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责任与内在情感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节 义:责任与内在情感

“义”在英文中有时被翻译为“appropriateness”(恰当)。考虑到具体的语境,我们会发现这个翻译是不准确的。例如,在葬礼上穿红色衣服肯定是不恰当的,但这样做并不被视为“不义”。相较之下,官员贪污公款则被看作“不义”,因为这样做违背了他的责任。他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义”更适合的翻译当是 “duty”(义务), “righteousness”(正义)或“rightness”(正当)。我将辩护孟子的如下主张:正如仁一样,义也是内在于我们的。义正是羞耻感所意向的,羞耻感深刻地揭示了个体人格意义。为了阐明羞耻和义的关系,让我们先考量下告子和孟子之间的著名对话。告子说:

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孟子·告子上4》)

在告子看来,作为爱的一种形式,仁是一种情感,因此是内在于个人的。如果某人不爱另一个人,没有人可以强迫他这样做。我们爱自己的兄弟,但不爱秦人的兄弟。这种差异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爱是由自己的感觉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仁是内在的。相比之下,义是一个客观的规定,无论我们如何感觉,都要去遵守。这种义务(以及正义)是由适用于实际情况的规则决定的。不管我们是否碰巧爱来自楚地的长者,我们都必须以对待老人的方式对待他。因此,义是外在于我们的。

应当注意,儒家也承认仁主要是一种爱的情感,义是一种规定。孟子肯定了仁的这一特性。他说:“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孟子·离娄下28》)他还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孟子·滕文公上4》)君臣都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不过,对于孟子来说,告子犯了两个错误。第一,尽管仁是一种情感,但它并不是任意的、主观的。仁是先天的、有序的。(1)真实的仁爱不是偏私的。(2)第二,尽管义是一种责任,它不是外在地强加给我们的,而是源于我们自己的道德取向。孟子说:

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孟子·告子上4》)(https://www.daowen.com)

以外在尊敬的方式去对待长者,与以内心的真正尊敬去对待长者,是存在区别的。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因为中文“长之”这一表述同时适用于这两种情况。孟子在这里指出,关于如何对待老人的外在规则不是强加给我们的,而是符合我们先天的道德情感的。作为自己的喜好,一个人喜欢吃烤肉也不是由厨师所决定的。通过这个比喻,孟子表示尊敬长者是出自人们自己的尊敬之情感,而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当然,二者也存在关联:需要遵守的外在规定有助于实现和培养一种尊敬的心态。

在告子和康德之间,可以做一个有趣的对比。对康德来说,情感不应该成为制定道德法则并以之做出道德抉择的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情感的纯经验特性,它恰恰是外在于我们的。此外,对康德而言,义务是内在于我们的,因为“义务是由尊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3),而且道德法则是由自律的自由意志所制定的。然而,从孟子代表的儒家的观点来看,不仅义务是内在于我们的,情感也为本原的道德行动提供了依据。因此,情感也是内在于我们的。道德情感是既可经验又先天的,既主观又客观的。(4)现在,我们需要具体地解释义是如何通过羞恶之心的道德体验,而被给予人们的。

在上面的例子中,告子和孟子隐含地使用了尊敬这一情感来展示义。不过,一般来说,与尊敬之情感相关联的是礼。孟子说:“恭敬之心,礼也。”(《孟子·告子上6》)虽然人类经验中总是存在一些模糊性,但是义与礼的初始情感确实是不同的,不同情感揭示了不同的德性在伦理行为中起着不同作用。事实上,告子一开始不明智地使用了敬及其相关项礼来说明义。孟子的论证表明,即使外在的礼的根源也是通过道德情感而建立的,更不用说义了——义在道德意义上比礼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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