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规则,判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决议,规则,判决

走简易程序的拘禁,意思是未经审讯而判决,这是习惯法中一个独特且无争议的权力。这个权力不可避免地要关注法律的公众形象,用术语来讲叫作“藐视法庭”。任何人如果其行为让法庭难堪,或者其态度是刻意要削弱法庭权威或尊严,他可能会立即受到惩罚,这是在执行“与法律本身相伴的”法律权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形象,保护法律从业人员及法律程序的象征地位。一个法律方面的共识可能会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

被告人奥兰多·托马斯(Orlando Thomas)的驾照被吊销,他到克莱县法院缴纳罚款,他另外还有一张过期的年检单。〔1〕仅此而已,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然而,格斯特(Guest)法官告诉他说,他还被指控在公众环境中行为不敬,而且法官立即开始了对后项指控的审讯。托马斯被判有罪,需缴纳罚款。在离开法庭时,他辱骂法官,然后因藐视法庭的罪名被捕。托马斯被铐起来带到了法官面前,法官问他是否知道他被抓是因为藐视法庭。他保持沉默,这让法官大为恼火,于是下令把他关进监狱。托马斯被从法庭上带走,但是在离开之前,他又用脏话辱骂了法官。“此时,格斯特法官走下法椅,揍了托马斯。”两人被拉开,托马斯进了监狱。在上诉中,藐视法庭这一原判被维持。格斯特法官打了他,这可能是个司法错误,甚至是行为不当,但被告藐视法庭这一点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而且他激怒了法官这一事实显然也无法抹杀。认为托马斯关于人身羞辱针对的是个人本身而非执行公务的法官,这一辩诉也不成立。

法官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职位。法官的所作所为被倾注了尊严和权威,即便是法官本人也不能废除。被告犯了“在公共场合污言秽语”之罪,既冒犯了教会的规矩,也违反了俗世的法令,这让人们可以更加看清法律秩序的象征作用。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在结构上是分离的,而且属于潜在对立的领域,而是因为法律的功能是维护,必要时强制执行,或重新发明象征秩序中的等级制,以及公共话语场所或媒介表达的多样性。借用一个俗语来说,法律秩序不是(法律文书也不是)什么还未出师的公证学徒的作品。法律是一种教义秩序,它表达、传播的是关于社会信念的条条款款(或者是各种准则)。在方法上,人们首先要注意它是社会在场的象征形式,它的表达方式比较凝重。

法律的社会在场明显具有纪念碑的特点。它属于已经定格的城市,以建筑比喻的形式首先映入公民的眼帘。法律发号施令的地方远离街道,并且被象征性地保护了起来,如高高的入口、古典风格的柱子、拉丁铭文、雕塑、壁画、卫兵,而且十有八九少不了正义女神的雕像。正义女神被描绘成一个被蒙上眼睛的(被刺瞎眼睛的)女人,手拿剑和天平。〔2〕关于这一点,阵容还可以更加豪华:其他保护神、肖像、名单、书籍、高高在上的法官席、法椅、隔离栏杆、外语、法袍、不同的隔离区、暗门,这些东西是构成审讯的紧张气氛、出席者所执行的法律仪式的复杂行头的主要内容。

司法社会剧可以用来图绘并执行各种司法能力,它是一个官方场所,在那里,法律可以通过主权或主权代表发表言论。法律的身影在所有通信媒介中无处不在,在私人、公共领域无处不在,在潜意识中无处不在。法制化看得见,形态多变,不可回避。法律在操作过程中首先是通过它不同的形象,通过它与社会分离的象征符号来实现的。偶像式的法律表达,社会人多样化的法律表达模式,这些东西与逍遥法外者、牲人的偶像(或虚假形象)相对立,在目前,与恐怖分子相对立——这种存在秩序在公民社会及公民社会的同义词“法律”之外很难存在。〔3〕显然,这种自相矛盾的对立复制了古典史中的宗教话语:光明与黑暗相对立,善与恶相对立,理性与虚假、欺诈相对立。

法律强制性的物理在场,它的建筑、它的象征符号、它的视觉强迫接受中的审美,这些东西显然是在将一种象征性的身份及认知秩序与其他东西区别开来,并且对其进行保护。律师们住在自己的世界里。他们的知识被内化为他们的准则,他们的方法源于他们独特的疯狂。现代早期的法律研究者常常被表征为法律“瘾君子”。有一段极妙的早期描述:他们“沉迷于规矩,不能自拔。他们流汗的时候,流出的是法律;他们呼吸的时候,呼吸的只有法律;他们打喷嚏的时候,喷的是完美的法律;他们做梦的时候,梦的是深刻的法律。《利特尔顿的终身职位》是他们的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以及珍贵的饕餮盛宴”。〔4〕法律瘾君子对法律的爱醋意十足,容不下第三者。他只爱法律,或者,就像一位早期评论者所说,“你会爱法律,但由于没有对手,你虽是君王,却是寡人一个,[因此只好独自泪流成河]。”〔5〕

陌生语言、晦涩暗语、形式主义、冗长的法律用语,通过这些法律手段,法律形象得到控制。这是一种对法律的保护,但这也使得法律既远离了来自内部的批评,也远离了任何来自公众的有效挑战。对法律形象的自我复制进行保护,这不单单是一个学科复杂性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颠扑不破的审美问题及语言代码问题。它也是一个法律规范问题,对法律形象、审判的权威性的保护,尤其是对法官的形象的保护简直让人嫉妒。法官不仅可以走简易程序,未经审判就将藐视法庭者拘禁起来,而且还可以通过条例的形式,来监管现场摄像的问题、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报道的问题,或司法审议问题。无数的条例、规定、公共秩序法令、心照不宣的衣着行为规矩,这些东西的存在规定着恰当的形象,正如格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执行,而且执行正义要被人看见”。由此可见,法律形象是法律的关键,是法律文书的根本,这里指的不仅是确切的法律条文,而且还包括公函、法律媒介、传票或判决书的送达。(https://www.daowen.com)

习惯法的主要形象,以及它流动性的视觉在场,这些东西都化身为法官,通过法官这个人物得到表现。法官是神谕携带者,是一种古老知识的监护人。先前的知识或先例还在增长,它不仅包括法律条令,而且还包括法律规范。借用来自早期希腊的说法,这些规范指的是一种方法,一种调子或节奏,它先于实在法,有了它,实在法才可能出现。我们下一步要问:习惯法是如何抓住了人们的想象力?如何抓住了其影响力,激发公民们赞同它的呢?它是如何教化(从字面意义上来讲,这个字来自civilis国民,即服从《罗马民法大全》的人)人的呢?然后是法律代表的根本意义问题,其审美、修辞传统变得不言自明的问题。在罗马法中,关于人的法律明明就是关于形象的法律。习惯法虽然没有具体用到这个表述,但它采取了同样的根本准则:法律人格是一个虚构的面具,一种修辞形式,一种戏剧形式。社会跟臣民一样,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构建而成,其结构也是根据人在法律体制中的类别、人的行为、及拥有之物品而建立的。要成其为一个人,要在世界中采取行动,人们必须用到“各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家庭角色、公共职务中举行象征化仪式,必须进入法律关系。

法律的合法性由基本规矩、常常是优先占用权决定。法律的起源不可考。它可能来自上帝、自然,或道德信条。它晦涩难懂,神秘莫测,标明法律在场的仪式及铭文仍然直接显示了法律的这些特点。偶像模仿是一个看得见的制度。用铭刻在华盛顿特区国家档案馆中的文字来说,国家心中装着所有法律文本。在那里仍然是父亲统治着社会。王权、父权仍然具有生杀大权,有确定范式及例外的大权,具体管辖因此而得到体现。同时还要注意仪式,如在最高法院开庭之前的红弥撒,以及英国议会开幕大典中,当法官进入法庭时的大喊声(大致意思是“肃静,肃静,肃静,全体起立”),另外还有着装及称呼(阁下)方面的古风犹存,这标志着仪式及仪容的重要性在现代法律中得到了延续。父亲形象代表着法律,法律出现需要以父亲为媒介,这给现代法律打上了不可磨灭的记号:帝国根基、父权社会特点、精神与世俗同形异义。

父权形象盛行,但有个事实抛不开:正如圣徒们曾说,父亲这个形象不可能到处在场。换句话说,形象秩序源于提供权威符号这一需要。权威符号必须能流动,并且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要在场。司法过程是一个有领土冲突的地方,君王的立法者并不是总能真正到场。君王常常以形象出现,尤其是以其人数众多、遍满全地的孩子或追随者的形象出现。法律通过法律符号的形式出现。法律有意把自己表征为一个象形传统,它是最初的知识,而且从根本上来讲,暗含制裁。一方面,它的意思是,法律从本质上来讲离不开君王的判断,离不开含混的绝对命令,离不开立法者们“法令的果实”。从技术上来说,是案例法及先例宣布了习惯法的诞生。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要接近法律本身,只能通过符号或其他象形文字(那些代表并传播了法官的内在知识的文本,这些文本含义模糊)的途径。法律通信以戏剧化的方式担负起了象征意义。下面这个概念准确地抓住了这一特点:“法律语言可以跟一个被称为西伦尼·阿尔西比亚德斯(Sileni Alcibiadis)的形象相比较。它的外表形象又残又丑,但它的内里却满是奇珍异宝。”〔6〕在这一方面,有一个象征比较有趣,正义女神被表征为盲目的时期,恰好是文艺复兴时期,律师们正在描述一种古老的习惯法。这个形象不仅象征着法律及纯粹的审判,而且还将法官描述成不从外部寻找支撑点,而是从内部及看不见的真理中寻找支撑点。〔7〕

现代早期普通律师中有一个观点:法律是一个真理的语言,一个值得尊敬的书籍传统,表达了“法律行业的集体意见”,因此,原则、案件应该总是保留其最早模样,坚决不让它在实际使用中被玷污。法律语言是语言艺术,科克大法官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会发现“许多文字在语法上根本站不住脚,然而在表达事情的本质时,它们却比用纯粹拉丁语更重要、更简明、更有效”。〔8〕正如罗马人所说,我们必须要对我们的工具有信心,意思就是我们必须信赖法律书籍,以及法官对法律书籍的解释,虽然我们普通人永远无法弄懂。事实上,在科克法官看来,如果一个不是律师的人阅读法律文本,然后错误地以为自己懂了,他将陷入贫困和毁灭。毫无疑问,这不是件好事。错了一个字常常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或者不能立案、上诉失败、交易无效。法律语言,这些仔细保存下来的艺术术语,它是留给后人的,不是给现在这个时代的人的,也不是留给在场的活人的。不是律师在说话,是话在通过律师被说出来。

法律是判例。它总是早已存在,只等着宣布而已。习惯上,它以被动语态及间接讲话的模式呈现。在对法官原型的描述中,法官判案时眼睛低垂,说话时仿佛他自己是个媒介,是在“以不在场的法律的名义”说话,他本人不是作者,而是法律文书的监护人、传播人。就这一点,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法律本身的形象是通过法律从业人员得以保存、传播,法律从业人员是法律这出戏的“演员”,与之相关的内容包括历时悠久且绝对给定的工具、法庭桌、传票、法律书籍、判决、法典。德里达有个著名的论点:书面语言先于口头语言,此话在法律中最为明显。法律必须进书本,如果没有被写进书本,那么它根本就不存在。法典是一种代码,虽然它使法律具有可视性,出现在公共领域,从表面上来看是让所有人都能看见它,但看见了并不等于理解了。如果未在法律方面受过训练的人想要通过自己去解决法律问题,那么很快他会发现自己迷失在了词汇、文本之中,找不到方向。外行人遇到原汁原味的法律工具、法律文本,他们会在学术上感到疑惑,进而会感到一种存在主义式的无助,还有可能最终导致一种近乎生理耗竭的感觉,或者干脆承认自己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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