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遴选评价主体
教育活动的专业性特征决定了教师评价主体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同时也应注重教育活动对象的实际感受与体验。因此,在选择评价主体的过程中,需要考量多方因素,既要重视教师个人的专业自主性,又要尊重学校领导、同行同事、教育专家的专业意见,还要兼顾学生的受教育体验和感受。只有采取多样化的评价主体构成,才能全方位地呈现教师的专业活动表现。同时,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与类型,在评价主体的组织中,侧重选择相应的评价主体,发挥不同评价主体的角色功能。
首先,在以发展性为目的的教师评价中,首选的评价主体应当是教师个人,增加教师自我评价在全部评价主体中的权重。以专业发展为评价目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评价结果的高利害性,减少了对于教师外部的奖惩措施,也有利于消除教师之间的利益竞争。因此,就使得评价更体现出教师自我发展的内部激励需要。在这样一种非功利的评价情境下,教师的自我认知、自我分析、自我诊断以及自我反思,将变得非常真实,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反映教师自我的专业发展水平,并且更加清晰地定位教师目前所处的发展水平以及后续发展的方向与路径。当然,在以教师个人为首要主体的前提下,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学校领导、同事、专家等专业力量的反馈与支持,给予教师更多的提示、启发与建议,将帮助教师获得更大的发展动力。(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在以绩效考核为目的的教师评价中,应当把学校领导作为首要评价主体,增加其在全部评价主体中的权重,并建立一种基于客观量化数据的他评机制。由于绩效评价的外部性特征,其评价结果往往涉及教师个人切身利益,包括绩效分配、职称晋升、荣誉奖励等,因此具有高度的利害性,教师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因此,评价的可比性与公平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景下,教师个人不宜作为主要的评价主体,仅可以如实提供个人的评价信息;同事之间的互评,在一定程度上也仅作为参考;最终,只能凭借学校领导的权威性以及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来确保绩效评价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