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很久以来,人类的“文化”就以对象分节体的自我同一性为基础——以各“对象物”的实体自我同一性、对其他客体在存在关系上的独立性为默认的前提——了解了对象世界的编制构造。我们必须重新讨论的正是这个既成观念。
关于实体自我同一性观念的存在状态,我们已经在此前讲过一部分了,在这里我想通过“格式塔的同一性”的存在实态(从“哲学的”角度)的定位来追究“对象物”的实体自在化是物象化谬误一事,首先来重新认识一下对象自我同一性的真实情况。
我们的对象意识的分节具有格式塔上的安定性,即使在直接的知觉现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也是以同一格式塔体制来认识对象的。比如,像在大风中翻飞的旗帜一样,尽管它的样子在视觉上不停地剧烈变化着,但它还是被当成同一面旗帜来认识的。这时,“同一面旗帜”指的是什么?在既成观念看来,马上就会说它是在平面上展开的形态或者是有图案的布料,这个物体—旗帜既保持着实体自我同一性又改变着空间上的分布状态,云云,并以这种方式来说明“对同一面旗帜的认识”的存在根据。但是这种“认识”并不是先于格式塔上的“视为同一”的。事实问题则与此相反,“那个物体正在翻飞这一状态”初始时是被当成一个格式塔(在蓝天的”基底”上)被“图式”化而表现出来的。作为这一初始事实的解释性分析、说明的一种可能的方式,才能提出那个“自我同一的物体——旗帜”。但是,虽然这种立论方式的确不是没有理由的,但它决不具有毫无疑义的正当性。
回顾历史,以格式塔同一性表现出来的对象性分节的情况——其中包含了个体同一性概念和类别同一性两者——作为该情况的说明原理,才出现了“形态”和“实质”、乃至“形式”和“质料”这些概念。关于这一点已在一的第二节论述过,所以在此仅仅说明一下形式的分节的概念特性。
格式塔的分节的基础在于“基底”(Grund)和“图”(Figur)的分节。但对意识来说“基底”被忽视了,所以只有“图景”被当成意识的对象,而且通过图的格式塔同一性的意识,如上所述,被认为是各个“所见形态”“存在根据”的“对象”的独立自我同一性被意识到了。但是,原本地与图的分节的区别就不是根据“基底”及“图景”的内在性质来明确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体分布关系的构造来规定的。
地和图的分节性区别虽然不能被任意左右,但既不是由“客观”对象,也不是由“认识器官”的生理结构来线性地规定。所谓的地和图的“翻转”和分节相的交错分子编制结构是由认识主体的经验滞后现象,从而也是通过历史、社会的各种文化条件被中介地规定的。而且格式塔的分节体系在它是差异、区别的体系这一点上和语言的音韵体系形成了对比。
读者在此大概会想起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观。索绪尔道破了语言没有积极的词汇而只有差异,以及语言不是实体上自我同一的诸词汇的集合而是功能的、差异的各种关系的一个体系[10],但语言的音韵体系是具体地显示格式塔的分节体系一般所呈现的存在方式的一个事例,语言决不是特殊的存在状态。语言的音韵体系如果给人以特殊的印象,那是因为关于世界本体结构的传统性错误认识,即因为人们都陷入了把世界看成自我同一的词汇实体的集合这种错误的世界图景。因此我们现在应该抛开既成观念,结合语言存在的实际情况所准确反映的真实面貌(本来把它解释成“差别”的体系就是不够的,我们有必要对功能性关系状态作更深入的分析并将其分门别类),重新构建普遍的世界图景乃至本体论认知的构成机制。(https://www.daowen.com)
“同一性”、“区别性”这两者作为范畴是同位的,还是某一方更具根本性?围绕这一点历来有不同的说法,在此我不想涉及仅仅作为反思概念的体系构成机制,暂且想明确说明的是,从存在上来说区别性这一关系规定才是基始性的,自我同一性最多只是第二性的反思规定。
我们可以和黑格尔一起说,由于原始分割(Ur-teilen)明确了“区别”这一关系规定,才出现了被区分开的两项。不是先有自我同一的两个物体然后才出现区别这一关系的。格式塔式的原始分割假定了区别项,然后在此范围内的反思规定确立了两项及两项关系的“自我同一性”。这个反思规定不能在理性上固定化,更不用说实体化了。但是人们通过将该反思规定实体化而把自我同一的实体当成基始性的存在。
也许有人会反问:如果没有实体上自我同一的存在者,那A、对象的个体区别不是无法存在了吗?并且,B、不是无法说明对象的变化了吗?事实上,就连黑格尔不是也提出了那个主体—实体的绝对者,即支持“同一性和区别的同一性”的实体—主体那样的自我同一者吗?我们可以一边回答这个疑问,一边说明对象的实体自在性、实体自我同一性的真实情况。
为了使论述简单易懂,下面举一些浅显的例子。首先来看论点A,例如网眼乃至行驶中的汽车的轮胎和地面的接触点,尽管它们自身并没有实体自我同一性,但仍可以一个两个地数,并从个体上加以区分。要言之,即使不存在实体上的自我同一者,只要有某关联状态(关系规定)的“连结”就可以从“个体上”加以区分。(尽管基本粒子没有自我同一性,但仍可以从个体上加以区分并可以假定其种类同一性,这也是来自这个逻辑构成机制。)下面再来看论点B,变化确实是以变化的某个物体(变化的基本体)为逻辑前提的。但这某个物体并不需要是所谓的“实体”上的自我同一者。只要“关系规定的连结状态”的变化能存在就够了。(希望大家能想到在广义相对论中物理变化指的是只能是那样的东西。)——上面以回答A、B这两个疑问的形式试图消极地说明只要有“关系规定的连结状态”,即使不存在自我同一的实体……这一点,但从理论上讲必须积极地作如下论述。
通常被当作“实体上自我同一的个体”、“自在性实体”的东西,也就是被当作个体区别和对象变化的基本体的东西实际上正是“关系规定的连结”。这时被看成“实体的个体”的内在性性质的东西——把下一节的论述先拿来用的话——实际上也正是“内化”并归属于“关系规定”的东西。
这里“关系规定”的总体乃至其承担者(Träger)“基本体主体”就成了本体论上的问题。也许读者们就算想不到斯宾诺莎也会想到谢林和黑格尔。[11]另外在物理学上应该想起海森堡的“原质料的理论。”与从实体上自我同一的诸对象出发的要素主义、机械论的观点相对的这些理论是否陷入了物象化谬误的又一种模式(与要素主义谬误同位对立的一极)呢?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同时打下“关系的基始性”在本体论上的基础。为此必须以回答现代物理触发的形式,先决要求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