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理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理念

政府对于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制行为主要通过劳工政策来实现,而学界对政府规制劳动关系所遵循的价值理念与逻辑选择有两种看法。

一、 发展主义理念:以经济发展为根本目标

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倾向于用发展主义理论来解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发展学派(developmental school)认为,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是中国经济取得成就的关键因素。玛丽·加格拉尔认为,在中国背景下,资本主义发展主义是一种通过国家主导发展和国家控制社会实现快速经济增长的意识形态。强大的国家作用由增长本身来证明其合法性,拒绝政治多元主义或民主,以支持该政权视为快速增长之基础的“社会稳定”(1)。郁建兴则将发展主义概况为一种意识形态,即认为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所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将中国总结为“修正的社会主义发展型国家”(2)。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在这次中央全会上,“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此后,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优先地位不断得到巩固。这种发展主义集中体现在财政体制上,表现为生产性财政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占有很高比重,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斯迪芬·海哥德和罗伯特·考夫曼在《民主化转型的政治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较高的发展水平是产生和维持民主治理的一个前提条件,政治体制的稳定依赖于总体发展水平以及短期经济条件。郑广怀则提出了与上述“发展型国家”不同的概念,即“安抚型国家”,它包含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维持现有体制的状态下,模糊利益冲突,二是政策文本与政策实践脱离,三是精神安抚与物质安抚相结合,从而达到快速解决冲突,维持安定和谐局面的目的(郑广怀,2010)。

二、 政治理念:以维护政权合法性为根本目标(https://www.daowen.com)

对政权合法性基础的认识最经典的是马克思·韦伯的概括,他将之分为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韦伯从国家性质去考察一个国家合法性的来源,他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认可程度,并将国家合法性的研究放在官僚政治与民主的关系上面。基于韦伯的理论,国家的合法性是通过一套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授予的,因此具有可靠的稳定性。除了马克思·韦伯的理论外以外,国外许多学者对政治合法性有他们自己的观点:帕森斯提出了政治角色说,认为官员的角色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合法性是因为官员角色促使公民角色所求权利得到了实现。本特利提出了公共利益说,即公共利益是各方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如果政府行为表达了这种妥协结果,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则不合法。亨廷顿提出了政府中立说,他认为政府行为合法性来自政府制度的中立性,政府制度越是代表自身利益(中立),它就越不代表某一特定利益集团,合法性就越高。阿尔蒙德提出了政治文化说,权威合法性来自于同质的政治文化,即共同的价值和理念,如果一个政权能够坚持或造就国民一种共同的信念,那么该政权就是合法的或是有权威的。利普塞特、阿尔蒙德、林茨提出了政府绩效说,政府绩效可以为政治体制提供合法性,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政府绩效是可变的。

国内学者将现代社会治理在合法性的问题上的反思总结了两个层次:浅层次的合法性是指合乎法律性,即特定的社会治理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深层次的合法性是指社会治理行为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与同意。一个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应当同时具备这两种合法性,具体来说,既要体现法治又要贯彻民主的原则(张康之、张乾友,2013)。赵鼎新认为,自中国开始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中国逐渐从以意识形态为国家合法性基础转变为以绩效安身立命(赵鼎新,2007)。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并为社会提供福利。政治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管理以及经济发展方面的表现。因此,绩效表现成为维持一个国家政治稳定和评价执政合法性重要的动态指标。绩效表现的评价维度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于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特别是经济发展越来越作为绩效表现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推动合法性基础向传统型再到法理型转变的重要力量。

政府作为一个组织,有它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持其统治地位,只有保证了这一点,它才有可能追求其他更进一步的利益,所以政权合法性始终是政府规制所要考虑的第一要务。但是,在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历史环境下,决定其政权合法性的可能是经济效益,也有可能是社会公平,所以要具体分析中国政府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的规制理念,必须探讨的是不同背景下,影响政府政权合法性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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