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舍勒的先天价值与感受观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马克斯·舍勒的先天价值与感受观念

(一) 价值现象学与价值伦理学

作为20世纪富有影响力的哲学家,马克斯·舍勒主要致力于构造一门价值现象学。他批判地发展出了不同于胡塞尔的现象学,以及不同于康德的自律伦理学。(18)胡塞尔的现象学努力主要集中在感知对象的被给予上,并检验了感知方面的客体化行为。安东尼·施坦因博克将这种类型的被给予称为“展现”(presentation)。(19)胡塞尔也讨论了非客体化行为,如意愿、评价、欣赏。不过,对他来说,它们在本体论上立足于对客体的感知:当客体已经被给予后,评价才会发生。(20)只有当人们感知到某物后,才会喜爱某物。在舍勒看来,胡塞尔错误地忽视了这样的实事:价值与情感领域有着不同类型的合法性与持续的完整性。为了探究价值领域,人们不必先去研究客体化行为。先天的情感不是偶然的,如康德和英国道德情操论者所认为的那样。舍勒指出:“确实有可能发现一个质料的价值序列,其秩序完全独立于利好(goods)世界及其变化形式,并先于这样的利好世界。”(21)借用胡塞尔的口号“回到事情本身”,可以说,“事情本身(实事)”对胡塞尔来说是意识,而对舍勒来说是价值及其相关者(如人格)。

康德哲学是舍勒价值伦理学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舍勒认同康德的观点,即伦理学应当建立在与经验上的“利好”无关的先天秩序中。他写道:“康德认为,只要我们使一个人的善良或道德堕落、意志、作为等取决于它们与现存利好(或弊害)领域的关系,我们就使意志的善良或堕落取决于此领域利好的特定偶然存在,取决于它的经验可知性。”(22)像康德一样,舍勒也坚持人的道德自律与尊严,尽管他们对其解释不同。然而,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将每个人化约为一个理性存在者,通过主张每个理性的人必须整齐划一地行事,取消了每个人的独特性,部分原因是他轻视情感在道德中的作用。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在面临义务的冲突时也变得自相矛盾。此外,舍勒认为,康德将人格的自律化约为了意志的自律:“人格的价值由意志的价值决定,而不是意志的价值由人格的价值决定。”(23)由于对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不满,舍勒拒绝了康德的一些基本假设。

康德主张,先天的确定性只能建立在思维活动所发现的形式法则中,在直观中被直接给予的只是感觉,是无序的混沌。对舍勒来说,先天不同于形式。先天不是先于经验,而是在经验中被给予。他写道:“我们将这样的所有观念的含义和命题统一称为‘先天的’:它们通过直接直观的内容被自我给予,我们没有对思考他们的主体和那些主体真实本性的任何设定[Setzung],没有对这些含义统一所适用的对象的任何设定。”(24)根据舍勒的观点,先天的价值持存于每个经验中,它们通过现象学直观(Anschauung)在我们的经验中直接地被给予。此外,尽管康德正确地拒斥了将利好作为伦理学的基础,但在舍勒看来,他错误地将价值视为利好的表现,进而将价值排除出了伦理学。只有在每一个质料伦理学中,“价值概念都是从利好中抽象出来,或者只能从利好对我们的快乐和不快的状态的实际影响中得出来时”(25),康德的这一看法才是正确的。然而,这种潜在的假设并没有根据。对舍勒来说,人格行为是道德价值的载体,善恶是人格价值。善既不能被还原为感性的利好,也不能被还原为形式法则。道德的善恶取决于一个人的行为方向,即他对价值的践履。在对其《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一书的引论性说明中,舍勒列举了康德的八个基本错误假设。(26)简而言之,在康德的理性与感性的二分中,他忽视了经验中存在现象学直观的事实。它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感性的。这里我制作了一张表来展示康德、胡塞尔和舍勒的基本特征:

表1 康德、胡塞尔与舍勒所展示的心的不同面向的秩序与内容之性质

图示

(二) 价值、偏好与情感

哲学上历来有将感性感受与理性对立的传统,这在舍勒看来是不符合我们的体验的。在近代哲学中,经验主义者与理性主义者都将经验等同于感性。他们的区别是前者接受而后者拒绝将其当作哲学第一原理。帕斯卡声称:“心有其理性,而理性对此无知。”(27)舍勒受其影响,认为将情感等同于感性是毫无根据的。情感与价值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感性的,而又同时是可经验的。

尽管具体的价值载体是相对的、受制于环境的,无中介地被给予的价值本身却是先天的。假设这里有一个红色的桌子,颜色红可以在没有这个特定的桌子时也被给予。颜色红的存在并不内在地决定于它的载体。同样地,舍勒指出,先天的、质料的价值也独立于其载体;在人们不知道其载体的情况下,即在人心中载体未被给予的情况下,价值便可被给予。(28)一个水果可以是感官舒适之价值的载体——不同的人对这个水果可能有不同的口味评判,但那是另一回事。作为感官舒适的价值本身并不决定于这个水果,它同样可以在其他事物中存在。在高于感官舒适的价值领域,价值的独立性可以被更清晰地看到。例如,审美价值并不依赖某些物品和人的在场。通过价值感知(或价值认知),而不是对价值载体的感知,价值被直观地给予。

在说明了价值的先天本质后,舍勒也展示了感受如何可以是先天的。在许多人看来,情感是偶然的、任意的、由环境触发的。我们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感受究竟如何可能既先天又可经验,既客观又主观?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舍勒首先将“感受[活动]”〔Fühlen/feeling (of something)〕或“感受功能”(feeling function)与“感受状态”(Gefühle/feeling state)区分开来。二者的区别可以在这样的经验中被看到:感受一个感受状态。“疼痛自身”是一个感受状态,而它被给予的方式是“对疼痛的感受活动”,如忍受、承受、容忍、乃至享受一个疼痛。舍勒写道:

当我“忍受”“承受”“容忍”一个疼痛时,甚至“享受”它时,涉及了变化的事实。在这里,在感受活动的功能性质中发生变更的东西,肯定不是疼痛状态。这种变更也不发生在一般的注意力中,连同其各个层次的“看到”“留意”“关注”“观察”和“理解”。被观察的疼痛与被忍受的疼痛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感受状态或感受活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属于内容和显现,后者属于接受它们的功能。(29)

作为内容的疼痛自身是一个感受状态,触及它的能力和方式是感受功能。人们只能在感受到感受状态并进行调查之后,才能掌握感受状态的原因,感受状态本身并不指向对象。感受状态自身只是间接地与对象相关,因此感受状态自身并不是意向性的。在感受活动中,存在着对客观价值的意向性感受。舍勒写道:“感受活动原初地意向它自身的对象,即‘价值’。”(30)在感受与价值之间存在着意向性的相关联性,或者说相交融性(intentional correlation)。一方面,没有感受的意向活动,价值无法显现,人们没有理由去设定价值的存在,因此感受参与了构造价值之客观性。另一方面,之所以价值感知与价值偏好能够自发地出现,也在于价值的客观维度,价值吸引人们去意向它。

舍勒进一步区分了对价值的意向性感受与情绪(Affekt/affect),如愤怒。情绪或激情也不是意向性的感受,因为愤怒的对象和原因并没有立即、原初地被给予,它经过表象而被给予。此外,价值感知总是先于情绪或激情而被给予。舍勒写道:

愤怒与我所为之愤怒的东西的结合并不是意向的结合和原初的结合。表象、思想,或者更确切些,那些我首先“感知”“表象”或“思考”的对象“引起了我的愤怒”。而只是在后来——即使一般情况下非常迅速地——我才将这个愤怒与这些对象联系起来,并总是通过这个表象。在这个愤怒中我肯定不会“领会”任何东西。特定的弊害必定已经在感受中先在地被“领会”,然后它们才会引发愤怒。(31)

可见,尽管感受状态和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是偶然的,但对价值的原初的意向性感受却是先天的,因为它是指向客观的价值的。

在感受之外,还有其他的行为,如偏好、爱、恨。舍勒指出,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存在着一些价值模态。价值的顺序无法为理性所证明,只能通过偏好的体验来展示。他写道:“一个价值‘高于’另一个价值之事实,是在一种特殊的价值认知行为中被理解的,即偏好行为。”(32)在价值偏好中,人们为了一个价值而牺牲另一个价值,因此前者表现出比后者更有价值。人们会为了健康而戒酒,这说明他们偏好生命的价值胜过快乐的价值。当一个父亲为了救自己的女儿而花钱时,他偏好对女儿的爱胜过实用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偏好不同于“选择”。选择发生在不同的行为之间,而偏好发生在不同的利好或价值之间。对利好的偏好是经验偏好,它取决于对价值的偏好,后者是先天的偏好。在偏好中,人们不需要采取行动。因此,当一个人偏好A胜过B时,他仍可以选择B而不选择A。这种现象可以解释人们在偏好一个较高价值时,仍可能选择去实现一个较低价值。此外,在选择中,一些选项被提供了出来。而在偏好中,人们也许并不会意识到他们所偏好的价值。譬如,人们对自己目前的工作不满,却未必设想出了他们能做多好。舍勒写道:“‘价值的高度’不是‘先于’偏好‘被给予’,而是在偏好‘中’被给予。因此,每当我们选择以较低价值为基础的目的时,就必然存在一个‘偏好的欺罔’。”(33)并不是人们先感到一个价值然后将其安排进价值级序中,而是透过偏好人们感到了一个价值。偏好可以发生在相同层次的价值中,也可以发生在不同层次的价值中。笔者将它们称为横向的偏好与纵向的偏好。

(三) 价值的级序与爱

舍勒通过级序阐发了几种根本的价值类型,不过他的分类看起来不是很一致。第一种从低到高的价值排序是:快乐、生命、精神、神圣。(34)第二种排序是:实用、快乐、生命、精神、神圣。(35)另一种排序是:快乐、实用、生命、精神、神圣。(36)第三种排序比更二种更为成熟。这些细微的不同无损于舍勒哲学的总体。下面,我将按照第一种排序来分析价值的级序,这种排序在《形式主义》中得到了较为明确的阐述。

第一类价值模态是快乐,相关联于感性感受(舒适和不舒适)。这种模态的感受状态是感官感受,它涵盖快乐与痛苦。当偏好发生在这一层次上时,人们总是偏好舒适胜过不舒适。如果某个生命看起来偏好不舒适胜过舒适,那么这是因为这个生命与我们感受不同,从我们感到痛苦的东西中感到快乐,或者这个生命恰好偏好另一个价值模态。

舍勒并没有对这一层次进行详细的现象学分析。我将在这里澄清这一层次的四种感受状态:

(1) 煎熬:感到极大疼痛并且在接近死亡。(https://www.daowen.com)

(2) 痛苦(不适):欲望已经产生,尚未得到满足。

(3) 中立状态:没有感到疼痛,没有欲望产生,没有欲望的满足。

(4) 快乐:(Ⅰ) 欲望得到满足;(Ⅱ) 痛苦得到终止。

一方面,对所有生命来说,痛苦会导致[本能的]欲望[去结束这种痛苦]。另一方面,[非本能的]欲望也会导致痛苦。在笔者的分类中,痛苦被看作与不适同质。通过心的操练,人们可以不再产生某些欲望,这样一来一些痛苦可以得到终止并且不再产生。一些宗教便具有此种效果。不过,在生命现世的存在中,一些痛苦是不能一劳永逸地被消灭的。所有的生命都需要靠能量来维持生存,疾病和衰老也带来痛苦。

在人们的感知中,一些人会将(1)(2)乃至(3)感受为痛苦,他们将中立状态感受为难以忍受的无聊。一些人将(3)(4)感受为快乐,他们将中立状态感受为令人愉悦的宁静。有些人还会将(2)感受为快乐。幻想本身就有快乐的成分,追求欲望的过程是充实的,或者设法调节欲望也是对自己修身的锻炼。由于不同感受方式的存在,也就会有不同的对快乐的感受和理解。煎熬对于生命是有害的,而痛苦却不一定。当一个欲望产生时,如性欲,人们感到痛苦,却没有感到生命的衰败。

单纯从感官感受层次来看,在这四种感受状态中,人们总是偏好后者胜过前者。不过,极致地追求快乐会导致煎熬,如抽烟、喝酒、安逸往往对身体有害。因此,有时人们想要居于中立状态,乃至痛苦,譬如接受痛苦的治疗、锻炼身体,而不想要享乐。这种偏好秩序隐含了另一个较高的价值模态——生命。

第二种价值模态是生命,相关联于生命感受。这种模态的感受状态包括所有生命感受的模式,如生命的振作、衰退,健康和疾病的感受,衰老和死亡来临的感受,虚弱和强壮的感受。(37)生命价值是独特的,它们不能被还原为舒适与实用,或精神。不过,作为人,人们在拥有健康和高贵的生活时,仍会不满足。

第三种价值模态是精神,相关联于精神感受之功能与精神偏好、爱、恨之行为。有三种主要的精神价值:(1) 审美价值,涵盖美与丑;(2) 道德价值,涵盖正当与不正当,正当的秩序是法则的基础;(3) 对真理纯粹认知的价值,涵盖真实与虚假。哲学寻求实现这些价值。此价值模态的回应感受状态包含愉快与不愉快、认可与不认可、尊敬与不尊敬、回报的意欲、精神同情等。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美都在精神层次。例如,身体美的价值可能在快乐的层次上,低于生命的价值。人们不应当为了追求身体美

而牺牲身体健康。仍须注意的是,道德价值可以以两种方式被诠释。首先,道德价值属于精神的层次。其次,道德价值在于偏好较高价值胜过较低价值的活动中,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的价值层次。

即使人们实现了精神价值,仍会在内心深处感到生命是无意义的。对无限的追求指向了最后的价值模态——神圣。神圣仅仅出现在这样的对象中,它们在意向中作为绝对的对象被给予。神圣价值独立于被认为是神圣的事物,如神圣的物品、权力、人和机构。这些表现不属于先天的价值现象学的领域。此种模态的感受状态涵盖极乐与绝望。此模态的回应包括信仰与不信、敬畏、崇拜等。舍勒认为,神圣的自我价值根本上是一个人格价值,而爱的行为终极地指向神圣。

对舍勒来说,爱是一个运动,先于并打开价值的领域,从较低价值通向较高价值。(38)我将在下一章具体地讨论爱的问题。综合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认识到感受的不同层面:

表2 不同感受与行为的感性与精神性特征

图示

有两点值得留意。首先,感性感受可以同时表示感性状态和感受功能。其次,功能和行为的区别,并非只是前者是心理的后者是精神的;存在着精神感受的功能,如同情的功能。(39)虽然功能和行为都可以是精神的,但是功能不能是行为,行为不能是功能。严格来说,行为是自发的、创造性的,不是对某物的感受。相反,功能是由环境或身心状况所引发的,或者是由偏好、爱、恨所衍生的。当由环境或身心状况所引发时,功能是感性的;而当由行为所衍生时,功能成为精神的。如果人们误将感受功能当作行为,功能将不再是精神的。尽管同情对价值盲目,但它也可以由爱所引发,并成为精神感受。(40)

每一种价值模态都不能被还原为其他的价值模态。道德的行为是去偏好一个较高价值胜过较低价值。价值的颠倒被舍勒称为“怨嫉”(ressentiment)。(41)怨嫉之术语和观念来自尼采,尼采认为宗教人士鄙视快乐之欲望与强壮高贵之生命的原因是他们没有能力去实现快乐和生命价值。舍勒以自己的价值级序观念为基础,批判了尼采的怨嫉观念。

将美的事物看作丑的,并不是怨嫉;将美的价值本身看作并不高于丑的价值才是怨嫉。有两种形式的价值颠倒。第一种将较低价值看作毫无价值,这种态度将较低的价值还原为较高价值。尽管与较高价值相比,较低价值的价值更少,但它们不是毫无价值,不应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被全然否定。第二种是去偏好较低价值胜过较高价值,或将二者等同,如否定精神价值的存在,或将金钱看作神圣。这种态度将较高价值还原为了较低价值。(42)

现在我们来问这样一个问题:价值级序的客观性的证据或“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正确”的偏好与怨嫉?如果价值的级序是在偏好活动中被给予的,而且我和你偏好不同,那么凭什么说我的价值级序是颠倒的?是价值级序导出某人偏好的正确,还是某人偏好的正确才导出了价值级序?

爱将价值带入存在,(43)但爱自身并不是价值级序的证据。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说明价值和偏好的关系。价值与偏好是相关联的、或曰相交融的(correlated),也就是说,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被还原为另一个。偏好不能被还原为价值级序,价值级序也不能被还原为偏好。舍勒写道:“价值的有序等级本身是绝对地不变的,而原则上‘偏好的规则’在历史中是可变的。”(44)虽然历史上不纯粹的偏好规则是可变的,但是先天的偏好是不变的。价值级序与原初的偏好是预设彼此的:现象学洞见预设了本质的存在,而本质的存在也预设了现象学洞见。价值级序相关联于偏好活动,价值级序的客观性相关联于“理想”的偏好活动。客观的价值级序由正当的、纯粹的偏好之结构寻到——此结构通过整个历史得到净化提纯——而不是由任意的不纯粹的感受寻到。后者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真实的偏好活动。

如舍勒所主张的那样,价值等级永远不能靠推理得到,而只能通过直观的偏好明证性展示出。舍勒总结了偏好之秩序的几种特征,以说明客观的价值级序。首先,价值越持久就越高。其次,价值越是不可分,它们就越高。再次,较高价值对其他价值而言是奠基性的,而不是奠基于其他价值。第四,较高价值会产生更深层的满足。最后,越重要的价值距离绝对价值越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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