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赦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论赦免

[哲学家]:

从刑罚的权力,我们转而讨论赦免的权力。

法律家:

关于赦免的权力,爱德华·柯克爵士说(3 Inst.p.236),除了从国会那里,人们不可能从别的地方得到赦免状(charters of pardon)。为此,他援引了制定法2 Edw.Ⅲ,c.2;他又说,因而,一份国会卷宗说,为了境内之安全,下面的规定是有益的:除了国会之外,无人可以给予赦免。

哲学家:

他给国王留下了多少合法的权力呢?国王岂不是丧失了施行恩惠的能力?他援引了那部制定法以证明,只有国会能颁发赦免状,而国王不应颁发;但那部制定法中并无这样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搞清这一点,因为,这部制定法有印本。至于他所说的那份国会卷宗,则只是一个人的愿望,他也没有告诉人们那人是谁,而不是法律;很奇怪的是,一个私人的愿望竟然会被归入国会的法案中。假如一个人对你构成了伤害,你认为,宽恕之权归谁?

法律家:

毫无疑问,只能归我本人,假如只是我自己受到了伤害;因而,假如仅仅是国王遭到了伤害,那赦免权就只归国王;假如同时对两者构成伤害,则同时归两者。

哲学家:

那么,除了国王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之外,别人为什么要掺和颁发赦免状的事?假如你没有冒犯国会两院的任何一位成员,那你为什么要请求他们宽恕?很有可能,一个人确实值得予以赦免,或者有的时候为了保卫王国有必要赦免他。此时,即使国会不在会期,难道国王就不能赦免他?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也太概括了;我相信,假如他对此问题详加思考,他就会把一些人视为例外,恐怕也并不仅包括国王的子女和他的确定的继承人;而他们也都是他的臣民,跟其他人一样服从于法律[但国王却可以赦免他们]。

法律家:

但假如国王自己出面向谋杀犯和重罪犯颁发赦免状,那么,不管是在夜里还是白天,在自己家里还是家外,别人就都没有安全感了。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有很多制定法做出明文规定,禁止法官对那些不能具体指名的犯罪予以宽免。

哲学家:

我承认,这些制定法禁止法官赦免谋杀犯,乃是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有益的。但有哪部制定法禁止国王这样做吗?有一部制定法13 Rich.Ⅱ,c.1,在那里,国王承诺不赦免谋杀犯,但在这部制定法中,有一项条款,保留了国王的这种特权。从这一条款可以推论,国王并没有放弃这种权力,只要他认为使用它对于整个国家有利。这样的制定法并不是针对国王的法律,而是颁布给法官的法律,尽管法官按照国王的命令,在很多情况下不得宽免罪犯,但根据国王的书面命令,法官可以进行宽免,此时他们也应当照办。我认为,如果国王根据自己的良知认为,它对整个国家有利,他这样做就没有错;不过,我并不是主张,假如那项犯罪已经给别人带来了损害,国王可以赦免他而依然无错,除非他促成罪犯对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做出了补偿。不管怎样,不管是有错无错,在英格兰,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抵制国王,或者可以合法地说他的坏话。

法律家:

爱德华·柯克爵士并不否认这一点,据此他说,可以赦免重叛逆罪的,就是国王本人;因为,除非是针对国王,否则不可能有重叛逆罪。

哲学家:

完全正确。所以,他承认,不管违法行为是什么,国王都可以赦免一项针对他本人的伤害,这是他自己的权力,这样的赦免状不会损害任何实在法或自然律法,只要他的良知告诉他,这样做不会对整个政治共同体造成损害。你知道,判断什么对政治共同体有利、什么对政治共同体有害之权,仅归国王。接下来请你告诉我,被赦免的那东西究竟是什么?

法律家:

除了违法行为外,还能是什么?如果一个人犯下谋杀罪,而因此罪被赦免,被赦免的不就是谋杀罪吗?

哲学家:

不,这只是你的想法而已。如果一个人因为谋杀罪或者别的违法行为被赦免,被赦免的是那个人。谋杀罪仍然是谋杀罪。但是,赦免是什呢?

法律家:

按照爱德华·柯克爵士的说法(3 Inst.p.233),赦免就是被per and dono地免除,意思是彻底地宽免。

哲学家:

如果国王赦免了谋杀罪,而赦免的不是犯下谋杀罪的那个人,宽免能够带来什么好处呢?

法律家:

你应当很清楚,当我们说一项谋杀罪或别的什么罪被赦免的时候,全英格兰人都明白其意思,那就是,该违法行为理应遭受的刑罚,就是被宽免的东西。

哲学家:

但为了让我们彼此能够理解对方的意思,你应该先这样说。我现在搞清楚了,赦免谋杀罪或重罪,就是彻底地使犯罪者免于法律理应对他的违法行为给予的所有刑罚。

法律家:

不是这样的,因为爱德华·柯克爵士在同一章p.238又说:“一个人犯了重罪,因此而被判决褫夺法权(attaint),或者宣誓放弃国籍(abjure),而国王在赦免该重罪时如果没有提到褫夺法权或宣誓放弃国籍,则该赦免是无效的。”

哲学家:

被褫夺法权是指什么?

法律家:

被褫夺法权就是,他的权利在法律上已经受到了污染并已腐烂,因而,他的遗产不能由他传给他的子女,或者他不能对任何东西主张权利。

哲学家:

褫夺法权是这种犯罪或刑罚的组成部分吗?

法律家:(https://www.daowen.com)

它不可能是这种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他自己不可能做这样的事;因而,它是刑罚的组成部分,也即,剥夺违法者的继承权。

哲学家:

如果它是刑罚的组成部分,而不能与其他部分一同被赦免,那么,赦免就不是彻底地宽免刑罚,就像爱德华·柯克爵士所说。宣誓放弃国籍又是什么呢?

法律家:

以前,如果神职人员被证明犯有重罪,他可以通过宣誓放弃本国国籍而保住自己的性命;也就是说,在指定的时间内离境,并宣誓永远不返回。但今天,所有有关宣誓放弃国籍的制定法都被废止了。

哲学家:

它也是一种刑罚,是在赦免重罪时赦免这一刑罚的,除非有一部与其相反的制定法依然有效。在制定法13 Rich.Ⅱ,c.1中多少有一些规定,涉及允许赦免的人物,对此,我不能完全搞清楚。其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自此以后,不允许我们的法官对谋杀罪、或者对埋伏杀人罪(the death of a man by await)、或者对[谋杀罪的]恶意预谋、叛逆罪、或者对强奸妇女罪,签发赦免状,但在特许状中已明文指定者除外。”因为我觉得,由此可以推论,如果国王在他的特许状中说,他赦免谋杀罪,那么,他并不违反该制定法,因为他明确指定了违法行为;或者如果他说,他赦免埋伏杀人罪或恶意预谋罪,他也不违反该制定法,因为他明确指定了这种违法行为。甚至于假如他说,法官不能怀疑他赦免那个人的意思,我认为,法官也应当承认这一点,因为,该制定法保留了国王在这一点上的自由权和君主特权(liberty and regality),也即,赦免他的权力,如下列语句所说,“尽管有与之相反的制定法”,这些话足以使赦免状得到承认。因为,这些话很清楚地表明了,该赦免状之签发并不出人意表,而是维护和主张国王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显示自己的仁慈的自由和权能之权利。下面的话也有同样的意思:perdonavimus omnimodam interfectionem,意思是说,我们赦免杀人行为,不论其以何种方式进行的。但在这里,我们必须记住,国王如果赦免对他人造成之损害,就不可能无错,除非他已促使对违法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了补偿;但他并无责任满足人们报复的欲望;因为,报复应出自于上帝,在上帝之下,则应出自于国王。那么,除了在特许状中,还能怎样明确指定这些违法行为?

法律家:

他们根据其罪名被明确指定,比如叛逆罪、轻叛逆罪、谋杀罪、强奸罪、重罪等等。

哲学家:

轻叛逆罪是重罪,谋杀是重罪,强奸、抢劫、盗窃也是。爱德华·柯克爵士也说,轻偷盗罪也是重罪。那么,假如在一份国会的赦免令或在一份国王加冕赦免令中说,所有重罪予以赦免,是否应赦免轻偷盗罪呢?

法律家:

是的,它当然也应被赦免。

哲学家:

但是,你看到了,它并未被明确指定,尽管作为一种犯罪,它的重罪性质其实要比抢劫罪小一些。强奸、抢劫、盗窃不都借赦免重罪之便而被赦免了吗?

法律家:

我想,它们是根据制定法的条款而被全部赦免的,唯该制定法排除的那些除外。因而,明确指定只是赦免状所必需的,而在大赦令中则无此必要。因为,制定法13 Rich.Ⅱ,c.1禁止不承认国会赦免令或国王加冕赦免令。因而,被赦免的违法行为不必具体指定,而可以借赦免全部重罪这样的概括性语言被赦免。下面的情形是不大可能的:国会议员们在起草他们的赦免令时,不会没有想到使赦免范围尽可能地广泛。而爱德华·柯克爵士(1 Inst.sec.745)在用“重罪”一词时,似乎另有考虑。因为海盗行为是一种重罪,但如果一位英格兰人在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末年犯下海盗罪,并相信,赦免所有重罪的加冕赦免令会使他得到赦免,于是,他在詹姆斯国王即位初年回到英格兰。但他将会被依据亨利八世28年的制定法在专员前被控以海盗罪(爱德华·柯克爵士当时是总检察长),如被查明有罪,将被绞死。他被定罪的原因在于,在赦免令中应当具体地提及海盗罪的罪名[而没有提及],因而,该赦免令[在本案中]就不被承认。

哲学家:

与别的重罪相比,为什么应当特别具体地指定它呢?因而,爱德华·柯克爵士应当依据理性的律法提出支持自己的论据。

法律家:

他那样做了。因为,他说,这次审判系根据普通法而在专员前进行,而非在海军事务大臣法庭上依据罗马民法进行,因此,他说,这次审判就是违法行为,普通法不能管辖他的案件,因为,这种案件不能由十二个陪审员来审理。

哲学家:

如果普通法不能、或者不应管这类违反者,那么,该违法者怎么能由十二位陪审员审判、并被判有罪而被绞死?如果普通法不能管辖海盗罪,那么,又是根据别的什么违法行为而判其绞刑的呢?难道海盗罪是两项重罪吗?难道其中一项能使一个人根据民法被绞死,而另一项则使该人依据普通法被绞死?英格兰法律学者的著作中的推理,再也没有比爱德华·柯克爵士的《英国法律总论》的推理过程更经不起推敲的了,不管他怎样为自己辩护。

法律家:

尽管我听到了你、还有其他人对于他的指责,但在他的《总论》中,还是有很多精彩的东西的,它们既很精深,也是正确的。

哲学家:

[那是因为]别的法律家的法律著述就跟其科学著述一样,同样乏善可陈。他引用过亚里士多德、荷马的著作及别的专业人士[1]普遍阅读的著作,但在我看来,这些著作恰恰削弱了他的权威;因为,任何人都可以靠一位仆人做到他的程度。不过,既然那个时代都已经过去了,我们还是讨论点别的东西吧。一份大赦令区别于一份国会赦免令之处何在?

法律家:

在我们的法律汇编中,在制定法12 Car.Ⅱ.c.11之前,从来没有过大赦令(Act of Oblivion)这个词。我希望以后也永远不会再有,但对于那之后的事情,你可能比我更了解。

哲学家:

就我的阅读所及,在所有国家,变成法律的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大赦令,乃是赦免雅典公民之间的一切争斗的特赦或赦免(amnestia or oblivion),涵盖该法案颁布之前的任何时期,任何犯罪或任何人都不例外。该法的起因是这样的。拉栖底蒙人(Lacedœmonians,即斯巴达人)征服了雅典,进入了雅典城,并下令,雅典人应当从自己的城邦中选出三十个人对他们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些人被挑选出来,其行为非常残暴,从而引发了一场暴乱。在这场暴乱中,双方每天都有人被杀死。后来有一个贤明之士对双方提出一个建议,每个人都应当复归原位,忘掉过去的一切。双方都接受了这一建议,从而它变成一项公共法案,由于这个原因,它被称为一次大赦令。朱利乌斯·恺撒被谋杀后,罗马也发生了类似的混乱。西塞罗也提出了类似的法案,并确实被通过了。但只过了几天,就被马尔库斯·安东尼乌斯所破坏。我们的制定法12 Car.Ⅱ.c.11则是模仿该法案而制定的。

法律家:

据此,似乎可以说,查理国王制定的《大赦令》无非就是一项国会赦免令而已,因为,它里面包含了大量例外,跟别的国会赦免令一样,而雅典的那部法案却不是这样的。

哲学家:

但在这里所制定的《大赦令》与普通的国会赦免令之间,还是存在一个区别的。因为,对于国会用概括性词语所赦免的过错,可以对其提出法律诉讼,违法者是否是该词所指明的,以及对所有重罪的赦免是否等于赦免海盗罪。因为,你从爱德华·柯克的判例集(reports)可以看出,尽管赦免了重罪,但在他担任总检察长的时候,却没有赦免海上所犯重罪。但根据最新的《大赦令》,它赦免在最近的内战中所犯下的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因而,人们不会对于哪些犯罪不在其列提出疑问。首先,一项事实如果依据法律已不被追究,则没有人能够依据法律就此类事实指控另一个人。其次,由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被判定为源起于那个时代的无法无天,源于内战已使法律沉默,因而,都在该赦免令的范围内(除非违法者个人被作为例外,或者除非其犯罪是在战争打响前犯下的)。

法律家:

我确实觉得你说得正确。因为,如果除了因战争环境而出现的犯罪,别的都不会被赦免,那么,发动战争本身就没有被赦免。

[1]Gownmen,指可穿长袍以表示自己职业、身份的人,如法官、律师、教士和大学师生等。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