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审美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反审美

人们在早期究竟用了什么方法来保存法律独特的象征形式(此形式得到了延续),这一点可在对法律象征形式的改革史中读出。1356年的诉状法令改革是英国法律改革的最早尝试。法律规定,必须用英语、法语进行口头申诉,以拉丁语进行记录(登记)。然而,法令本身是用法语写的,在法学界及法律实践中却没有明显的影响。它在政治上听起来挺有吸引力,但在法律上却无效。这就是正式进行的形式改革,仅此而已。直到1650年王朝更迭期间,议会通过了《关于法律文书、所有法庭程序及诉讼改用英语的决议》。法令本身难以执行的问题再次出现。每个术语要么用拉丁语写成,要么用法语写成,而且在王朝复辟的第一年这个决议就被废除了。共同体死了。与它一起死掉的还有英国革命短命的期望:法律能够真正用市井语言表达大众意志。约翰·库克(John Cooke)起诉了查理一世,以诛杀暴君的名义把他送上了断头台,用库克那段不朽的名言来说就是:“如果不是因为我们的国民喜欢被奴役胜过喜欢自由的话,为公众利益而战的我们本可使人民得解放,本可确保所有在苦难中呻吟的生灵得福祉。”〔9〕

法律文本含义深奥,而且从本质上来讲隐而不显,人们在捍卫法律的这一特点上做得极为成功,同样成功的还有努力不让法律形象与日常使用领域沾边。法律形象的威严源于距离,其真理源于对宣布法律的场所的保护,其中包括对待法律文本的庄严仪式,法律通过庄严的法律仪式说话。这一点再次提醒我们,法律论辩具有宗教背景。习惯法属于基督教传统,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它的公平原则首先是由主教们拟定并宣布,它与形象的关系相对显得复杂。罗马传统中形象是一种“虚幻的真相”〔10〕这个概念很好地抓住了这一点。这是什么意思呢?法律传播虚构的东西。形象是必须的:形象向广大群众传播法律的威严。形象是符号,文盲也能理解,并且对它产生畏惧,符号是穷人的书本。但符号仅仅是表象,而非现实;是修辞手段,或比喻,而非用直白话语讲述的真理。形象能有效完成使命。它能提供表现真理的修辞手段,但真理本身在别处。不在场的真理起到了原型的功用,起到了神谕的功用,其余的一切都是它的影子,或者是对它苍白的反映。为此,律师们虽然依赖形象,却又敌视形象。这就是法律沟通中的悖论。这是一个敌视修辞的修辞。法律沟通实际上是一种反修辞,一种文类,其言辞反对形象,反对使用修辞手法。它的生存有赖于掩饰的手段,有赖于虚构的故事及形象。这些故事及形象必须以偶像的方式被表征,以形象的方式被表征。这些形象是必须的,是能直接表现真理的媒介,是根本就不成其为形象的形象。

在习惯法中,法官是站在真理的据点上讲话,真理的据点超越形象。这就是真理的发源地,无可争辩的无数偶像形象的发源地。人们用不可能的形象来描述此源头,它是一种内在信念,如同谜一样难以理解,其他所有知识都被它置于形式模仿的等级制之中。知识要么隶属于这个等级制,证据服从法律在地点上的等级之分,以及认知模式上的等级之分;要么就是文盲的知识,无体面可言,搞偶像崇拜。律师们从过去到现在一直拒绝对法律语言进行改革。法律语言必须保持深奥、专业。除非是在一些有限的特例中,司法机构才可以被迫使用平实的英语来保护消费者。样板文件、标准格式、古老的风格、陌生的语言、冗长的言辞,这些东西仍然照旧。在形象层面,情况也是如此。(https://www.daowen.com)

罗马法早期的文本条例——《罗马法典》中有一个片段说得很中肯。它规定,任何罗马帝国公民只要“登上舞台进行表演或朗诵”,就会受到被剥夺公民权的惩罚。〔11〕这是一个结构性的时刻,因为所涉及的问题恰好主张对社会自我表征(严肃讲话的形象,在场的形象,意义的形象)进行控制。戏剧太接近法律,因此不允许;戏剧对戏剧化的审判过程构成太大威胁,让人不舒服;尤其是悲剧,由于它在主题、内容上与法律太相近,因此悲剧的生产必须经过周密的控制和频繁的审查。被《罗马法典》规定为普世禁令的内容持续了差不多两个世纪。电影中至今仍在不断出现剥夺公民权的片段。在关于法律形式的历史中,反审美干预随处可见。在对法律文本的理解、传播进行管辖及严格规定的法律条例中,反审美干预一再出现,只不过出现的方式更加含蓄。〔12〕言论交流在宪法上具有优势,按理说应该免于国家干预。然而,法律潜伏在所有媒介运作之中,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力、引导身份、保护孩童、反映并执行标准、维护公共秩序。在社会交流的边缘地带,永远都有人在寻找不受规矩约束的媒介,在探寻一种乌托邦(如“黑客宣言”),但历史事实及法律事实却是:这些逃避都只是暂时性的。没有人能够逃脱体制,至少是逃脱体制的时间不会太长。〔13〕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