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与共感现象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节 同情与共感现象学

舍勒现象学研究的一个方法是“以其所不是来澄清其所是”,即先探讨最容易与议题相混淆和相关联的议题,在此基础上再分析中心议题,这样一来对现象的描述与区分便清晰而容易理解。在此思路之下,为了澄清爱的体验,舍勒先探讨什么不是爱,而是与爱相关的体验,即共感(fellow⁃feeling)的体验(真实的同情形式)。(1)进一步地,为了澄清共感的体验,舍勒首先讨论什么不是共感,却容易被误认为、误体验为共感的体验。这些体验与共感同属于共通感受(shared feeling),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感。

在《同情的形式与本质》一书中,舍勒论证了建立在同情之上的伦理学不符合我们道德生活之事实,因为同情对于价值是盲目的,而且出于同情的伦理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举例来说,如果我看到另一人高兴,那么也为他感到高兴,这一举止便可能是不当的,因为他可能是为做坏事而感到高兴。相较于爱是一个主动的、创造性的行为,同情本质上是一个回应,因此它不能作为偏好的自明法则。这也是为什么舍勒对休谟的同情伦理学大加批判。为了阐释这一观点,舍勒区分了不同种类的共通感受。

第一种是共同感受(Miteinanderfühlen/community of feeling)。在这种情形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中,每个人都直接地、原初地、一起地感受着相同的情感。这并不是A感受到了一个悲伤,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感受到它。这也不是A首先感受到一个悲伤,然后B参与此悲伤。舍勒给出了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此种共通感受:父母失去子女时,他们感受到相同的痛苦。(2)他们在感受到此痛苦时,也意识到对方在感受相同的痛苦。“丧子之痛”仅仅对他们二人是相同的,第三个怜悯他们的人并不确切地、直接地感受到相同的痛苦。

第二种是共感(Mitgefühl/fellow⁃feeling),此即真实意义上的同情。舍勒写道:“所有的共感都包含喜悦与悲伤之感受的意向指涉,指向他人的体验。”(3)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人分担另一人的感受,为另一人感到喜悦或悲伤。但是,不同于共同感受,此种共通感受并不是全然相同的。在指明其他的共通感受之后,笔者会进一步分析此种感受。

舍勒在讨论共感时,将其与另一种共通感受做出区分:追复感受(Nachfühlen/vicarious feeling)。在追复感受中,一个人可以理解、设想另一人的痛苦,但并不真正地为另一人感到痛苦。在一些体验中,人们甚至为别人的痛苦感到快乐。由于在追复感受中,没有真实的感受之分担,舍勒将其排除出了他所划分的四种类型的共通感受。

第三种是情感感染(Gefühlsansteckung/emotional infection)。在此体验中,人们被一个情感氛围所淹没。例如,人们在葬礼上感到悲伤,而在酒吧里感到欢快。有时人们也为了寻求快乐,而特意前往一个喜悦的环境。情感感染是感受状态(feeling states)的传递,在其中人们并不知晓此种感受的原因,即便一个悲伤的原因可以在事后被追踪出来。(4)情感感染并不是意向性的。它不是真实的同情,因为在其中某人并不是为另一人而感到痛苦,他并不将此痛苦看作他人的痛苦。此外,情感感染也可以是危险的、失控的,如群众运动中的兴奋。

第四种是同一感(Einsfühlung/emotional identification),在其中一个人依附于他人到如此程度,以至于他丧失了自己的个体性,而依照另一人或群体而生活。同一感是情感感染的极致,它也不是真实的同情。在同一感中,有两种对立种类的体验:原发异常的(idiopathic)和反应异常的(heteropathic)。(5)在前一种情形下,一个人剥夺了另一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意识,使其同化于他自己。在后一种情形下,一个人被催眠、上枷锁,使其自己同化于另一人或一个群体。在偏差的爱之体验中,同一感很常见。当人们从这种反常的爱之中解脱出来后,人们可能连带着也对爱本身不再信任,封闭其心,这则构成了另一个反常的体验模式。

舍勒随后指出了形而上的同化。形上一元论(metaphysical monism)将所有的人还原为一个基本的单位或本质,比如性驱动(弗洛伊德)、意志(叔本华和尼采等)。尽管这些理论在打破隔绝个体的狭隘边界方面,具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个体的独特性和尊严也被形上一元论消解了,因为它忽视了每个个体之间不可化约的区别。

在对共通感受做出分类后,舍勒接着描述了共感是如何被给予。他的方法依旧是先描述不恰当的体验模式。第一,存在着通过比较的自我欺罔之行为。当一个人看到他人正在受苦时,他想象如果此事发生在他身上,将会是如何。在这种自我欺罔的形式中,一个人实际上关心他自己的幸福,而不是他人的。一些不幸的事情可以对另一个人是灾难性的,而若发生在我身上,对我却是无所谓的。一些价值对他人意义重大,对我却没有多大影响。如某人失去了某机会,我反而可能会说:这有什么!我没有这种追求,不也活得很好!第二,复制是另一种形式的自我欺罔。一个人看到另一个人受苦,激发了他自己过去的经验,或相似的经验。然而,即使一个人从未有过相同或相似的经验,他仍然可以为另一个受苦的人感到悲伤。(6)第三,另一种形式的自我欺罔是一个人经受不住看到恐怖的受苦情景而难受,而不是参与他人的悲伤。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个人的承受能力非常强大,那么他将会冷漠对待他人的痛苦。一个人甚至可以厌恶、感到恶心或憎恨面对他人的受苦。当一个人讨厌这种由受苦之丑陋所引发的不舒适感觉时,他将会试图避免见到这种受苦,而不是面对受苦并帮助缓解此人的痛苦。总之,这些类型的自我欺罔都预设了利己主义。根据这种理论,一个人最终关注他自己的幸福。这种对人的理解仅仅集中于“我自己”,却忽略了其他的个体,以及人格的总体维度。(https://www.daowen.com)

在舍勒对人的理解中,一方面,在精神的层次上,每个人都是绝对的、不可还原的、独特的个体。一个人不可被还原为另一个人或一个普遍的本质。一个个体的独特性在于他的不同本质行为的具体统一。(7)就不可还原性而说,个体具有真实的边界。另一方面,在人们生活在共同的存在境遇的意义上,人们在一起;在团结一致、共担责任的意义上,人格是总体的;为了解释在生命进程中的非机械之物可被客观地研究,我们必须将生命层次的意识的力量设定为真实的,在此意义上,生命具有共通性。(8)就生命的相通和责任的承担来说,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然而,一个人永远不能完全代表另一个人,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仍然存在。所以舍勒既反对形上一元论,也反对个人主义。

在真实的共感中,一个人参与(participate)另一个人的感受。参与不是同化,它没有将个体还原为另一个人、一个群体或一个普遍的本质。参与也不是自我欺罔,它并不将自我的幸福预设为终极的关注。相反,一个人感受到他人的喜悦与悲伤,作为真正的他人的,而不是自己的。

为了清楚地阐释舍勒关于不同层次的共通感受之经验的思想,我们需要方便地区分“奠基”与“建构”。当我们说“A奠基B”时,这意味着了解A是了解B的引导线索,对A的体验是培养对B的体验的途径。而当我们说“B建构A”时,这意味着A的存在依赖于B的存在。若没有B的存在,真实的A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此“A奠基B”与“B建构A”这两个陈述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如果不做出这种区分,我们则可说二者乃是在不同的层面上互相奠基。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舍勒认可同一感是共感的引导线索。同一感发生在任何活的有机体中。当一个人体验同一感时,他或许将其错误地看作共感。通过仔细地反思此体验,他能够认识到同一感与共感之间存在着区别。因此,同一感奠基了共感。

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一旦我们认识到共感的含义——它预设了他者的被给予性,那么我们便认识到共感建构了同一感。在同一感的体验中,人们没有认识到他者的被给予,而事实上他者已经被给予,并且正是如此,同一感才得以作为初级模式的共感发生。舍勒写道:“我们应当看到最简单的追复情感,最初级的共感,以及心之间的理解能力,是如何建立在原初的‘他者’的被给予性的基础之上的。在那时,对于特殊的另一生物的生命河流的动态模式,与之同化的专门能力将会看起来完全更不独特。”(9)对文明人而言,同一感(同化)能力的衰退并超越其上进入共感的领域,是一个进步。然而,失去此本能导致了另一个危险:人们不再能够看到他们祖先所看到的。(10)简而言之,共感建构了同一感。没有同一感的共感是可能的,但没有共感的同一感是不可能的——共感至少在微弱意义上存在。

为了理解舍勒的情感现象学,我们必须区分广义感受领域的不同语词:感受状态、感受功能、作为价值感受的行为,以及作为爱和恨的行为。爱和恨是在积极或消极的价值被给予之前而先在地被给予的,这在下文将谈到。价值感受具有意向性指涉,指向其对象价值。感受状态和感受功能的区别可以在如下陈述中被看到:“感受”一个“感受状态”,例如忍受一个痛苦。痛苦自身作为内容,是一个感受状态;而忍受的能力是感受功能。舍勒写道:“真正的共感完全地是功能的:这里没有对一个人自己感受状态的指涉。”(11)由于共感完全是功能的,在共感中,一个人可以在不感受另一个人的感受状态的情形下,为另一个人感到喜悦或悲伤。

以上是对同情及其真实表现形式,即共感的大致分析。然而,真实的同情是如何发生的?共感与爱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为了澄清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以共感作为引导线索,进入爱的现象学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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