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型集体劳动争议爆发阶段:2010年至今
一、 社会经济环境
2010年,我国宏观经济已经逐步走出了由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下降轨道,经济增速开始回升,而物价却持续上升。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增速比上年加快1.1个百分点。而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5.7%,增速比上年加快4.7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19.6%,二季度增长15.9%,三季度增长13.5%,四季度增长13.3%。但经济回升的同时,工人的工资却没有提升,另一方面,物价却在持续上涨。据统计,2007年全年我国CPI涨4.8%,2008年涨5.9%,2009年涨-0.7%,2010年涨3.3%,2011年一季度同比涨5.0%(9)。起始于2006年下半年的这轮通货膨胀,尤其是粮油蛋等食品价格的飞涨,进一步降低了劳动者工资的购买力,最直接地放大了低薪劳动者群体的生活压力,进而激发了劳动者的涨薪诉求。相比劳动收入占比过低、劳动者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较大等因素,持续走高的物价水平所带来的现实的生活压力更直接地刺激劳动者的利益诉求。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式上代表政府作出郑重承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们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接着,2010年4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体面劳动。”“尊严生活”和“体面劳动”的提出,无疑给广大劳动者群体释放了非常明显的政治信号,一方面激发了劳动者被压抑的维权冲动;另一方面也为这种冲动提供了一个相适应的政治氛围和空间。
此外,劳动力市场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是人口因素,由计划生育制度带来的少子化和老龄化的人口结构直接影响了劳动力市场,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近年来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民工荒”现象,这种劳动力供求格局上的变化客观上使得低劳动力成本的发展战略难以为继。其次是社会化因素,以80后、90后为主体的独生子女接受了与前代完全不同的社会化过程,因此,他们身上表现出了一些新的个性特质、行为准则及价值观念。当他们成长为产业劳动者的主体时,改变了我国产业劳动者群体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就是新生代产业劳动者的劳工特质,这些特质包括劳动者的价值理念及其团结性和行动性。再次是文化因素,其中社会情绪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包括对反腐情绪以及对资本家的道德怨愤和对社会底层的同情等。
二、 劳资冲突特征
2010年以来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中集中展现了“新生代农民工”力量。“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以后的农民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新生代农民工”首次被官方文件当作正式名词使用。进入本世纪以来,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2010年5月,全国总工会在全国25个城市(区)1000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获取的4453个有效样本中,新生代农民工为2711人,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60.9%,这一比例接近于国家统计局在2010年3月发布的61.6%的比例(10)。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比起传统的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受教育水平更高,较少从事过农业生产,工作流动性更强,大多集中在第二产业就业等新特点。并且,他们从内心更希望淡化其“农民”的身份,渴望留在城市,融入城市,做一个城市人,他们有着丰富多彩的精神向往和人生追求,他们对目前的生存状况并不满足。除了年龄的优势之外,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高的受教育程度,他们更注重自身技能的提高,维权意识更高,应该说,新生代农民工的独特性使他们发起的集体抗争行动也具有独特的风格。这些年轻的劳动者对自身利益的定位更加明晰,更能够采用信息时代现代化的手段来进行动员,并更加注重行动策略的合法性。
2010年以来发生的集体行动中,劳动者都有着共同的根本诉求,即提高工资待遇。这表明当前我国整个劳动者群体面临着共同的结构性压力,即最基本的生活压力,劳动者已经由过去对基本权利的诉求转变为利益型抗争,也意味着我国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这种共同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源于我国产业工人普遍较低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则源于2008年经济危机后持续的高通货膨胀,尤其是食品价格的飞涨。劳动者面临共同的生活压力自然会产生共同的利益诉求,进而产生一致的行动目标。(https://www.daowen.com)
如前文所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者群体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采取了多种形式的集体行动,早期劳动者为了引起企业或者政府的重视,更倾向于采取较为激烈的行动方式,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暴力性,以至于在官方文件中集体停工被定性为“群体性突发事件”。与以往的集体停工不同的是,近几年的集体劳动争议中,劳资双方普遍都较为克制和理性,整体过程较为和平,劳动者也没有任何暴力性的过激行为,活动范围基本控制在厂区内,在一些发生集体行动的企业中,劳动者甚至不曾离开工作岗位。
三、 政府规制策略:正确认识集体劳动争议
与劳动者集体行动特征变化相对应的是政府规制方式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对集体劳动争议性质的认识逐渐呈现理性化和中立化,坚持争议事件的法治解决,防止将劳资经济纠纷政治化的趋势。在以往的集体劳动争议事件中,政府总是出于习惯将这种集体争议事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认为其带有政治性质,解决方式也往往借助于行政高压手段。而在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集体劳动争议中,广东省高层明确指示,不要以传统的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目标来处理相关事件,这是广东的系列集体劳动争议事件能够平稳解决的重要原因(11)。在其他地方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政府也普遍将其定性为劳资双方的经济纠纷,从而使得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被纳入制度框架内,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已经成为劳资矛盾的常态之一,各级政府对此类行动的性质认定已经从“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转为“劳资之间的纠纷”,这就为政府选择中立的立场介入此类个案提供了依据。地方政府在劳动者集体行动发生之后,大多会保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并在劳资之间进行积极的斡旋,尽量说服资方做出部分让步,甚至在可能的前提下,促使劳资双方派出代表,在政府官员或者地方工会干部的主持和指导下,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政府在使用公权力干预的同时也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政府从中协调、调解、斡旋,制造条件、创造平台让劳资双方进行诚意谈判。政府作为中立第三方,既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效控制集体行动的影响,不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也不影响经济发展与投资环境。政府积极敦促劳资双方进行沟通,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并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集体合同,使得集体劳动争议得以顺利解决。
2010年以后,各地政府为了规范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协调劳资关系,纷纷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如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稳妥处理深圳东道物流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通知》,为全省做好欠薪垫付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为有效处置企业员工停工事件,出台了《关于稳妥调处当前企业员工要求加薪引发停工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引》,提出了建立协调人制度等措施,确保了各地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得到妥善处置。而大连市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出台著名的“十八条”,为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依据。经历了2010年的系列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后,大连开发区针对集体劳动争议提出四点原则进行规制,即政府不提倡劳动者用停工的方式解决矛盾;工资需通过集体协商商定;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停发;停工期间劳动者若离开工作场所即为旷工。
同时,政府试图通过推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将劳资冲突引入到制度化的解决机制中去。在2010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提出了“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简称“两个普遍”)。2011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就“两个普遍”发布了2011—2013年的工作规划。为配合“两个普遍”,全国总工会在2012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