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平衡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处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平衡关系

学校除了与市教育局之间存在上下级的权力管治关系,还与其他兄弟学校之间建立起微妙的“同盟关系”,而这种关系同样被置于整个制度性框架之内。也就是说,学校与学校之间已经就制度文化达成了默契平衡,各方能够依据这种对制度的默契进行行动选择。一旦,有学校突破了这种默契平衡结果,选择了一些非常规的行动,那么就会对于制度体系构成挑战与威胁。[2]在这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中,首先,各学校对于改革的起点达成了共识,即针对市教育局原有评审方案进行修订,这作为本次改革的“规定动作”使得没有任何一所学校重新起草新的职评方案。其次,各学校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前提下,必然还需要有一些“自选动作”,从而体现学校的能动性与自主性。那么,这些“自选动作”主要体现在评价指标的细化、分值的设定等方面,非常克制地保持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而绝不会出现类似于“分类评价”这样出彩的“大动作”。(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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