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平安时代检非违使与律令制国家
王海燕
检非违使一职成立于平安时代初期,自设置以来一直是“国家之枢机,历代以为重职”的官职。(1) 由于检非违使在维持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日本学者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关于检非违使制度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从以往的司法、警察、军事制度逐渐扩展至国家统治理念、统治秩序、宗教礼仪等多个视点,研究成果较多。(2) 但是,中国学者关注尚少。检非违使的设立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代日本律令官制的嬗变过程。因此,了解检非违使的形成与特征,是研究古代日本制度史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 检非违使的出现(3)
依据现存的文献史料,检非违使初现于弘仁七年(816年)。《文德天皇实录》嘉祥三年(850年)十一月己卯条记载了治部大辅兴世书主的传记,相关内容摘抄如下:
从四位下、治部大辅兴世朝臣书主卒。书主,右京人也。本姓吉田连,其先出自百济。(中略)书主为人恭谨,容止可观。昔者嵯峨太上天皇在藩之时,殊怜其进退。延历廿五年,为尾张少目。大同四年四月,为缝殿少允。弘仁元年正月,迁为内匠少允。四年五月,迁为左兵卫权大尉。七年二月,转为左卫门大尉,兼行检非违使事。有顷,迁为右近卫将监。书主虽长儒门,身稍轻捷,超跃高岸,浮渡深水,犹同武艺之士;能弹和琴,仍为大歌所别当,常供奉节会。(中略)卒时年七十三。(4)
该传记叙述了兴世书主一生的官职变迁轨迹,其中弘仁七年二月,迁任左卫门大尉之后,同时兼行检非违使的事务。根据此条史料可知,至晚于弘仁七年,检非违使之称即已存在。但是由于史料的匮乏,无法确定检非违使之称首次使用的具体时间。律令官制中,以“使”为名的官职原本多为临时性的职务,(5) 而且上述史料记述的兴世书主只是“兼行检非违使事”,而非兼任检非违使。因此,弘仁七年时点的检非违使,极有可能是临时性设置的职务。(6)
《弘仁式》是成立于弘仁十一年(820)的律令施行细则集,在其卫门府式中,有以下规定:(7)
凡检校右京非违者,官人一人,府生一人,火长五人二人看督长,二人官人从,一人府生从。
即卫门府内的检校右京非违者的人员构成是官人—府生—火长。关于此条文的性质,一般认为,《弘仁式》编纂之时,检非违使已经成为常设之职,从属于卫门府,因此该条文是对检非违使人员构成的规定。(8)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见解,认为弘仁十年(819年)以前,检非违使尚是临时之职,上述卫门府式的规定是以卫门府为对象的,并非特指检非违使。(9) 《弘仁式》的编纂与《弘仁格》同时进行,其时,编纂者对大宝元年(701年)至弘仁十年间的“官府之故事”“诸曹之遗例”加以选择取舍,将已经颁布的诏敕或者重要的太政官符,原文不动地收入《弘仁格》;对于诸官司已存在的、可以作为法令补缺或者永例的常例,修改后编入《弘仁式》。(10) 据此可知,无论该条文是否以检非违使为对象,弘仁十年以前,卫门府内已经存在检察京内非违的职事官,这一点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
弘仁十一年以后,检非违使开始频频出现在太政官符或者宣旨之中。弘仁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的太政官符:
右得刑部省解称:(中略)今犯罪之辈相续不绝,赃赎未纳逐年弥多,迫征之吏徒疲催勘。负赎之人无心进纳,既狎前断不畏后科。望请,在京官人抑留位禄季禄,杂色人等令检非违使催征,在外诸人抑留朝集使返抄令济其事。谨请官裁者。大纳言正三位兼行左近卫大将、陆奥出羽按察使藤原朝臣冬嗣宣,依请,宜令刑部省移式部、大藏等省,其禄物者令大藏省准赎铜数便即折留宛刑部省。其应抑留返抄诸国及犯罪官人并赎铜数依件移送。又下宣旨检非违使毕,亦宜同移之。(11)
根据符文的内容可知,当时,犯罪人不纳赎物(赎罪用的物品)的现象日益增多,官吏疲于催征,但徒劳无功;对此,刑部省提出应对措施的方案,通过上申文书请太政官裁决。太政官依请下达命令,其中,对于未纳赎物的在京犯罪官人,命令刑部省直接以公文书(“移”(12) )通函至式部省、大藏省等官司,扣留犯罪官人的俸禄,以抵其未纳的赎物;对于未纳赎物的其他在京人员(“杂色人”),命令检非违使催征。从刑部省动议“令检非违使催征”未纳赎物来看,当时检非违使已经存在,并非因此事而临时设置。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给检非违使的命令是以宣旨的方式下达的。平安时代的宣旨有两种:一是天皇的敕旨,天皇的意志由后宫的内侍官或者天皇的近侍(藏人)传宣至太政官,然后以太政官的命令——太政官符或官牒的形式下达至诸司、诸国等;二是官宣旨,即对于无须上奏天皇的事项,太政官的议政官(由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大中纳言、参议组成)审议事项,其审议决定直接以太政官符或官牒的形式下达至诸司、诸国等,这类官宣旨的特点是行文中不写“奉敕”二字。(13) 据此,再回看上述的弘仁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太政官符,全文中未见“奉敕”二字,这表明对于刑部省上申的事项,太政官直接作出相关的决定,并未上奏天皇。由此推测,太政官下达给检非违使的宣旨是官宣旨。
检非违使依宣旨而行动的特点,在天长九年(832)七月九日太政官符所引用的弘仁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宣旨中,同样可以见到:
宣旨称:检非违使所掌之事与弹正同,临时宣旨,亦纠弹之者。(14)
即检非违使具有与弹正台相同的纠弹职权,不过须根据临时宣旨行使该权限。在天长九年七月九日太政官符的引用中,也未见“奉敕”二字,因此似可以推断,第一个“宣旨”属于官宣旨,但“临时宣旨”的含义却并不一定只限于官宣旨,也存在是天皇敕旨的可能性。又,弘仁十二年(821)十一月二十日的官宣旨,有如下内容。
右大臣宣,检非违使等缘使之政,有令外记传申者,宜随状申者。(15)
即如果有检非违使因政务而上申的文书,外记应依照检非违使上申文书的内容向太政官的议政官传申。外记是太政官内的下设官职,其职责是对天皇诏书、诸司·诸国上奏文的行文加以勘校,以及在太政官厅读申公文。外记传申检非违使上申文书的规定的出台,既折射出检非违使的有关政务上申文书的常态化,即检非违使已成为常设之职,同时也显示出太政官对检非违使所申政务的重视。弘仁十三年(822)二月七日的太政官符就是应检非违使的上申文书而颁布的法令:
右检非违使解称:案贼盗律云,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端徒三年。二端加一等。十五端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得财远流。十端绞。伤人者斩。又条云,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端加一等。五端徒一年。五端加一等。五十端加役流者。然则强窃二盗其罪各别,从赃多少,复有轻重。而去弘仁九年宣旨称,犯盗之人,不论轻重皆配役所者。使等偏执此旨未定年限,罪无轻重命终役所。夫绝者难更续,死者不再生。望请,明定节文依限驱使,谨请处分者。右大臣宣,奉敕,夫配徒之辈既有年限,至于役使岂期终身,静而言之事涉深刻,但两京之内犯盗者众,若不折衷,何将惩肃。自今以后,宜犯徒一年者加半年,二年三年者各加一年。杖罪以下亦徒一年。若犯二流者各役六年。其犯死罪,别敕免死,十五年为限。(后略)(16)
该太政官符的前半部引用了检非违使上申文书的内容。检非违使首先抄录了律令制规定的贼盗律细则;然后陈述当时的现行法——弘仁九年(818)颁布的法令规定的简单性,即对于犯有强盗或窃盗罪的人,不论所犯之罪的轻重都一律发配服劳役,而且法令没有具体规定服役的年限,导致犯人无轻罪或重罪之分,都将命终于劳役之处;最后检非违使请求明文规定犯罪人的服役年限。太政官符的后半部是依据检非违使的上申,具体地规定了犯盗者的服役年限。检非违使解以律令为依据上申,反映出其维护律令制国家权力的性质。同时,也显示作为法令执行者的检非违使,具有向上通报法令实施中问题的职责,在完善法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7)
由上可知,尽管由于史料所限,无法确定检非违使始现的具体时间,但是弘仁十一年以后,检非违使一职日益重要,成为常设之职,这一点毋庸置疑。承和元年(834年),当时的参议、从四位上的左大辨、左中将文室秋津被任命兼职检非违使的长官——别当,由此检非违使的官职构成与律令制规定的诸官司同样为四等官制,即别当(长官)、佐(次官)、尉(三等官)、志(四等官),检非违使的官厅——检非违使厅也随之成立,最终完成从“临时之职”向“常置官司”的转化。(18)
二、 成立初期的检非违使职能
从检非违使的名称可以看出,检察非违事是检非违使的主要职责。“非违”一语的含义是“非者,非法也。违者,违法也”(19) ,或是“非,非法也;违,违制也”(20) 。检非违使从平安时代一直延续至室町时代,随着政治与社会背景的不同,其职能也有所变化。在此主要探讨成立初期的检非违使的职责。(21)
1. “巡检京中,拷决犯盗”
前已叙述,弘仁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太政官符,令检非违使职掌杂色人未纳赎物的催征。但是,至天长九年时,检非违使上书太政官,以检非违使“所行之事,非唯巡检京中、拷决犯盗,临时勘事触类繁多”为由,申辩已无暇顾及杂色人赎物的催征。(22) 值得注意的是,在检非违使的上申文书中,“巡检京中、拷决犯盗”职能没有被纳入“临时勘事”范畴之内。这显示出“巡检京中、拷决犯盗”是检非违使的日常性职责。
检非违使出现之前,京内的治安秩序,白昼由京职(23) 维持,夜间由卫府(24) 巡察;当京职管理不力时,中央官僚机构或者卫府临时介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外,弹正台也担负着巡察京中,纠弹非违的职责。在由京职、卫府、弹正台构成的律令制京中治安维持体系之外,增设检非违使之职的缘由与弘仁年间的社会状况密切相关。
检非违使常设化的弘仁年间,特别是弘仁三年以后,自然灾害接踵不断,饥馑、疫病频频袭击平安京。弘仁九年发生饥馑时,饿死在京中道路两旁的饥民触目皆是,朝廷下令督促左右京职掩埋路边遗骸。(25) 弘仁六年,由于京中接待外国使节的客馆成为疾病民众的寄身之处,“遭丧之人,以为隐处,破坏舍垣,污秽庭路”,朝廷命令弹正台并京职共同检校。(26) 面对饥馑、疫病,虽然朝廷采取了赈济等应对措施,但是灾异必然给京中的治安带来不安稳的因素。前引的弘仁十三年二月七日太政官符就明言,当时的“两京之内犯盗者众”,贼盗律规定的量刑已无法起到惩肃的作用,必须加大对犯盗者的惩罚力度。(27) 弘仁十四年,位于平安宫的大藏省仓库——长殿,两度遭遇窃盗放火。(28) 平安宫是象征天皇权威的建筑,盗贼如此胆大,不仅可以窥见当时京内治安的实态,而且也显示出京内治安维持体系的力不从心。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以维持京内秩序为主要职掌的检非违使应需而生,补充律令制京内治安维持体系的力量。由于治理盗贼,需要一定的军事能力,而卫门府的官衙又位于宫外,(29) 最便于捕盗囚盗,因此检非违使出自卫门府也折射出律令制国家在设置新职务时的考量。同时,从前引的京中赈济事例可以看出,检非违使与京职、卫府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朝廷下达的任务。
关于检非违使巡检京中、维持京内治安的职能,在《贞观式》《延喜式》的规定中也有所反映。成立于贞观十三年(871年)的《贞观式》的卫门府式中,有以下规定:
前式凡检校右京非违者。今案,可注左京。佐一人,尉·志各一人,今加志一人,天安二年正月廿三日始任之云云。火长五人云云,官人从,今加二人,佐尉各一人,志从一人,案主一人。(30)
这是有关检非违使职员构成的规定。“前式”二字表明该条规定是对《弘仁式》卫门府式·检校右京非违条的修订。(31) 换句话说,检非违使的职员构成是在卫门府的“检校右京非违者”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并且继承了检校京内非违的职能。又,延长五年(927)完成的《延喜式》中,左卫门府·检非违条规定的检非违使职员构成如下:
凡检校左京非违者,佐一人,尉一人,志一人,府生一人,火长九人。二人看督长,一人案主,四人佐尉从各二人,志从一人,府生从一人。(32)
对比《贞观式》和《延喜式》规定的检非违使的组织结构,虽然在名称和定员人数方面略有不同,但是检察京内非违的职能始终没有变化,这表明“巡检京中”是检非违使自成立以来的基本职能之一。
“拷决犯盗”的职责表明盗犯即犯有强盗或窃盗罪的人是检非违使的执法对象。《文徳天皇实录》天安元年(857年)十月丁亥条载:
夜有偷女,窥入藏殿,取服御物。即捕获下检非违使。(33)
又,《日本三代实录》元庆八年(884年)六月二十三日条载:
夜,偷儿入民部廩院仓,盗取米一斛五斗,为行夜者所捕得。偷儿引刀自刺不死,遣检非违使,送入於狱。(34)
律令制国家的京城既是“帝皇之邑”,也是“百官之府,四海所归”之地。(35) 每到夜间,除非特殊情况,人们不能在京内随意走动,京内的巡夜任务由卫府的兵士承担。同时,卫府也担负天皇居住的宫城的警卫。上述两史料中出现的藏殿、民部廩院都是位于平安宫内的设施,偷衣女与盗米人也都是夜间偷窃,因此抓捕他们的“行夜者”很可能就是执行夜间巡逻任务的卫府官兵。如果按照律令制的规定,“卫府纠捉罪人,非贯属京者,皆送刑部省”;知贯属京者,皆送京职。(36) 也就是说,卫府依据所捕罪人的籍贯(本贯),将罪人或移送至刑部省,或移送至京职。但是在上述两段史料的记载中,被捕后的偷衣女和盗米人不问籍贯,都被移交给检非违使,这佐证了检非违使是总辖犯盗罪人的机构。
根据前述的弘仁九年颁布的法令,当时的检非违使对于犯有强盗或窃盗罪的人,具有量刑和行刑的权限,不论罪行的轻重,皆发配犯人服劳役。但是,随着弘仁十三年二月七日太政官符对弘仁九年规定的修订,直至贞观年(859—877年)前,检非违使的量刑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对于犯有徒刑以上(即死、流、徒)的犯盗之犯,检非违使不具有量刑权,须将犯人移送至刑部省,由刑部省具体定罪量刑。(37) 不过,对于徒刑之下(即杖、笞)的犯人,检非违使仍然拥有量刑权。律令制国家裁判制度的特点是将五罪(死、流、徒、杖、笞)的量刑权、行刑权分配至诸官司而形成审级制度。(38) 根据律令制规定,在京的诸官司对于杖刑以下罪可以决断量刑,但是对于徒刑以上的罪,除京职以外,诸官司都不具有量刑权,“罪当徒以上者,直送刑部,不得断勾”(39) 。仅从量刑权限有否这一点来看,初期的检非违使与其他在京诸官司并无区别。
随着时间推移,检非违使的执法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贞观十二年(870年),限定检非违使“自今以后,自非强窃二盗及杀害、斗乱、博戏、强奸等外,一切不可执行者”(40) 。又,贞观十七年(875年)的《检非违使式》规定:“盗人不论轻重,停移刑部。别当直著钛,配役所令驱使”(41) ,以及“私铸钱之辈,停送铸钱司者,着钛与盗人同,令没入资财田宅”(42) 。从此以后,不仅对强盗、窃罪二罪犯人的量刑权从刑部省返回至检非违使手中,而且铸钱司对私铸钱犯人的量刑、行刑权也被移至检非违使。
2. 纠弹非违
检非违使自成立以来被赋予的另一重要职能,就是前已叙述的与弹正台相同的纠弹职责。关于这一点,《检非违使式》也有如下规定:
凡使之所掌,准弹正弹事,并依临时宣旨行之。(43)
此外,《延喜式》规定弹正台,“凡新有立制宣旨者,告示检非违使”(44) 。由此,有必要先对弹正台的职责作一简单叙述。
弹正台是日本律令制国家模仿唐代御史台而设置的肃正风纪、纠弹非违的官僚机构。令制下的弹正台的职员构成是:
弹正台尹一人,掌肃清风俗,弹奏内外非违事;弼一人,大忠一人,掌巡察内外,纠弹非违。余同神祇大佑。少忠二人,掌同大忠。大疏一人,少疏一人,巡察弹正十人,掌巡察内外,纠弹非违。史生六人。使部卅人。直丁二人。(45)
其中,弹正台的长官(尹)和次官(弼)职掌为“弹奏内外非违事”(46) 。所谓的弹奏,是指“事大者奏弹”,即如若亲王犯有徒罪以上,或者五位以上官人(太政大臣不在此限)罪至解官的时候,弹正台向天皇奏弹;如若亲王犯杖罪以下,或者五位以上官人罪不至解官,或者六位以下官人非违时,弹正台依照罪人的籍贯(本贯),将罪人移送至相应的断罪官司(刑部省或京职)。(47) 弹奏职权所及的“内外”范围是指京城内外,即“内者,左右两京。外者,五畿七道”(48) 。另一方面,弹正台的三等官(大、少忠)、四等官(大、少疏)以及巡察弹正的职掌是“巡察内外、纠弹非违”,此“内外”的范围是指宫城内外,即“内者,宫城以内。外者,左右两京”(49) 。
弹正台的纠弹非违,其对象所及范围不只局限于官人,例如令制规定:“凡在京有大营造,役丁匠之处,皆令弾正巡行,若有非违,随事弹纠。”(50) 平安时代以后,弹正台的职掌也有所变化,如弼以下的官职每月巡察京中,勘弹东西市、诸寺的非违以及客馆、路桥破秽之处;忠以下的官职每日纠察“宫城内外非违及污秽者”(51) 。由此可以看出,纠弹非违虽然始终是弹正台的大要务,但并不是弹正台的唯一职掌。(52)
再回看检非违使,如前所述,无论是弘仁十一年宣旨还是检非违使式,都明确规定检非违使与弹正台相同的职能是纠弹职掌,且依据临时宣旨行使。在现存的文献史料中,检非违使在禁色、衣服装束、乘车骑马等方面纠察非违的事例比较多。例如,贞观年以后,“宫中、京师频有火灾,天下骚动古今未有”,至仁和年间(885—889年),禁制深红色,敕令检非违使纠察穿着深红色衣者。当时,左卫门权佐小野春风为检非违使,发现右大臣源多身穿深红色襖子,于是小野春风“趋进跪大臣(源多)后,请割此衣,大臣虽有愠色,事然敕命,默然无言,归第褪去,不敢服用”(53) 。该事例说明检非违使行使的纠弹权限可以上及左、右大臣。
承和六年(839年),检非违使开始具有追捕由弹正台纠弹的犯人的权限。《续日本后纪》承和六年六月乙卯条载:
敕,弹正台及检非违使,虽配置各异,而纠弹违犯,彼此一同。但至犯人逃走,奸盗隐遁,弹正之职,不堪追捕。自今以后,缘纠违犯,有可追捕者,台使相通,遣检非违使长等,随事追捕。立为永例。(54)
又,《延喜式》也规定弹正台:
凡犯人逃走,令检非违使追捕。(55)
上述二规定中,“遣”“令”字的使用,意味着弹正台拥有派遣检非违使追捕犯人的权限。由此推测,检非违使的地位低于弹正台。(56)
3. 临时性职能
检非违使的临时性职能非常多。前已叙述,原有的催征杂色人赎物的任务就是因为检非违使的临时政务繁多而无暇顾及,最终于天长年间(824—833年)被交给其他官司执行。检非违使执行的临时政务各种各样,其执法的对象不仅有非法违制的犯法人,也有违令之事。《续日本后纪》天长十年(833)十二月癸未朔条载:
道场一处在山城国爱宕郡贺茂社以东一许里,本号冈本堂。是神户百姓奉为贺茂大神所建立也。天长年中,检非违使尽从毁废。至是,敕曰:佛力神威,相须尚矣。今寻本意。事缘神分。宜彼堂宇特听改建。(57)
根据该条史料可知,天长年间,检非违使拆毁了贺茂神社近旁的一座佛堂——冈本堂。道场的含义是指在寺院以外建立的佛教修道场所。令制规定,如果在寺院之外,别立道场,则“须科违令,毁去道场”(58) 。据此可以推断,建在贺茂神社近旁的道场是作为违令建筑被拆毁的。其后,佛堂得以再建的理由是因为佛堂供奉的是贺茂大神。佛堂位于的山城国爱宕郡,近邻平安京,属于京郊性质的地区,检非违使在京郊毁废佛堂的行动,表明检非违使的权限所及地区范围已从京中延伸至京郊地区。
检非违使不仅是执法者,而且每当遇到水害、饥馑等灾害之时,还是朝廷对灾民实施赈恤措施的具体执行者。例如:
a. 《续日本后纪》承和四年(837年)十月辛卯朔条载:
是日,唤左右京亮、左右卫门、检非违使佐并四人,于殿前宣敕,遣勘录東西两京饥病百姓,特加赈恤。以阴霖经日,谷价踊贵也。(59)
b. 《续日本后纪》嘉祥元年(848年)八月壬辰条:
遣左大臣、检非违使及看督近卫等,巡察京中被水害者。兼复遣左卫门佐从五位下纪朝臣道茂赍米盐赈恤之。(60)
c. 《文徳天皇实录》仁寿元年(851年)八月甲寅条:
遣左右检非违使廉实,京师被水害者廩给。(61)
除了上述职掌外,检非违使还担负着多种任务,例如释典祭日、都堂讲宴之时,检非违使“禁遏堂下滥行之辈”(62) ;私铸钱者的田宅、财物由检非违使没收,(63) 等等。贞观十六年(874年)以后,检非违使追捕犯人的权限从京中延伸至平安京周边的诸国。(64)
三、 检非违使与律令官制
律令制国家的行政法即令制所规定以外的官僚机构或官职,皆被称为令外官。因此,检非违使也被划入令外官的范畴。但是从官职补任的形式来看,检非违使属于宣旨职,而不是通常的除目官(65) 。所谓的宣旨职,是指根据宣旨而补职的职务。因此,检非违使亦被称为“诏使”“宣下使”(66) 。除目官则是指经过官职任命仪式——除目的任官。补职检非违使的官人皆是兼任,其本官多是卫门府的官职。(67)
14世纪的北畠亲房在其著《职原钞》中,认为检非违使是合并“卫府追捕、弹正纠弹、刑部判断、京职诉讼”职能的机构,即“并归使厅”论。(68) 据此,不少学者强调检非违使与律令制诸官司的对立性,认为检非违使的设置及其权力的扩大意味着检非违使逐渐吞噬律令制诸官司的实权,最终导致律令官僚制成为有名无实的体制。但是事实上,检非违使成立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卫府、弹正、刑部、京职等诸行政机构依然在维持官人秩序、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令制国家创设检非违使的目的并非以削弱律令制下的各官僚机构职能为目的,而是为了巩固自身的权力,强化律令制体制。(69)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成立初期的检非违使与律令官制之间的关系。
律令规定下的官制由中央官僚机构以及地方官僚机构构成,其中,中央官僚机构以二官八省,即神祇、太政二官以及太政官统辖下的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八省为主干,并设有弹正台和五卫府等机构;地方官僚机构则有左右京职、摄津职、大宰府以及诸国国司等机构。律令制规定的诸官司之间,其相互统属关系大致可以大分为以下两类:(70)
一是“相管隶”关系,即具有直接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官司间的“所管—被管”关系。例如省与其管内的寮之间、国与其辖内的郡之间的关系等。
二是“因事管隶”关系,即无“相管隶”关系的官司间,因政务而存在的管隶关系。例如太政官与神祇官、八省、弹正台、卫府、京职、诸国之间的统属关系。
依据该统属关系模式,作为宣旨职的检非违使直属律令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核心,显然与律令官制的诸官司之间,不存在“所管—被管”的统属关系,而是非“相管隶”关系。
检非违使与太政官之间的关系,从前引的弘仁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太政官符可知,是太政官依循刑部省的上申请求,以“宣旨”的形式下令检非违使职掌催征杂色人的未纳赎物,以图所示如下:
又,前已叙述,弘仁十三年二月七日太政官符是应检非违使的“解”而颁布的法令。“解”是诸官司向太政官上申时的必用文书格式。因此推知,与其他诸官司同样,太政官和检非违使之间也是“因事管隶”的统属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检非违使与刑部省之间虽然不存在着统属关系,但是刑部省可以通过太政官间接地影响检非违使的职能。
另外,如前所述,弹正台具有“令”或“遣”检非违使追捕犯人的权限,因此弹正台与检非违使之间虽然不属于完全的“因事管隶”关系,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因事管隶”关系,可称之为“有限因事管隶”关系。据此,检非违使与律令制诸官司的统属关系可示图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在上述统属关系中,检非违使与其说是“归并”律令制诸官司的职能,不如说是分担诸官司自身难以完成的事务。因此,检非违使的成立是对律令官僚制行政能力的补强,以巩固律令制国家的统治。
综上所述,检非违使是奉宣旨而行职,是直接接收最高权力核心层指令的组织,成立初期的检非违使一方面与律令制诸官司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律令制国家,另一方面在行使维持京中治安,纠弹违犯等职能的过程中,摈弃律令官僚体制的层层传达,直接地将最高权力核心层的意志或政策达至社会各阶层,并将社会状况或政策执行情况直接反馈至最高权力核心层,从而加强了律令制国家对社会各阶层的控制。
(作者王海燕,浙江大学历史学系,原文刊于《历史研究》2013年第2期)
(1) 《職原鈔》下·検非違使条、《群書類従》第五輯·官職部二,東京:続群書類聚完成会,1980年,第625—627頁。
(2) 有关检非违使的先行研究主要有浅井虎夫:《併帰使庁考》(《史学雑誌》14—1,1903年1月,第51—71頁);谷森饒男:《検非違使の創設》(《検非違使を中心としたる平安時代の警察状態》,東京:柏書房,1980年,第14—18頁,初出1921年);小川清太郎:《検非違使の研究》(《検非違使の研究;庁例の研究》,東京:名著普及会,1988年复刻版,第42—43頁);森田悌:《検非違使成立の前提》(《日本歴史》第255号,1969年8月,第62—77頁)、《検非違使の研究》(《史学雑誌》78—9,1969年9月,第1—44頁)、《平安中期検非違使についての覚書》(《日本史研究》第129号,1972年11月,第51—63頁);上横手雅敬:《平安中期の警察制度》(竹内理三博士還暦記念会編:《律令国家と貴族社会》,東京:吉川弘文館,1969年,第513—540頁);満富真理子:《院政と検非違使——その補任より見たる》(《史淵》第104号,1971年3月,第99—139頁);渡辺直彦:《検非違使創始時日に関する一試論》(《日本古代官位制度の基礎的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72年,第297—310頁); (转下页)
(3) (接上页)大饗亮:《律令制下の司法と警察——検非違使制度を中心として》(東京:大学教育社,1979年);井上満郎:《検非違使の成立》(《平安時代軍事制度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80年,第104—131頁);駒井由美子:《検非違使の成立に関する一考察》(《関西学院史学》第20号,1981年5月,第69—92頁);丹生谷哲一:《検非違使——中世のけがれと権力》(東京:平凡社,1986年);前田禎彦:《摂関期裁判制度の形成過程——刑部省·検非違使·法家》(《日本史研究》第339号,1990年11月,第121—153頁)、“検非違使别当と使庁——庁務の構造と変遷”(《史林》82—1,1999年1月,第1—35頁)《平安時代の法と秩序——検非違使の役割と意義》(《日本史研究》第452号,2000年4月,第5—35頁);笹山晴生:《検非違使の成立》(《皇学館論叢》37—3,2004年6月,第1—16頁);鈴木琢郎:《防鴨河使試論——検非違使研究の一環として》(《福大史学》第81号,2010年12月,第43—62頁),等等。
(4)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3文徳天皇実録》,東京:吉川弘文館,1934年,第21—22頁。
(5) 和田英松:《修訂官職要解》平安時代·諸使,東京:明治書院,1926年,第170—176頁。
(6) 大饗亮:《検非違使の成立》,《律令制下の司法と警察——検非違使制度を中心として》,第33—71頁。
(7)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東京;吉川弘文館,1935年,第517頁。
(8) 渡辺直彦:《検非違使創始時日に関する一試論》,《日本古代官位制度の基礎的研究》,第297—310頁。
(9) 大饗亮:《検非違使の成立》,《律令制下の司法と警察——検非違使制度を中心として》。
(10) 《弘仁格式·序》,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5類聚三代格》,東京;吉川弘文館,2000年,第1—3頁。
(11) 《類聚三代格》断罪贖銅事·弘仁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太政官符,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5類聚三代格》,第641頁。
(12) 移,是诸官司间的往来公文书,“内外诸司,非相管隶者,皆为移。”(《養老令》公式令·移式条,井上光貞等編:《日本思想大系3律令》,東京:岩波書店,1976年,第379—380頁。)
(13) 今江広道:《宣旨》,飯倉晴武等編:《日本古文書学講座》第3卷·古代篇Ⅱ,東京:雄山閣,1979年,第65—94頁。
(14) 《類聚三代格》断罪贖銅事·天長九年七月九日太政官符,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5類聚三代格》,第645頁。
(15) 《類聚符宣抄》外記職掌·弘仁十二年十一月廿日宣旨,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7類聚符宣抄》,東京:吉川弘文館,1965年,第133頁。
(16) 《類聚三代格》断罪贖銅事·弘仁十三年二月七日太政官符,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5類聚三代格》,第631—632頁。
(17) 检非违使根据社会现实状况对法令的实施细则提出建议的职能,在日后也尤为明显。例如,贞观十六年(874年)九月,检非违使向太政官起请五条,对当时的现行法令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有一条是关于僧尼穿着服装的规定,按照律令制规定,僧尼不得穿着绫、罗、锦、绮以及违色之服,但是随着施主竞相布施绫罗锦绮及诸美丽色,穿着华丽衣服的僧尼日益增多,对此社会现象,检非违使主张:“佛弟子等无有私蓄,唯以檀越之施,得为衣食之资,既有衬施,何不纳受,然则违法之罪,尤在施者,夫清其流者,先当澄其源”,请求“颁示天下,晓喻诸人,然后若有违法布施者,不论施受,必加科责”(《日本三代実録》貞観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4日本三代実録》,東京:吉川弘文館,1934年,第349—350頁)。由此也可以看出,与官僚体制的一级一级地由下而上地传递社会各层的信息不同,检非违使是可以直接将社会状况反馈至最高权力层的。
(18) 宽平六年(894年),因为“囚徒满狱,科决犹迟”,故“定左右检非违使厅每日行政”;翌年,再次重申左右检非违使厅“行其政,不可隔日”(《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寛平七年二月廿一日别当宣,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吉川弘文館,1935年,第526頁)。天历元年(947年),废置右检非违使厅,以左检非违使厅为检非违使厅(《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天暦元年六月廿九日别当宣,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27—528頁)。
(19) 《令集解》職員令·弾正台条·朱記,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3令集解》,東京:吉川弘文館,2000年,第138—139頁。
(20) 《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弾正職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東京:吉川弘文館,1935年,第526頁。
(21) 关于检非违使的分期,谷森饶男将第一期划分在嵯峨朝(809—823)至光孝朝(884—887年)(《検非違使を中心としたる平安時代の警察状態》,第41頁);大饗亮则将初期划定在延喜年间(901—923年)(《検非違使の成立》)。本文主要以成立伊始,即9世纪前半叶的检非违使为探讨对象,但由于史料上的局限,需要使用后世史料,而进入10世纪以后,检非违使的性质又有所变化,所以在此,将成立初期延长设定至9世纪末。
(22) 《類聚三代格》断罪贖銅事·天長九年七月九日太政官符。
(23) 京职是职掌京内的民政、征税、断案、治安等的行政机构,分为左京职和右京职。左、右京内还各设一市,即东市和西市,市内的秩序由东市司和西市司分别管理,一旦在市内出现非违之事,市司有权捉捕、断罪。
(24) 令制规定下的卫府是五卫府,后发展演变为六卫府制。所谓的五卫府是指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大同二年(807年),左、右近卫府成立。翌年,卫门府被取消,并入卫士府。弘仁二年(811年),左右卫士府改称为左右卫门府。因此,检非违使的基盘——卫门府,实际上是令制规定的卫门府和左右卫士府的综合体。
(25) 《日本紀略》弘仁九年四月丙子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紀略》(普及版)前篇下,東京:吉川弘文館,1979年,第306頁。
(26) 《日本後紀》弘仁六年三月癸酉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3日本後紀》,第132頁。
(27) 《類聚三代格》断罪贖銅事·弘仁十三年二月七日太政官符。
(28) 《類聚国史》卷百七十三·災異七(火)·弘仁十四年十月辛丑条、十一月壬申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類聚国史》(普及版)第3卷,東京:吉川弘文館1979年,第177—178頁。《日本紀略》弘仁十四年十月辛丑条、十一月壬申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紀略》(普及版)前篇下,第317—318頁。
(29) 《拾芥抄》宮城部,《新訂増補故実叢書22拾芥抄》,明治図書出版,1952年,第386—400頁。
(30) 《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貞観式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17頁。
(31) 《贞观式》的编纂方针是仅收录弘仁十一年(820)至贞观十年(868)期间对《弘仁式》修订与增补的部分;如果是修订《弘仁式》的条文,则以“前式”二字表示《弘仁式》已存在该条文(虎尾俊哉:《延喜式》,東京;吉川弘文館,1964年,第43—52頁)。
(32)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6延喜式》,東京:吉川弘文館,2000年,第963頁。
(33)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3文德天皇実録》,第104頁。
(34)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4日本三代実録》,第567頁。
(35) 《続日本紀》和銅元年二月戊寅条,青木和夫等注:《新日本古典文学大系12続日本紀》,東京:岩波書店1989年,第130頁。
(36) 《令義解》獄令·犯罪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2令義解》,東京:吉川弘文館,2000年,第311頁。
(37) 《政事要略》卷八十一·糾弾雑事·長德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别当宣称,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632頁。
(38) 前田禎彦:“摂関期裁判制度の形成過程——刑部省·検非違使·法家”,《日本史研究》第339号,1990年11月,第121—153頁。
(39) 《令義解》獄令·犯罪条義解,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2令義解》,第311頁。
(40) 《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貞観十二年七月廿日别当宣,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26頁。
(41) 《政事要略》卷八十四·糾弾雑事·延長七年九月十九日太政官符所引《検非違使式》,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689頁。
(42) 《西宮記》卷二十一·成勘文事所引《検非違使式》,今泉定介編:《西宮記》,柏林社書店1938年,第342頁。
(43) 《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昌泰三年八月十三日勘文,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32頁。
(44) 《延喜式》弾正台式,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6延喜式》,第908頁。
(45) 《令義解》職員令·弾正台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2令義解》,第55頁。
(46) 根据令制规定中的“次官不注职掌者,掌同长官”的原则(《令義解》職員令·神祇官),弹正台的次官(弼)的职掌与长官(伊)相同;四等官(大、少疏)的职掌等同于三等官(大、少忠)。
(47) 《令集解》職員令·弾正台条集解、公式令·奏弾式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3令集解》,第138—139頁,第803—805頁)。
(48) 《令義解》職員令·弾正台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2令義解》,第55頁。
(49) 《令義解》職員令·弾正台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2令義解》,第55頁。
(50) 《養老令》賦役令·営造条,井上光貞等編:《日本思想大系3律令》,第258頁。
(51) 《延喜式》弾正台式,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6延喜式》,第907—908頁。《類聚三代格》卷四·加減諸司官员並廃置事·天長三年太政官符,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5類聚三代格》,第155頁。
(52) 《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昌泰三年八月十三日勘文中,有“使式既称准弹正弹事。台式非必为弹事”之句(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32頁)。
(53) 《政事要略》卷六十七·糾弾雑事·請禁深紅衣服奏議,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42頁。
(54)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続日本後紀》(普及版),東京:吉川弘文館,1988年,第88頁。
(55) 《延喜式》弾正台式,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6延喜式》,第916頁。
(56) 大饗亮:《検非違使の成立》。
(57)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続日本後紀》(普及版),第18頁。
(58) 《令義解》僧尼令·非寺院条義解,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2令義解》,第82頁。
(59)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続日本後紀》(普及版),第69頁。
(60)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続日本後紀》(普及版),第215頁。
(61) 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文徳天皇実録》,第30頁。
(62) 《延喜式》左右衛門府式,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6延喜式》,第964頁。
(63) 《日本三代実録》貞観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条(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三代実録》,第355頁。
(64) 《日本三代実録》貞観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条。
(65) 《政事要略》卷六十一·糾弾雑事·天元五年正月廿五日問答,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33頁。
(66) 《政事要略》卷六十九·糾弾雑事·天元元年惟宗允亮勘文,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28政事要略》,第590頁。《職原鈔》下·検非違使条,《群書類従》第五輯·官職部二。
(67) 《職原鈔》下·検非違使条。
(68) 《職原鈔》下·検非違使条。
(69) 井上満郎:《検非違使の成立》,《平安時代軍事制度の研究》。
(70) 井上光貞等編:《日本思想大系3律令》公式令補注11a,第646—6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