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物使用

五、放射性药物使用

核医学显像和治疗都必须将放射性药物引入人体,被检者不可避免要接受放射性药物带来的辐射。为使被检者获得最佳的诊疗效果,而受到最小的辐射剂量,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掌握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原则[5]。

(一)正确使用

1.正当性判断

使用放射性药品进行诊疗前,首先要权衡预期的需要和诊疗后的益处与辐射引起的危害,得出进行这项检查或治疗是否值得的结论。

2.内照射剂量和用药剂量的确定

医用内照射剂量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核医学操作规范》对各项检查的建议剂量给药。对恶性疾病患者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3.保护性措施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封闭某些游离核素可能积聚的器官、促进排泄等措施,辐射防护剂的应用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辐射。

4.特殊人群的处理

对孕妇、哺乳期妇女、近期准备生育的妇女、婴幼儿等应用放射性药品要慎重考虑。

(二)不良反应

放射性药物化学量很少,鲜有重度不良反应报告。虽然实际发生率很少,但是仍有可能存在,需在临床工作中予以认识。放射性药物的不良反应主要分为四类:

1.变态反应

是指少数致敏患者对某种药物的特殊反应,致敏源可能是药物本身或者药物在体内代谢物或药物制剂中的杂质。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①轻度,如荨麻疹、痒疹或其他轻度不适等,无须治疗或仅需对症治疗;②中度,如眩晕、乏力、面色苍白及呼吸急促,应立即进行治疗,但无生命危险;③重度,如休克、心脏骤停等,需紧急抢救,个别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https://www.daowen.com)

2.热原反应

是指带有热原的放射性药物引入人体后产生的异常反应。热原可引起发冷、发热、颤抖、头痛,严重者可致死。

3.药物毒性反应

药物毒性反应由药物本身引起,随药物剂量的增加而加强,不同药物引起的毒性反应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面红、唇麻、胸闷及呼吸、循环、消化和血液系统的毒性症状。

4.此外尚有极少数不良反应为原因不明。

(三)不良反应的预防及处理

1.应用放射性药物时如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取平卧位,测量血压、脉搏,了解全身情况,根据病情轻重妥善处理,轻者可自行缓解或仅需对症处理,中度者立即给予相应治疗,休克者立即注入肾上腺素及吸氧。以变态反应样症状为主者,给予血管加压剂、抗组胺药物及激素类。

2.从事临床核医学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严格进行放射性药物的鉴定及质量控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3.操作人员要严格遵照无菌操作技术进行放射性药物的制备。

4.详细询问病史,尤其应注意过敏史,严格掌握适应证,排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5.注入放射性药物时,不可回抽血液与药物混合。

6.室内常规配备急救物品,用药后应观察数分钟。

7.特殊病例应进行必要的预防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