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早期封建制的几个特点
刘毅
日本封建制总的特点是什么?它是西欧型封建制呢,还是属于东方型封建制?这是当前日本史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弄清这个问题不仅为认识日本封建社会历史本身的发展规律所必需,而且有助于正确阐明日本近现代史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日本封建制从它的发展全过程看,是“东方因素”与“西欧因素”的结合体,大体上属于东方和西欧的综合类型,而这个总特点则渊源于日本封建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大化改新至镰仓初期“承久之乱”)。因此分析日本封建制在其早期阶段所走的道路及由此形成的一些特点,乃是理解日本封建制特点的关键。本文以同时代的西欧和东方(以中国为典型)与日本相比较,初步看到日本封建制早期阶段的基本特点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 国有土地庄园化与班田农民第二度农奴化
日本早期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公地公民”制自发地、缓慢地向庄园领主制过渡,班田农民逐渐变成庄园庄民。具体地考察这一特点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条件,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由大化改新所建立起来的公地公民制究竟是什么性质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改新之初,中央政府宣布“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1)
班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广授口分田,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年满六岁均授之”。奴婢亦授田,“凡官户奴婢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婢,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2) 。班田农民可按户分得一定数量的园田宅地,归受田者永久占有。获得口分田的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庸调并被课以杂徭,其情形有如下表:
公地公民制和租庸调制的制定和推行说明了什么呢?
第一,改新后的国家政权依靠集中了的权力,掌握了全国土地,而作为直接生产者、从国家得到份地“口分田”的班田农民则受到国家一元化的剥削。这就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现象,这种现象正是东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突出特征。
第二,从国家权力与土地相结合的方式中产生了比较简单的租税关系。班田农民每年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租,同时又要负担以调的形式被强加给的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这样,就出现了马克思指出的租税合一的剥削体制:“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而这种租税合一的剥削体制,正是封建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另一重要特征。
第三,国家人格化为“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班田农民对国家既有物的依附(土地),又有人身依附,而受到国家的超经济强制。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3) 。不计赀财,只问身丁的课役制度,也是东方封建土地国家所有制的明显特征。
总之,班田制的特点集中地表现为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地租与赋税合而为一,超经济强制与封建臣属关系合而为一。毫无疑义,这正是马克思所指出的东方早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封建土地国家所有制。
除实行租庸调的口分田以外,还存有数量相当大的“不输租”的公田。这些公田主要是无主田、收公田和“乘田”(4) 。那么,公田又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呢?按《令义解》公田条规定:“公田不输租,以十分之二地子为价也”,“凡诸国公田,皆国司随乡土估价赁租。”日本学者菊地康明指出:“众所周知,赁租酷似后世的租佃……到了律令时代,这种经营方式在国有地上十分盛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原因在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加上繁重的租庸调,班田农民仅靠口分田难以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因此,大多数班田农民不得不租佃公田,用以增加收入。这种情况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遗田者,或地子或价值,任民所欲,随宜弁行。其地子之法有式文,价值之数宜依国例。”(5) 班田农民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到公田上耕种,按一定比例上缴地子,一部分剩余产品归自己所有。这种经营人身依附成分较少,“随宜弁行”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封建性的租佃经营。
绝大多数日本学者否认公地公民制这种土地国有制的封建性质,认为土地私有是封建制的唯一标志。他们不承认土地国有制曾经是某些东方封建国家早期土地所有制的较为普遍的特征,认为土地国有是“普遍奴隶制”(或称“总体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在分析直接生产者的阶级属性时,强调徭役的繁重,把班田农民说成是“国家奴隶”,而以乡户形式出现的“父家长奴隶制”则是这种“普遍奴隶制”的特点。笔者认为,所谓“普遍奴隶制”,是马克思对东方专制主义的一种形象性的概括,马克思本人也未把它作为一种具有确切含义的社会形态来加以论述。(6) 因之,把“普遍奴隶制”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在理论上颇有商榷的余地。笔者此处不拟详述,留待以后专论,这里仅就“乡户”和班田农民的阶级属性谈一下初步看法。
所谓“乡户”,是指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相结合的家长制大家庭;“房户”则指从“乡户”中分离出来的单婚制小家庭。大化改新模仿中国的编户齐民制,由此而产生具有日本特点的“乡户”。家长制大家庭“乡户”的出现,是由于农村公社遗制长期存在的结果。个体农民“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长期脱离不了“氏族或公社的脐带”(7) ,这正是东方封建国家初期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诚然,“乡户”中确实存在一些奴婢和“下人”,在一段时间内,“乡户”的数量尚多于“房户”,但是否可以认为这就是家长奴隶制呢?当然不能。根据现存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史料统计,美浓国、下总国、远江国户籍中“乡户”与“房户”、公民与奴婢的比例见下表(8) :
班田农民是奴隶还是农奴?只能由他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决定。班田农民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有名为口分田的份地和可以买卖的园田宅地,有固定的租税和徭役负担,一部分剩余产品归自己占有,其经济地位是奴隶们所无法比拟的。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他们被确认为良民,与奴婢一类“贱民”有着明显的法权上的差别。当然,班田农民对于国家还存在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不得随意搬迁,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甚至被当作“食封”,连同土地一起封给公卿贵族,加之沉重的徭役负担,往往使他们无法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但这些现象正是中世纪农奴的明显特征。列宁说:“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之上。”按照列宁的定义,我们把班田农民称之为“国家农奴”,更为贴切一些。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化改新建立的公地公民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班田农民是依附国家的“国家农奴”。日本师承隋唐而迈入中世纪的第一步,便具有突出而强烈的东方色彩。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日本封建制中的“东方因素”。
8世纪中叶以后,日本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班田制严酷的剥削形式致使广大农民纷纷破产,他们采取“伪籍”和逃亡的斗争方式进行反抗,国有土地一旦丧失大量劳动人手,也就必然丧失其生存的条件。加之班田制本身不健全的弱点,终至出现废弛和瓦解的趋势。
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日本班田制与唐代均田制不但内容相似,甚至连农民反抗的形式及瓦解的时间亦大体相同,然而继之出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却大相径庭。为什么日本没有产生类似中国那样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相反却出现庄园领主制了呢?
日本封建制是伴随着公地公民制同时起步的。日本学者小野武夫认为:“大化改新以前,虽说即已呈现出氏族制度末期的现象,但氏族体制俨然存在……除去大和为中心,五畿内为地盘的皇室直属地……,日本全土尚置于无数豪族的支配下。”时间短、集权性差、经验不足,使之无法与中国唐代以前中央集权统治的程度相比。此外,改新后地方官吏多由原来的氏姓贵族、国造、县主、稻置世袭。(9) 国家法令明确规定:在选拔地方官吏时,“才用同者,先取国造”。这些豪族在改新前,拥有大量部曲、部民,“各置己民恣情驱使。又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10) ,是天皇欲建集权统治的主要障碍。改新后,他们摇身一变而为国司、郡司,“掌抚养所部,检察郡事,审署文案,勾稽私、察非违”(11) ,实际上掌握地方的军事、司法、行政大权。这些豪族对中央政府由来已久的离心力不但没有削弱,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增强。班田制盛行时,他们保有“位田”“职田”等私有土地,一俟班田制废弛,便“对捍所役,偏称私领”(12) 。事实证明,早期庄园中的许多领主就出自这一阶层。
大化改新后,日本虽然也模仿唐代建立起乡里编户制,却未能有效地使农民摆脱“氏族和公社的脐带”,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相结合的农村公社遗制长期存在。大家庭的乡户,山川林泽公用又为农村公社遗制提供了生存条件。因此,当班田制逐渐瓦解时,农民便“被驱王臣之庄,徒免课役之务”,“集于诸庄,假势其主”(13) ,王臣、豪族有可能利用农村公社的遗制,重新唤起部民奴役的形式,改以由班田制继承下来的封建剥削手段,奴役直接生产者。庄园领主制的产生,在日本就具备了必要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垦田便成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兼并的基础。743年颁布的《垦田永世私有法》规定:自上而下,亲王一品及朝臣一位可垦田五百町二品及二位四百町;三品三位,四品贵族三百町;四位二百町;五位一百町;六位至八位五十町。寺院垦田之限尤为惊人。例如:东大寺可垦田四千町;元兴寺二千町;大安寺、药师寺、兴福寺、诸国国分寺各一千町;弘福寺、法隆寺、四天王寺、宗福寺、新药师寺、建兴寺、下野药师寺、筑紫观音寺各五百町;诸国国分尼寺各四百町。中央政府按品位官阶规定垦田数量,实质上是以封建等级身份向教俗贵族分封采地。庄园制在日本之产生,也就成为必然结果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废弛后,中日两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异同的原因及其结果。日本庄园制的产生,是一个划时代的历史之变。如果说西欧庄园制是由罗马因素与日耳曼因素相结合,其间伴随着暴力征服与民族迁移,具有明显的外力作用的话,那么日本庄园制则完全是内部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自然结果。因之,新旧相间,古老的传统长期延续,新的、类似西欧的庄园制自发地滋生发展,这是日本早期封建制极为突出的一个特征。
日本庄园领主制从8世纪中叶产生,至12世纪末基本确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日本庄园领主制有哪些特点呢?让我们从庄园制的发展过程中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般说来,日本庄园制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两种类型,即“自垦地系统”初期庄园(8世纪中叶至10世纪)和“寄进地系统”后期庄园(10世纪以后)。
初期庄园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尚不具备完全的私有地性质,二是庄园领主亦不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排他性的领主权。这是因为初期庄园领主还必须向国家和地方国衙上缴年贡(地租),庄民还被课以临时杂役,国衙的检田使和征税吏有权进入庄园检田、收租和征调劳力。马克思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4) 庄园领主不能独占地租,说明它与完全的私有地尚有相当程度的差别。另一方面,地方国衙对庄园还保持一定的行政干预权力,庄园的警察司法权也由地方国衙全权处理,庄园领主的职能,还仅仅是经济关系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初期庄园为过渡型庄园。不过,它仅仅是封建大地产向日臻成熟、不断完善方向的转化,而不是古代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10世纪以后,大量“寄进地系统”庄园纷纷涌现,以“不输不入”为标志的庄园制在12世纪末大体形成本文所论的“日本庄园领主制”,主要是指寄进型庄园而言。
与西欧庄园领主制相比较,日本庄园领主制有几个与其完全相似的共同特征。
第一,独立的、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西欧庄园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是他们“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的法权表现,(15) 封建法律是土地私有权的根本保证。查理·马特实行采邑改革之后,封建领主以“特恩权”的形式,把领地“当作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在它的支配上排斥着一切其他的人”(16) 。
日本庄园领主的土地所有权,亦是通过国家法律的保护而由以实现的。从9世纪起,中央政府以“太政官符”和“民部省符”的移式注册“立卷庄号”,使庄园领主获得“不输租”的特权。10世纪以后,复以“太政官符”明令地方检田使、税吏、检非违使(警察)等不得进入庄园行使权力(即“不入”权)。庄园获得“不输不入”权之后,便排斥了国衙的一切干涉,世袭领地也就变成“国中之国”了。
第二,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欧洲的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把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17) 由此,西欧庄园领主以契约为媒介,以服军役为代价,形成了国王—各级贵族—骑士这种严格的土地等级结构。
日本庄园领主制的等级结构,是循着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和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的两条路线发展起来的。
寄进型庄园的等级结构比较简单明了。例如,应德三年(1086年)肥后国鹿子庄的在乡领主沙弥高方,“为借助权威,乃以实政卿(藤原实政)号领家”。后来,“实政之末流(子孙)愿西微力之间,不防国衙之乱妨……寄进高阳内亲王”“是则本家之始也”。庄园领主间的关系,形成了“本家”—“领家”—在乡领主这样的等级结构。维系它的是瓜分年贡的契约关系。领家保证沙弥高方及其子孙世袭管理庄园的权力,“倘背此义,我子孙则不可为领家”,对寄进者进行庇护。领家按契约,得到“四百石年贡”的进项。本家对领家的保护条件是“防国衙之乱妨”,领家则进献给本家二百石年贡为报酬。(18) 可见,以契约关系为媒介,是这种土地等级结构的基础。
镰仓幕府建立后,源赖朝以“恩给制”的形式,向御家人分封领地,御家人则再次分封给“家之子”和“郎党”等(19) ,由此而产生了将军—御家人—一般武士的土地等级结构。受封者不但要履行一般的契约关系,而且平时必须参加执勤警卫(称“京都大番役”),战时为将军服军役。这几乎与西欧等级土地所有制完全类同了。
第三,苛重的剥削体制与超经济强制。西欧庄园领主以接受“委身”,施以庇护的手段,加强了自由农民农奴化的过程,并依靠在直营地上征收劳役地租,建立起一套苛重的剥削体制,庄园领主利用独自的行政权,向领民征纳课税。通过庄园法庭行使司法权,对庄民实施超经济强制,这是其十分突出的一个特点。
日本庄园领主亦是通过迫使农民农奴化的过程,来强化剥削体制的。前面已经谈到班田农民第二度农奴化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即由班田农民直接变成庄民。10世纪以后,中央政府在“国衙领地”(即国家土她)上推行所谓的“别名”体制,一部分班田农民,或垦荒集田,或在口分田的基础上成为拥有一町步左右“名田”的小名主。随着庄园制的发展,这些小名主被迫将土地寄进给庄园领主,再从庄园领主那里获得“作手职”(租佃权),变成隶属于领主的庄民。这样,班田农民上升为小名主(相当于自耕农),再由小名主沦为农奴,此即班田农民第二度农奴化的另一种形式。
庄园领主强迫庄民在一些称为“佃”以及庄官的“作手田”“门畠”“门田”等直营地上进行无偿劳作,榨取劳役地租。在领地内,领主取代国衙向庄民征课杂税、赋役(“公事”),其苛重程度与原来班田农民的负担有增无减,至少不会有多大程度上的差别。日本庄园虽未有独立的法庭等机构,但他们由“不入制”而获得领地上的司法警察权,对所谓“盗犯毁害之辈,以追却为例”(20) ,进而私设“笼居”(私牢),关押庄民。(21) 东大寺领主公然宣称:“寺领亘诸郡,人民惟多其间,大凡犯过之辈……只偏寺家处置。”(22) 超经济强制略见一斑。
第四,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西欧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同外界很少联系”(23) ,庄园内部有较为完整的生产体系。封建领主“除了土地上所提供的东西以外,没有什么可买,而这些土地上的产品他们已经有了”(24) 。
日本庄园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整体。许多史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仁安元年(1166年),曾弥庄进献给领主的物品有:丝柏皮绳、海藻、青苔、粗布凉粉、马草、点心、酒、丝等。柏原庄每年要向领主缴纳木炭、草包、饲草、垫子、菖蒲、火把、木桶、饭柜、勺子等。平安末期,长屋庄的账簿记有为领主祭祀每每提供面饼、粽、瓜、麦、山芋、莲子、豆、豆腐、草席等。可见,农产品、山林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是庄园经济的主要来源。另据史料记载,久安四年(936年)八月,藤原道长令所属二十四个庄园按月轮换,每天向其父提供鱼菜十合、水果十合。(25) 庄园领主的衣、食、住、用所需物品,几乎全部由庄园承担,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加以全面和仔细的比较,可以发现,日本庄园领主制和西欧庄园领主制除上述共同特点外,还有一些不同之处。具体表现为:
西欧领主制是实行“长子继承父亲的全部世袭财产的法律”(26) ;日本领主制则实行诸子继承、分户析产的惯例。平安末期,上野国新田郡领主源义重将其庞大的地产分给五个儿子继承便是一例。(27) 不但诸子分封,而且女性与养子亦可承袭财产。被称为“伊贺国猛者”的藤原实远,虽然“其族多门,苗裔尚繁”,死后除嫡子、庶子外,又将一部分领地分给养子及女儿。(28)
封建法律禁止土地买卖、自由转让,是西欧庄园领主制的普遍特征;日本庄园领地却是转手易主频仍,土地买卖盛行。转让称为“和与”,土地买卖以地契为凭,称为“买卖公券”,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国衙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西欧庄园由于实行长子继承和严禁领地转让与买卖,因此,领地固定、产权集中,马克思称之为“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与之相反,日本庄园则地权不稳,常有变异。领地随意转让和自由买卖的结果,庄园领主每每因产权引起纷争,或投讼于国衙,或诉诸于武力,而中央政府和地方国衙得以权威仲裁者的身份,继续保持强有力的行政、司法大权。这也是“公家”“武家”政权均能以天皇诏书、幕府“御教书”(命令)的名义,动辄“收公”,继而“追夺”,封建领地相对“软化”的重要原因。
西欧庄园中自由农民沦为农奴后,还享有马尔克公社遗存下来的一些传统的经济、政治权利。马尔克“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最残酷的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29) 。
日本庄园中亦长期保存着农村公社的遗制。但由奈良时期的“乡户”发展到平安时代的“名体制”,还保留相当程度的家长式的奴役形式,因此,在日本庄园中,共同体的义务和每个成员的权利日趋淡薄,无条件的服从和效忠,使农村公社遗制增添了专制、强化的色彩。(30) 庄园中农村共同体的首领“名主”,具有领主的庄官和中小地主的双重身份,他们直接剥削压榨广大农民,农村共同体不但没有成为“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反而成为专制主义长期延续的统治基础。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诸如西欧领主长期定居领地之内,与外界隔绝;日本大领主多有城邑都邑,与商品经济联系较多等一些差异现象。
日本庄园制与西欧庄园制所表现出来的异同之处,究竟源于何处呢?当我们试图从中国封建社会形态中寻求答案的时候发现:诸子分户析产、土地买卖盛行、专制主义统治渗透农村、封建主城居等现象,恰恰是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31)
总起来说,日本庄园领主制在法权完备、等级结构,超经济强制、庄园经济特点等方面,与西欧庄园领主制完全相同,本质上具有特权与大地产相结合这一根本特征。它在日本庄园领主制中起着主导、支配作用。制约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方向。我们称之为“西欧因素”。日本庄园领主制中还保留一些东方特征。不过,它只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但在庄园制的发展过程中,还是不可忽视的条件。
综上所述,日本早期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循着公地公民制向领主制这样一条路线变化、发展起来的。其过程表现为国有土地庄园化与班田农民第二度农奴化,即封建的“东方因素”向“西方因素”的转化。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这种变化,在日本历史上产生了极其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由此而派生出日本早期封建制有别于世界上任何民族、任何国家的显著特征。
二、 政治多元化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延续
大化改新以后,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日本建立起与大多数东方国家相同的、较为典型的专制主义集权政体,从而形成政权结构中的“东方因素”。随着庄园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出现了皇室衰落,权力下移,多元政治等“西欧因素”。两种因素相互作用具有哪些特点?我们准备从佛教与寺院贵族、摄关政治与院政、武士与武士团三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日本的佛教寺院在中世纪历史上是一支具有独特地位的政治力量。尤其在早期封建社会,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胞,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各方面,无不打上佛教的烙印。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日本特殊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佛教势力的兴盛,与土地所有制形式中的“东方因素”和“西方因素”的消长密切相关,并由此而产生前后两个时期极为明显的不同特征。
大化改新至8世纪中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居于支配地位,日本正处在“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32) ,天皇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空前强盛的“律令时代”。中央政府利用佛教来“镇护国家,驱除邪恶”,佛教寺院就在天皇的扶持下发达起来。中央政府专门设立“僧纲”“僧正”“律师”等佛教官职,(33) 统领僧尼、刊录贯属,制裁“恶僧”,监督寺院,将其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壬申之乱”后继承皇位的天武天皇剃发为僧,实际上成为佛教领袖。这个时期的佛教,“是以国家和教会、政治和宗教紧密交错而且几乎两位一体为基础的”(34) 。表现出东方宗教政教合一的浓厚色彩。
8世纪中叶以后,庄园领主制的产生与发展,使佛教寺院由依赖皇权变为染指政权,亦步亦趋地走上贵族化、世俗化、庄园领主化的道路。
佛教势力染指政权的突出例证是所谓“道镜佛教政权”的产生(35) 。
道镜俗名弓削连,出身于河内国的地方豪族。出家后,在葛木山中修行“如意轮法”(36) 。天平宝字七年(763年)九月,道镜任僧纲一职,因得宠于孝谦天皇,于天平神护元年(765年)任太政大臣祥师。继而排斥公卿、剪除异己,任命僧侣圆兴等为“法臣”,基经等为“法参议”,其弟弓削净当上了警卫皇宫的内监省长官,组成了几乎清一色的“僧侣内阁”。766年,道镜自任“法王”,与天皇平起平坐,掌握了朝廷政权中枢。(37)
“道镜佛教政权”的出现,标志着佛教寺院政治势力的形成。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佛教成为唯一的国家宗教,居于“万流归宗”的独尊地位。
日本虽然也有自己的民族宗教——原始神道,但自5世纪佛教传入后,佛教势力一直沿着上升路线发展。及至8世纪初,出现了御用的“神佛习同”和“本地垂迹”说(38) 。于是,菩萨、如来被编造为日本的诸神,天皇的伊势神宫就成了大日如来,日吉是释迦的化身,八幡大神变成了八大菩萨。(39) “推佛于神,复援神于佛”的结果,日本原始神道便与佛教合而为一,从而奠定了佛教独一无二的一统地位。在日本,国家有国家寺院、地方有国分寺、贵族有氏寺,寺院遍布各地。据统计,截至万延元年(1860年),日本全国共有大小寺院四十六万四千九百二十余所,(40) 其中大部分是奈良、平安时期所建。如此庞大的数字,在信奉佛教的国家中堪称“世界之最”。佛教的政治影响使它在哲学、文学、雕刻、绘画等思想文化领域中,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闻名于世的奈良文化便是其标志。
第二,佛教寺院的贵族化、世俗化。历代天皇积极扶植佛教的政策是僧侣贵族化、世俗化的主要原因。中央政府为维持专制统治,先后制定“冠位十九阶”(649年)、“冠位二十一阶”(664年)等爵位,培植了一大批“品位”贵族。随着佛教势力的增长,僧侣们不断谋求与世俗同样的政治权力。宝龟四年(775年)闰十一月,天皇诏日:“僧正博物准从四位,大少僧都准正五位。律师从五位。”僧侣的贵族身份便在法律上确定下来了。
僧侣贵族化,提高了佛教寺院在政治角逐中的地位,继之而有贵族僧侣化;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僧侣世俗化。
第三,佛教寺院庄园领主化。在东方一些国家中,佛教寺院一般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寺田”地产。中国唐代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41) 。印度8世纪佛教中心的那烂陀寺,“国王钦重,舍百余邑,充其供养”(42) 。但这些土地对寺院来说,仅仅是“充其供养”,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并不具备真正的所有权,国家可任意“收公”“没籍”,且寺院土地在全国耕地面积中所占比例历来极小,从未对社会经济起过重大作用。
第四,佛教寺院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随着庄园制的发展,武士的兴起,寺院也相应地建立起自己独立的武装力量——僧兵。僧兵大约出现在10世纪。当时人曾哀叹,“昔之上人(即僧侣)一期唯求道心有无;次世上人只知相论法文;当世上人皆云合战(槭斗)”(43) ,觅源之踪可寻。僧兵本来的任务是保卫庄园,防止武士的“押领”(霸占),后来却成为寺院与摄关家、院政、武士团争权夺势的工具。史料记载:永保二年(1082年)10月,熊野山僧兵因尾张国国衙杀害僧侣事件携持武器,涌人京都“强诉”,迫使院厅答应条件。宽治七年(1073年)8月,以兴福寺为首的僧兵再次入京,要求罢免近江国守高价为家。仅平安末期,僧兵以武力挟制,发动的“强诉”事件达六十余起。(44) 1180年源赖朝起兵,揭竿而起者是兴福寺和圆兴寺的僧兵;“承久之乱”(1221年)倒幕的主力军,也是熊野三山和羽墨山等寺院的僧兵,寺院几乎成了中世纪战乱的大本营。其拥有如此之大的军事力量,这在东方国家中是罕见的。
以摄关政治为代表的贵族势力的抬头,与以院政形式出现的皇族势力的延续,是日本早期封建社会的特殊现象。所谓摄关政治,是指大贵族藤原氏利用外戚地位,在天皇年幼时任“摄政”,天皇成年还政后任“关白”,作为“一座”(朝廷第一位公卿)独揽大权的一段特定的历史时期。
藤原氏的祖先是大化改新的功臣中臣镰足。646年,中臣镰足任内臣,“据宰臣之势,位官司之上”,被赐姓“藤原”(45) 。从此,藤原氏一族世袭公卿一职,成为历代朝廷的高官显宦。在长达几百年奉仕朝廷的过程中,藤原氏一族逐渐分成四个支系,即北家、式家、京家、南家。9世纪以后,北家势力大增,遂取代他系,成为藤原氏嫡传“宗家”。858年,北家的藤原良房任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摄政”,887年,良房的养子基经迫使宇多天皇下诏,“万机巨细,概关白于摄政大臣”,首任“关白”一职。但藤原氏真正世袭摄政、关白,总操朝政,还是约40年以后的事情。延长八年(930年)9月,藤原忠平重任摄政,此后大约一百多年时间(930—1086年),藤原氏先后有十一人任摄、关,史称“摄关政治时代”。
摄政、关白之词皆出自中国史籍。《史记·燕召世家》载,“成主即幼,周公摄政”。《前汉书·霍光传》书,“诸事皆先关白于光,然后奏御天子”。词源可觅,自然足证与中国官制相关。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虽亦屡屡出现外戚擅权、宦官当政、重臣执柄的情况。但“主有专己之威,臣无百年之柄”,却是不变之道。它像自动上弦的链条一样,自发地调解无数齿轮,使天朝帝国这架闹钟,不停地向专制主义集权的“顺时针”方向运转。日本却大为不同。藤原氏世袭摄、关,不仅有“百年之柄”,而且可以废立天皇,统辖公卿,任免国司。摄关家的“政所下文”“御教书”与天皇的诏敕具有同等权威。藤原道长欣然宣称:“此世即吾世”(46) ,可谓“摄关即天子了”(47) 。
同是贵族擅权,何以有此天壤之别呢?笔者认为,摄关家之所以有如此之大的政治权力,一是沿袭中国权贵长于宫廷权术,自上而下分权与自下而上集权结成一体;二是庄园领主制发展的必然结果。
摄关政治的经济基础是庄园经济。藤原氏拥有大量庄园地产,已为日本史家所公认。这些庄园,有些是由食封转变而成的。贞观十三年(871年),藤原良房得到食封三千户,后来成为摄关家的世袭领地。但数量最多的还是寄进庄园,不过,其具体数字已无从查考。仅就藤原道长修建法成寺的情况来看,各庄园数日轮换,“一日出人伕五六百人”,可知庄园之庞大。摄关家及政所机构冗大,人员众多,其薪俸与日常费用皆出自庄园的年贡,由此可推测庄园之多。所谓“天下土地皆一人所领(指藤原氏),公领已无立锥之地”,尤可说明问题。
仔细比较,似可看出,藤原氏专权与中国封建王朝重臣擅权尽管程度不同,然形式如一,都是栖寄于专制集权体制之上,演出种种分权夺势的场面。所不同的是,藤原氏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庄园经济,由此而产生中国所未见的贵族集团长期争霸、染指皇权的现象。其原因,乃是“东方因素”与“西方因素”长期渗透,互相作用的结果。
11世纪末,皇权衰落、政治多元化的另一特征是皇族势力的消长。应德三年(1086年)11月,非藤原氏女嫡出的白河天皇为摒除摄关专制,宣诏退位,组织院司,自任上皇,开始了日本历史上的院政时期(1086—1192年)。
院政时期,地方割据势力骤涨,分权倾向益增,“前九年之役”“后三年之役”“保元之乱”“平治之乱”等战乱不息。其原因除了社会经济矛盾运动隐藏其背后而外,重要一点即在于“知行国”制度的实施。
“知行国”,是上皇任命已降为臣籍的皇族或心腹的院近臣担任地方国司,掌握军、政治、司法、经济大权的一种权力结构。实质上是封国和采邑。平安末期日本66个国全部变成知行国,由34人“受领”,其中由皇室直接管理的,称为“院御分国”。
院政时期皇室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继《延喜庄园整理令》(1090年)颁布后,整个院政时期此令不绝,但“整理”的结果,并没有恢复昔日天皇专制的基础——“公领”(即国有土地),实际上却将大量庄园集于皇室。仅鸟羽上皇之女八条院的领地,就有221所之多,后白河天皇的长讲堂领地亦有90余所庄园。(48) 12世纪初,院政已经取代摄关家,变成日本最大的庄园领主。
总之,上述情况表明,从政治上来说,皇室已无法有效地控制地方,“专己之威”日衰;从经济上来看,皇室已从全国最高土地所有者的地位,降至谋划私产经营领地的大庄园主。这一切,“已远不是一个专制国王的权力”了。(49) 院政时期,皇室与摄关家争霸,与地方国司争权,只能说明皇族势力作为一个特殊的政治集团,在多元化政治角逐中保留一席地位而已。
武士与武士团的兴起,加剧了平安末期混乱的政治局面。从它产生之日起,便以异同于公卿贵族、皇室势力的崭新面貌,扮演着多元化政治中的重要角色。
武士的起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平安末期军事制度的变迁与庄园制的发达,乃是探明这个问题的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条件。
首先,我们认为,兵农分离政策是滋生武士的土壤。大化改新以后,中央政府仿效隋唐,建立起寓兵于农的军团制。前已提及,班田农民不堪忍受沉重的军役负担,纷纷逃亡,致使兵源日益枯竭,而庄园领主制的发展,尤增其岌岌可危之势。延历十一年(792年),中央政府废止了军团制,以地方豪族子弟为骨干的“健儿兵”便成为主要的军事力量。由寓兵于农,到兵农分离这种军制的变化,产生了所谓“诸家之兵”及“僦马之党”,为武士之兴起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军事贵族“武勇之家”的主从关系,是武士产生的重要因素。10世纪初,日本出现一些像源满仲父子拥兵自重,“立事兵道”,以及靠武威“扬名于坂东八国”的平维茂那样的军事贵族。他们作为朝臣,获有四、五位品爵,迁至地方后,各霸一方,“扬兵名于后代”,对抗朝廷,成为“外国(畿内以外地方)狼戾之辈”。其势力所达之处,或“坂东弓马之士半为门客”,或“当国之人皆系从者”。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主从关系,成为军事贵族扩充实力的重要手段。他们大都拥有相当数量的“从类”“家人”“郎党”,确立主从关系时,郎党等要向主人递交“名簿”,尔后须习武练艺,精于“弓马之术”,这就是武士建立主从关系的渊源。郎党等要信奉“兵家之道”,做到“不为物恐,不畏私身,不思妻子”(50) ,对主人绝对效忠。这与武士“人万死而不顾一生”(51) ,舍生取义的道德观念极其相似。同军事贵族结成主从关系的,主要是地方豪族出身的“在厅官人”(国衙中从事政务的一般官员)。源赖朝的心腹御家人千叶氏、三浦氏、秩父氏、畠山氏、结城氏、北条氏等,其祖上都出自这一阶层,从中亦可觅出武士起源的一些消息。
最后,军事贵族与土地结缘,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武士。自平安末期起,一些有实力的军事贵族开始担任地方国司,他们赴任时,郎党随行,家人众多。随着“国衙领”庄园化,这些郎党、家人便成为庄官和在乡领主。(52) 特别是这一时期战乱频频,且大都发生在东国地区,造成大量荒芜土地。例如“平将门之乱”以后,上总国2980余町土地中,可耕田仅剩18町。这就为军事贵族占有土地,提供了方便条件,也是为什么关东地区能成为武士的发源地和大本营的主要原因。
简言之,日本武士大体在10世纪末和11世纪初期基本定型。
日本武士与西欧骑士比较起来,有许多相似之处,本质上都是兵农分离政策与庄园制发展的产物。但是,作为一个政治集团,西欧骑士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远不及日本武士,也未形成武士团这样的组织。为什么两者之间会出现这样的差别?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日本武士团的一系列特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血缘集团性。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姻戚形式相结合的主从关系,是日本武士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构成武士团的基本因素。西欧骑士的主从关系以契约为主,很少血缘同族色彩,且隔级附庸之间没有纵的联系,即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因此不可能组成像日本武士团那样强大的、独立的军事集团,其地位和作用自然较弱。
第二,扩张性。日本武士一开始并不是通过天皇朝廷封建等级制的认可,而是靠武力兼并发展起来的。公卿贵族蔑之为“弓马之徒”,庄园领主视之若“狼戾之辈”,因此,为满足权力欲望,必然要冲破旧封建秩序的羁绊,表现出强烈的扩张性。对于土地的占有欲,乃是武士团扩张性的关键所在。
第三,依赖性与保守性。武士的依赖性表现在崇拜权威,依附豪门。在天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业已形成的条件下,武士欲获得政治上、经济上的诸多权力,不得不依赖皇室和中央贵族。堪称武士鼻祖之一的源满仲,早年曾与摄关家结成主从关系,在藤原氏的庇护下,逐渐强盛起来。院政时期,武勇之辈慕皇威集于院厅号称“北面武士”亦是突出例证。11世纪,大小武士团互相兼并,结果出现平、源二个最大的武士团。平氏的祖先是桓武天皇的子孙,源氏之祖是清和天皇的“贵种”,武士团崇拜权威,依附豪门的特点可资印证其保守性。“保元之乱”后,平氏依恃武力达到权力的顶峰。但其所谓“六波罗政权”不过是自任太政大臣,模仿藤原氏故伎,或自做外戚,或提擢同族独占公卿之职,毫无变异建树,充分表现出武士团的保守性。血缘集团性和扩张性是武士集聚生息,通向权力宝座的原动力;依赖性和保守性的特征,又使他们无法摆脱旧势力的束缚。
概括上述,日本早期封建社会之所以会出现政治多元化的特点,实则是社会经济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佛教寺院、摄关家、院政、武士的经济基础都立于庄园领主制之上,说明“西方因素”作用之大。另一方面,他们也都保留程度不同的“东方因素”。佛教寺院为维持其权力基础,尚不能无视皇权;中央贵族为争霸角逐,更需专制集权这块护身法宝;武士团为登上权力宝座,不得不崇拜权威,依赖皇权。这一切,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延续,提供了先决条件。政权结构中“东方因素”与“西方因素”长期并存、相互作用,是日本早期封制的另一显著特点。
三、 “公武二重政权”——两种因素的结合体
1192年,源赖朝任“征夷大将军”,建立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武士政权,史称镰仓幕府。从大化改新起,直至镰仓幕府初期1221年(承久之乱),日本早期封建制的几个特点终以极为独特的形式确立起来了。幕府初期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有哪些变化?“公武二重政权”的实质是什么?这里拟就这些问题进行简略的探讨。
镰仓幕府初期(承久之乱以前),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局面之出现,御家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关键。
御家人制度形成后,对整个社会的等级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御家人基本上是一些拥有实力的大小武士团首领。对于将军,他们是附庸;对于郎党、所从等人,他们又是主君。平源战争时期,广大农民不得不寻求武士的庇护,从而出现“诸国之土民各结官兵(指源氏武装)之阵”(53) 的现象。幕府建立后,由主从关系结缔的等级身份制便进一步强化起来,形成了将军—御家人—郎党、所从—百姓、农奴这样的等级结构。马克思在分析西欧中世纪社会形态时指出:“在这里……人们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御家人制度的形成和普及,表明幕府时期的社会结构日趋西欧化了。
镰仓幕府初期的另一特点是以“恩给制”的形式确立了土地分封制度。
源氏恩给制一般不采取直接封授土地的形式,而是任命御家人担任“地头”,利用“地头职”蚕食领地,最终取得领主权。永仁二年(1274年),东寺庄园提出以应纳年贡为底数,把水田二十五町、旱田五町及部分山林沼泽(约占庄园领地一半)转让给地头,(54) 这就是“下地中分”。御家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庄园领主,“恩给制”的全部内容和特点也就一目了然了。
“恩给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御家人服军役为其代价。这样,分封土地以取得一定的人身服役和贡赋,就成为“整个封建经济的基本关系”(55) 。御家人服军役,平时主要有“京都大番役”和“镰仓大番役”,任务是负责京都与镰仓的治安和警备。“京都大番役”虽时有变动,但时间较长,规定颇严,基本上是每个御家人一年内要服役六个月,(56) 违期不至者,或没收领地,或依法处罚。“镰仓大番役”时间无定数,由幕府视情况命各地御家人轮流值勤。遇有战事,御家人必须无条件地应幕府之召参战,自备军马兵器、粮草,为将军卖命。御家人服军役和参战,称为“奉公”。
随着恩给制的确立,幕府制定种种法令,采取强制措施,逐步使御家人的封地成为“硬化的私有财产”。幕府为强固自己的经济基础,防止“御恩地”流入非御家人之手,采用“惣领制”对御家人领地实行严密的控制。幕府正是通过惣领制,使御家人的土地所有权固定下来。与此同时,幕府进一步制定法令,直接干预领地产权事宜。《贞永式目》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御家人受封的“恩领”(御恩地)严禁买卖,违者从重处罚。后来,连御家人作为开发领主所拥有的“私领”亦在此例,随意转让和赠与领地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镰仓初期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进一步西欧化了。马克思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日本“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57) 。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中的“西欧因素”,在幕府初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并已占据支配地位了。
镰仓幕府初期,社会结构与经济基础的西欧化,并没有导致日本产生像西欧中世纪那种封建割据的贵族民主制和等级君主制,与之相反,却产生了“公武二重政权”这一具有日本民族特点的独特政体。
何以如此呢?笔者认为,日本封建制从产生到确立,始终是在自己内部的社会矛盾运动中演变、发展的。它的产生既没有像西欧那样伴随着异族入侵和民族大迁移,它的确立也不像中国那样完全保留着东方专制主义的一切特征。闭锁的自然环境,使之得以免除外患之忧;未发生什么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之能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因此,在日本中世纪这块土壤上萌生、发展起来的“东方因素”和“西方因素”,犹如一棵树干上的两根分枝,各自吮吸维持其生长的养料,既互相排斥,又互相作用;既各成枝系,又浑然一体。其结果,自然会出现有别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一系列特征。
在“公武二重政权”长期并存的政权结构中,有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依靠军事实力起家,拥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力量的武士们,在完全有条件推翻旧政权的情况下,却使“万世一系”的天皇制保存下来了呢?
天皇制得以长期保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宗教和“君权神授”的思想,是天皇制赖以存在的精神支柱。
封建武士们虽然在军事、政治、经济上拥有强大的实力,但却无法摆脱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束缚。他们信神,崇佛(主要是禅宗),自然也就不能冲破“君权神授”的思想藩篱。日本最早的武士之一平将平说:“帝王之业,非人智之竞望,亦非武力之争夺,古往今来承帝业者天授之也。”(58) 这种思想在武士中是颇有代表性的。甚至在天皇已成傀儡,武士横行天下的16世纪末,追随丰臣秀吉侵朝的武士们,亦是“崇拜神功皇后和宇佐八幡宫。初战胜利时欢呼‘日本神力增威’‘神功皇后庇佑’”(59) ,可见武士对天皇崇拜之深。
第二,源氏与皇室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武士本身的依赖性和保守性的特点,又使得幕府对天皇采取较为积极的保护政策。幕府初期,恩给制分封领地,既有源氏十五个“关东御分国”,又有没收平氏五百所庄园的“平氏没官领”,但皇室庄园却游离其外,免受武士染指。“承久之乱”以后,幕府没收贵族、寺院及参与叛乱的武士的三千所庄园,皇室领地秋毫无犯。幕府保护天皇地产,天皇制也就有了继续生存的条件。
第三,“公家政权”还拥有相当大的实力,也是天皇制延续下来的重要原因。以中央贵族、佛教寺院和皇族成员三位一体的“公家政权”,为对抗幕府,自然要积极拥戴天皇,维持专制集权体制。在政治上,他们依靠中央和地方一整套严密的官僚体制,继续发挥重大作用;在经济上,他们保有大量庄园和“公领”地;在军事上,他们又拥有相当数量的僧兵和依附于贵族的非御家人武士。“公家政权”的实力,使幕府的扩张政策受到一定的牵制而有所收敛。幕府为取得更大权力,只得进一步依靠天皇这个权威,天皇制也就在二重政权的抗衡中保存下来。
第四,皇室庞大的地产,是天皇制延续的经济基础。我们分析院政镰仓幕府的“侍所”“政所”“问注所”三大机关,与天皇朝廷的“八省一台”制中央机构的职能相同,是缩编的中央内阁。守护、地头制也与公家政权的国司、郡司一一对应,成为执行将军政令,维系幕府统治的地方权力机构。将军实为集权君主,具有“专己之威”。幕府“政所”的“御教书”“下文”,对御家人来说,是武家系统的宣旨和诏敕,必须绝对服从。守护、地头等地方官吏无条件地执行幕府的指示,并受到武家法律(贞永式目)的种种制约。幕府这种专制主义集权体制,使将军得以为所欲为地进行独裁统治,后来北条氏的“得宗专制”,也是继承这一传统的产物。
总之,镰仓幕府初期日本封建制形成两个十分突出的特点:一是主从关系为社会结构带来重大变化,封建土地所有制更加西欧化。“西欧因素”在社会经济形态中处于主导地位;二是政权结构中的专制主义集权体制长期延续,“东方因素”作为一股底流,起着巨大作用。“公武二重政权”的出现,正是两种因素结合的必然结果。
日本早期封建制具有封建国有土地庄园化与班田农民第二度农奴化,政治多元化与东方专制主义长期延续等几个特点。归纳起来,一句话,它是日本封建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东方因素”与“西方因素”的结合体。
(作者刘毅,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原文刊于《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
(1) 《日本书纪》第二五卷,大化二年元月条。
(2) 《新订增补国史大系》之《令义解》田令条,吉川弘文馆1974年版。
(3) 《资本论》第三卷,第89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 菊地康明:《日本古代土地所有制研究》,第103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
(5) 《类聚三代格》元庆五年二月条。
(6) 参见《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326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三卷,第371页。
(8) 转引自《图说日本文化史大系》第三卷,第100页,小学馆1974年版。
(9) 小野武夫:《日本庄园史制论》,柏书房1979年版,第15页。
(10) 《日本书纪》第二十五卷。
(11) 《令义解·职员令》。
(12) 《续日本纪》第七卷。
(13) 《类聚三代格》第十二卷、第八卷。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五卷,第714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五卷,第715页。
(16) 《资本论》第三卷下,第723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23页。
(18) 《东寺百合文书》十一—十二甲。
(19) 中村吉治:《日本的封建社会》,第76页,校仓书房1979年版。
(20) 小野武夫:《日本庄园制史论》,第226、290页。
(21) 《平安遗文》1881号。
(22) 《东大寺文书》卷三六七。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68页。
(24) 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下册,第323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25) 小野武夫:《日本庄园制史论》,第140页。
(26) 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下册,第343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27) 永原庆二:《日本封建过程研究》,第168页。
(28) 石母田正:《中世世界的形成》,第129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一卷,第177页。
(30) 永原庆二:《日本封建过程的研究》,第16页。
(31) 参见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出版。
(32) 《汉书·杜周传》。
(33) 《令义解·僧尼令》。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第141—142页。
(35) 《体系日本史丛书》第十三卷《宗教史》,第97页,中央公论社1975年版。
(36) 《图说日本文化大系》第三卷《奈良时代》,第184页。
(37) 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三卷,第180—181页。
(38) “神佛习同”是说神与佛本是一体,不应分割;“本地重迹”是说菩萨如来诸佛自始便与日本有缘,他们降临在大和地方,就是日本人最早供奉的氏神。二说皆出现于8世纪初。
(39) 朱谦之:《日本哲学史》,第13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40) 《日本国志》卷三十七。
(41) 《旧唐书》卷八十九,《狄仁杰传》。
(42) 北京大学《简明世界史》第二册,第87页。
(43) 笠原一男山崎庸之:《日本宗教史》,第195页。
(44) 《日本宗教史》,第138页。
(45) 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第三卷,第5页。
(46) 《日本的历史》第六卷,坂本赏三《摄关政治》第220—244页,小学馆1977年版。
(47) 《台记》转自《图说日本文化史大系》第五卷,第62页。
(48) 《讲座日本史》第二卷,第210—211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
(49) 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下册,第333页。
(50) 竹内理三:《武士的登场》,第84页。
(51) 《陆奥话记》,转引自上引书,第89页。
(52) 坂本赏三,《摄关政治》,第342页。
(53) 《吾妻镜》卷四,文治二年三月条。
(54) 《东寺文书》弘安十年十二月,“关东下知状”。
(5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一卷,第453页。
(56) 小野武夫:《日本庄园史制论》,第193页。
(57) 《资本论》第一卷下册,第1792页。
(58) 《将门记》,转引自竹内理三:《武士的登场》,第2页。
(59) 《论集日本历史》第七卷,《中世国家论》,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