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代部民的性质——兼论日本未经历奴隶制社会
王金林
部民是认识大化改新前日本社会的一把钥匙。对部民的性质能否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不但直接影响着对当时社会的估价,而且对诸如推古朝改革、大化改新等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日本学者对部民的性质,进行过广泛的探索。20世纪20年代以后,结合“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学者们对部民性质问题有过热烈的争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部民的研究更深了,出现了不少新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日本史研究者,对部民的性质问题,也进行了探索。综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关于日本部民的性质,大致有三种看法,即封建农奴说,奴隶说和半农奴说三种。(1) 上述三种观点,虽然各有所长,但是都还存在着不足。奴隶说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史为准绳,强调了古代日本与古代欧洲的同一性,认部民为“日本型奴隶制”,或“奴隶制在日本的变态”,而忽略了应依据古代日本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所显示的独特性;农奴说在克服奴隶说的不足方面作出了贡献,但是它过高地估价了部民的封建性,把大量具有封建主义萌芽因素的部民视为农奴;半农奴说虽然比上述两说前进了一步,但缺乏翔实的有说服力的论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著名史学家井上光贞,对部民作了独具特色的研究,发表了《部民的研究》等文章,首先提出了部民内部的情况是复杂的,部民的社会地位也是不尽相同的新看法,可惜他没有进一步对不同社会地位的部民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结论。
本文是在学习史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部民的性质,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同志们斧正。
“部”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段,即4世纪末以前是发生期;4世纪末至5世纪初至604年圣德太子实行推古朝改革为发展期;自推古朝改革经大化改新,至675年天武天皇宣布废除“甲子年诸氏被给部曲者”止,(2) 是它的衰落、消亡期。前后经历了四五个世纪。
“部”这种组织形式,最早出现是与神的祭祀相关连的。随着统一战争和贵族生活的迫切需要,它进而扩展到与军需和贵族日常生活有关的各生产领域,如制作武器的锻冶部、弓削部、刃部、矢作部,饲养军马的饲部,种植粮食的田部,制作军衣的服部,等等。
大和国崛起以后,极力扩充领土,到公元4世纪末5世纪初,实现了日本列岛的统一。统一后的大和国,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措施,以巩固统治。在政治上,根据贵族的地位高下以及在统一过程中的功绩,确立了氏姓等级制。中央一级贵族,分别授于臣、连、宿祢、造等姓;地方贵族分别授于直、君、首等姓。建立了以大王为中心的中央和地方的贵族统治。统治机构的庞大,需要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支撑。因此,如何控制劳动生产者,采取何种生产方式,成为大和国统治集团亟需解决的严重问题。
当时,摆在大和国统治集团面前,有三种生产方式。一是实行集团性奴隶劳动;二是仿效大陆中国和朝鲜,实行封建的生产方式;三是在经过较长时发展的“部”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实际需要,加以整顿和完善。从当时具体条件分析,第一种生产方式,由于奴隶来源的缺乏,以及在大陆先进生产技术和工具的不断传入的情况下,是不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第二种生产方式,虽然先进,但对于步入阶级社会时间尚不很久,封建因素没有充分发展的大和政权来说,显然也是不现实的。相比之下,“部”这种组织形式,却相对地有它的优越性。第一,大和贵族对“部”的控制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第二,“部”这种组织形式,便于吸收大陆的先进技术和安置身有技艺的大陆移民(“归化人”);第三,部民按专业组编,既便于控制,又能使生产者在专一的生产中,不断创制出统治者需要的物质财富;第四,部民组织不打破居民中残留的氏族关系,不改变各地豪强的私有土地和私有民,减少了豪强势力对中央的抗拒,有利于国家政局的隐定。
正是在这些条件制约下,大和国积极地推行了部民制。从5世纪初以后,部民组织遍及全日本,涉及所有生产领域。
从部民所从事的生产领域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专门负责政府机关中某项事务和从事王宫贵族侍奉、守护的杂部;(二)从事除食粮生产以外的各种手工业、渔猎物等等生产的品部(伴部);(三)专门从事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田部。由于杂部、品部、田部所处的生产领域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相互之间呈现出差异。就是同一类的部的内部,其情况也是错综复杂的。下面分别对各类部和部民作一粗略的分析。
一、 杂部
这是一种特别的部。从现有史料看,藏部、史部、舍人部、采女以及隼人、虾夷人等少数族组成的部,都属于这一范畴。
(一) 藏部。藏部之制源渊颇早,《古语拾遗》记载,在神武之时就设有斋藏。至履中(珍)时,又在“斋藏之傍,更建内藏”。雄略(武)之时,“更立大藏”(3) ,确立了斋、内、大三藏之制。其职责分别收藏神物、官物及诸国贡调。藏官设四级,即三藏总管、出纳、录、主钥等。藏官之下,有具体分管物资收入、出纳的职员,一般由阶位低微者担任。这种三藏之制,在大化改新后建立的令制中,仍可以窥见其原始建制的痕迹。如《养老令》大藏省条所载的卿、大辅、少辅、大丞、大录、少录、大主钥、少主钥等九级官中,基本上仍保存了原来的四级官衔。
(二) 史部。它是以大陆移民中的知识人为主体而组成的部。“于诸国置国史,记言事达四方志。”(4) 其职责在于抄录官事,勘署文案,申读公文。如572年五月,高丽使呈疏文,大王将疏文“授于大臣,召聚诸史,令读解之。是时,诸史于三日内皆不能读,唯有船史祖王辰尔,能奉读释,大王既而诏东西史曰:汝等所习之业,何故不就。汝等虽众,不及辰尔”(5) 。可见诸史之业,在于专事文案。史部的子孙,在大化改新之后,大多继承祖业。“凡大学生,收五位以上子孙及东西史部子为之。”(6) 学满之后,充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中的录史、史、史生等职,是行政事务官。
(三) 舍人部。舍人部的记载,散见于《日本书纪》《续日本纪》《万叶集》《正仓院文书》等史籍之中。据井上光贞先生研究,《日本书纪》一书中所载舍人部,主要出自下列地区:近江(1)、远江(1)、骏河(1)、信浓(8)、武藏(2)、上总(2)、下总(1)、常陆(2)、下野(1)、出云<1)等地,主要集中在关东至信浓地区。(7) 从舍人的身份上看,近百分之七十,出自国造(直姓)、郡领家庭,其余百分之三十,虽然不是国造、郡领家庭出身,但也大多出身于有位阶、有官职家庭。(8) 因此可以说,舍人部大多是出身于东部日本的国造、郡领,或豪强家庭的子弟。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充任王公贵族的近卫,如石上部舍人、白发部舍人、勾舍人部,分别是仁贤大王、清宁大王、安闲大王的近卫。(9)
与舍人部相近的是采女。她们是俸侍王公贵族的侍女,大多出身于地方豪族之家。采女之制,一直延续到大化改新之后。大化改新的诏书中明文规定:“凡采女者,贡郡少领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以一百户充采女一人。”(10) 她们的地位和身份是广大被压迫被剥削的女性部民所望尘莫及的。
在藏部、史部、舍人部、采女之下,也有数量颇多的蒡动者,如藏部之内有物资搬运、凉晒和靴、鞍具制作等苦役劳动者。史部、舍人部、采女属下则有供应诸史、舍人、采女生活品的蒡动者,等等。但这些人大多是应征服役的公私田部民和品部民,因此,他们不属于藏部、史部、舍人部、采女的固定成员,而分别属于田部、品部。他们与藏部、史部、舍人部、采女的阶级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四)隼人、虾夷人等少数族人民组成的部。从大化改新以前至奈良、平安时代,少数族人尤其是虾夷人,屡犯边境,成为大和国的严重边患。历届统治者都把控制少数族人民,作为内政大事。除派兵征伐外,还采用了多种措施:第一,收买少数族首帅,“宜择其同类之中,心性了事,众所推服者一人,置为之长,令加捉搦”,封官赐姓;第二,将归服的少数族人民,“安置当土,勉加教喻”(11) ,建国郡,编户籍从事耕耘(《续日本纪》卷五和铜三年四月);第三,遣送内地,让其集体居住在指定地区,或送给官僚、贵族充当奴仆,从事苦役劳动;(12) 第四,被组成军团,每有战事,冲锋陷阵,首当其冲。(13) 不论是安置当土,编贯户籍,从事农耕,还是遣送内地,从事苦役,或组织兵团,他们都是按部民的建制组编的。《日本书纪》《续日本纪》中所说的佐伯部、吉弥侯部,就是虾夷人组成的部。掌管少数族人民组成的部的官吏,以佐伯部为例,最上层是佐伯连,次为佐伯直、佐伯造,其下是佐伯首。佐伯首一般由虾夷人的首帅担任。少数族部民的身份是极低贱的。他们不但被驱使去从事最苦的劳役、征战,而且还被视之如狗,主人可以任意赠送、杀戮。
由上可见,“杂部”之中,除少数族部民外,其他各部包括藏部、史部、舍人部、采女,虽然被冠以“部”的名称,但实际上,他们是统治阶级营垒中的一份子,与我们所说的部民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当我们谈及日本部民的时候,必须把这一部分人排除在外。
二、 品部
品部是为各级贵族生产除食粮为主的农产品以外的吃、穿、用、住、娱乐品的生产组织。仅《日本书纪》所载,品部达百种以上。(14)
品部民由三种人构成:一是因犯法而被贬者(15) ,或战争中的俘虏(16) 。二是从大陆迁徙来的汉人和韩人手工业者,他们之中,有的会养蚕,有的能织绢,有的能建楼阁,有的会缝衣等等。对这部分人,大和政权是十分重视的,基本上按其原籍国和技术组编成部。463年,雄略大王(武)将百济来的一批“手末才伎”,分别组编成陶部、鞍部、画部、锦部等,集中居住在上桃原、下桃原、真神原三地。(17) 471年,又将18670名秦民,编成92部,让他们“养蚕织绢”(18) 。三是分布在广大乡间的原居住民。他们根据地区的特点,组成生产某一产品的部。如捕捞海味的海部,主要分布在各地渔村。猎取山间野兽、野禽的山部,主要分布在山区。仅《日本书纪》中所见,建有海部的地区有淡路、吉备、纪伊等地。(19) 锻冶部、马饲部也是分布各地的。据《延喜式》载,平安时期,锻冶户分布在畿内、伊势、尾张、远江、近江、美浓、丹波、播磨、纪伊等地。饲户分布在右京、山城、大和、河内、摄津、美浓、尾张等地,与《日本书纪》所载饲部的分布地区,基本吻合。这表明品部民,在大化改新后大多转化为律令制度下的手工业户。
以上三种品部民,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是不尽相同的,地位最高的是大陆移民手工业者,最低的是被贬的罪犯,他们不但被黥面以示卑贱,而且可作为礼品相赠送。(20) 第三种品部民,即处于广大乡间的原居住民的地位,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他们比被贬罪犯自由些,但不得随意迁徙,一切听命于中央和领主的指令。如473年3月,朝廷诏土师连贡“朝夕御膳清器者”,土师连立即将“摄津国来狭狭村,山背国内村、俯见村,伊势国藤形村,及丹波、但马、因幡私民部”,贡上朝廷,制作御器。(21)
三种品部民,在管理上也是不同的。大陆迁徙来的手工业部民,归朝廷直接管理,一般都由朝廷选择归化人中才技出众者具体负责。归化人部首直接对大王负责。
诏,聚汉部,定其伴造者,赐姓曰直(22) 。
诏,聚秦民,赐于秦酒公。公仍领率百八十种胜,奉献庸调绢缣,充积朝廷,因赐姓曰禹豆麻吕(23) 。
与归化人品部民相比,第三种品部民的隶属关系要复杂些,基本上可分为公有品部民和私有品部民两种。公有品部民直辖于政府机关,私有品部民则属各级贵族私有。
公有品部民,只有大王有权调动,其他人一律无权私自调用,更不允许兼并。违犯者,轻则警告,重则剥夺氏姓和领地。履中大王时,车持君擅自将筑紫国的车持部民,全部改为神社的神户,并加以兼并。为此事,大王严厉指责他犯了两大罪:“尔虽车持君,纵检校天子之百姓,罪一也;既分寄于神车持部,兼夺取之,罪二也”,结果剥夺了车持君姓,其所领的车持部“悉收以更分之”(24) 。表明“天子之百姓”,是不允许任何人,用任何理由和手段兼夺的。
公有品部民的控制,都由朝廷任命官吏负责。品部的最高官吏,由有臣、连氏姓的贵族担任,冠以某某部臣(连)之姓。地方上则任命直、君姓的地方豪族负责,冠以某某部直(君)之姓,其下又设某某部首。这种由上而下设置的某某部的各级官吏,统称为“部职”。如负责土部的各级官吏,统称为土部职。一旦中央需要,便层层下达指令,或贡纳产品,或征发劳役。如《日本书纪》垂仁纪载,为禁止殉葬,中央决定以泥塑人马代之,便“唤上出云国之土部壹百人,自领土部等,取埴以造作人马及种种物形”(25) 。
私有品部民的所有者,大多是地方实权的控制者。他们在自己所辖范围内,依据自己的需要,“分其品部,别彼名名”,冠以种种名称,致使在所领范围内“其民品部交杂”(26) 。这些私有品部,一般都由贵族的亲信,或归属于贵族的村首们管理。
各品部民(除被贬罪犯、俘虏外),虽有种种差异,但是他们都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第一,他们是被允许彼此婚姻,且建立家庭的。
(钦明)天皇之世,……邑阿自,仕奉韧部,其邑阿自,久就于此村,造宅居之,因斯名曰韧负村。(27)
于二月、三月之顷,年米舂时,其家室于稻舂女等,将充间食,入于碓屋。(28)
其民品部交杂,使居国县,遂使父子易姓,兄弟异宗,夫妇更互殊名,一家五分六割。(29)
这些史料中的“宅”“所”“家”“室”,都是部民家庭的代名词,其中“父子”“兄弟”“夫妇”便是家庭的成员。
第二,品部民大多集体地居住在乡间。他们的生活,主要是从朝廷或领主那里,领取一定数量的土地、自己生产维持生计的粮食和日常农产物。这种份地,朝廷和领主是随时都可以收回的。据《古事记》载,在垂仁大王之时,王后随兄叛反。大王甚爱王后,命令军卒要千方百计地把她活捉回来。一天,军卒们确也抓住了王后手上的玉串,但因玉串不结实而折断,王后乘机逃脱。为此,大王深恶做玉串的人们,就把他们的领地,悉行剥夺了。(30)
第三,他们都必须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朝廷、领主贡纳产品和服劳役。如海部民、山部民主要贡纳海产物和山味,手工业者则多半是应贵族需要负担劳役。
上述特点表明,广大品部民,不论是贡纳产品的部民(如海部、山部),还是各手工业部民的劳动,都是截然一分为二的。他们在自己的份地里进行为维持自己生活所必要的劳动;通过以劳役为主的劳动形式(海部民、山部民的捕捞、狩猎,实际上也是劳役),为朝廷或领主进行剩余劳动。这种劳役劳动,已经超越了奴隶制的剥削形式了。
三、 田部
田部,顾名思义,这是耕种土地,生产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的部。大和国统一全日本后,曾宣称“率土之下(上),莫匪王封,普天之上(下),莫匪王域”(31) ,实行中央集权政治。然而,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由于各级豪强贵族的雄厚实力,天下土地皆属朝廷所有的理想,却始终没有实现过。
当时存在着两种土地所有形式,一是土地公有制;二是土地私有制。公有土地包括直辖中央的屯仓、屯田、神田和各级官僚按官位大小赐给的封田。私有土地包括王族私有的子代、名代(32) 和各地豪强贵族私有的田庄、私屯仓等。
由于土地有公私之分,因此田部民也有公田部民和私田部民之分。现对公私土地占有形式及其所属的田部民逐一进行分析。
(一) 屯仓、屯田里的部民
屯仓、屯田包括土地、田部民和储藏谷物的仓库,是国家所有的经济单位。(33) 屯仓是国家为预防不测之事而设置的。“收藏谷稼,蓄积储粮,遥设凶年,厚飨良客,安国之方,更无过此”(34) ,它由大王直接控制。屯田则是由各级政府机关掌握的公田,所谓“官司处处屯田”(35) ,就是以屯田的收入,支付各官司的费用。神田也是为神社的日常的祭祀费用而设置的公田。
屯仓、屯田是任何人也不许侵占的。“凡倭屯田者,每御宇(当政)帝皇之屯田也,其虽帝皇之子,非御宇(当政)者,不得掌矣。”(36)
屯仓、屯田的发展,是与农田水利建设密不可分的。在《日本书纪》中,关于治水辟田的记载很多,如:
令诸国多开池沟,数八百之,以农为事。(37)
造坂手池,……令诸国兴田部屯仓。(38)
掘大沟于感玖,乃引石河水而润上铃鹿、下铃鹿、上丰浦、下丰浦四处郊原,以垦之得四万余顷之田。(39)
又役秦人作茨田堤,及茨田三宅(屯仓)。”
除直接主持治水垦田设屯田、屯仓外,朝廷还凭恃自己的权威,命令国造、县主割让私有的一部分肥沃土地,献给国家设立新的屯田、屯仓。如534年冬,“天皇使大伴大连问良田于县主饭粒,县主饭粒庆悦无限,谨敬尽诚,仍(乃)奉献上御野、下御野、上桑原、下桑原并竹村之地,凡合肆拾町”(40) ,设立了竹村屯仓。
据史籍记载,大化改新前共设立屯仓九十处,分布在畿内(18处)、东海道(6处)、东山道(10处)、北陆道(3处)、山阴道(6处)、山阳道(20处)、西海道(8处)、南海道(18处),所在不明(1处)。535年五月,安闲大王一次宣敕建立的屯仓就有26处。(41)
耕种屯仓、屯田的公部民,虽然有被贬的罪犯,(42) 有大陆的移民,(43) 但大量的还是居住在乡间的原居住民。田部民大多是独自成户的,称“田户”。一个田部,包含的田户,多寡不一。据《肥前国风土记》载,景行大王巡视该国养父郡时,“此郡百姓,举部参集”(44) ,说明该郡之民,都是同一田部的部民。471年,雄略大王搜集秦民,共得92部,18671人,(45) 平均每部200人左右。
田户在当时的日本尤其是近畿地区是到处可见的。
眺望菟道野,葛叶美无限。千百家庭立,山河多艳丽。(46)
载于《日本书纪》中的这一首和歌,就是田部民自成田户的生动写照。
田户们的行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朝廷直接委任“田令”控制屯田、屯仓的土地和部民。田户是与所属的田部这一集体和土地紧紧地束缚在一起的。没有朝廷的指令,田户是绝对不允许任意迁徙的。一旦允许迁徙,也是遵奉朝廷的命令,集体地迁徙到指令的地区。(47)
公有田部民,不但自成田户,而且还是编贯户籍的。
召集秦人、汉人等诸蕃投化者,安置国郡,编贯户籍,秦人户数总七千五十三户。(48)
量置田部,其来尚矣,年甫十余,脱籍免课者众。宜遣胆津检定白猪田部丁籍,……依诏定籍,果成田户。(49)
增益白猪屯仓与田部,即以田部名籍授于白猪史胆津。(50)
大化改新诏书第四条载,“罢旧赋役,而行田调”(51) 。说明在大化以前,对田部民广泛实行赋役制度。田户负担赋役的记载,在日本古籍中屡有所见。如播磨国司小楯,曾“于赤石郡亲辨新尝供物”(52) 。所谓“新尝供物”,就是田户缴纳的新粮。又如535年,安闲大王“诏樱井田部连、县犬养连、难波吉士等主掌屯仓之税”(53) 。税者,即租赋也。关于劳役,从史书所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每年定期自带工具,到公田上从事徭役劳动,称为镬丁。竹村屯仓就是由镬丁,每年春秋定期耕种收割的。“每郡以镬丁,春时五百丁,秋时五百丁,奉献天皇”(54) 。另一种是临时征调的劳役,其负担之重不亚于定期的徭役,主要是应征造宫殿、神社、佛寺、陵墓等。
(二) 封田里的封民
大化改新诏书第一条中说:“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夫所使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55) 。这里所说的“食封”和“禄”,都是各级官吏的职封。据《养老令》规定:“凡职分田,太政大臣四十町,左右大臣三十町,大纳言二十町”,“凡郡司职分田,大领六町,少领四町”(56) ,等等。这种凭官位高低,授与田地的制度,并非是大化改新时期的创设,而是在此之前的大和国时期,已经萌发了的,虽然它还很不系统,所授田地之数也没有明确的数额。
以阿智直始任藏官,亦给粮地。(57) 乃拜山官……以山守部为民。(58)
一旦为官,随即授予田地和部民,以作为俸禄。被赐给的部民,又称封民。
封地由封民耕种,封民每年定额交纳租赋给封地的领有者。因此,封民比起公有田部民,相对地又更自由些,只要他们能按时地交纳规定的租赋,领主就不会更多地限制他们的生产活动。
(三) 名代、子代
从5世纪初至大化改新止,每一代大王,都建立了个人私有的名代、子代。自5世纪以后,大和国历届大王建立的私有部计有:
雀部(仁德)、稚樱部(履中)、蝮部(反正)、穴德部(安康)、长谷部(雄略)、白发部(清宁)、石上部(仁贤)、小长谷部(武烈)、勾部(安闲)、桧前部(宣化)、金刺部(钦明)、他田部(敏达)、仓桥部(崇峻)、飞鸟部(允恭)、三枝部(显宗)、弟国部(继体)。此外,还以各种名义,为王后、王妃、王子设立私有领地和部民。有的是为表彰武功(“因欲录功名”),定武部;有的为“表妃名于万代”,而赐屯仓和部民;有的王妃无子,而以其名置部民,“以示于后,式观乎昔”,等等。
名代、子代的设置情况,从大化以后遗留的乡间户籍中,仍可以窥见其一斑。以养老五年的下总国户籍为例,具有名代、子代之姓的户籍计,大岛乡姓孔王部的546户,私部29户,刑部20户,三枝部7户,矶部2户,长谷部1户;藤原部1户;仓麻郡意布乡姓藤原部的64户,大伴部2户;佥千托郡少幡乡姓壬生部的有16户、等等。这些数字表明,下总国地区是5世纪后叶允恭、安康大王时代的名代、子代集中地区之一。(59)
名代、子代的土地,主要是通过四种方式获得的:第一,大王,或大王的使者,圈地为界,组织垦殖的。“以鞭指此野,敕云:彼野者宜造宅及垦田。”(60) “遗阿昙连太牟,召石海人夫,令垦之。”(61) “宠人但马君小律,……为皇子代君,而造三宅于此村。”(62) 第二,大王强令国造和地方豪族,割让所领范围内的一部分土地和部民而建立的。“朕顷得美丽娘子,……冀其名欲传于后叶……则科诸国造等,为衣通郎姬定藤原部。”(63) “乃差敕使简择良田。敕使奉敕,宣于大河内直味张曰:今汝宜奉进膏腴雌雉田。”(64) 第三,地方豪族献媚于上,自动将私有土地和部民,奉献给王公贵族。“武藏国造笠原直使主,……谨为国家奉置横渟、橘花、多冰、仓樔四处屯仓。”(65) 第四,豪族因犯法,为赎罪而献的私屯仓和部民。如,庐城部连为赎女儿偷物之罪,“献采女丁,并献安艺国过户庐城部屯仓”(66) 。物部大连怕涉罪于己,也“献十市部、伊势国来狭狭·登伊、贽土师部、筑紫国胆狭山部”(67) 。527年,筑紫国造磐井兵叛,被镇压后,其子“恐坐父诛,献糟屋屯仓,求赎死罪”(68) 。国造稚子直,因误入后宫内寝,犯了“阑入罪”,于是“谨专为皇后献伊甚屯仓,请赎阑入之罪,因定伊甚屯仓”(69) 。
名代、子代一般都委托各地国造、地方豪族管理。《日本书纪》卷二十九天武十一年九月条载,天武天皇对下列管理名代、子代的国造,赠赐连姓:水取造、矢田部造、藤原部造、刑部造、福草部造、凡川内直、川内汉直、物部首、大狛造、秦造、石上部造、财日奉造、穴穗部造等等。王公贵族所需物品和劳役,均由管理者定期贡纳。
名代、子代所属部民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形式,基本上似同公有田部民。
(四) 豪强贵族的私有土地和私部民
私有土地多是各级官吏和豪族凭恃自己的职权和势力,垦殖的土地。他们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任意“标杭置界堀”,划地为界,或“占其谷”,驱使部民“筑池堤”,垦为“人田”(70) 。大约到5五世纪中叶,私有地、私部民遍于全国各地。“大连等民部广大,充盈于国”(71) ,“部曲之民,处处田庄”,拥有广大私有土地和私部民的豪族,成为大和政权政局安稳的举足轻重的力量。479年,雄略大王临终前,曾恳求诸豪强贵族大力扶持王太子嗣位,阻止第三王子星川王篡位。他对豪强贵族们这样说:“星川王腹恶心麁,天下著闻,不幸朕崩之后,当害皇太子,汝等民部甚多,努力相助,勿令侮慢”(72) ,显示豪强贵族的经济、政治实力。
豪强贵族中,实力最强者还是国造、县主、村首。他们既是地方豪富,又是地方行政官吏,一身而二任,有权有势,有恃无恐,日渐发展到“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强者拥有土地“达数万顷田”(73) ,有的甚至把领地扩展到所辖领域之外。(74) 6世纪以后,地方豪强更有发展到不服中央指令的地步的。大王欲设名代、子代,命令豪强奉献良田,而有的则“忽然悋惜,欺诳敕使”(75) ;有的每当进调时,总是“先自收敛,然后分进(贡纳)”(76) 。甚至有如磐井那样“不偃皇风”(77) ,藐视中央,“负川阻而不庭,凭山峻而称乱,败德反道,侮慢自贤”(78) ,发动兵变的。
私有田部民基本上由三种人构成。一是豪强贵族所有的“从类”“奴”“奴婢”(79) ,他们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可以被没收、转让、买卖。二是“民部”、“部曲之民”(80) ,他们的劳动形式与公有田的部民相近似。他们从领主那里领得一份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维持自己生活的劳动,并按耕耘、收割季节,男丁(丁)带着生产工具到领主直接掌握的田地上劳动,女丁则从事一些其他杂务劳动。三是农奴。“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81) 这里的“卖”字,其实际含义是“租佃”之意,“价”字则指地租。他们从领主那里租佃田地,向领主贡纳实物地租。三种私田部民中,根据“大连等民部广大,充盈于国”的分析,“民部”(或部曲)的人数最多,超过从类、奴婢和农奴。
豪强贵族对部曲、农奴,除掠取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外,还推行另一种剥削,称“贷稻”(82) ,即借贷稻谷,是一种原始的高利贷。
结论
根据上面的叙述和分析,对于日本古代部民问题,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 部是大约2、3世纪前后至7世纪中叶,日本古代社会中的最基层的生产劳动单位。它遍及各个生产领域。从生产领域区分,部可分为三类,即杂部、品部(伴部)和田部。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不同,既有国家所有的公有制,又有豪强贵族的私有制。因此,作为社会最基层的生产劳动单位的部和部民,同样出现了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相适应的占有关系,即公部民和私部民。
(二) 不仅部民分为公部民和私部民两种,而其内部部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属性,也呈现多样性。除去杂部中的藏部、史部、舍人部及采女等出身于地方豪族之家,不属于部民之列外,所有公私部民,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第一,私有田部民中的从类、奴、奴婢,杂部中的虾夷人、隼人等少数族人,公田部和品部中的罪犯、战俘,属于奴隶型部民。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83)
第二,民部(或部曲)、屯仓、屯田里的部民,名代、子代,以及绝大多数品部民,其身份介于奴隶和农奴之间。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一类型的部民有如下五个特点:(1)可以建立家庭;(2)拥有数量有限的质量较粗糙的生产工具;(3)每户从朝廷或领主那里领取一定数额的土地,生产维持自己生活所必要的产品;(4)定期定量向朝廷或领主服劳役和贡纳产品,而以服劳役为主;(5)没有迁徙自由,一生和那块份地与所在的集体——部,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主人可以把他和土地一起赠送给别人。这些特点,与恩格斯所说的隶农的特点是相吻合的。(84) 恩格斯称这种身份既非奴隶,又非农奴的隶农是“依附着土地”的小农,“中世纪农奴的前辈”(85) ,是“依附的小农——后来的农奴的先驱——的细小农户,确立了一种孕育着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的生产方式”(86) 。为此,我们把这一类型的部民称之为具有封建主义萌芽因素的隶农型部民。
第三,公部民中的封民和私部民中租佃领主土地的农奴,属于农奴型部民。这一类型的部民与隶农型部民的区别之处在于:(1)他们每年向土地的占有者缴纳实物地租和徭役地租,而以实物地租为主。这种地租形式使生产者把剩余生产品以实物形式交给领主,因此在经济地位上,他们较隶农更显独立。(2)在人格上虽然他们与隶农一样,必须依附于领主,被束缚于土地之上,但是隶农型部民是领主直接的私有物,而农奴型部民从严格意义上说,已不算是领主的直接私有物了,只要他们按时地贡纳租赋和服一定的劳役,领主就不会更多地限制他们的生产活动。
(三) 按照社会发展史的一般规律,隶农产生于奴隶制社会末期。然而,日本却不同,它自1世纪末2世纪初,在部分地区步入阶级社会起,已出现了隶农型的部民,并且在数量上占主导地位。这种历史现象的出现,取决于当时日本的国内条件和国际环境。具体地说有如下四点:(1)奴隶来源的枯竭。整个世界历史表明,奴隶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奴隶劳动力,主要是通过战争和劫掠获得的。但是,当日本进入阶级社会的时候,相邻的朝鲜半岛诸国,已是封建制国家。虽然大和国多次向半岛南部地区发动战争,但大多以失败告终。因此,不可能从国外得到大批奴隶。在国内,由于广大劳动者,是带着自然血缘关系的脐带进入阶级社会的,所以氏族关系的束缚,难以使劳动者脱离集体而奴隶化。被俘的虾夷人、隼人,虽也屡有被作为官僚贵族的家奴的,但人数并不多。大部分虾夷人、隼人,由于发展较迟,自然的血缘关系更牢固,大和国统治者,很难冲破这种血缘关系,把他们单个地作为奴隶来处理。再则,货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能产生大批债务奴隶。(2)大批大陆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传入,迅速改变了生产面貌。奴隶制生产方式不利于这些先进技术和工具的吸收,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3)大片低湿地的开垦,农田面积急速增加,劳动力的需求量也相对地急速增加。可是,劳动力的增长跟不上需求,采用比奴隶制生产方式更进一步的生产方式,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4)大批大陆知识人的迁入,带来了先进的封建文化和有关封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知识,引起了大和国统治者的兴趣。大和国统治者始终企望自己成为东亚强国,(87) 这就促发了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效法大陆国家的治国之策,采取了既符合当时日本国情,又与大陆国家的生产方式比较接近的以隶农型部民为主体的管理方法。
据此,我认为日本社会的发展,在某些方面与世界上一些国家是不同的,它没有经历过典型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自原始公社瓦解以后,日本便进入了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大化改新前的几百年间,就是这整个的过渡时期。(https://www.daowen.com)
总之,部民制的发展,使日本步入封建社会的进程,较之其他一些国家要短得多。
(作者王金林,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原文刊于《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1) 历史科学协议会编《历史科学大系1日本原始共产制社会と国家の形成》,校仓书房,1972年;井上光贞:《日本古代史の诸问题》(思索社,昭和四十九年版,第13—170页);吴廷璆:《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性质问题》,载《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5年创刊号;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版,第412页;远山茂树、佐藤进一编,吕永清译《日本史研究入门》,三联书店,1959年,第53页。
(2) 《日本书纪》卷二十九天武四年二月条。引文中“甲子年诺氏被给部曲者”系指664年天智天皇宣布“甲子之诏”定氏上、民部、家部一事。
(3) 《古事拾遗》,转引关晃等编《史料による日本の歩み》古代篇,吉川弘文馆,1960年,第35页。
(4) 《日本书纪》卷十二履中四年八月条。
(5) 《日本书纪》卷二十敏达元年五月条。
(6) 《养老令》学令第二条。
(7) 井上光贞:《大和国家の军事的基础》,载《日本古代史の诸问题》,第112页。
(8) 井上光贞:《大和国家の军事的基础》,载《日本古代史の诸问题》,第112页。
(9) 《日本书纪》卷十五仁贤三年二月条、清宁二年二月条;卷十八安闲二年四月条。
(10)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孝德大化二年正月条。
(11) 《日本后纪》卷二十一弘仁二年十月条,卷二十二弘仁三年六月条。
(12) 《续日本纪》中关于虾夷人被遣送内地的记载很多,如“(陆奥国)俘囚百四十四人配于伊豫国,五百七十八人配于筑紫,十五人配于和泉监焉”(卷九神龟元年闰正月)。“(陆奥国)俘囚三百九十五人,分配大宰管内诸国”(卷三十四宝龟七年九月),“出羽国俘囚三百五十八人,配大宰管内及赞岐国。共七十八人班赐诸司及参议以上为贱”(卷三十四宝龟七年十一月)。
(13) 《日本书纪》《续日本纪》《日本后纪》等书中关于少数族被编成兵团的记载甚多。
(14) 据太田亮:《日本上代における社会组织の研究》(矶部甲阳堂,1929年)第168页载,品部达160种。
(15)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十一年十月条。
(16) 《日本书纪》卷九神功皇后摄政前纪。
(17)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七年是岁条。
(18)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十五年条。
(19) 《日本书纪》卷十三允恭十四年九月条;卷十四雄略七年是岁条;卷十九钦明十七年十月条。
(20)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九年五月条、雄略十年九月条。
(21) 《日本书纪》卷十七雄略十七年三月条。
(22)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十六年十月条。
(23)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十五年条。
(24) 《日本书纪》卷十二履中五年十月条。
(25) 据《日本书纪》卷六垂仁三十二年七月条载为“壹百人”,而《类聚三代格》卷十二、卷十七载为“三百人”。
(26) 《日本书纪》卷二十大化二年八月条。
(27) 《丰后国风土记》载《宁乐遗文》下卷,第856页。
(28) 《日本灵异记》上卷,狐为妻令生子缘第二。
(29)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二年八月条。
(30) 《古事记》垂仁天皇条。
(31)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闰十二月条。
(32) 子代、名代:王族私有土地,常冠以大王,王族的名号、宫号,故称子代、名代。
(33) 弥永贞三编:《日本经济史大系,古代》,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第102页。
(34) 《日本书纪》卷十八宣化元年五月条。
(35)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二年三月条。
(36) 《日本书纪》卷十一仁德即位前纪。
(37) 《日本书纪》卷六垂仁三十五年是岁条。
(38) 《日本书纪》卷七景行五十七年九、十月条。
(39) 《日本书纪》卷十一仁德十四年是岁条。
(40)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闰十二月条。
(41)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二年五月条。
(42) 《日本书纪》卷十二履中元年四月条。
(43) 据《日本书纪》卷十九钦明十七年十月条载:“以处处韩人为大身狭屯仓,高丽人为小身狭屯仓田部”;又据《播磨国凤土记》汉部里条载:“汉部者,赞艺国汉人到来,居于此地,故号汉部。”
(44) 《肥前国风土记》,载《宁乐遗文》卷下,第862页。
(45)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十五年条。
(46) 《日本书纪》卷十应神六年二月条。
(47) 《播磨国风土记》佐冈条载,佐冈荒野是九州地区的田部民开垦的,他们受大王之命,集体从远地迁徙而来。
(48) 《日本书纪》卷十九钦明元年八月条。
(49) 《日本书纪》卷十九钦明三十年正月、四月条。
(50) 《日本书纪》卷二十敏达三年十月条。
(51)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二年正月条。
(52) 《日本书纪》卷十五显宗即位前纪。
(53)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二年九月条。
(54)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闰十二月条。
(55)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二年正月。
(56) 《养老令》田令。
(57) 《古事记》履中天皇条。
(58) 《日本书纪》卷十五显宗元年四月条。
(59) 井上光贞:《日本古代史の诸问题》,第67页。
(60) 《播磨国风土记》,载《宁乐遗文》卷下,第480页。
(61) 《播磨国风土记》,载《宁乐遗文》卷下,第844页。
(62) 《播磨国风土记》,载《宁乐遗文》卷下,第841页。
(63) 《日本书纪》卷十三允恭十一年三月条。
(64)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七月条。
(65)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闰十二月条。
(66)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闰十二月条。
(67)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闰十二月条。
(68) 《日本书纪》卷十七继体二十二年十二月条。
(69)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八月条。
(70) 《常陆国风土记》,载《宁乐遗文》卷下,第791页。
(71)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二十三年八月条。
(72) 《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二十三年八月条。
(73)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元年八月条。
(74) 例如国造出云臣,在山城、越前、备中、阿波、筑紫都有其私有地;尾张氏的私有地,除尾张外,还扩展到河内、美浓等地。
(75)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七月条。
(76)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元年九月条。
(77) 《古风土记逸文》卷下。
(78) 《日本书纪》卷十七继体二十一年八月条。
(79) 《日本书纪》卷二十一崇峻纪;《圣德太子传历》上卷。
(80) 《日本书纪》卷十八安闲元年十二月条。
(81)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元年八月条。
(82) 《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大化二年二月条。
(83)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5页。
(8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5—146页。
(8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5—146页。
(86)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2页。
(87) 5世纪后,倭五王赞、珍、济、兴、武统治时候,积极开展与我国南北朝时的刘宋往来,一再希望刘宋加封他们为“使持节、都督倭、百济、新罗、任那、秦韩、墓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倭国王”。力图成为东亚的霸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