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8.23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今译——

孟子说:“可以取,可以不取,取就损害了廉洁;可以给,可以不给,给就损害了恩惠;可以死,可以不死,死就损害了勇敢。”

开讲——

廉,是“见得思义”(《论语·宪问》《论语·季氏》)。不廉,不是说把不属于自己的强行拿来,而是在可以取与可以不取之间,唯有不取,才真正显示义之所在。

惠,怎么选择给还是不给?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意思是可以赏,可以不赏,赏了,仁就做过头了;可以罚,可以不罚,罚了,义就做过头了。仁做过头,不失为君子;义做过头,就会滑到残忍的人那边。所以,仁可以过,义不可以过。苏轼这话说得好,但“过乎仁”,虽“不失为君子”,还是有点问题的,为什么?伤“惠”——这就是我说的“价值边界”问题。孟子这里说的,同样是价值边界问题:可给可不给,给了,到最后会激发人内心的贪欲,把人心搞坏了,反过来伤及“惠”。“施惠”“施恩”都会伤及“恩惠”。《水浒传》中有个人叫施恩,他对被囚禁的武松照顾得无微不至,就是在“施恩”,目的是要武松给他当打手,打死蒋门神。打蒋门神也许是对的,如果出于“义”去打,没问题;但出于恩惠去打,就有那么一点问题。

“与伤惠”要与“取伤廉”一处看,因为这是一个逻辑的反面。若我们自己在可取可不取之间有“取伤廉”的判断,则对方接受“可以与,可以无与”的“与”,也是“取伤廉”的。所以,“与伤惠”者,是用我们的“惠”,伤害了对方的“廉”。这样的“惠”,当然是一种伤害:正如施恩施恩于武松,总有那么一点动机不纯,而武松打蒋门神的行为,也就有了那么一点不义。惠,也要照顾对方的体面,要把对方看成一个有自尊的人,不要用你的惠伤他的尊严。如果你的惠损伤了他的尊严,那么这样的“惠”,就变味了,是有残疾的惠。

勇,死表示你更勇敢吗?要看情形。如果不可以不死,当然要死。但可以死,可以不死,就不该死。死了,就是被你的勇所伤,而且你的行为也损害了“勇”这个概念里包含的正当的意义。勇不是不怕死,不是轻率对待自己的生命。“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也。”(11.10)生命是我想有的,义是我想有的,只有在“不可得兼”时,才作“取舍”。子路勇敢,孔子再三叮咛,甚至警告他“不得其死然”(《论语·先进》),但后来子路还是死在卫国的政治内讧中,死在可以死,可以不死的情形中。(https://www.daowen.com)

《论语·雍也》记,公西华出使齐国,冉求请求给公西华的母亲一些小米。孔子说:“给他一釜。”一釜合当时三斗二升,约一个人一个月的口粮。冉求请求再增加些。孔子说:“那就再给他一庾。”一庾合二斗四升。冉求却又给了他五秉。公西华本身不穷,出使齐国,肥马轻裘。孔子批评冉求说:“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有意思的是,紧跟这一章后面,记的是原宪替孔子做管家,孔子给了他九百斗小米。原宪推辞不要,孔子非要给,说:“以与尔邻里乡党乎!”那就送些给你的邻居、家乡亲戚吧!原宪家是非常穷困的,孔子想通过原宪接济一下他的穷亲戚。而原宪的穷亲戚也一定会对做了官的原宪有所期待,这份期待无法漠视,不能辜负,这是原宪必须面对的,所以孔子也就必须考虑,必须给。

一个可以“不予”——但冉求给了公西华五秉,这叫“伤惠”。

一个可以“不取”——偏偏公西华拿了,这叫“伤廉”。

一个可以“与”,但不可以“无与”——孔子给了原宪九百斗,这是“惠”。

一个可以“取”,但原宪起先想“无取”,可是又一想自己那么多穷亲戚需要接济,不可以不取,最终取了——这是“廉”。

朱熹引林氏曰:“公西华受五秉之粟,是伤廉也;冉子与之,是伤惠也;子路之死于卫,是伤勇也。”

孟子本人的取舍,也可以说明:于薛,孟尝君馈五十镒,于宋,宋王馈七十镒,孟子都取了。为什么?因为一要防盗,一要盘缠。(参见4.3)齐王送一百镒,可以取,可以无取,孟子不取。为什么不取?也是一种“防”,不是防盗防没盘缠,是防“伤廉”。

链接——3.2;4.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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