的对象单独地抽出的做法在现实的意识态中仍是不可能的。即使称作意识的两肢性构造,两肢的二项也并非是分开存在着的。限于在对其进行反思式的定式化的情况下,意识在每一次都已经呈现出将某物作为单一的对象以上的某物来加以意识的构造,定位于这一事实,对两肢性契机的论据就得以确立。——并且,既然第一肢的对象的东西在与意义的所知的区别性中来假定这样的反思的意识本身重新呈现出两肢的构造,那么在反思的意识中两肢的双重性构造实际上是多阶性的。因为以上述的符号意识的例子来说的话在反省式假定中,形成了将在符号这样的图形式形态性中被认知的现实、观念的成体对象(符号形象),进一步作为意义的所知在唯心主义上来加以认知的构造。

概而言之,在对象性意识——简单地说就是“现象”——中的第一肢的对象的东西,只有在与每一次的本质意义的所知性的关联中才是对象性质料,如果将这个关联性构造分割开来,要使对象的东西实体性地自在化原本就是不可能的。并且,本质的意义的所知性,只有在这一第二面的相关构造中才是对象性意识的契机、“现象的契机”,并且不是单独而自在的东西。

胡塞尔由于忽略了意向性意识的两肢的构造,即所谓他将面向现实对象的对象的经验性直观与面向唯心主义的本质性直观分割开来,因而不得不说他陷入了以两种意向性直观的对象的对象性来认识两个分开的自在性的存在的谬误之中。由于这种截断式的自在化,胡塞尔不仅将应该对“事实”与“本质”进行反省式的区别的东西误认为是存在性截断——由此“现象学的还原”成为可能的截断——[3]意向于经验性对象与本质对象意识作用的这一方也被认为是其他种类的作用,也可称之为这些诸作用的统一的出发点的主观这一方的极限,结果也不得不呈现出以被收入在近代哲学流的“主观—客观”图式的构图中的形式来加以假定的局面。

笔者在这里无意对胡塞尔建立先验的“纯粹自我”、没有完全摆脱“主观—客观”图式的桎梏这一点做主体性的非难。我斗胆地想作为问题加以提出的是,他在把握“主观际性”(Intersubjektivität)的本体构造上的失败,失败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他忽略了“意向的意识”。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