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语境中的羞耻与义
儒家认为,对于道德人格来说,羞耻感是必不可少的。孟子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上6》)没有羞耻感的人在无耻的时刻,并不能感受到无耻,尽管他被他人看作无耻。安东尼·施坦因博克解释了这一点:“我确实在当下会感到羞耻,但在当下我不会经验到自己的羞耻之缺席,也经验不到我自己所谓的无耻。要么我经验到羞耻,要么没有。但是有可能经验到他人缺乏羞耻或无耻。”(5)每当某人感到羞耻或认识到自己先前的无耻时,他就不再无耻。无耻实际上是令人感到羞耻的,因此孟子称之为“无耻之耻”。然而,这种羞耻却不能被道德行为者当下所经验到,这非常可惜。因此,孟子叹息说这种羞耻事实上是羞耻的缺乏(无耻矣)。
当然,对这句话也有其他的解读。万百安将这句话翻译如下: “The shamefulness of being without a sense of shame is shameless indeed.”(6)在这种翻译中,“无耻之耻是无耻”的表述只是同语反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况且,根据这种思路,孟子应该说“无耻之耻,实大耻矣”才是可理解的。傅佩荣提供了一种现代中文的白话文翻译:“把没有羞耻当作羞耻,那就不会有耻辱了。”(7)这种翻译表达了鼓励而不是责备,也富有意义。然而,它仍然缺乏说服力,因为人们几乎不可能完全摆脱羞耻,即便他们认识到了无耻是可耻的。
(一) 羞耻所揭示的精神与义
孔子认为,依靠法律和惩罚来治国并不足以帮助人民提高自我修养,故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3》) 如果人们现在或将要进行的行为不正当,羞耻感就会自发地出现,并施加力量促使人们改过迁善。羞耻感与内疚(负罪)感存在许多不同。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洞察到了二者的差异,“我所做的事情在一个方向上指向他人那里发生了什么,在另一个方向上指向我自己是什么。内疚主要看向第一个方向……羞耻看向我是谁。”(8)
除了在自律的意义上发挥道德指导的作用外,羞耻也指向来自他人的判断。如果说内疚是人们的自我指控,那么羞耻同时包含了自己和他人的否定。如果人们的行为不正当(不义)或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人们会自发地感到羞耻。同时,观察者也会感到其行为可耻。当我们依照羞耻的客观秩序而感到羞耻时,它通常指向不正当事情的发生。以现象学的意向性来说,被意向的内容(道德上错误的行为或意图),相关联于意向活动(羞耻感)。对于内在的、独自感到的原初羞耻感很弱的人来说,由他人触发的、外在的显明羞耻可以促使当事人更正自身的意图和行为。(9)
即使一个人贬低、无视自己的人格,对做不义之事不感到羞耻,其他人仍会感到其行为可耻,乃至为他感到羞耻。孔子说:“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论语·公冶长25》)容貌和言语的饰美会赢得他人的喜爱。但是,因为它们常常是不真诚的、诱惑的、操纵性的,孔子认为习于取悦他人的人往往不具有真正的仁德(《论语·学而3》《论语·阳货17》)。由于无视尊严,不义的行为是可耻的。
在舍勒看来,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在于偏好较高或较大价值胜过较低或较小价值。对儒家来说,这样做即是义的表现。儒家肯定羞耻和错误行为之间的关联。孟子说:“耻之于人大矣。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孟子·告子上7》)羞耻可以激发人们努力劳作去实现较大价值。没有失去本心的人将会为他的懒惰、欺骗、不公、耽于享乐而感到羞耻。
人们是否应当为其贫穷而感到羞耻,这个问题需要得到仔细的处理,因为贫穷本身并不能作为羞耻的唯一根据。孔子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13》)在一个秩序良好的有道社会,为了实现较大价值(行道)而辛勤工作的人会变得富有、受人敬重,因此贫穷、碌碌无为是可耻的。为了行道,君子也需要获取资源(财富、声望或地位)作为必要的推动条件。追求外在的利好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尤其是当没有价值冲突,人们不需要为了实现较高价值而牺牲较低价值时。
在一个秩序混乱的无道社会,人们只能靠无原则的行为去获取财富和地位,因此富裕和高位是可耻的。关于这一点,孔子说:“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16》)羞耻的正确运行并不取决于外在的条件,或较低价值的实现,而是取决于人们是否为了实现较低价值而牺牲较高价值。羞耻隐含了义务、正当与正义的意识。
(二) 羞耻与鄙视(不屑)
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6》)“恶”字有时被理解为厌恶、反感、憎恶。然而,两点原因使我们拒斥这种解读。首先,这些情感的共同元素是讨厌或恨,它们很难与羞耻归于同一组,而更与喜爱属于同一组。其次,这些情感并不必然与道德相关。我们在表达对待道德原则的态度时,可以说“好善恶恶”。不过,当人们只是说“好恶”时,通常表达一种需要克服的偏私态度。譬如,孔子说:“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论语·颜渊10》)《尚书·周书·洪范》中说:“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尊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10)
因此,我赞同万百安的主张,“恶”接近于“羞”。(11)通过与羞耻的对比,在孟子的语境中,“恶”的意思延伸为“鄙视”或“不屑”(disdain)。鄙视指向某人人格的缺陷,更与道德相关。朱子注解道:“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12)这种诠释将憎恶的范围限定在了不道德的行为上,因而更有意义。“憎人之不善”正是鄙视的表现。不过,朱熹对羞和恶的定义,有些过于简化。羞耻和鄙视都可以指向自己和他人,尽管羞耻原初是个人的,鄙视是指向他人的。人们可以为他人感到羞耻,仿佛自己也不善,也可以鄙视自己,憎恶自己的不善。信广来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反对朱熹的定义。不过正如他所指出,朱熹的解释仍富有教益。他写道:(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恶”可以指向某人自己的行为,或发生在某人自己身上的事情,但是这时“恶”所涉及的态度就像他厌恶他人时所持的态度。这与“羞”跟“耻”所引发的态度不同,它们不能指向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厌恶,除非另一个人与自己有某种特殊的关系。(13)
“为他人感到羞耻”显然与“鄙视”不同。人们常常为其朋友或亲人而感到羞耻,却并不鄙视他们。羞耻指向积极的价值,其中人们期望自己或他人建立更高的价值。相比之下,鄙视是相当负面的。看到一个人沉迷于享乐而不履行其责任,如果我们不再对他的改善抱有希望,我们可能会鄙视他。羞耻事实上是一种激励,在其中仍可有看重,而鄙视是一种惩罚、看轻。二者对激发人们的自我修养都具有意义。
如果只有宽容的羞耻而没有严厉的鄙视,则可能不会强有力地迫使人们在道德上纠正自己。另一方面,如果只有严厉的鄙视而没有宽容的羞耻,那么人们可能感受不到爱的温暖,从而在心中产生对他人的仇恨。不过,鄙视并不像羞耻那么地本原。当人们看到一个受到鄙视的人为改善自己而付出努力时,鄙视就消失了。在内心深处充满鄙视的情感是偏颇的,因为它主要是一种惩罚和排斥,而不是一种鼓励和包容。
(三) 玷辱与社会羞耻
当一个人的行为不光彩时,他不仅将自己置于可耻的境地,也玷辱(dishonor)了与他相关的人,如他的老师、家人、朋友,甚至辱没了他的祖先。当他被视为代表其国家、地区、学校、单位时,他也会使这些集体蒙羞。与个人主义的文化相比,羞耻感在集体主义文化中更加突出。在集体主义文化中,人们相互关联,原子化的个体并不被认可。(14)对集体羞耻的避免促使人们在社区中相互帮助。然而,吊诡的是,这可能导致群体以社会标准压迫个人,这些社会标准可能不符合先天羞耻所揭示的义。例如,某种婚姻可能不被社会所接受,但并没有违反义。对于想要以违背社会常规来结婚的人,人们会为他们感到羞耻。为了避免羞耻和玷辱,他们所属的群体会逼迫他们放弃结合。集体羞耻不是指向精神价值的先天羞耻,而是为社会习俗所主导的羞耻。羞耻破坏了他们的消极自由(免于外部约束的自由),尽管它可以促进人们的积极自由(自由地克服欲望、实现修身)。(15)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一个人不能代表另一个人,也不能带给他人羞耻;并没有个人所导致的集体羞耻。一个人为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他人并没有权利和责任去约束或帮助他,使他远离羞耻。
如果不把社会塑造的羞耻误认为是真正的羞耻,我们也不必采取极端个人主义的态度。尽管儒家被视为一种重视集体的文化,但它对人格的尊重无疑也是突出的。君子应当遵从本心,不把错误的羞耻观(即便是被广泛接受的羞耻观)看作真实的羞耻,并试图逃避它。孔子说:“[孔文子]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论语·公冶长15》)此外,与真正有可耻表现的人在一起也未必会给我带来羞耻,更不用说与那些仅仅被社会看作行为可耻而非真正可耻的人在一起。具有宽容精神的群体不会驱逐或孤立那些进入非传统婚姻的人。
(四) 羞耻与作为正路的义
与儒家其他德性相比,义具有强烈的法则性。孟子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10》)遵循义务、法则,做人们应当做的、正当的事,是由义所要求和命令的。没有任何违反义的余地和借口。不过,儒家的“义”并不是康德式的“义务”,后者在不同的义务冲突时会引起混乱。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十六》)儒家的义在于遵循价值的等级之秩序,特别是当不同价值产生冲突,人们为了实现一个价值必须牺牲别的价值时。孔子及其弟子子张都强调义之于利的优先性,主张“见得思义。”(《论语·季氏10》《论语·子张1》)《孟子》讲述了一个故事,说明通过违背正路而获利是无原则的、可耻的:
昔者赵简子使王良与嬖奚乘,终日而不获一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贱工也。”或以告王良。良曰:“请复之。”强而后可,一朝而获十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良工也。”简子曰:“我使掌与女乘。”谓王良。良不可,曰:“吾为之范我驰驱,终日不获一;为之诡遇,一朝而获十。《诗》云:‘不失其驰,舍矢如破。’我不贯与小人乘,请辞。”御者且羞与射者比。比而得禽兽,虽若丘陵,弗为也。如枉道而从彼,何也?且子过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孟子·滕文公下1》)
尽管背离规则可以带来巨大的好处,但义人会为此感到羞耻。通过这个比喻,孟子展示了义之行为便是遵循正当的道路,没有灵活性的余地。
舍勒与儒家的羞耻观念至少有两个区别。首先,舍勒详细地检验了性羞耻及其作用,而儒家更加关注不义之耻这种精神羞耻。显然,在儒家脉络下,性羞耻也在调节男女关系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一点从儒家对贞节的敬重也可看出。不过,对于儒家而言,似乎没有必要去讨论性羞耻的运行,而且两性关系只是伦理生活的一部分,不值得极大地关注。对于古典儒家来说,甚至探讨性羞耻也是令人羞耻的。其次,舍勒不认为羞耻揭示出了义务,而儒家则肯定羞耻的这一特征。下一节将分析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