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的治理体系中扮演着一个独特的角色。作为重大争议的最终裁决者,它所受到的尊重和敬畏使它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也因此成为美国权力精英的挡球网(backstop)。[14]尽管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裁决要遵循成例,但是他们还是拥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从近些年来屡屡出现的出人意料的推翻原判(reversals of opinion)可以看出来。最戏剧性的一次改判出现在有关非裔美国人权利的议题上。[15]当时,最高法院的两位大法官将一个关于工会组织的关键法案合法化,在本章的结尾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个例子。[16]2000年大选中,最高法院的独立权力在所有美国人面前展现了一把:一个口口声声宣称反对司法激进主义、强调州的司法权力的保守法院却将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推开,取消了对没有统计的选票的重新计票,而这些票数很有可能会导致胜利的天平倾向民主党。尽管宪法学者就最高法院“多数票”背后的法律推理吵得一塌糊涂,民主党和大多数美国人还是接受了这个裁决。
正如最高法院否决佛罗里达州的重新计票行为所显示的那样,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对他们所做出的裁决的尊重,是如此有分量,这也是权力精英竭尽全力赢得选举的又一个原因。一项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大法官都与任命他们的总统持有一致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立场。[17]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反映了企业—保守派联盟内部可以接受的观点的范围。大法官大多都来自上层或中上层阶级,且“绝大多数大法官在就任之前曾担任过公司律师”。[18]他们大多都毕业于精英法学院,有过在基层法院工作或在权威的法学院担任教授的经历,且在某一个政党中十分活跃。他们在就任之前要受到美国律师协会领导人的严格审查和参议院的批准。[19]
最近一届最高法院反映了以上所有这些规则。大法官中有4位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其中3位是共和党提名的,1位是民主党提名的。有两位大法官毕业于斯坦福法学院,1位毕业于耶鲁,还有1位则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首席大法官来自上层阶级,是一位经过吉拉德·福特总统任命的公司律师,他在西北大学拿到法律学位。大多数大法官都有从事公司法务的经验,两位女法官除外,尽管她们在斯坦福和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毕业生中都属于佼佼者,却发现自己很难在律师事务所找到工作。9位大法官中有6人是百万富翁,包括两位由克林顿任命的。有些人的财富是继承的,有些是依靠婚姻,还有些则是通过在公司担任法律顾问赚来的。
其中两位不是百万富翁的大法官,斯卡里亚和托马斯,也是最保守的两位法官。前者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律师事务所干了6年,然后成了一名法学教授。后者从耶鲁法学院毕业后做了两年的公司律师,又给百万富翁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达福斯做了两年法律助手,在此人的推动下,他得以接替最高法院中的首位黑人大法官、民权律师瑟古德·马歇尔的席位,成为又一名黑人大法官。还有一个非百万富翁,安东尼·M.肯尼迪,是一位公司律师的儿子,毕业于哈佛大学,他自己在成为法官之前也是一名公司律师。(https://www.daowen.com)
大法官之间最大的分歧来自一些常引起争议的社会议题。女性权利、平权措施、公民自由以及政教分离是最高法院中的极端保守派最常攻击的目标。在与企业共同体有关的议题上则存在着很少分歧。在这些议题上,最高法院的意见可以被看作为了捍卫企业经济体系所能建构出的最好的基本原理。在美国国父们所奠定的1789年美国宪法,以及19世纪将公司正当化为享有与个人类似的基本权利的关键判例中,我们可以找到这些原理坚固的根基。
尽管最高法院捍卫公司利益,但同时它也通过对《人权法案》的延伸解释,保护和扩大了个人自由,从而巩固了隐私权和自由言论权利。它还通过判决确保了出版自由,且坚持各州应该遵守《人权法案》的所有条款,虽然很多州都已将其忽略。简言之,最高法院同时代表企业权利和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