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律顾问
从美国企业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有了专门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他们只占所有律师中的一小部分,通常是大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些事务所往往有好几百个正式合伙人(partner),甚至更多非正式的合伙人(associates),亦即雇用渴望最终获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学院毕业生为他们工作。按常规来说,合伙人每年会挣上十几万美元的收入,而高层合伙人则有可能挣好几百万。
当大公司在19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之后不久,公司法事务所的规模和重要性也随之增长。这些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新泽西和特拉华州制定州级法律的过程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使得公司法成为对企业富有吸引力和安全感的天堂,而在当时,这些公司面临着来自改革者和社会主义者的压力,后者正试图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来拆分大型商业企业或者将它们社会化。[34]
更晚近一段时间以来,公司的法律顾问主要为关键案件准备简报,但是很少在法庭上出现。当企业面对有关其产品危害性的诉讼时,他们给企业支招,教它们以什么样的口风回应让其提供相关信息的要求。公司执行层进行收购和并购时,法律顾问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他们还是政府和企业间重要的中间人,有时作为执行分支主要部门的头目,有时则是白宫的法律顾问。在为政府服务完之后,他们回到自己的私人事务中,而且,由于长了新知识、有了新关系,他们甚至会在自己的企业委托人那里变得更加吃香。
尽管与公司有这些密切的纽带,一些社会科学家还是主张,公司的法律顾问是有着自身道德规范法则的职业人士,他们普遍对公众怀有关切之心,这使得他们与企业共同体隔离开来。然而,一项对芝加哥四家大型公司律师事务所的详尽研究提供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这些律师是企业共同体的一个固有组成部分。他们对自己的客户,而不是自己的职业或伦理准则有着强烈的忠诚。从事这项研究的社会学家总结道:
我的核心论点是,大公司的律师拥护有关自主性的意识形态,无论他们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法律机构,还是作为面对客户的律师;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意识形态却几乎没有什么意义。在现实世界中,这些律师总是狂热地试图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很少与客户就一项他们提议的行动过程所引发的更广泛的牵连产生严重分歧。客户利益在律师实践活动中的支配地位,与下面这一观点相悖:大公司的律师们在法律系统中发挥着居中调节的功能。[35](https://www.daowen.com)
尽管与客户关系密切,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独立的力量,但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形塑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法庭和政治机构的意见上仍然十分重要。上面引述的那个作者总结道,公司的律师们“维系和制造当前权利和利润体制的合法性”,而他们这么做是为了让自己的客户受益:“这些组织在法律体系中的影响力来自于并且只会服务于公司客户的利益。”[36]
这种社会化在公司法律顾问中间创造了一种以商业为取向的心态。一位社会学家就对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过非常详细的研究。以访谈和教室观察为基础,这位社会学观察者报告说,法学院的学生要经历一种折磨人的社会化过程,其结果是,他们不再积极地参与到建立集体认同之中,而是确保自己能够成为企业共同体的成员。作为这一社会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学生们认识到,事情不存在截然的黑或白,只是灰色的浓淡程度不同。暑假实习则让学生们尝到了商业世界的味道。他们开始觉得,自己能够进入名牌法学院学习,一定很出色优秀,自己应该被强势的律师事务所挖掘,并被许以10万美元甚至更多的起步年薪。因此,虽然一些学生在进入名牌法学院时对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抱有兴趣,但是在毕业的时候,除了一小部分人之外,大多数人都选择了以公司法为业。[37]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年轻律师都遵循公司的道路,而且那些来自“杂牌”法学院的年轻律师也不太可能这么做。一些人成了出庭律师(trial lawyers),代表受侵害的或受伤害的个体或群体与公司对抗。他们经常被视为是企业共同体及其法律顾问的主要敌人,因为以雇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他们已经赢得了好几起数百万美元的集体诉讼。面对企业共同体的反击,许多出庭律师已经成为民主党的主要捐款者。[38]另外一些年轻律师则作为公诉人或者辩护人为政府工作。还有一些人则关注环境问题、公民权利或劳动法,在各种境况下努力加入到自由派—劳工联盟当中。
考虑到律师们在利益和观点上的多样化,通过权力分析的方法来讨论律师,笼统地将他们看作是一种与商人和其他社会群体相独立的职业人士没有太大的意义,但一些社会科学家仍然在这么做。虽然律师们拥有某种特质,这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有用的调节者和政客;但是,重要的是,对权力研究来说,要弄清一个人出于何种目的操作何种法律,并且要意识到,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企业共同体雇用的笔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