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现象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爱的现象学

在舍勒看来,价值总是在一个价值级序中被给予。而价值在价值感受中得到确立,价值级序在偏好中得到确立。也就是说,价值感受总是在偏好中被给予。比如,当一个人偏好健康胜过享乐时,他确证了生命的价值高于快乐的价值。实际上,价值并不是单独地被给予,然后我将它们安排进一个级序中,而是我们在偏好这一行为中感受到价值。那么,爱与偏好的关系是如何的呢?

舍勒认为,爱为我们打开了价值领域,使我们看到更高更新的价值,而不只是已经存在的价值。它从一个低级价值向一个高级价值前行。(12)舍勒写道:

对对象或价值载体的爱仅仅始于这个活动的开端,这个活动潜在地朝向一个在被爱对象中的更高价值。然而,这个更高价值是否已经存在(比如,仅仅没有被感知或发现),或者它是否尚未存在并且仅仅“应当”存在(在理想的、个体的意义上,而不是一般的责任),这个活动完全与这些无关。(13) 

这里有几点需要得到澄清。第一,爱并非仅仅定向于经验的存在。没有什么活动,仿佛经过爱,一切还是原来的样子。否则便没有“转化”(become)之进展。这就是说,爱打开了价值增进的可能性。“改变”是包含在爱之行为中的。

第二,爱并不是偏好。尽管根据自身的法则,爱事实上打开了被爱者增进价值的领域,但爱者并不刻意地期望这种增进,甚至以此作为爱的条件。由于爱的鼓舞,被爱者会朝向更高价值而努力。然而,将这种努力作为爱的条件是不当的。比如,一个父亲如果对儿子说,努力学习,我才会爱你。那么,他其实将期望混杂在了爱本身中。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和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但这本质上是另一种体验模式,这种期望并不是爱本身。在对舍勒爱的观念的诠释中,路德写道:“爱不应被认为是教育意义上的‘制造’或‘生产’,或‘改变’他人。一个人如其所是地爱另一个人。并且,这种‘如此所是’正意味着并非他人的‘应该是’。”(14)

此外,偏好一个已然存在的较高价值的行为并不是爱,比如,对财富、权力、美貌之拥有者的偏好,并不是真实的爱。在舍勒看来,在“相对”的迷恋中,“人依据他特有的爱的实际结构和方式,并依据他进行价值取舍的方式,事实上违反了值得爱之物的客观等级秩序。”(15)真实的爱,无分贫穷与富有、丑陋与美丽。但不纯粹的爱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价值的偏好,如快乐之价值。这也是为什么爱情可以是危险的,情欲可以是残酷的,如兰陵笑笑生在《金瓶梅》里所展示的那样。触发爱的本能冲动也并不是爱本身。舍勒在《爱的秩序》中写道:“在同样的乃至渐衰的本能冲动中,纯粹的好色之徒在其宠爱对象上的享乐满足日益迅速地衰减,这就驱使他从一个对象到另一个对象,而且变换越来越频繁。”(16)偏好对价值具有意向性的指涉,而爱则是一个创造性的行为,不要求任何条件(如价值或某些方面的改进)。相反,爱建构了偏好。“在爱中,价值闪现出来并因此而可被偏好。”(17)与此相对,恨也是一个主动的行为,它打开了一个领域,在此领域中价值的降低被给予。(18)正如人们常看到的,仇恨往往招致破坏。

第三,“我们永远不爱价值,而是爱拥有价值者。”(19)在爱中,有时人们幻想对方拥有较高的价值,而偏好那个价值,而不是爱对方本身。当意识到对方没有自己想象的那般美好,便产生幻灭感,甚至有被欺骗之感。这便是由于在一开始,爱者并不是爱价值的拥有者,而是偏好一个完美的价值。

在爱与共感的奠基与建构关系方面,爱建构了共感。舍勒写道:“共感是建构在某些爱之上的。当爱不在场时,共感也便消失了。但反过来却不成立。”(20)有爱而无共感是可能的,有共感而无爱却是不可能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同情他人时,我们之前已经在爱我们同情的对象;我们常常同情我们之前不爱的人。但是,即便这里,共感也是建构在爱之上的。这种爱可以是人本爱,即对所有人的爱,或者对所有生灵之爱、对国家之爱,等等。(21)正是由于这样,我们对陌生人的心态也是开放的,也是爱的。(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所阐释的是真实的爱与共感(love and fellow⁃feeling as such)。而在有所偏差的体验中,共感的意义便发生改变。如果共感是由爱所建构的,共感已经预设了爱,那么共感也是精神性的,如舍勒所称的“精神共感的功能”。(22)但在偏差的理解中,如在将爱还原为同情的理解中,在将同情看作“自身为基础”的趋向中,共感便不再是精神性的。这也是为什么舍勒在书的一开始便明确反对将共感自身当作伦理学的基础。

在舍勒思想中,功能和行为的区别,并不是简单地认为前者是心理的,后者是精神的。同样存在着精神感受的功能,比如共感的功能。(23)尽管功能和行为都可以是精神的,但功能并不是行为。严格地讲,行为是自发的、创造的,但是它并不是对某物的感受。相反,功能是由环境或身体所引发的,或是由偏好、爱、恨这些行为所衍生的。在被环境或身体所引发的情形下,它是感性的。在由行为所衍生的情形下,它则是精神的。如果人们误认为功能是行为,功能则不再是精神的。尽管共感是对价值盲目的,是被环境所制约的,它同样也可以由爱所引发,那么它也是精神的感受。如果人们认为共感自身可以作为爱和伦理学的基础,那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共感将会仅仅是感性感受的功能,而不是精神感受的功能。 

一个犯罪的人如果感受到被爱,本人受到感动,便会得到激发而改过自新。而如果他感受到的只是唾弃和恨,世界上所有的美好和幸福都与自己无缘,那么他的心将受到无情现实的摧毁,从而更加无可自拔地堕入沉沦之途。别人不爱我,我也不爱别人。生命没有意义,又何须奋斗。总而言之,能够有被爱的体验,人便会倾向免于沉沦堕落,而奋发向上。然而,世俗的爱往往是有限的,得到他人的爱并没有无条件的保障。虽然说,即便没有被任何人所爱,我仍然可以通过自爱,发现我自己的存在和自己的价值,但是,自爱的体验和被爱毕竟不能够等同。有限的自我的力量并不能强大到为道德践履、救赎解脱提供稳固的支撑。找寻无条件的绝对的爱,以给人们提撕精神,就成为有意义的追求。在舍勒看来,绝对的爱栖息于上帝中。从这一点上看,舍勒对于爱之体验的现象学描述是在亚伯拉罕一神论的传统之内进行的。由此我们进入第四点。

第四,在舍勒看来,“神圣”价值领域中的自我价值本质上是一个人格价值,爱的行为终极地指向神圣。(24)爱指向一个具体的、不可还原的、个体的人格,在这个意义上,“爱上帝”的体验指示了上帝是一个绝对的人格。(25)同时,上帝也是爱之活动。舍勒写道:“事实上,上帝的爱的最高级形式不是拥有‘对’上帝的爱,对一个全悲悯者的概念的爱;而是参与进他对世界的爱,参与进对他自身的爱……我们只能遵循圣约翰和圣奥古斯丁,将爱看作上帝自身核心的本质,并将他认作无限的爱。”(26)在爱者参与上帝对世界的爱中,爱的无条件性、绝对性、神圣性得到保障,人们也超越了偏私的小范围的爱。此外,如果上帝只是爱的行为,那么“爱上帝”和“上帝的爱”之表达便成为“对爱的爱/来自爱的爱”,成为无意义的。在舍勒看来,上帝既是爱之行为本身,也是爱的对象和爱者。由于爱的创造性,也即上帝的创造性,爱的本质被定义为“在世界之中和世界之上的启迪与建造行为”。(27)

在存在论的层次上,共感建构了同一感,爱建构了共感。然而,从认知和实践来看,同一感和共感更易于被体验和认识到。因此,培养共感不失为通向培养爱的途径。一开始便要求人们进入到深度的爱之领域,不免好高骛远。虽然同情不能以自身作为基础,但是在略显残酷的世间,保住底线的同情,而不是追求高尚的爱,是所有大众都易于实行的。回归爱的共同体有待于心灵的转变,而难以作为道德修养的起始点。(28)但只有经历心灵的转变,爱之体验才是真实无偏的。

爱推动了人格的发展。在爱中,人对他人深深地开放。因此,爱揭示和构造了一个人的存在。路德写道:

对舍勒来说,存在是一个人格。由于人格只在于具体行为的执行,其最深层的是爱,因此是爱发现了存在。爱的在场即存在的弥漫,存在通过诸人格的爱显露自身。没有诸人格就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诸人格。爱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使人根本地存在。具体而言,这个发现是从人的角度做出的。这个发现是彻底地关于人类的,但是就发现是在爱中进行的程度而言,作为“爱着”(LOVING)的“是着”(BE⁃ING,或“存在着”)与人格是同时被发现的,无论是人类的还是神性的人格。(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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