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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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没有能够解明现象的世界的主观际本体构造、并且他没有能够摆脱“意识对象—意识内容—意识作用”的三项图式,两者来自于同一个根由。是为了搞清这期间的构成机制,现在来积极地讨论研究在前一项中似乎将原有个案遗留下来的“意义的所知”这一“唯心主义”的存在状态则是必须的。

“现象”被意识为单一的对象以上的某物的“意义的所知”,并非一定很明确地“出现在心中”。例如,将眼前的对象以“狗”来加以意识的场合,在知觉性现相之外出现“狗”的“心像”、“表象”是十分罕见的,假定出现了非常典型的“模拟一般表象”,那也不是说具有“狗”这样的意义。一般而言,在认知眼前的对象的场合中,即使伴有“出现在心中”的表象,至多也只是对应该对象的名词,也只是比如象“dog”这样的语言的音韵表象之类的东西。“意义的所知”终究不可能以本质直观的方式明确地被意识。尽管如此,意识现象呈现出单一的对象的认知以上的某物,在那里非常明显地作为单一的更高的某物(etwas Mehr),单一的在此之外的某物(etwas Anderes)被意向性地意识到。——例如诸如鲁宾的杯子,在看反转图形的时候,它是作为面对面的脸来认知,还是作为杯子来认知,大体上是不同的意识事态。诚然,这时的对象之所以被称作一个同一的图形,只不过是因为知性的抽象而已吧。但是成为论点的是,根据作为单一的黑白图形以上的某物被认知的两肢双重性,以及它是在怎样的意义的所知性中被认知的情形而形成完全不同的意识事态。同时应该留意的是,在这个例子中是“脸”也好,是“杯子”也好,它绝不是现实的知觉形象本身这一点。为了容易地看清事态,同时举出三维的立体图形也许比较方便。人,比如在见到火柴盒时,在此时的知觉性视角以上的某物,作为长方体形状的某物来对其加以认知。知觉性视角以上的这个长方体的某物,它的真实的形态不能被观察到的这一意义的所知形态,决不是作为现实的知觉性形象现与的东西。——那么,该“意义的所知”是怎样的在者呢?同时,如果它不是被本质直观所给与的,那么它以怎样的方式能够成为意识的对象呢?为了解开这个“谜”,必须自为性地排除作为自在性的二项预先建立起来的意识的所知对象与能知性主观这样的传统既成观念。我们应该给以定位的原事实是,现象作为每一次单一对象以上的某物显现;意识作为每一次单一的对象以上的某物来加以意识;在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一现象的构造性事实。我们必须在这一事态中定位,在那里反过来把握存在着的构造的诸契机。

在这里如果先提上来论述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截断现象的意识的对象性二契机、以对各自的自在的错误认识为基轴,即产生截断客观性对象和主观性表象的认识,由此而形成“对象—内容—作用”这种三项图式。如上所述,对象性意识的二契机,只在对象的第一肢与意义的第二肢在此时的相关式、功能式的关联性中存在,第二肢暂时地被想定成自在式的某物,由于超越呈现出那时的映像性的特殊性个性的所谓特异的相貌,它被认为是相对映像性对象而言的超越式的对象性定在。——然而,即使以一句话来叙述意义的所知的契机,由于以再认的同定(recognitive identification)之形态而被假定的物、以比较性认识的同定(comparative identificatio)之形态而被假定的物,分成不同的种类,并与格式塔的分节样式的各种形态相互交错,所以从起源论而言单纯地加以定式化是危险的,但是在目前的讨论中,只要将以数的同一性(实体的同一性)的形态而被意识到的意义的对象性,以及以种类的同一性(本质的同一性)的形态而被意识到的意义的对象性放入脑海中就足够了。——再认式地被同定的格式塔的分节体,按照它的意义的所知性而被实体性地认为是自我同一的某物,这一实体的对象性被认为是从当时的映像性认知中独立地、领先于知觉的现识而存在的东西。这一对象性,在常识性的认识中,时空的规定性大致上是作为就连“第二性质”都具备的某物来加以理解的,这种理解很普遍,但是,从这一“客观性对象”与“视角性表象”的存在性截断,产生了“意识对象”与“意识内容”的存在性区别。于是,无论是这一实体性对象,还是比较性认识地被同定的“本质”,在它的本体性质上被反思,唯心主义的本体性质被念及之时,以那一个某物而形成了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实在的认识。——这样一来,传统的谬论的关键就在于,将对象意识的二契机从相关性的功能的统一上截断、使两契机进行自在化这样的机制。

在现象性意识中的对象性第二契机,虽然与第一契机相同,但是它不是离开etwas girt als etwas Anders(将某物视为某物)这样的功能性关联而自在的东西,说得强硬一点的话,它应该称之为是一种将某物作为仅是单纯的在此以上之物来意向性地加以意识的这样的现实状态的指向性焦点的东西,它本身可以说是类似于虚焦点(focus imaginarius)。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说它自身就是虚无(nichts)。但是,将对象作为单纯的在此之上的某物来认知的反照性曲折的意识事态的存在,并非是混淆的现象的事实,并且,不用举出鲁宾的杯子的反转图形,尽管是“相同的对象”,由于根据在不同的意义的所知性中对它的认知意识事态截然不同,被认为“意义的所知”这一契机作为对象性意识的瞬间具有确实的现实性。在审视这一事实之时,意义的所知这样的契机决不是单纯的假构性空无。(https://www.daowen.com)

就笔者而言,限于以上所述,注目于意义的所知这一契机,但是之所以没有单纯地停留在将它规定为虚焦点——虽然也存在着假定自在性地去除它时,由于它呈现唯心主义的本体性质也有可能将其作为idealer Bestand(观念的状态)来处理的事由——是因为实际上这一“意义的所知”的规定性不是别的,正是“现象世界的”主观际存在的关键。意义的所知的存在方式,是在与“现象”世界的主观际性的本体构造的关联中的积极的规定性。我认为它不仅足以成为在近代认识论中明示了“先验的主观性”即主观际性—交互主体性的媒辞,而且对于近代以前的认识论即“形象—质料”究竟趋向于怎样的结构,足以成为论定这一实态的媒辞。

在这里称之为“意义的所知”的契机,只要是被一切意识态发现的构造的契机,那么就是极其广义的意义,决不仅是认知性意识的对象性。用海德格尔的方式来说,它也包含了诸如上手状态(用在性)。在这里的行文中,将认知性意识与知觉性意识结合在一起来加以讨论也是被允许的吧。——正因为是在感性知觉的原始的场面中,人类的意识并不是物理—生理性地被线性地决定,而是在与他人的交往(Verkehr)中,分节的存在方式受到媒介的规定[4]。众所周知未开化的人与“文化人”即使站立在相同的旷野上,知觉的情景的分解情况总体上是不一样的,我们日本人听到的钟表走动的声音是“咔奇、咔奇”,看到的彩虹是七色的,有的文化民族听到的钟表声是“奇咔、塔咔”,看到的彩虹只有五种色彩。很显然的事例,尽管听到的是相同语言的声音,但是懂这一语言和不懂这一语言的人,他们分节的方式、听的方式总体来说是不相同的。不用对诸如此类的事例加以讨论,慢说高等的意识,直到原基性知觉的程度的意识,人类的意识,其现实态根据文化环境的不同受到主观际性的规定。这一主观际性的被中介的规定性的产生,依靠的是怎样的存在机制呢?先不说起源论式的经过,仅从构造上而言,那肯定是以将对象作为某物来认知的该结构中的、我们总称为“意义的所知”的那个第二肢的契机为媒介。简言之,它源于“意义的所知性”存在于主观际性—交互主体性的媒介性中。作为积极地将支撑着与意义有关的交互主体的本体构造的契机进行了概念化的东西,那个称作意义的所知性的契机有着固有的有效性。

现在正是在对这一意义的所知性的契机的媒介性、被中介性的存在机制进行定位的时候也是在看清意识,不,在看清现象世界的主观际性本体构造的同时,对哪里存在着现象学派的错误观点进行论断的时候。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