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进阶段:2003—2010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进阶段:2003—2010

一、 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继续保持自2003年以来高速发展的势头,GDP的年增长速度在2005年为10.4%,总值为183868亿元;2006年为10.7%,总值为209407亿元。2007年GDP的增长幅度为11.4%,总值达到246619亿元;2008年GDP的增长速度有所下降,增长幅度为9.0%,总值为300670亿元。2009年GDP的增长幅度为8.7%,总值达到335353亿元;2010年GDP的增长速度有所提高,增长幅度为10.3%,总值为397983亿元(7)。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和谐的口号,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政府由此开始强调社会公平,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并向弱势群体倾斜,我国开始迈入了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进的时代。

2005年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仅剩6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92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了社会保险费(8)。2007年,全国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从而标志着由于国企改制所带来的下岗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岗这一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 劳资冲突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持续深化,尽管国企正式工人的数量锐减,但国企劳动者的集体抗争却从未停歇。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者因对企业改制后失去工作、不公正补偿金以及企业经营者的贪污腐败的不满而引发的集体行动仍时有发生。常凯认为“现在的(国企)工人已不再像国企改革之初那样懵懵懂懂了。如果改革措施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权益保护考虑不周,工人已经不再答应了”(常凯,2009)。在此基础上,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城市职工)也开始以停工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而在过去,这部分劳动者在改制中因担心职业不保,通常是不会直接参与集体行动的。另外,城市劳动者与农民工的基本诉求正在趋同,大部分诉求都直接涉及提高工资待遇和改善劳动条件。

在运动过程中劳动者也逐渐意识到,如果将集体行动发展到企业外部,便有可能引发社会民众的关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外力的介入下,诉求能够得到解决的机会就高得多。在广东省发生了一系列农民工因追讨工资和职业病赔偿的集体行动,这些在短时间内爆发的行动也使当地政府事先无法预知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004年以来,在东南沿海城市私营企业中的农民工成了劳动者集体行动的主体,他们的诉求主要集中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和缩短劳动时间。这一阶段,劳动者集体行动的主要诉求仍然是经济利益诉求,这些诉求涉及的是最基本的劳工权益,而且大部分都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三、 政府规制策略: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进

2003年以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宏观方面出现了政策调整的意图,强调社会和谐和公平公正,劳动法律规定方面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社会保障、养老金、工会等都大大改善,其基本目标是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途径与体系解决劳动者的抗争。2004年9月19日,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目标,并且指出,那将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个目标被具体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中央政府的劳工政策继续强调对企业改制后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维护和就业问题。如2005年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9日,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这些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以及对下岗工人的合理补偿。又如,2005年到2006年间,国家多个部门出台政策,旨在促进下岗工人的再就业,为他们再就业提供更多优惠、便利的条件。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说明政府开始重视并解决企业改制引发的国企劳动者的集体抗争问题。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文件中,国务院提出要对农民工“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这三部事关劳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在同一年出台,因此2007年被称为“劳动保障立法年”。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认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纲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这部法律,社会群体性事件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该法第四章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措施。

地方政府对各种群体性事件的态度也开始变得审慎起来,开始采取“柔性政策”化解社会矛盾。政府在没有放弃压制策略的同时,开始逐渐理性地应对劳动者的集体维权行动,确定了“疏导、说服、教育、劝阻”的方针,采取了一些让步措施。政府在避免事态扩大的同时,还会派员直接介入,力求在短时间内平息工人的不满,中央政府对处理群体事件工作提出了“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和“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应对原则和处理方针。此外,在对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降低“集体上访率”和“越级上访率”已经成为两项重要的指标,“截访”也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的一项日常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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