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权力
法律家:
下面我将要说,一切人定法(human law)的宗旨都是在本国境内的人们之间实现和平和正义,并抵御外部的敌人。
哲学家:
然而,什么是正义?
法律家:
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
哲学家:
这个定义很好,而它是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在普通法的科学中,作为一项原则共同承认的定义是什么呢?
法律家:
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相同。
哲学家:
哈,你们这些法律家可真要感谢这位哲学家;这才是理性;因为,真正的哲学才是更普适、也更高贵的科学,是整个世界的律法,而英格兰的普通法在这里却没有多少份儿。
法律家:
确实如此,假如你所说的哲学就是指对理性的研究的话,我想,你就是这个意思。
哲学家:
当你说正义就给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你说的“属于他自己的”是指什么意思?已经属于我自己的,你怎么给我?或者说,假定不是我的,正义怎样能够使它成为我的?
法律家:
如果没有法律,每一样东西就都是所有人的,因为他可以占取、保有和享受,而不会对他人构成不公:每一样东西,土地,牲畜,果实,甚至他人的身体,只要理性告诉他,不这样他就不能安全地生活。因为,假如理性的指令不能有益于人的生命之维持和改善,那它就没有什么价值。因此,鉴于如果没有人定法,所有东西都将是共有的,这样的社会就将是人与人之间侵凌、嫉妒、谋杀和持续争战之源;因此,同样的理性的律法又指令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应分配土地和物品;这样,每个人都可以知道什么是他的,因而他人就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或者在他使用这些东西时来干扰他。这种分配就是正义,而这恰恰就是我们说“属于自己的”的时候的意思;据此,你可以看到为了所有人的生存需要制定法的巨大的必要性。这也是理性的律法的指令:制定法乃是人类在当前的世界上获得安全与幸福生活的必要手段,应被所有的臣民遵守。因为,理性的律法应当得到遵守,国王和臣民都应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律法。
哲学家:
这些观点都完全合情合理,但如果人类的绝大多数是如此地不理性,如此地偏爱自己,而他们自己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本身并不能迫使一个人去做自己不乐意的事情,即使他做了坏事,也不能惩罚他或伤害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能够保障一个人不受他人的侵害呢?
法律家:
我所说的法律,是指生效的、以国家强力保障的法律。因为,你肯定知道,一个国家在战争中被打败,会绝对地顺服于一位征服者,这位征服者也可以运用迫使该国降服的同样的武力迫使他们遵守他的法律。假如一个国家挑选了一个人或一群人运用法律来治理他们,那就必须也给他配备上武装人员和金钱,所有这些都是他的职责所必需的,要不然,他的法律就没有约束力,而这个国家也会跟没有他之前一样处于混乱中。因而,使得法律具有效力的,不是法律的文本,而是那个拥有国家之力量的人的权力。并不是梭伦制定了雅典的法律,尽管他设计了这些法律,相反,制定法律的是人民的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of the people);同样,在优士丁尼时代制定帝国法律的,不是罗马的法学家,而是优士丁尼本人。
哲学家:
这么看来,我们在这一点上看法相同,也即,在英格兰,是国王制定了法律,不管是谁执笔书写了法律的文本;在下面一点上,我们的看法也相同:假如没有征兵之权,则国王无法使他的法律生效,也不能保卫他的人民不受外敌侵略。因而,他可以合法地、通常他也确实觉得招募一支军队(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很庞大)是必要的;我是说,招募军队,也征收维持它的税。我不怀疑你会承认这是合乎普通法的,至少是合乎理性之法的。
法律家:
就我来说,我承认这一点。但你已经听到了,在最近的纷乱期间及其之前,人民却有另外的想法。他们说,国王怎么可以借口紧迫需要而从我们这里拿到他看中的东西,而究竟什么是必需的,他自己却又来充当裁判者。即使是外敌入侵,我们的状况也不会比这更糟吧?他们怎么能够从我们这里拿走超出他们所公布的清单上的东西?
哲学家:
人民的推理是不正确的。他们不知道在诺曼征服的时代我们处于什么状况下,作为一个英国人,那是一个耻辱;假如英国人嘟嘟囔囔地抱怨他被他的诺曼主子置于低下的位置,得到的回答恐怕只能是:尽管你很有才能,但你是个英国人。不管是人民,还是那些纵容自己的不服从的人,都未能阻止国王去征收超出定额的税款,这些命令或者出自他本人,或者经由他的议会之批准;相反,当征服者确有这种需要的时候,也不必提出什么理由,来说服人民相信他必须这样做。人民对于国王的贪欲所发出的最大抱怨只是,国王偶尔让他的亲信发财,尽管这些财富相对于整个王国的财富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与其说是抱怨,不如说是嫉妒。不过,关于征兵,我请问你,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家:
关于这一点,距今最近的制定法是13 Car.Ⅱ.cap.6,根据这一法律,获授对于英格兰之军事力量的最高治理权、命令权和处置权,乃是、并且一直就是英格兰历代国王之古老的权力。但在该法案中也有一个限制性条款,即该法案不应被解释为宣告国王可以流放他的臣民,或者迫使他们迁出王国;但反过来,该法案也没有宣布这种做法是非法的。
哲学家:
为什么没有就此做出决定?
法律家:
我可以充分地想象其中的原因,尽管我可能想的不对。我们希望在我们中间由我们的国王、而不是由代理人(deputies)来统治,不管是本国国王的代理人还是他国的代理人。但我确实相信,假如一个外敌入侵我们,或者已经做好了入侵英格兰、爱尔兰或苏格兰的准备,而议会不在会期,但假如国王派英格兰士兵应战,议会将会对他表示感激的。那些被亚力山大大帝的荣耀所感动、并效仿这种行为的国王的臣民,并不总会过上最舒适的生活,这样的国王通常也不能长时间地享有被他们所征服的国家。他们会不断地前进、后退,就好像要在一块木板上站稳,就必须站在它的中间一样:一边翘起来的时候,另一边会落下去。
哲学家:
完全正确。但是,根据国王的良心的判断,如果确实需要士兵,比方说,面对一次民众起义或国内的叛乱,那么,如果没有一支现成的规模相当大的军队并有财力支持,则该王国怎能维系呢?而在国库的匮乏招来邻国国王的侵犯和难以驾驭的臣民反叛的时候,怎样能够为这支军队筹措资金呢?
法律家:
我不知道。这是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我知道,制定法有明文规定,如未得到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自行向其臣民征集资金。其中的一份制定法是25 Edw.Ⅰ.c.6,里面有这样的话:我们代表我们及我们的继承人征得大主教、主教、男修道院院长、小隐修院院长及神圣的教会的其他人士,也包括伯爵、男爵及本国之全体平民的同意,自今以后,我们不会向任何事业征取此类协助金、摊派和捕获品(aids,tasks,or prizes),除非得到本王国之共同同意。爱德华一世也有一部制定法(34 Edw.Ⅰ.stat.4),其中说道:如未得到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自治市市民及本国的其他自由人之发自内心的同意和一致赞成,我们和我们的继承人将不在本王国内征取捐税(tallage)或协助金。自那之后,这些制定法得到多位国王的确认,目前在位的国王则给予了最新的确认。
哲学家:
这些我都知道,并且我也很满意,我就是平民,是上帝规定应向国王及其他主权者服务的几乎无以计数的人们中间的一位:因为,上帝是为人民造出国王,而不是为国王造出人民。但除非国王,即你所说的唯一拥有征召和支配军队之权力的人,已经有了现成的金钱,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以其购买兵器、养活目前的防御或人民的和平所必需之足够数量的士兵,我自己又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那些说过另一种语言、蔑视我们、试图把我们变为奴隶的傲慢无礼的外人之侵凌;或者说,我如何避免内战中残酷的派系斗争所带来的破坏?那样的话,你、我和每个人,难道不都将被毁灭?假如议会正好不在会期,或者也许根本就没有议会——这也是常有的事,那就别跟我讲议会[能救我们]。即使有一个议会,但假如议会中雄辩滔滔和发挥领导作用的人阴谋削弱君主政体——1640年11月3日开幕的议会[1]就是如此,那么,应当就其人民的安全对全能的上帝承担责任、为此目的也被授予了征召和支配军队之权的国王,岂不会因为你所说的议会的那些法案而失去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假如这就是理性,那它就是将人民弃之不顾的理性,或者让人民彼此互相残杀、直至最后一个人的理性;假如它不是理性,那么,你就得承认它不是法律。
法律家:
确实如此,假如你是指正当理性(recta ratio)的话,而这种正当理性,我承认是法律,就像爱德华·柯克爵士所说,乃是对理性的一种技艺性完善,是经由长期的研究、观察和经验所获得的,而不是每个人的自然理性,因为,没有人生来是有技艺的(nemo nascitur artifex)。这种司法理性是“最高的理性”(summa ratio),因而,即使分散在很多人那里的全部理性集中在一个人那里,他也不可能造出像英格兰之普通法这样的法律来,因为,在很多代人的传承中,它得到无数认真而博学之士的细化和去芜存精。他所说的普通法就是这样的。
哲学家:
你觉得这是一个健全的学说吗?尽管确实没有人生来就会运用理性,但是所有人都可能成长得跟法律家一样出色;当他们将自己的理性运用于法律(在他们研究之前,这些法律就是法律,否则的话,他们所研究的也就不是法律),他们也可以跟爱德华·柯克爵士一样适合于、并有能力进行司法裁决;但不管他的理性的效用是大是小,他也不会因此而成为法官,他之成为法官,只因为国王任命了他。尽管他说,一个人即使把分散在很多人头脑中的理性集中于自己头脑中,也不能造出像英格兰普通法这样的法律,但假如人们追问他,是谁造出了英格兰普通法,他会回答,是一代又一代英格兰法律家或法官造出它,还是一代又一代国王?人们还可以问他,这些国王是不是基于自己的理性,或者单独造法,或者是在其议会的贵族院和平民院的忠告下造法,而根本没有法官或普通法传授者的事?因此,你会看到,国王的理性,才是“法律的灵魂”(anima legis),是“最高的法律”(summa lex),而爱德华·柯克爵士所说的法官的理性、学识和智慧则不是。然而,你可以看到,在《英格兰法律总论》中,他总是抓住一切机会来赞美法律家的学识,他永远把他们美化为议会的圣贤(sages)或国王枢密院的圣贤。因此,除非你还能讲出别的理由,否则,我就要说,国王的理性,当其基于建议和深思熟虑而公开宣布出来,就是“法律的灵魂”。而所有人都同意,属于理性之律法的“最高的理性”和“衡平”,是且永远都是英格兰的法律,因为它跟圣经一起将我们变成了基督徒。
法律家:
那教会的教会法不也是英格兰法律的组成部分,还有海事法院(the Admiralty)所运用的罗马帝国的法律,及各个地方的习惯、各种法人(corporations)和拥有司法裁判权的法院的内部章程?
哲学家:
为什么不是呢?因为他们都是由英格兰历代国王所确定的;尽管海事法院所使用的民法最初是罗马帝国的制定法,但由于他们根据的是国王的权威而非根据别的权威而发生效力的,因而它们现在也都是国王的法律,国王的制定法。教会法同样如此,由罗马教会所制定那些教会法,自伊丽莎白女王登位之初起,即不再是法律,在英格兰不再具有效力,而我们所保留的那些,只是借助于英格兰的国玺(the great seal)才具有效力的。
法律家:
限制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的上述制定法中,你有没有可能举出一些例外?(https://www.daowen.com)
哲学家:
没有。我满意地看到,那些授予臣民们这些自由权利的国王们一向致力于国民的福利,他是问心无愧的;但假如一位国王觉得,这样的授予(grant,特权的授予)让他无法保护他的臣民,而他还坚持这些特权之授予,则他就是有罪的(sin);因而,他可以、也应当不管这些特权之授予。因为,这些特权假如是由于失误、或者是在错误的建议下从他这里得到的,那么,就像法律家所说的,它们就是无效的,不具有效力的,应当予以撤销。国王应动用他所掌握的一切手段,承担起保护他的人民不受外敌侵犯并确保王国内部人民中间和平的责任;假如他没有尽他最大的努力来履行自己的这一责任,他就在犯罪,而国王或议会都不应犯这样的罪。
法律家:
我想,没有人想否认这一点。假如征税是必要的,那议会拒绝它就是犯罪;假如征税是不必要的,则国王和议会征税就是两者都在犯罪。但尽管如此,假如拥有主权权力者——不管他是一个人还是一个议事会(assembly),整个国家的安全都被委托给他——仅相信自己天生的能力,而不征询他人的意见,这些人或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在外国工作的经历,或者通过文字情报,或通过其他手段而对敌国的实力、优势和图谋及该敌国所能带来的危险的途径和程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不征求意见而自己轻率地决定战与和,这可能是,我也认为这是那拥有主权权力者在犯罪。如果遇到国内的叛乱,假如他不向那些人咨询军事形势,也同样是在犯罪;假如他做了咨询,那我觉得,他可以合法地去降服所有的外敌和叛乱分子;而士兵们也应当勇猛向前,不应区分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因为,一个人既然要镇压叛乱,难道不应拥有征集、指挥和部署军队的权力?但是,最近的长期国会却否认了这种权力。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借助于多数选票,他们以削弱君主政体为目的发动了那场叛乱,并坚持这一目的。
哲学家:
因此,我不会对国王和他的继承人做出的那些规定进行攻击。那些制定法本身确实对国王和人民都是非常有益的,因为它给那些为了征服的荣耀而花费其臣民的部分生命与财产来骚扰别的国家、又听任其余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在国内的派系斗争中被毁灭的国王,制造了一些障碍。我觉得这里的失误之处在于,这些及其他类似的制定法遭到了曲解,试图约束我们的国王,不让他们在保卫他们自己及他们的人民之时使用他们的武装。最近的长期国会,即那曾经在1648年谋杀了他们的国王(这位国王并未试图增加自己在现世的荣耀,反而纵容了他的人民,并且是英格兰教会虔诚的保护者)的国会,刚刚占取了主权权力,就立刻专断地向人民征取钱财。他们的臣民可曾对这种权力提出过异议?他们难道不也是派士兵跨海去征服爱尔兰,又派另一支军队到海上进攻荷兰人?而对于这些人的命令,臣民们除了服从之外,可曾有过任何怀疑?因为,发布这样的命令,乃是绝对地属于主权权力——不管它在谁人之手——的一种权力。我不是认可这些人的行为,而是借那些人之口来做一个证明,这些人竟然不给他们不久前还承认拥有对他们之主权的人以这种权力。这已经足以证明,英格兰人民从来都不否认,国王拥有为维持他的军队而征取钱财的权力,只要他们不受煽动家等等空谈之徒的唆使——而这些人的目的却是将国家和教会变成民众政府,在这种政府治理下,最为无知而最大胆的空谈者通常会占据最高位置——而滥用这种权力。还有,假如他们新成立的共和国被奥利佛·克伦威尔又变为君主制,谁又敢以《大宪章》或者你刚才提到的国会通过的其他法案为借口不给他钱?因而,你可以认为它是优良的法律,因为你们的著作都承认:在任何时候,只要英格兰国王根据自己的良心认为,征集一定数量的士兵、征收一定数量的钱财是保护他的人民所必需者,那他就可以按自己的愿望征集、征收之,而他自己就是这种必要性的裁判者。
法律家:
难道不让人在门口听听?
哲学家:
你担心什么呢?
法律家:
我的意思跟你说的相同,但还有很多人依然坚持他们以前的原则,不管是内战的灾难,还是对他们的宽恕,都没有彻底地医治他们的疯狂。
哲学家:
普通人从来不注意上帝怎样说,但他们会受到自以为明智而又说统治者的坏话的人——即某些教士或某些似乎具有法律学识的人——的唆使。然而,假如国王注意到或担心对他的人民的巨大威胁(比如当其邻国被一股敌国征服的洪流压倒),并觉得他自己的人民也可能面临同样的灾难,他难道不能征召、支付及调动士兵去帮助这些处于弱势的邻国,以此防范自己的人民和他自己遭到奴役?这也是犯罪吗?
法律家:
首先,假如外敌对我们的邻国的战争是正义的,人们可能怀疑,违反这种正当而协助他们是否合乎自然的公正(equity)。
哲学家:
就我而言,我绝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除非入侵者将、并且能够使我获得安全,保证不管是他还是他的继承人将不利用对我的邻国的征服之优势对我不利,或在未来不会对我做同样的事情。然而,并没有一个公共权力来约束征服者信守这一和平。
法律家:
其次,在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国会不会拒绝自愿地对他们自己和整个国家的安全做出贡献。
哲学家:
它可能这样,也可能不:因为,假如那时并未召集国会,就必须召集国会;而这需要6周时间,辩论征召议会批准的士兵和税款又需要更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机会可能丧失了。此外,我们也都听说,在最近的战乱中有多少悲惨的灵魂?获得胜利的人又何曾关心过这些?我们没有能够筹集金钱、士兵以满足他们[对和平]的要求,现在我们可以拿出很多。只要他们的贪婪和无知凑到一起,他们就会嘟嘟囔囔,究竟是谁将治理他们,他们一向都是如此;假如不以较好的命令作为他们履行依据理性和宗教而应承担之义务的指南,那么在世界末日来临之前,他们就总是这样。
法律家:
正是因为这些,我觉得确实难以同意,国王有权以紧迫需要为借口从他的臣民那里拿走他喜欢的东西。
哲学家:
我知道,这一点将使你的良心为难。所有人在愿望落空后都会苦恼。但这是我们自己的错。首先,我们所期望的是不可能的东西;我们希望以财产权为基础使自己获得相对于整个世界的安全,但却不想为其付钱:这是不可能的。不然,我们也可以指望鱼和禽自己会煮熟、烤熟,自己装盘并来到餐桌上,指望葡萄自己榨成葡萄酒跑到我们嘴里,并指望享有居住在高柯尼(Cocagne)[2]的幸福的人们所享有的一切便利舒适。其次,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之拥有主权的他或他们在觉得需要保护其国家安全的时候,不征取他们认为对于保护国家所必需之金钱。最近的长期国会拒绝了国王的这一要求,然而,又是为什么呢?仅仅因为,他们中已经有一个废黜国王的阴谋。第三,据我所知,在英格兰,没有一位国王曾经假冒这种迫切需要而违背自己的良心征取钱财。把当时的币值折算成现在的币,有史以来征取数量最大的一笔钱财,是由爱德华三世和亨利五世征取的;而这些国王我们今天仍加以赞美,认为他们的行动对英格兰居功至伟。最后一点,至于国王偶尔让其亲信谋取财富,这种事情对王国没有太大影响,而且这些财物尽管取自于王国,但最后也要花出去,仍然会被普通人民得到。以为作为人我们不应遭遇任何不便,这本身便是我们的错误,我们竟然想与万能的上帝分庭抗礼。
法律家: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哲学家:
假如你承认我所说的,那就得承认,人民永远没有、将来也不会、同时也不应当免于按照这个或那个人的意志交税;假如内战爆发,后者就必然征用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或者是这一边征取,或者是那一边征取,也可能是两边同时来征取。如果忠诚于国王,国王的胜利就意味着麻烦的终结;如果忠诚于国王的敌人,那麻烦就没有个尽头;因为,由于不断地分裂,战争将会持续下去,到战争结束时,他们的状况跟以前是一样的[或许是指仍然得向某人纳税——译者注]。他们经常会被看起来聪明的人所利用,这个时候他们的智慧就无非是嫉妒那些地位高贵、占有有利可图的位置的人而已。而那些被认为聪明的人,则不过是利用普通人来追求自己的目的,也即建立一种私人对抗公共安全的体制。还得承认,国王只服从上帝的律法,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而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征服者威廉就是这样的,而他的权力又被全部传给了我们目前的国王。
法律家:
至于理性的律法,即衡平,有一个立法者就确实足够了,他就是上帝。
哲学家:
由此可以推论,与制定法有别,你所称之为普通法的东西,不是别的,就是上帝的律法。
法律家: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的;但它不是福音,而是自然的理性,自然的衡平。
哲学家:
你是否让每个人都对别人声称法律就是他自己的特殊的理性?在任何国家,除了拥有主权权力的人的理性之外,在人们中间,并不存在一个一致同意的普遍的理性,而尽管主权者的理性只是一个人的理性,但它却可以取代普遍的理性,这种普遍的理性已由我们的救世主在福音中阐明给我们了;结论就是:我们的国王是我们的立法者,不仅是制定法的立法者,也是普通法的立法者。
法律家:
是的,我知道,属灵的法律(教会法)在废除天主教会之后仍是本王国的法律,但这是因为它们是国王的法律,在那之前所制定的教会法律也一样是国王的法律。因为,除非国王和国家在其各自的领地中使之成为法律,罗马的教会法就不是法律,在这里不是,在没有教会的世俗领地的地方也都不是。
哲学家:
我承认这一点。但你必须也承认,这些教会的法律是由教会法的立法者制定,而根本不是国王和国会在获得贵族院和平民院同意下制定的;但迄今为止,我们本国的国王只要判断某法律有利于他的人民的福利和安全,就必然获得贵族院和平民院的同意。举例来说,假如贵族院和平民院建议他恢复那些在玛丽女王时代曾经有效的教会法律,我想,国王将会根据理性的律法、而无需其他上帝的律法之助,即可驳回这一建议。
法律家:
我承认国王是唯一的立法者,但需要有一个限制,即,假如他不征询他的议会的贵族院的意见,不听取平民院的申诉和信息,他们都最熟悉自己的需求,则国王就对上帝犯下了罪,尽管他不能被他的臣民以武力和暴力胁迫做任何事情。
哲学家:
我们已经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了。因而,国王就是唯一的立法者,我也认为,这理由也使国王理应成为唯一的最高法官(sole supreme judge)。
[1]指长期国会(Long Parliament),1640年11月由查理一世召集,1653年被克伦威尔解散,而后又于1659年复会,一直到1660年3月方解散。这是一个限制和反对王权的国会。召开后即通过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法案,弹劾了支持强化王权的斯特拉福德伯爵、13名主教和6位法官;通过了《3年选举法》以限制国王随意解散议会之权,废除了造舰税(ship-money),星室法院(Star Chamber)和宗教事务高等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并宣布强制征兵为非法;1641年这个国会向国王提出了《大抗议书》(Grand Remonstrance)。1642年1月,因查理一世率军企图逮捕皮姆(John Pym)等5名反对派议员,而与国王决裂。霍布斯对长期国会多有批评,详见下文。
[2]Cocagne,法国南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