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道德感受的尊敬之三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作为道德感受的尊敬之三类

为了展示敬如何促成我们道德趋向的实现,我将对尊敬的对象作出澄清。此澄清从康德对尊敬的探讨中获得线索,而进一步地聚焦于儒家价值哲学所表现的我们的道德体验。

第一类尊敬是对义务和事务的尊重。康德对义务的简单定义如下:“义务是由尊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7)对道德法则的尊重不仅逻辑地构成义务,而且也实践地成为道德行动的动力。康德写道:“一个出于义务的行动,应该完全摆脱爱好的影响,并连同爱好一起完全摆脱意志的一切对象,从而对意志来说剩下来能够规定它的,客观上只有法则,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粹尊重,因而只有这样一条准则,即哪怕损害我的全部爱好也要遵守这样一条法则。”(8)吊诡的是,一方面,康德伦理学否定道德情感可以作为道德和道德动力的来源;另一方面,他认为尊重不同于普通的道德情感,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由法则本身所激发的,该体验内在于每个人的自律能力。(9)

康德观点的困难之处在于:如果感受是无序的,那么道德法则引发人们对其尊重的必然性何在?由于感受负责执行道德法则,而感受又是感性和无序的,那么如果道德法则未能激发某人对它的尊重,将不是某人的过错。如果人们并不具备对道德法则之尊重的先天感受,并因而不能依照道德法则而行动,那么将没有理由去要求人们对其行为负责。如此,康德的自律伦理学出现了内在的不一致,也就是说,成为了他律的。(10)解决此矛盾的一个途径是肯认道德感受的先天性与有序性(如李明辉所指出的那样)。而这也正是舍勒的进路。(11)

通过康德对尊重的解释,我们可看到对道德情感本质作先天理解的优势。此外,如果我们在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义务,而不只是从康德狭义的绝对主义上看,那么号召对义务的尊重,而非康德式的对道德法则的尊重,将招致更少的批评。譬如,我们期望医生、教师、警察等尊重其职责,服务他人、做出奉献。服务与奉献不仅仅是一个义务,也是一个对我们道德趋向的积极实现。在儒家的话语中,便是成就君子圣贤之品格。重视和努力实现我们所应当成就的,是一个内在的动力,而不仅仅是一个强制约束。对所处理事务的尊重,与安定认真的心境密切相关(儒家敬的第一种含义),特别是当人们养成了一个严谨处理任何事务的习惯时。孔子认为治理国家需要一个严肃对待事务的态度。他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论语·学而5》)在王阳明对《大学》的解释中,“格物(正事)”理论上成为修身的第一步和致良知的核心。(12)可见儒家向来认可处理实际事务的重要性。

第二种尊敬是对每个人尊严和人格的尊重。康德正确地指出,每一个人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而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满足某特殊目的的工具而被压迫、剥削、欺骗、强制。对他来说,每个人的人性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对他人的尊重,或者他人可以要求我对他的尊重,是对其他人之尊严的认知,也就是说,对一个无价之价值的认知,此价值不等同于那些可以被评价以用来交换的对象之价值……人性自身是一个尊严。”(13)然而,康德对人格和尊严来自何处的解释是值得商榷的。对康德来说,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可剥夺的尊严人格,是因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每一个人都具有自由意志,自主地给予和遵守道德法则。不过,从舍勒和儒家的视角来看,将人看作理性存在者,并将尊重建立在此之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人之尊严来自于人性中内在的价值,以及人实现和推进这些价值的无限可能性。《中庸》开篇说道:“天命之谓性。”在宋明儒学对此的诠释中,本然的人性,以及理想、完善的人格客观地来自于天理,主观地来自于人心向善的趋向。人性之成就在于通过对道德情感的推致(如爱与恻隐),达成对精神价值的实现。(14)当然,人的基本价值与人格并不是由其所实现的价值大小来衡量的,而是人之为人,已经具备了的基本的精神价值。

与尊重相反的看起来似乎是鄙视(disdain)。人们倾向于鄙视道德上卑劣的人,尊重实现了较大价值的人。如果我们认同这点,那么可以说尊重预设了被尊重者的现实价值。然而,事实上并不如此。尊重的反面是歧视(discrimination)、蔑视(contempt),而非必然是鄙视。我们需要在基本的人格与特殊的人格之间做出一个区分,后者可以是贤能的,也可以是堕落的。在评价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和人格时,鄙视一个堕落之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孟子曰:“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公孙丑上6》《孟子·告子上6》)然而,歧视和蔑视一个人却是道德上不应当的。在歧视和蔑视中,对他人尊严人格的基本尊重消失了。

尊重和羞耻在是否预设价值的实现方面存在着差别。羞耻的出现总是预设价值的实现与牺牲,无论是自我所体验的原初型羞耻,还是由他人的轻视态度所引发的显明型羞耻。(15)如见利忘义的想法和行为激发出的羞耻感,这种羞耻感中存在着价值的冲突,并且主体意欲为满足较低价值而牺牲较高价值。与此不同,尊重的出现并不将价值的实现和牺牲看作必要条件。我们对每一个人都持有尊重,包括懒惰的、邪恶的人,尽管他们并没有实现较高价值。孟子说:“恭者不侮人,俭者不夺人。”(《孟子·离娄上16》)康德说:“对邪恶的责备,永远不能突破到对恶人的完全蔑视或是否定他的任何道德价值之地步。”(16)如前所述,尊重的基础是内在于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性。尊严来自于人固有的价值自身,而不是来自于价值在现实中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我将这类对基本尊严和人格的尊重称为“普遍的尊敬”或“基本的尊敬”。此概念类似于史蒂芬·达华(Stephen Darwall)的术语“认知的尊敬”(recognition respect),(17)不过他没有阐释对事务的尊重。这些是由尊敬的一般性而非特殊性来把握的。

第三种尊敬是对贤能者的敬重(esteem)。我们尊重所有人,但敬重的是那些值得独特、强烈之尊敬的人。那么,什么样的人算作高尚的贤能者?康德认为出于荣誉的行为“如果它碰巧实际上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是合乎义务的,故而是值得赞赏的,那么它应该受到表扬和鼓励,但不值得非常敬重;因为这种准则缺乏道德内涵,也就是说具有道德内涵的行动不是出于爱好,而只是出于义务去做。”(18)在康德看来,体现了道德法则的模范人物被看作高尚的人。这一观点与其严格的道德底形而上学是一致的,然而却未必符合我们的道德体验。我们敬重实现了较大价值的人、在不同的领域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人,不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则的遵从,而是因为他们对价值的实现。史蒂芬·达华将此种敬重称为“评价的尊敬”(appraisal respect),因为它需要对所尊敬对象之德性或能力做出评价。这是由尊敬的特殊性而非普遍性来把握的。

当与陌生人交谈时,人们秉持一种基本的尊重。交流的礼节被用来表达对他人的尊重。比如,嘲笑别人的身体缺陷是对礼的违背,亦即缺乏尊重的表现。继续这一例子,当进一步了解到,此残疾人通过异常艰辛的努力在法学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并冒着危险运用法律帮助弱势群体维权时,人们心中产生了更深入的敬意。“油然而生”“肃然起敬”这类表述便是将普遍的尊重转变为了特殊的敬重。人们的敬意也给予付出极大努力而治愈了疑难杂症的医生、为了他人或国家之福祉而做出了自我牺牲的人。我们敬重他们并不只是因为其技能,还因为他们对精神价值的实现,如对真理、正义、仁爱等的实现。依据此种尊敬,孟子主张国君应保持对贤能者的敬重并提供给他们重要的职位,使其发挥作用:“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孟子·公孙丑上5》)Myeong⁃seok Kim认为尊敬在孟子思想中基本上是对一个人价值或美德之回应的情感敏锐性。(19)他有力的论述也是建立在对贤能者的敬重这种类型上。然而,Kim过于聚焦在一个人在特定场合中是否值得尊敬,没有探究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另外一种形式的尊敬是富有争议的:对权贵者或领导者的尊敬,如统治者、老板、校长、将军。正如我们所见,并非所有有权力的人都是贤能者。这种尊敬即恭顺(deference),他常被现代自由主义者认为是压制性的并且反民主的。斯托特主张现代的民主传统是“生于对恭顺的质疑。”(20)现代的民主实践者倾向于自力更生而不是依赖他人。那么,有权者是否值得特殊的尊敬?亚伦·斯托内克尔解释说这种恭顺可以提醒领导者去履行他的责任。他写道:“这种对上级的恭顺之‘要求’正是将他们认定为伦理行为者的努力,认定为有能力履行其责任并且据此做事,从而无愧于展示给他们的恭顺以及赋予他们的权力。”(21)他继续说道:“如果一个领导者未能履行其责任并滥用权力,他不再配得恭顺。”斯托内克尔的文章主要讨论了“恭顺”的问题,笔者则更宁愿使用“尊敬”或“敬重”这些词汇来表达我们对于有权者的态度。尽管理论上我很认可他的论证,但我也认同自由主义者对“恭顺”这个词的“服从”涵义之忧虑。恭顺之德本身并无任何错处(下文将详述),可是提倡对政治权威的恭顺在实践上可导向专制和人民的奴性(servility)。传统上儒家确实在一定意义上强调了此类的恭顺并且具有精英主义的特征,但是我们今天所应当继承的是儒家的真精神而不是古代儒家在其时空之限制下所主张的所有观点。儒家的真精神,恰恰表现为强烈的批判意识以及对主体的尊重。

通过以上的澄清,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相关于我们做事的责任,儒家所谈论的道德尊重,改进了康德的形式,要求我们将其严肃对待。对他人的基本尊重要求我们关注其人格价值,对他人的敬重要求我们重视他们所实现的价值。缺乏这些尊敬的人倾向于忽略他人的价值,或轻视他们实现的价值。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