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阁检地的历史作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太阁检地的历史作用

赵连泰左学德

日本史学界通常把日本封建社会历史,分为以庄园制为基础的中世和以分封制为基础的近世两个阶段。从中世向近世过渡经历了长达百年的战国时代。1590年,丰臣秀吉征服所有的大名统一了日本,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太阁检地。丰臣秀吉之所以能完成统一日本的大业,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不能不说是实行了太阁检地政策。本文试图通过太阁检地与战国大名的检地,以及与织田信长的检地的若干比较研究,探讨太阁检地对实现兵农分离,推进统一进程所起的作用借以评价丰臣秀吉在日本统一过程中的历史地位。

一

战国是战乱频仍的时代,庄园制基本趋于瓦解,代之而起的是在地领主制。充当各地“庄官”“地头”的武士,剥夺庄园领主的权力相继成为独立地区的领主,即在地领主。“应仁之乱”后,京都贵族和寺院的庄园几乎全被在地领主夺去。以庄园制为经济基础的室町幕府,伴随庄园制的瓦解,完全丧失统治能力,其权力所及仅限于山城一地。“战国大名”割据分立,互相攻伐,并经常被其家臣或拥有实力的部将取代。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发动应仁之乱后的细川氏,其权力为其家臣三好氏篡夺,继而,三好氏又被其部下松永氏取代。(1) 在庄园制瓦解过程中,旧名主分为有力名主即小领主和类似自耕农的“百姓”。“名”的分化使自耕农人数增加,他们在生产中的自主性也相应地有所增强,彼此间联系也日趋密切,逐渐形成拥有自治性的农村共同体——“总(惣)”。这时具有实力的上层农民组织武装逐渐武士化。自古代末期以来,“兵”与“农”在身份上已开始分离,在中世纪兵与农的身份差别也是明确的。这时由于上层农民的武士化,兵与农在身份上很难划清,导致“身份制”动摇。武士化的上层农民往往联合起来,利用总发动起义反抗战国大名政权,这在当时被称之为“下剋上”。此种社会潮流显然已成为日本历史发展的严重障碍。

封建割据和混战的经济根源,实在于兵农合一的封建土地制度,以及农民的武士化。“下剋上”的根源,来自兵农未分离的农村。在这类农村中,兵农是依靠谱代关系以土地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欲实现兵农分离,必须破除在地领主制,把已武士化的上层农民即在地领主吸收到家臣团,承认其武士身份,使之成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同时将不归顺的武士化在地领主,未武士化的在地领主,同“百姓”一道作为“农”束缚在土地上,使之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兵农分离过程,就是改革中世末期旧土地制度,创建新土地制度的过程。这种广义的调查土地的“地检”或“检注”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按庄园领主指令,以其所属庄园为单位分散孤立的进行;第二,一般不进行丈量土地;第三,其主要目的在于揭查新垦土地,以增加收益。

本文探讨的与此不同,是狭义的检地,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一是把居住在征服地的武士按照封建主从关系改编成家臣团,整顿军投制度,形成可靠的军事力量。其二是彻底解除原有的庄园所有者的权力,镇压农民暴动,建立巩固的征调年贡和劳役的体制。”(2)

众所周知,检地并非始于丰臣秀吉,部分战国大名,以及织田信长都曾进行过检地。战国大名最早的检地可以追溯到永正三年(1506)年,北条早云在相模国足柄郡宫地村所进行的检地。(3) 战国大名与织田信长亦均想通过检地实现兵农分离,统一日本,但由于其检地原则均未触及废除封建割据的经济根源——兵农结合的土地制度,故均未如愿以偿。

实际上,欲消灭割据实现统一,必须改革土地制度,以铲除割据混战的经济基础。只有丰臣秀吉的太阁检地触及了土地制度,成功地推动了兵农分离,从而促进了日本的统一进程。

二

丰臣秀吉之所以能实现这一目的,其关键在于太阁检地与战国大名,及织田信长的检地存在两项不同的基本原则。其一是所谓“一职”统治,即废除“职”的体系,整顿中世末期复杂的重层土地领有关系,并破除在地领主制,建立一元化的以丰臣秀吉政权为顶点的、以服军役为条件的、丰臣秀吉―属下大名―家臣层层封授的近世封建土地领有制。其二是所谓“否定作合”,推行“一地一作人”主义。即否定中间剥削,确定直接生产者小农的排他性土地占有使用权。“太阁检地”的此两项原则,正是战国大名检地、织田信长检地所未能解决的两大缺陷。

战国大名的检地已不再按庄园领主意图,以庄园为单位分散进行,而是按战国大名的意志,在其统辖区域或其中部分区域统一进行。从这点看战国大名的检地已与中世的“地检”“检注”有本质区别。但其检地方式一般不采取直接派官员实地丈量,而多采用“指出”(4) 检地方式,有的甚至和在地领主自发的检地相混淆。

探讨战国大名实施指出检地的原则是很有意义的。当然由于各地的差异,很难归纳出战国大名统一的实施原则。如关东的后北条氏,主要是在改变户主时实行检地,其内容尚包括整顿夫役和揭查隐田。此外,在获得新领土时也进行检地。(5) 与此相比,今川氏的检地则不是在改换户主时进行,而多是为处理当地的纠纷而进行检地。(6) 现存武田氏的惠林寺检地帐所反映的实施原则,基本代表了后北条氏、今川氏等主要战国大名的实施原则。(7)

从检地帐考察,战国大名是将名主分成两类,一类是有主人的承担军役的“军役众”,另一类是没有主人的不承担军役的“总百姓”。这两类人在待遇上有很大差别。对于军役众所持名田一般是免于检地,即便是进行检地其踏出(即加地子得分)还是作为“恩给”赐予,免征年贡。总之,军役众只按检地前所纳年贡即本成方缴纳年贡,对于非军役众的名主所持有之名田要进行检地。将其名主得分(收益)当作检地增分掌握予以没收,将此增分连同木成方加在一起,按规定的免除几成的方式征收年贡。武田氏检地帐规定,总百姓的“免”是“四纳所免”,即免除40%。如黑泽村记载的总百姓年贡额为26贯532文,此数位为检地量的60%。“本成方”源于庄园制下的本年贡,这已成定论。值得注意的是“踏出分”,“踏出”性质至今在日本史学界尚有争议。以藤木久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踏出分”是新开垦的土地和隐田的揭发部分,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庄园制下本年贡的延伸物。(8) 而以永原庆二、有光反学、胜俣镇夫为代表的日本学者认为,“踏出分”即名主加地予得分。(9) 如按第一种意见把踏出分看做是新开垦田地和隐田,那这部分与原有木役田的比率是200%,似乎大得令人难以且信,所以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即踏出分应是名主加地子得分。总百姓的踏出分是以免除40%的数量成为寺领总量的组成部分,而军役众的踏出分是完全免除,不成为

寺领的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军役众的踏山分经指出检地呈报后便从寺领没收,做为大名的恩给地分予军役众。如此军役众与寺社脱离关系而与大名结成知行关系。

以上原则反映出,战国大名的检地目的,首先在于,“促使作为庄园制的剥削体系基础的‘名’解体,开始把名主的得分即收益当作隐田予以掌握,否定、削减,从而将其纳入自己的权力组织之中”(10) 。其目的之二是,把武士化的名主作为军役众组织到家臣团,以充实自己的军事力量。

但从战国大名检地原则看,没有否定作为家臣的军役众的“私领”(即本领地)。战国大名与其家臣间存在一定的知行关系,但在一般情况下,家臣除从大名处获得的恩给地外,还保持祖辈传下来的私领,在私领家臣是作为独立性很强的个别土地所有者行使其领主权,因此,战国大名不能随意将家臣转封,取消其职务和领地,因而也就不可能像丰臣秀吉那样建立起集权的幕藩体制,在主从制基础上统制其属下的大名和家臣。

与战国大名相比较,织田信长时期的检地更加有组织并比战国大名更加彻底。织田信长在近江野洲那安村的指出检地中,业已将作为武士的“给人”和百姓明确地分离。甚至使安治“总”成为不包括武士(“侍众”)的完全作为百姓的共同体。1576年,织田信长令其部将柴田胜家在越前发布的法令中规定,严禁“百姓”武士化。(11) 可见织田信长是企图通过检地使兵和农在身份上分离的。同时从史料上可以看出,也有将其在地域上予以分离的意图,织田信长在企图将其家臣团集中到城下町安士,并乘安士城发生火灾之机,借口是因其家臣将妻室安置尾张的本领地,因而对家务事未严加规戒所致,命令将妻室移住安士城。织田信长谋求兵农在地域上分开的意图很明显。但是,由于织田信长检地基本沿用战国大名的指出检地方式,承认“本领地”,以致其结果未能取缔其家臣武士的“在地性”,仍处于兵农分离的早期阶段。

从织田信长的检地方针看,基本上仍属“指出检地”。永阁十一(1568)年10月,对六角氏的旧领地蒲生郡林村、河守村等实施的检地即属指出检地。(12) 天正三(1575)年4月,在大和国对兴福寺也曾实行指出检地。当时兴福寺的末寺多闻院即曾指出85石左右。(13) 天正五年4月,在越前的检地,采取的也是指出检地方式。即使天正八年、九年、十年所进行的检地也仍属指出检地。

由于通过指出检地,承认土豪即在地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其结果同战国大名同样,未能清理以前复杂重层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未能破除在地领主制而建立自己的最高土地所有权,这样织田信长便不能随意转封其属下大名,同样难以调动其家臣。织田信长的军役是在协商基础上作为契约来执行的,这同丰臣秀吉的基于石数制的统一军役、幕藩体制相比,可谓相去甚远。

丰臣秀吉早在任织田信长部将时,即曾在其统辖区内进行检地,不过仍应属于织田信长的检地范畴,可以将其称为丰臣秀吉的初期检地,以区别于其后的“太阁检地”。关于“太阁检地”的开端,在日本史学界意见分歧,以安良城盛昭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丰臣秀吉在任织田信长部将时,在自己管辖区内便已按“太阁检地”原则实施过检地,所以那时的检地应属于“太阁检地”范畴(《太阁检地和石数制》,日本广播协会,1969年出版)。以高柳光寿为代表的学者,把丰臣秀吉在山崎之战后,在山城的检地定为“太阁检地”的开端(《丰臣秀吉的检地》,岩波书店)。此外,以藤木久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1585年占领四国等地同时所进行的检地,定为“太阁检地”的开端(《日本历史》,《织田、丰臣政权》,小学馆)。此外,还有把天正十七年制定关浓检地规定为“太阁检地”的开端的等等,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太阁检地”应是指,从1583年丰臣秀吉在近江的检地到1598年丰臣秀吉死去期间,由丰臣秀吉直接派人进行的检地。大体可分为两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583年,丰臣秀吉在近江的检地,到1591年,包括小早川、毛利氏所辖领地在内的涉及整个日本的检地帐的制成。这一时期是丰臣秀吉伴随统一战争进程,推行检地并逐步完善太阁检地原则,最后征服各地大名,在整个日本推行检地的时期。按第一时期还可以天正十三(1585)年为界,分前后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在近江奠定“太阁检地”原则的阶段,后一阶段是把在近江初步形成的“太阁检地”原则推行到日本,并不断加以充实的阶段。第二个时期是从1592年发动侵略朝鲜战争起,到1598年丰臣秀吉死去。这一时期是伴随侵略朝鲜,把“太阁检地”原则法律化,并加紧在整个日本推行的时期。

太阁检地的第一个原则是,通过创立石数制,以派官员直接丈量土地方法,剥夺在地领主的土地所有权,瓦解在地领主制。我们之所以主张以天正十一(1583)年,在近江的检地定为太阁检地开始的标志,乃是因为这一年的检地一改以往妥协的态度,抛弃指出检地方式,而是采取派浅野长政、伊藤秀盛等人为“奉行”,按丰臣秀吉所定的标准,沿着整顿土地关系建立石数制,实现兵农分离的新方向进行检地。其关键在于创立石数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兵农未分离的农村是“下剋上”的根源,必须从彻底改造乡村、整顿土地所有制关系入手进行检地。其目的是通过废除本领地、瓦解在地领主制,割断在地领主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传统谱代关系,迫使武士丧失其在地性。总之,要使兵农分离,借以破除类似织田信长与其属下大名,以及属下大名与其家臣间在军役上之契约关系,在统一的封建知行制基础上建立丰臣秀吉与属下大名,以及属下大名与其家臣间牢固的主从关系,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统一的军役体系。做到能按自己意愿转封和配置大名。如此即可增强军队战斗力,又可以防止“下剋上”的蔓延。当然,欲实现此目的,尚须具备一定客观条件,被命令转封的属下大名,必须带领其相当数量的家臣一道转封。以便靠他们实现对知行地农民的统治,同时尽对丰臣秀吉的军役之责。但这些家臣由于拥有本领地,正作为在地领主对当地农民行使领主权,他们直接监督直接耕作者进行生产,这样他们也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许手下大名带领家臣一道转封,犹如强迫其自杀一样,而让家臣无条件地放弃本领地随大名转封又是不现实的。必须保障已转化为丰臣秀吉属下武士的在地领主,原有收益不受损失。因此,需要找到一种能准确地掌握家臣从其领地所获收益量的办法,而使其转封后在新领地上能得到相应的收益。由于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按土地面积计算收益显然不适宜,必须找到一种能脱离各地区土地具体情况,而能衡量土地收益的方法,为此需要掌握各地生产力发展情况。由此可见,统一政策的需要使检地变得更为迫切,并为检地原则方针的变化提供了方向。由此看来,在贱岳之役后,丰臣秀吉开始沿整顿土地关系、建立石数制、实现兵农分离的新方向进行检地。现存的蒲生郡今在家村的检地帐清楚地反映出这一动向。(14)

值得注意的是,该帐所记载的“分米”,并非如以前按面积所定应收年贡额,而是按产量确定的石数。当年该村尚无水田,但把旱田甚至不产粮食的森林、房宅等都换算为米谷的收获量。这实质是将生产力的质的方面,即潜在能力加以数量化。这个办法即是石数制。

有的日本学者认为,丰臣秀吉的石数制是继承于织田信长,这是不能令人同意的。

织田信长检地时,在量的标准上因地制宜,并未统一。在尾张、美浓、伊势是和战国大名一样缴纳货币,在五畿内,近江、越前、播磨是缴纳实物的石数。此时织田信长的石数还不像后来丰臣秀吉所采用的表示通过实际测定的收获量,只不过为方便起见,将战国大名以钱表示的“贯高”换算为石数。

此外,织田信长的石数与其后丰臣秀吉的石数制不同,并未统一为米谷。在残存的近江国野洲郡安治村的指出检地帐副本上可以见到米谷、大豆等好几种石数。

由此可见,基于商品价值最高的稻米石数制,亦属丰臣秀吉所创。

石数制为以转封、配置等为内容的统制大名政策创造了前提。这一年进行的太阁检地,由丰臣秀吉直接任命其心腹浅野长政、伊藤秀盛奉行,调查清楚手下大名和家臣的土地情况后,一律统一为石数,把土地所有权均收归丰臣秀吉,只承认其手下大名及家臣享有按其石数所表示的收益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同时,将其改封到石数相等的其他地区去,便是很自然又合理的了。即使有的大名仍暂时留在其旧领地,也采取了“宛行”即重新分配的形式。于是在打败柴田胜家后,便在太阁检地的基础上,对原属织田信长的旧部将(“织田大名”)强行转封,如有不从者将其贬为平民,例如织田信雄便是由于拒绝转封被贬为平民的。与此同时,从自己家臣团中重新扶植一批“丰臣大名”,配置于丰臣秀吉周围作为屏障,更配置在原织田大名周围使之彼此牵制。把河内划为丰臣秀吉的直辖地,其本人则进驻大阪城。并在大阪给筒井顺庆、蜂须贺、黑山、高山、长冈等人分拨了住宅地。属下大名依例在其领国内使家臣集聚至城下町。同时,将堺、京都等地的商人也都逐渐迁移到大阪。结果兵农不仅在身份上,并且在地域上趋向分离,伴随兵农分离又实行商农分离,以便为兵农分离创造经济条件。可以靠商人销售作为年贡缴纳来的米谷换取货币。

丰臣秀吉在转封配置大名时,以部将家臣团为单位组成军团,直接受丰臣秀吉统辖。对军役量也逐渐做出精细的规定。分给属下大名的知行地数额中,包括应服军役部分和免于军役的部分,军役部分是属下大名分配给家臣的部分,免役部分是保证属下大名政权再生产的部分,乃是其维持统治的必要部分,免役部分与军役部分有固定的比率。属下大名必须拥有与其知行地数量相称的军事力量,这既可以防止属下大名军事力量过于膨胀,又可保证一定的军事力量。如此便由靠契约的军役服务变成为靠统一征收规定的军役。这样,建立在石数制基础上,能够加以驾驭的军役体制遂初步建立起来。其后,不断修正补充日臻完备。

天正十三年(1585),是丰臣秀吉统一日本事业划时代的一年。这年先后占领纪伊以及整个四国和越中、飞图示等地。丰臣秀吉在各地推行太阁检地,同时又进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分封和转封。将长宗我部所属的阿波、图示岐、伊予三国予以没收,仅将土佐一国“安堵’,即承认土佐为重新分封给长宗我部的领地。将其亲信蜂须贺家转封在阿波,仙石秀久封在图示岐。将伊予分封给参加征伐四国的小早川隆景,但同时又安插配置了上福岛正则。从而使四国成为丰臣政权下第一次配置近世大名的地区,实际上建立起幕藩体制雏形。

其后,伴随统一战争进程,在九州、东北、陆奥、出羽均分批进行分封和转封,从而在全国建立起幕藩体制。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更牢固地统制属下大名,除配置丰臣大名外,还采取在其属下各大名领国内设置直辖地。直辖地是检地的产物,最初其作用仅是为保证扬弃在地性的常备军兵粮米。(15) 后来逐渐把战略要地,以及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经济发达地区、矿山、贸易港等亦划为直辖地,并且以委派官吏委托经营方式经营,这对控制大名,增加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作用。(16) 委派浅野、石田等心腹担任代官,将由直辖地征收的年贡诸役,直接缴纳给丰臣秀吉。直辖地成为丰臣秀吉政权的经济基础,为统一战争及控制大名提供了经济保证。如在天正十四年进攻九州之前,曾命令图示岐的直辖地代官生驹近规储备兵粮米。另外,天正十七年,为发动小田原之役,命令正束正家等从各地直辖地集聚20万石粮食。另外,各地矿山不断向丰臣政权输送金银作为其军事和建筑费用,成为丰臣政权的经济支柱。丰臣秀吉的直辖地数量因征服新地区而不断增多,相反又因分封而减少,各个时期数量不等。但从庆长三年的直辖地与各大名领国的“国高”(即该领国经检地确定的总石数)的比较表,(17) 可以看出直辖地的作用。当时整个日本总石数约为1851万石,而丰臣秀吉的直辖领约为198万石,约占11%。丰臣秀吉的直辖领石数,远远超过除德川家康以外的所有属下大名。当时,德川家康领地约为240万石。(18) 单从数量看,丰臣秀吉没有德川家康的领地多,但如果考虑到丰臣秀吉由于控制矿山、垄断贸易所具有的财政优势,以及德川家康的领地尚需分给其众多的家臣等因素,显然丰臣秀吉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这是所有战国大名包括织田信长所望尘莫及的。

三

太阁检地与战国大名检地、织田信长检地相比较,第二个区别是所谓“一地一作人”原则,即承认小农——单婚小家庭自耕农对其所耕种土地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的占有使用权,用以代替原庄园体制下负担年贡的名主而成为年贡负担者。这与第一个原则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太阁检地是废除本领地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同时解决小农占有土地的政策。只有形成摆脱在地领主控制的小农经济,才能形成支持武士集居城下町的经济结构。

与此相反,战国大名的检地,甚至织田信长的检地,对此均缺乏足够的重视。

战国大名检地帐上的登记人均为拥有下人名子、被官的名主。武田氏惠林寺检地帐上登记人均有“踏出分”,这充分说明该帐登记人对土地的占有关系属于名主性的占有,而非作人性的占有。如把庆长年间检地帐上的登记人数与该检地帐比较即可更加清楚。目前尚未查到惠林寺黑泽村的检地帐。但据庆长六年惠林寺附近的隼村检地帐,该村村量是13町多,登记人数是80人。登记人数与村量比是6.1∶l。同样,在惠林寺附近的净古村庆长十年的检地帐上,村量是5町多,登记人数是32人。(19) 登记人数与村量比值为6.4∶l。可见惠林寺附近的村在庆长年间登记人数与村量的比值至少应为6∶1。根据1563年武田氏惠林寺指出检地帐,可以算出黑泽村当年村里约为50贯,根据当时贯与町的换算率约为3∶1计算,当时黑泽村的村量约合17町,1563年检地帐上登记人数为30人,如按6∶1比例计算,庆长年间黑泽村登记人数至少应为102人。可见1563年检地帐登记人并非单婚小家庭而是名主。显然战国大名检地政策,是不承认作人的土地占有使用权的。这样小农仍受在地领主束缚,“下剋上”亦在所难免。

应该指出,织田信长的检地与战国大名相比,有所进步,织田信长在个别地区检地中,曾承认“作人性的占有”,即承认小农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如天正5年,柴田胜家按织田信长的指示,在越前进行检地时,在曾是山门本院东谷檀那院下院的剑大明神宫领地织田庄,把本年贡、公事(20) ,加地子等复杂的负担体系逐渐以分米(21) 的形式统一为一个,并且变为以分米负担为特点的作人所占有。

现存柴田胜家天正五(1577)年,在越前的织田庄的部分检地帐中没有分米的记载,(22) 难以判断名请人的性质。但该检地帐与天正十(1582)年千手院指出检地帐相对照,土地所在地以及土地面积、名请人均相一致,而千手院指出检地帐中有分米的记载。(23)

该指出帐中的分米是年贡量抑或为生产量?日本多数学者认为是年贡量而不是生产量。该检地帐分米是每反1石4斗至1石5斗,这相当于当时当地“作人性的占有”者所应负担的年贡量。从这里可以推出天正五年检地帐中的登记人弥十郎、兵卫三郎等人对土地的占有是“作人性的占有”。

织田信长承认“作人性的占有”这一立场,与旧庄园领主以及部分反映庄园领主要求的旧大名企图阻止作人占有化的趋势,使其恢复到“名主性的占有”,以便重建名体制的反动倾向相比较,可以说是进步的政策。但这里织田只是承认土地关系变化的现状,承认基于旧职的土地所有权,而没有像其后丰臣秀吉那样积极地迫使“名主性的占有”转化为“作人性的占有”的“一地一作人”原则,可见还不是彻底的积极政策。这说明织田信长和战国大名同样,把精力主要放在与其他战国大名厮杀或镇压“一向一揆”上,而对如何直接统治农民尚未形成系统的政策。

丰臣秀吉统治农民政策的出发点是,把农民所有剩余产品都搜刮去以防止其暴乱,同时增加自己的经济力量。为达此目的,其所推行的措施是,揭查全国的“隐田”,从那里收取年贡,在乡村内部彻底取缔中间剥削,否定“作合”和推行“一地一作人”主义。中世末期,地主、地侍、国人、大名、公家、高人等对同一块土地同时具有所有(保有)权,用当时的话来说是有本所职,领家职,名主职,加地子名主职,百姓职,作职,下作职等各种“职”名。这里“职”名可分为“得分权职”与“耕作权职”两大类。得分职所有者从耕作权所有者那里剥削年贡,被称为“作合”。这种“作合”与统一政权——丰臣政权所征收的年贡相重叠。如得分职持有者的剥削量增加,丰臣政权的剥削量势必减少。所以,丰臣秀吉积极否定“作合”。

天正十一年,近江检地帐上登记人身份,目前业已弄清楚的,只有二郎太郎和与二郎。如把天正十一年检地帐、天正十二年检地帐,与庆长三年今在家村的检地帐,“名寄帐”相比较,在每个帐上均有二郎太郎和与二郎。二郎太郎天正十一年时是有房宅地的主人,而与二郎是没有房宅地的居于主人家里的作人。这两种身份农民同时以同样方式登记在帐,成为“高请农民”,没有像战国大名及织田信长那样进行分附记载。这清楚地表明太阁检地只承认名请人拥有土地耕作占有权,只有丰臣政权有最高土地所有权,排斥名请人之外的一切人有耕作占有权,此即所谓“一地一作人”原则。从而否定了中间剥削,增加了丰臣政权的收入。而被分配知行该地区的给人武士,可以说有领有权,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丰臣秀吉一再强调,给予大名的领地是暂时的,丰臣政权有权更换大名,因而造成统一政权的绝对优势,并创造了向集权体制发展的基础。后来,1587年丰臣秀吉第一次发布的禁教令中,重申了这一原则。丰臣秀吉所坚持的是把土地所有权同百姓土地占有使用权同时解决的方针立场。这与织田信长只承认现状的妥协消极态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不仅整顿了土地所有制关系,也整顿了阶级关系。高请百姓与原主人脱离关系,只与丰臣秀吉的给人发生关系。这使阶级关系变得单纯,只有收取年贡的武士和提供年贡的百姓。而随上级领主意愿转封、减封的近代武士,其知行权没有被完全剥夺,而是被组织到以丰臣秀吉为顶点的封建等级所有制里,保持其作为领主阶级一员的地位,他们有对封地农民征收年贡和对村农民进行“检断”(指检举、审理、判决等一系列手续)的权利和职能。(https://www.daowen.com)

检地的同时对以前的乡、庄、保的村落进行整顿。以农民的居住地和耕地相一致为原则,进行复杂的划分,组成各个“村”作为缴纳年贡的单位。并对每个村的耕地数量加以调整,把村作为农民与耕地相一致的单位,此即“村请制”。

“太阁检地”的否定“作合”的“一地一作人”原则,损害靠中间剥削阶层的利益,不能不遭到他们强烈的反抗。同时“太阁检地”否定中间剥削,但并未减轻直接耕种者的负担,甚至负担更重,因而也遭到百姓的反抗。给人和农民在反对丰臣秀吉专制集权等方面有一致性,为此丰臣秀吉实行没收农民一切武器的“刀狩”政策。消除了农民武士化的可能性并防止农民发动武装暴动。

四

太阁检地与战国大名及织田信长的检地相比较有如下特点:

(1) 逐步废止指出检地,直接派奉行进行实地丈量。对水田、旱田、房屋用地等一切土地进行丈量,以达到消灭隐田、集中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2) 逐步废除按面积征收年贡方法,而采用按产量的石数制,整顿了复杂的庄园土地所有关系。建立起按检地帐确定的石数对大名——家臣分封知行地,以组织家臣团征收军役的体制。

(3) 废庄、乡、村重层的区划,创立起适宜于统治的基础单位“村”,树立表明经检地确定的村与村之间界限的标志,实行“村切”,确定村量、实行年贡村请制。

(4) 整顿复杂多样的地租统一为米谷。

(5) 确定登记在帐的百姓,使其负担赋税不得离开耕地。

以上特点是丰臣秀吉根据斗争形势需要,总结战国大名特别是织田信长的经验教训而制定的政策的体现。为统一日本重建封建秩序这一根本目的服务。以上特点是逐步形成的。从1582年至1584年,在近江连续3年检地,是从战国大名检地原则向太阁检地原则过渡阶段。1584年的检地基本奠定了太阁检地的原则。其后伴随1585年统一战争进程,把近江的太阁检地原则向全国扩展并不断完普。天正十七年,《美浓国检地规定》是第一部较全面反映太阁检地原则的法令规定,把在近江实施过的太阁检地原则加以法律化,并对以前尚无明确规定的石盛做了明确规定。(24)

其后,在天正十八(1590)年、天正十九(1591)年接连颁布检地法令,对太阁检地原则进行补充。由此可见,以300步为一反,使用京枡等检地规定,以及太阁检地的五个特点是逐步完备的。

在把生产力较发达的近江总结的太阁检地原则向全国推行时,丰臣秀吉有时做了灵活的处理,似乎很混乱,其实这是丰臣秀吉的策略手段。譬如,丰臣秀吉基本上是伴随统一战争进程进行检地的,但一开始推迟了对美浓的检地,其原因是这时正处于和德川家康对峙胜负未卜之时,同时也考虑到迁移到这里来的池田、森、稻叶等人的向背,所以直到和德川家康关系基本缓和后才在美浓开展检地。另外,根据地区情况,有时个别地区的检地原则有倒退妥协现象,譬如,天正十八年,在奥州、会津的检地规定里是贯高制,(25) 这可能是从奥州水田的普及率很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规定的。另外,太阁检地原则上是废止指出检地,但在丰后,天正十五年还是指出检地。这是因为天正十五年,丰后国臼杵城主大友义统追随丰臣秀吉参加征伐九州,因此,丰臣秀吉把丰后一国分封给大友氏。大友氏检地,不是按太阁检地原则而是依旧制由大友氏指出,将检地结果由大友氏向丰臣秀吉家臣增田长盛汇报。此外,对丰臣秀吉的直辖地亦有实行指出检地者。以上一系列与太阁检地方针不相吻合之处,或由于地域差别推行太阁检地方针需要一个过程,或由于政治斗争形势的需要。太阁检地方针是为了统一日本,而太阁检地方针也只有在统一日本后才能充分彻底地在整个日本贯彻。

统一全国的第二年,即1591年,颁布身份统制法令。此项法令的颁布,乃是兵农分离作为一项政策最终完成的标志。

如上所述,具有以上特点的太阁检地,对丰臣秀吉统一日本具有巨大作用。无论战国大名,还是织田信长,在兵农未分离状态下,所实施之检地原则均有缺陷,未能完成检地的根本任务,因而对属下大名及家臣统制力均较弱,对农民统治更是薄弱。上述战国大名检地原则的缺陷,严重地阻碍其军事经济力量的增长,当然也不能真正制止“下剋上”风潮的蔓延。

处于这种状态下的战国大名,如与业已实现兵农分离、拥有强大常备军和雄厚经济实力的丰臣秀吉对抗,必须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战国大名的检地,织田信长的检地均未能实现改变中世末期的土地关系,调整阶级统治关系的历史任务。只有丰臣秀吉通过“太阁检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摧毁了在地领主制,通过推行石数制,剥夺企图成为真正领主的武士化土豪,即在地领主和部分上层名主的土地所有权,并将其纳入自己的家臣团,随后又使之集中于城下町,使其不仅在身份上而且在地域上与其隶属农民分离,同时,将其余名主同直接生产者小农一道,作为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没收其武器令其负担年贡。经过太阁检地,成功地实现了兵农分离,同时建立起基于石数制的分封体系、军役体系,以剥削实物地租形式征收年贡体系。结果以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以兵农分离为政治支柱,凭借整个武士阶级的力量实现对农民,也包括被迁移到城下町的工商业者的统治。基本完成改变中世末期土地关系、阶级关系的任务,重建起封建统治秩序,使日本封建社会进入一个新阶段。丰臣秀吉借此得以翦灭群雄,统一日本,成为推动日本封建社会历史,实现划时代发展的杰出人物。

(作者赵连泰、左学德,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系,原文刊于《世界历史》1989年第3期)

(1) 日本史学会:《新订史料日本史》上卷,山川出版社1952年版,第159页。

(2) 高桥幸八郎、永原庆二:《日本近代史纲要》,东大出版会1981年版,第12页。

(3) 佐胁荣智:《后北条氏的基础研究》,转引自神崎彰利:《检地》,日本新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

(4) 领主让家臣、寺社或农民把土地面积收获量、占有者等记载下来提供给领主,这种检地方式叫“指出”。

(5) 佐胁荣智:《后北条氏的基础研究》,第15页。

(6) 有光反学:《战国大名今川氏的历史性质》,《日本史研究》第138期。

(7) 胜俣镇夫:《战国法建立史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版,第203页。

(8) 藤木久志:《战国社会史论》,东大出版会,第390页。

(9) 详见永原庆二:《战国动乱》、《日本历史》14,小学馆;有光反学:《战国大名今川氏的历史性质》,载《日本史研究》第138期;胜俣镇夫:《战国法史论》,东大出版会1979年版。

(10) 胜俣镇夫:《战国法史论》,东大出版会1979年版。

(11) 《大连文书》,转引自胁田修:《织丰政权论》,载历史学研究会日本史研究会编《讲座日本史》1970—1971年,第26页。

(12) 《桥本左右神社文书》,转引自今引林太郎:《信长的登上历史舞台与中世权威的否定》,载岩波讲座日本历史、近世1,1963年版,第72页。

(13) 《多闻院日记》,转自神崎彰利:《检地》,日本新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80页。

(14) 《大日本史料》第十一编之四,转引自藤野保:《幕藩体制史研究》,吉川弘文馆1961年版,79页。

(15) 朝尾直弘:《丰臣政权论》,岩波讲座《日本历史》近世1,1963年版,第167页。

(16) 山口启二:《丰臣政权的建立与领主经济结构》,《日本经济史大系》3,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第62—69页。

(17) 山口启二:《日本经济史大系》3,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第64页。

(18) 宫川满:《太阁检地论》1,御茶水书房出版1959年版,第351页。

(19) 宫川满:《太阁检地论》1,第312页。

(20) 年贡以外以户为单位征课的劳役、实物、货币。

(21) 这里指按面积所定之应收年贡数额、包括丰年贡和加地子得分。

(22) 宫川满:《太阁检地论》1,御茶水书房出版1959年版,第318—319页。

(23) 宫川满:《太阁检地论》1,第319—320页。

(24) 北岛正元:《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版,第47页。

(25) 北岛正元:《土地制度史》Ⅱ,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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