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与可通约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0.交流与可通约性

可通约性,准确地说,不可通约性,已经成为近来很多讨论的焦点。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概述这个难题的结构以及这些令人烦恼的问题的性质。

假设一个人接受的所有语句在语义上都是相互关联的(non-zero semantic relevance),并且它们对于它们包含的任何语词的意义都做出了某种贡献,那么,在他接受的语句集中的任何最轻微的改变,(对他来说)就等于在那些直接相关的语词的意义上的改变,进而就等于他接受的包含这些语词的所有其他语句的意义的改变,后者反过来就等于它们所包含的其他语词意义的改变,如此等等。与此相关,即使在两个不同说话者赞成的语句集中的最小差异,都会蕴涵在他们共有的所有语词意义上的系统差异。因此,他们是如何相互理解的,或者我们能够把什么含义赋予他们之间的分歧这个概念,都是非常神秘的事情。对于他们分别赞成和不赞成的任何语句S来说,在每一个人看来S具有的意义上的差异,阻止我们把他们的“分歧”刻画为相互矛盾的情况。也就是说,他们各自的关于世界的构想和说明必须作为不可通约的而加以分类。因为根据上面做出的假设,它们之间看来是不存在任何逻辑联系的。它们很可能是不同的说明,但不是在逻辑上不相容的说明。在什么意义上它们是相互竞争的说明,这也是不清楚的。

简言之,这就是许多人担心意义的整体论说明必定会使我们导致的那种“语义唯我论”(semantic solipsism)。当然,这种忧虑也没有在此结束。假定了不同理论的倡导者应该承受逻辑上的孤立,那么,理论之间的比较性评价(comparative evaluation)的可能性就很成问题,而且随时间变化经历一系列理论的发展这个概念也同样如此。不可通约性似乎到处存在,一个彻底的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epistemological relativism)看来是一个不幸的但又不可避免的结果。

确实如此,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令人绝望。然而,重新树立相关交流与有效比较的信心的途径,不在于拒绝意义与理解的整体论方法,而在于学会认真地对待它。事实是,不可通约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并且我们每天都在与它打交道。在精确的程度上说,它是一个几乎所有我们相互之间并非无足轻重的论说的背景特征,但它一点也没有给我们带来麻烦。这里,我认为,正确的方法不是通过采取某个特意为阻止它们出现而构造的更少敏感性的意义理论,来尽力掩盖这些困难。正确的方法是承认存在这些困难,并且追问它们实际上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如前面的归谬法所认为它们会带来的)那种程度的麻烦的原因。怀着实现这些评论的希望,我们还是回到前一节所概述的意义构想与理解构想,直接目的就是提供一个这里所涉及的这些困难结果会是什么的更加明确的图景。

我要说明的第一点是,在真正彻底的意义上说,第八节概述的意义说明与理解说明并不是“整体论的”,而上述归谬法基于的就是真正彻底意义上的整体论的意义说明与理解说明。根据第八节提出的这种说明,意义与理解分别由在语义上与在系统上更加重要的语句确定,而不是由所有已被接受的语句的集合确定。意义(或理解)的分歧只需被承认为在以下这种意义上的分歧,即在相关的团体(个体)中,对于所讨论的语词在语义上(在系统上)更加重要的语句集合存在着差异。因此,一个不可回避的语义唯我论的幽灵就这样被安全地排除了。

我们不得不对付的是,一个多少缺乏戏剧性的语义(与系统)分歧的现象,这种分歧以不同的程度出现,在可忽略的到不可跨越的范围内变化。我们将回想起,无论是语义重要性,还是系统重要性,都是平滑程度的问题。因此,团体之间的意义相同与个体之间的理解相同,必定也会被看做是程度的问题。如果我们致力于追溯一个语词的意义,直到包含它的一组特定的语句,并且我们进而追溯这组特定语句包含的那些语词的意义,直到其他的另一组语句,如此等等,那么这种追溯发现的整个网络显然就构成了翻译中匹配的基本单元。问题在于,自然语言之间的内涵结构(或个人语汇之间的系统结构)的完美同构(perfect isomorphism)或者完全相同(exact identity),并非是现实世界向我们显示的实情。它们只是非常类似,而不是完全相同(perfect identity)。就是说,如果任何一对自然语言容许(在早先定义的意义上的)最佳的相互翻译,那么也几乎不存在完全相同这种情况。如果存在完全相同这种情况的话,那么个人语汇之间的系统结构的完全相同要比它的语言之间的社会对应物更不可能,因为系统结构必定比它们例示的任何语言的相对总体的内涵结构更大并且更加复杂。因此,在个人语汇中微妙分歧的范围就比较大。

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我们通常看做的语言之间的同义性,以及我们通常看做的个人语汇之间的理解相同(homodoxies),极少是我们假定它们具有的那种完全的同义性或理解相同。但是,无论是作为必须处理这种分歧偶然引入的这些问题的说话者,还是作为必须把这些问题加以理论化的哲学家,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一点会给我们带来如此大的麻烦。事实是,无论是从整体上看,还是从重要性上看,这种完全符合的失败并没有任何实际的重要意义,并且在这种假定下,语言交流一般都能够非常流畅地进行。即使在某个论题上分歧的确出现,并且证明它对于正在讨论的观点非常重要,那么如同说话者所做的,相关的说话者通常也能够求助于他们仍然共有的意义与理解的广泛基础,并且重新从这个共同基础出发解决这个令人麻烦的论题,从这个共同基础出发按照他们一般的标准展开争论。在开始学习并理解反对者所赞成的不同的知识结构过程中,这些说话者具有了双重语言特征。假如讨论是成功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分歧或者由一个说话者被说服接受另一方的系统的(或语义的)结构而克服,或者它们之间的分歧会由他们共同转向在争论过程中双方妥协达成的结构所克服。当然,这个讨论也可以是不成功的,那时,说话者就会因各自具有稀奇古怪的或不可理喻的看法而相互回避。(https://www.daowen.com)

我确信所有这些情况都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尽管我们不是一个永恒的巴别塔(Babel)[1]的牺牲者,但是由于这些理由以及按照已表明的这些方法,尖锐的争论经常是一场战斗。为什么基于它使我们承认这些困难的存在,而反对提出的这种意义与理解的说明呢?即使这些困难通常比较小,但既然它们实际存在,又普通常见,因此,如果这个说明没有承认它们,那么它就是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所提出的这个说明确实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即使不以反对这个说明本身的形式出现,它们也会作为仍然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而出现。对于这些分歧不是次要的和局部的,而是重要的和系统的两个可供选择的概念架构来说,它们之间的交流与评价情况又是如何呢?假如处于这些情况,即不存在可分离的基础——它既为相关思考者所真正共有,又足够广泛地作为用来解决与仲裁他们分歧的有用平台,那么情况又是如何呢?总之,在彻底的不可通约性的情况下,理智交流又是如何进行的呢?

我想建议,这个过程实质上与通常情况下的理智交流相同。当然,第一个要求是,某人了解这个外来人的架构的内涵结构,或者这个不同的个人语汇的系统结构。(在通常情况下,这个要求已经为定义所满足:另一个说话者的架构,至少它的重要部分,也是某人自己的架构。)在另一个架构中,某人可以没有任何问题地构造论证与批评。同样,另一个说话者也能够了解某人自己的架构,进而可以实现类似的批评功能。结果是,对于这两个可选择的为赢得我们的承诺而相互竞争的全面的架构,我们同时做出两个内在的评价。然而,我们并不是基于它们与某些我们共有的特定信念(例如,一组观察语句)具有的在认识论关系上的相对契合而做出选择,因为在所讨论的绝对的情况下,我们并不共同具有这种东西。相反,我们做出选择是基于这两个可供选择架构的相对“内在”的优点:基于它们归纳的协调性,它们解释的完整性,它们信息的丰富性,以及诸如此类(多少是可理解)的东西。

关于在系统的原则分歧情况下理论之间的比较的这个方法,需重点指出的是,它把这种比较与在最小的(次要的)分歧情况下的理论之间的比较直接连接在同一个系列上了。这里,我们也可以基本做出这两个全面的可供选择项之间的比较:我们能够被假定共有的最大承诺集加上所讨论的这两个理论中的第一个理论,对应于相同的共有承诺集加上所讨论的这两个理论中的第二个理论。用符号表达就是,B与T1对应于B与T2,其中,B是“共有的背景承诺”〔8〕。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似乎是基于B提供的这个稳定的标准来评价T1与T2。在体现了B/T最佳契合的那个选择项正是我们的选择这种意义上说,我们就是这样做的。但是,体现了B/T最佳契合的那个选择项只是这样的选择项,它最大程度地具有总体归纳的协调性,解释的完整性以及诸如此类的内在的优点。这就是说,在它们之间做出选择也基于相同种类的理由,这些理由最终也指导着我们在彻底分歧情况下的选择。这个系列的两个端点之间的唯一差异在于,全部选择项中的一对对选择项共有资料(material)的数量。许多共有的资料可以使得评价和选择更加容易做出,但是它不能做出不同种类的评价或选择。因此,在广泛分歧的或“不可通约的”的选择项中做出选择,根本没有如此的不同。他们只是在面对重大选择面前多少有些心神不定而已。

上述讨论的主要观点一直在批驳非常流行的在以下二者之间做出的区分:(a)可通约的认识论的选择项,与(b)不可通约的认识论的选择项。现在,每一种情况似乎只不过是一个连续的情况系列上的一个端点。实际的认识论选择项的绝大多数确实会非常接近第一个端点,但这只是因为无论恰巧做出哪种选择,认识论选择项的绝大多数是非常平淡无奇的,它都对于某人的内涵的系统或信念的系统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同样,它们也是我们面临的认识论的选择中最不令人感兴趣的选择。相反,更加有趣的选择恰恰是这样的选择,其中难以预料的部分就是,可能需要重新思考(重新设计)通常的系统重要性的事物和/或语义重要性的事物,并且它们越是令人感兴趣,相关选择项在“不可通约性”上的程度就越大。

从认识论理论的观点看,这就意味着,不能基于这些只是在可能情况系列的一个端点上(不太令人感兴趣的一端)适当的这些假定,来预言有关我们用以做出合理的评价与选择的方式的适当而一般的说明。作为诚实的认识论者,我们必须认识到,早晚我们会不得不正视它。通过坚定地否认这个、那个或这些我们熟悉的历史上的冲突包含着在不可通约的理论选择项之间的重大分歧,以丧失基础为代价,我们也许可以拖延时间。但事实仍然是,在彻底不可通约的可选择理论之间做出选择的情况,必定是可能的(实际上是无限多的)。因此,或者我们必须直接否定在这些情况下合理选择的可能性,或者我们必须承担构造用来解决它们的规范认识论的责任。第一种选择向怀疑论做出了不必要的让步;它使得我们理智历史中包含的某些最为自豪的认识论成果成为任意的;并且它最终与我们已经发现的在“可通约的”与“不可通约的”之间的彻底连续性发生激烈冲突。我们还是同意,一个合理评价与信念改变的适当说明必须承认全部可能的情况,并且必须给出所有情况的统一说明。更加特别地说,它所不能做的就是,提供基于背景概念架构或语言的稳定性假设的有关合理信念改变的一般说明。而它必须做的就是,说明合理的概念改变只是合理的信念改变的一种极端但又连续的情况。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