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江户时代的农民境况
孙义学
日本江户时代和中国清朝的历史状况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两个王朝同是日本和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和最后阶段,它们都是在前代封建秩序业已动摇的基础上,重建封建专制统治长达260年之久;它们对内实行强化小农经济政策,竭力巩固封建制度的自然经济基础;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把国家搞得贫穷落后,软弱无力;最后到19世纪中叶都不可避免地遭受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所不同的是,日本在受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略时,深刻地认识到了当时的历史形势:打倒幕府,积极引进资本主义先进生产方式,从而避免了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厄运。而中国则与之相反,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深渊。究其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劳动群众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原动力,“并且最终决定一切政治变革的命运”(1) 。因此,探讨江户时代日本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发展条件和特质,即研究这个时代的劳动发展史,借以与同时期中国历史相比较,将使我们找到理解这个历史时期的“锁钥”。(2) 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当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境况,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
1603年,关东大封建主德川家康在消灭反对势力以后,以江户(今东京)为根据地建立了江户(德川)幕府。德川氏依靠和各大名之间结成的主从关系,确立了幕藩制的等级权力体系。幕藩制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结构,不仅是政治统治体制,还包括了支撑这一体制的社会经济基础,所以幕藩体制亦即意味着幕藩制社会。
幕藩体制的江户幕府,不同于以往的镰仓和室町幕府。其突出特点是,在幕藩体制下,将军对各藩大名拥有改封或转封的强大权力,他是高居于封建等级制度顶点的统治者,又作为“公仪”即国家公权的代表者,独揽全国政权。
首先,将军是全国人民和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他直接占有全国土地的1/4,而将其余土地分封给各藩大名(藩侯),形成将军与大名、大名与家臣(藩士)的幕藩领主的等级权力体系。另一方面,幕府通过兵农分离、石数制和参觐交代等政策,把个别大名的军事力量置于全国的军役体系之中,建立了整个领主阶级的强大的军事力量。这样就克服了从前由于个别领主的分裂和斗争而削弱整个领主阶级统治权力的弊端,确立了把个别分散的领主权力体系化的统一的统治体制,从而构成了对农民阶级超经济强制的核心。(3) 但是,这种具有集中、统一外观的幕藩体制,并非是集中各大名的土地所有权,而是以单独的、分散的大名的封建土地所有权为前提。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幕府集权和藩国分权的矛盾,即统一和分散的矛盾。其次,幕藩制扬弃了领主直接经营土地的传统原则,强制武士(领主)移住城下町(大名城堡),割断了领主与土地的直接联系,使领主变成单纯的实物地租的拥有者,这不仅可以防止领主扩张,兼并土地,从而破坏封建秩序,而且还人为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实物地租,简化和减轻了领主对农民的种种直接干扰,有利于农民的生产。另一方面,由于年贡米(实物地租)的商品化,领主实际上是商品(贡米)的握有者,因而掌握了商品流通,商人主要为领主服务,集中在城市里,农民被排斥在商品经济之外,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但是,既然包括农具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工商业机能集中在城市,农民的经济生活也就不能不依存于城市,也就是说领主不可能从根本上切断农民和商品经济的联系。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农民逐渐卷入商品经济漩涡,并且日益瓦解幕藩制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经济基础。最后,江户幕府实行世袭的武士独占土地政策,这种政策与兵农分离、石数制等政策相结合,从而排除了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等任何依靠实力而成为土地所有者和武士的可能性,亦即排除了存在领主和农民之间的任何中间剥削阶层,确立了幕藩领主阶级对广大农民的直接统治体制。对于武士来说,则杜绝了由于“下克上”而发生的武士分裂和斗争,同时使个别领主失去了作为封建领主独立基础的土地和对农民的直接统治,加强了对主君的隶属性。(4)
制约着幕藩制这些基本特征的集中表现为石数制。“石数”(按土地标准生产量换算成稻米)是将军分封大名、大名分封家臣的计量的基准值,同时也是将军向大名,大名向家臣征调军役和领主向农民征收年贡的基准值。这种以石数来表示封建关系的具体内容,称为“石数制”。因此,石数制既是封建所有制的组成原则,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原则。江户幕府通过石数制把植根于乡村的领主从乡村分离出来,编成武士团,集中于城市,凭借其超经济强制——集中的军事力量,造成掠夺农民全部剩余劳动的剥削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体现领主权力的不是领主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是稻米(年贡)收入的石数。因此,稻米作为课赋的主体成为主要年贡的代表,领主则一般表现为当作年贡而收缴起来的大量稻米的所有者,实际上经营的是以年贡为基础的米谷经济。所以,对广大农民的年贡剥削,构成了幕藩领主的经济基础。因此,要维持幕藩领主经济,必须保证两个前提:一是维持小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保证年贡米的兑现。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禁止土地买卖,防止农民的分化;二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受幕藩领主控制的商人,以便为领主贩卖年贡米,满足领主的生活需要。因此,就必须维持一定的商品流通。
幕藩领主的商品流通,是以幕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统一组成为基础,以年贡米的商品化为中心,以满足领主的生活需要为目的。因此,这种商品流通并不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而是作为领主经济的必要构成部分,对幕藩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起着补充、调剂和完善的作用。正因为如此,领主才积极发展商品流通,以致从其伊始就形成全国性的规模。它以幕府直辖三都(江户、大阪、京都)为中心,以各藩的城下町为其中的一环,形成一个连环型的全国市场。但是,这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全国市场的形成,并“不是以个别大名的经济向全国规模的扩大逐渐形成的,而是和幕藩土地所有制的统一组成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在全国规模被人为地创造出来的”(5) 。换句话说,它不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自然地形成,而是幕藩领主以超经济强制手段创造出来的。它首先是由于石数制和兵农分离政策而得到发展的条件,又由于参觐交代政策而更加受到刺激。
尽管领主的商品流通是封建经济的必要构成部分,但它的进一步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封建制度来说是某些消极的因素。例如:第一,商品经济必然受一定的价值观律所制约,活动性较大,而年贡米的征收量却是一个常量。因此,领主投放到市场的贡米的比重逐渐下降,价格贬值。18世纪,集中到大阪的商品总额中,贡米占35.8%,到19世纪初,下降到15%。(6) 第二,年贡米的商品化(货币化)和全国规模的商品流通,不能不刺激农民的商品生产(首先是米以外的土特产品的商品生产)。17世纪后期,全国各地农村都出现了农民小商品生产者,如1686年,河内国富田林村就有从事制油,酿酒、纺织、洗染、制糖、造酱以及医药、理发等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76家。(7) 这样就打破了领主对商品流通的独占权。第三,农民卷入商品经济的漩涡,必然引起农民的分化。幕末时,只保有5反(每反约为1/10公顷)土地的半自耕农占全国农民的一半左右,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只好向新兴的地主租佃土地,于是就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出现了中间剥削阶层。新兴地主与领主争夺农民的劳动果实,(8) 不仅削弱了领主的经济收益,并且破坏了领主阶级独占农民全部剩余劳动的剥削制度。
二
以上扼要地阐述了幕藩体制的基本结构和特点,即我们所要考察的江户时代日本农民所处的历史条件。下边进一步考察,处在幕藩制统治下的日本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
如前所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幕藩封建领主的经济基础。因此,幕藩领主为了确保年贡的收入,千方百计竭力维持小农经济。首先,他们通过实行全国规模的检地和兵农分离政策,把广大农民直接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并按石数制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幕府规定的年贡比例是四公六民,实际上领主往往以高达五五甚至七三的比例进行征收。除年贡米以外,领主还向农民征课名目繁多的捐税和徭役。从下边的一份幕府官员的报告中,可以了解农民的种种负担。
“至今有五公五民,六公四民,七公三民之税。至贡赋之类,则不胜枚举,场圃有赋,家屋有赋,户及牖亦有赋,女子则年龄计赋,又榷布、椎酒、举凡柞榛菽麻之类,莫不有赋……以至欲增建屋宇,亦往往因畏赋重而作罢……常贡,米一石、帛一缣,而苞苴贿赂之需,殆三倍于此。收割时,有官吏数十百人巡行阡陌,路远之处,辄宿于民家,供应稍有不周,则需索立至,增赋征役,恣意而为。……民患虽多,实以预征租税为最烈,……有一、二年预征税至五、六年者……聚敛之苛,罄竹难书。”(9)
徭役,一如赋税,也是五花八门,其中最为苛重的莫过于助乡制度,即为驿递或邮务而征发人马的一种徭役制度,凡不能提供人马的村庄,即责以高额的代役金。例如,江户附近定助乡各村的助乡代役金高达百石,每年耗金20—30两;下野国间间田驿助乡某村的助乡代役金为1160石,而全村户数只有30家。由于助乡徭役苛重,影响农业生产,农村土地逐渐荒芜,人烟稀少。过了一个世纪,这个村的土地仅剩二十余町步,户数减半。(10) 其他各地的助乡负担,也大体相似。
沉重的赋役负担,迫使农民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生存条件,处境十分艰难。当时一个标准小农,一般持有1町步土地,石数10石左右。1町步土地包括水田和旱田,大体上是水田6段,收获量7.1石,旱田4段,收获量为2.9石。以稻米的支出计算,扣除种子和各项租税之外,尚余2石3斗8升4合。一家以5口计算,1人1日的食粮仅有1合3勺,显然不够食用。农民只有依靠剩余的大量稻米和旱田生产的杂谷、野菜以及在水田里间种的少量谷物,熬成粥饭,来维持艰辛的生活。(11) 标准的小农生活尚且如此,那些被称为水吞百姓的贫苦农民的生活就更不堪设想了。
幕藩领主为了剥削农民,把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剥夺了农民迁徙、变更职业、买卖土地等一切自由;还在农村实行五家联保制度,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以严格监视和限制。总之,农民生活的基本状况是,丰年苦不堪言,凶岁更是牛马不如。
尽管江户幕府对农民的统治和剥削十分严酷,但是由于长期和平环境以及幕府实行某些有利于生产的政策,江户前期社会生产力仍然取得明显的进步。实行兵农分离和石数制虽然加强了领主阶级的统治力量,但是,另一方面又意味着领主对农民生产和生活进行直接干预的松弛,意味着小农经营独立性的加强。江户前期,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向就是小农经营的成长和加强。检地和石数制使许多负担实物年贡的小农获得了本百姓的地位。所谓本百姓,是指有一定土地,负担年贡,并有资格参与村社用水和林野等管理权利的自耕农。一般以单婚制的小家族为生产单位,经营1町步左右的土地,是小农经营的典型形态。本百姓是村社的基本成员,也是幕藩领主剥削的基本对象。幕府为了确保对本百姓的统治,建立新的村社制度,村社设庄屋,组头和百姓代(合称村方三役)等村吏,管理村民并为领主征收年贡。本百姓以外,还有许多被称为“水吞百姓”、被官、下人等的下层农民,他们的独立性较弱,多数人不得不依附于本百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下层农民逐渐分化,有的成为本百姓,多数变成贫苦佃农。
适应小农生产的需要,17世纪后期出现了一种能深翻、耕作、碎土和锄草等多种用途的新式农具——备中锹。(12) 这种锹比起用牛马牵引的长犁更适合小农经营的需要。与此同时,脱谷、选粒以及灌田水车等新式农具也日益普及起来。以备中锹为主的新式农具的普及和应用,是小农独立生产的重要条件。在小农独立生产的基础上,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耕地面积成倍地增加。17世纪初,全国耕地面积大约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增加到300万町步,产量由1850万石增加到2609万石,即土地增一倍,产量增加四成。(13) 全国人口也由17世纪初的1800万人,増加到18世纪初的2600万人。(14)
在农产品中,稻米以外的旱田作物的增产最引人注目。由于农民生产的稻米绝大部分被领主当作年贡征收,而且法律限制农民食用大米,所以农民设法增产杂谷,以保证自己的食粮。他们在稻田里间种麦子,在旱田种植稗、粟、豆等作物。由于开发水田受地域等条件限制,且投工较多,一般小农无力开发。因此开发的新田以旱田居多。同时由于这些新耕地可以作为隐田而避开领主的年贡赋课,所以随着新田的开发,小农独立经营的势头日益加强。稻米以外的谷物生产的增加,不仅保证了农民的口粮需要,剩余谷物还可以转化为商品。因为,一方面谷物生产具有地方特点,各地和个人之间需要一定的交换,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领主对货币的需求日益强烈。为了增加货币年贡,领主自17世纪中叶开始准许农民买卖谷物以交纳货币年贡,这样,农民就逐渐地卷入商品经济的漩涡。(15) 旱田作物中,最重要的是以桑、茶、楮、漆和红花、蓝、麻(棉)等所谓“四木三草”为代表的商品作物的生产,由此促进了农村加工业的发展。这时,养蚕业已在丹后、丹波、美浓、信浓或关东西北部等地区普遍发展起来。茶的生产以山城、近江、伊势、伊祝、骏河为中心。楮为越前、长门、土佐等地的特产物,它们的种植促进了农村造纸业的发展。蓝以阿波,红花以出羽为中心。麻是武士礼服的原料,需要量很大。北陆、出羽生产的麻,以大和为中心制成麻织品。17世纪末,奈良有织机7600余台。棉花的种植在畿内的河内、摄津、和泉等地特别发达。在摄津国平野乡近1万人口的乡村,棉花的种植地占耕地的6—7成之多。许多农家从事棉织品的加工业。棉的增产还促进棉籽油制造业的发展。“四木三草”以外,菜种、生蜡、烟草的生产也在许多地区发展起来。菜种的栽培以九州中心,普及整个西日本。生蜡以筑前、筑后为主要产地,每年集中在大阪的生蜡80%来自筑前。据18世纪初幕府对全国的烟草生产额和耕地面积的调査,常陆国种植烟草的土地多达115余町步,产额173万斤。(16)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全国交通的发达(17) ,活跃了商品流通,促进了市场和都市的发展。作为西回航路起点的酒田港,在航路开发前住户1277家,开航后27年发展到2215户,增加76%。1683年,从春到秋入港船数达3000艘之多。越后新潟港,1679年入港船数3500艘,货物除稻米以外,还有大豆、小麦、粟、稗、木棉、绢布类以及红花、纸、蜡、漆、盐、铜铁类、烟草、酒、油、木材、鱼哲等等。(18) 随着农产品的商品化,农村加工业日益发展。据幕府对全国110个村的调查,到19世纪初,有20%—25%的农户兼营工商业。(19) 先进地区农村加工业的发展,吸引着周围农村的劳动者,遂使人口增加,村镇繁荣。另一方面,投放到领主城下町乃至幕府三大都的农民商品也日益增多。18世纪初,仅在大阪的各国专门商店就达一千八百余家,18世纪后半期达到居于压倒的优势。
农民商品经济力量的发展,日益危及领主经济。农民的商品增加,排挤领主的商品米的经营,致使领主的收入日减。如前所述,幕末时期领主收入只占全国总收入的37%,而农民(含地主在内)却占63%。另一方面,由于商品发达,领主的支出增加,货币流通量日益不足,因而造成领主的财政危机。领主为增加年贡收入,早自17世纪中叶就不得不准许农民买卖除米以外的杂谷和土特产物,以货币形式交纳年贡。到17世纪末,甚至不得不以抵押或有期出卖等形式变相地承认土地买卖。于是,幕府关于土地买卖的禁令等于有名无实。土地买卖必然引起农民的分化。一些农民通过土地买卖或开发新地而变成新地主,多数农民则变成无地或少地的穷苦佃农。与此同时,城市大商人乘机插手农村,兼并土地,经营农业商品,控制农村手工业,成为新兴的商人地主。这样,就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出现了一个中间剥削阶层——新兴地主,这个阶层与领主争夺农民的劳动果实,致使领主的权益日益受到削弱。自17世纪末叶起,封建幕藩制度走上了瓦解的道路。
我们知道,幕藩制领主经济的特点是,(1) 幕藩制的土地所有制体系,(2) 封建的小农经营——本百姓体制,(3) 以领主商品经济为中心的幕藩制市场结构。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独立的经济地位日益加强,从根本上动摇了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这是因为,第一,农业商业化和农民的小商品生产者化,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小农经营的特点。从事商品生产,必然接受市场规律的支配,而这种市场规律是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规律相矛盾的。所以,农民一旦卷入商品经济的漩涡,就必然对幕藩制经济基础起着瓦解的作用。第二,农民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使幕藩体制下的全国商品流通变质。甚至幕藩领主的商品流通中心大阪、江户、京都也在它的影响下,开始从幕藩领主的中心市场向国民性的国内市场转换。(20) 这样,就打破了领主对商品流通和国内市场的独占,由领主经济逐渐转变为国民经济。农民商品经济发展,引起农民的分化,一部分上升为地主的有力农民与领主争夺权益,而多数下降为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无力完纳年贡。另一方面,大商人也深入农村,兼并土地,成为商人地主。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幕藩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体系。最后,城市和农村商人,向贫困农民或农村手工业者提供生产资料,让他们在自己家内从事生产,然后包收全部产品,支付给他们部分工资。这种经营形式称为“问屋制家内工业”。问屋制家内工业,显然已不再是封建的手工业作坊,而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分散的手工工场了。这样,就在封建社会内部萌发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的进一步发展,就为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奠定了基础。
三
以上我们看到,江户时代幕藩领主对农民的统治是严酷的,农民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但是后来由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农民改善和提高了自己的经济力量。到了19世纪中叶,农民的商品生产已经普及到日本广大农村,农村加工业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并且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问屋制家内工业和手工工场。这时农村已不再是单纯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地,而变为小商品经济日益活跃的广泛场所,变为瓦解封建制度的阵地。由于“在幕藩制封建社会,城市(三大都、城下町等)是幕藩体制的一个支柱,因此导致幕藩体制崩溃的新的社会分工的形成,不是在城市而是在农村进行的。它的原动力是农村工业”(21) 。
广大农民从事小商品经济活动,汇成一股强大的小商品经济洪流,冲击着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长堤。发展商品经济,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正在这时,日本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西方列强的侵略,固然给日本人民造成灾难。但日本人民却利用侵略者输入的资本主义先进因素,适时地完成了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
综上所述,我们看出,19世纪中叶以前的日本农民与同时期的中国农民相比,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日本农民基本上完成了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第二,由此产生了新的思想和新的价值观念。当时中国农民大多还没有完成这种转化,他们依然束缚在孤陋贫乏的自然经济之中,思想观念陈旧,对新生产方式还没有积极要求。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后来中日两国农民的不同命运。
广大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小商品经济,是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必要条件。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关键:(1) 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小商品经济,(2) 小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22) 这就是说,资本主义不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直接产生的。从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经济,中间存在着一种小商品经济。小商品经济一方面瓦解封建经济基础,一方面为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创造必要条件。农民从自然经济的小生产者转化为小商品生产者,其生产必然以市场为前提,受商品经济规律所制约。这就意味着原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失去了它独立性,失去了超然于社会联系之外的性质”(23) 。同时,这种小商品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其基本趋势“是越来越多地使用雇佣劳动,建立资本主义作坊”(24) 。
有一种意见认为,封建社会农民究竟能够提供多少商品,取决于农民的富裕程度。这是值得商榷的。为了说明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封建社会内部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我们知道,为直接生活资料生产的剩余产品的商品化和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其性质是不同的。由剩余产品转化的商品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生产者自身和封建主的直接需要,而不是当作商品来生产的。因此,其“生产本身与整个……社会经营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毫无关系”(25) 。变成商品的只是剩余产品,而且绝大部分是到了国家或封建主手中才变成商品。这种商品,其生产、交换和流通过程都丝毫不改变现存生产方式,农民依然固我地循着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进行生产,而把绝大部分剩余产品当租税缴给国家或封建主,国家和封建主为满足需要,则把收来的剩余产品与商人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表示着流通过程和它的诸极——即进行交换的生产者自己——的独立分离。这诸极仍然不以流通为转移,像流通不以它的诸极为转移一样。产品在这里是由商业而变成商品的。商业在这里发展了产品到商品的转化,而不是所产商品的运动形成商业”(26) 。因此,这种商品经济并不是封建经济的对立物,而是封建经济的必要补充。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决不能把商品经济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些……它在封建制度下就存在过,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
由此可见,农民经济由自然经济转化为小商品经济,与其说是取决于农民的富裕程度,莫如说是取决于农民商品生产的性质。固然,农民一定程度的富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因为只有这样农民才可能提供更多的商品并扩大商品消费市场。但是,这种商品如果是以剩余产品转化成的商品,如前所述,它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性质。这种商品再多,也只能为商业资本提供发展条件,而商业资本的任何发展,“不能促成,也不能说明一个生产方式到另一个生产方式的过渡”。相反,“在商人资本仍然占着统治地位的地方,古旧的状态也就占着统治地位”(27) 。江户前期,领主的商品流通相当繁荣,而这正是幕藩封建制度十分稳固和昌盛时期,封建生产方式没有发生任何质的变化。其原因在于这时期的商品主要是由农民的剩余产品构成的,而不是商品生产。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自17世纪末叶起,日本农民从事小商品生产者日益增多,逐渐由自然经济转化为小商品经济,于是封建制度开始瓦解,并且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萌发创造必要条件,从而为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奠定了基础。
清朝农民和江户时代农民处境主要不同之点,就在于中国多数农民没有像日本农民那样完成由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清代,自耕农的人数很少,“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二三”(28) 。而广大佃农“终岁勤劬,所得粮食除完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仅堪糊口,最为贫苦”(29) 。独立经营的自耕农很少,广大佃农极为贫苦,自然无力提供较多商品和扩大商品消费市场。由剰余产品转化的商品则完全操在国家和商人手中,造成商业资本的恶性发展,农民非但不受其益,反而深受其害.在个别先进地区,虽然出现了一些自由的小商品生产者,甚至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是由于全国性的国民市场没有形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以致这些新出现的先进经济因素得不到长足的发展,甚至夭折。直到19世纪中叶,中国广大农村还没有形成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基础。因此,中国农民不可能像日本农民那样,在西方列强入侵时,积极利用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改造传统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完成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
马克思指出:劳动人民在再生产过程中,不但改变着客观条件,“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己,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30) 。江户时代的日本农民,正是在改变客观条件的同时,使他们本身逐渐获得了新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并产生了新的需要。为了实现这种需要,他们通过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其他各种活动去冲击着束缚他们的封建制度,促进其转变。19世纪,日本农民运动“进一步发展为以村中官吏为对象的要求‘社会改革’的暴动”(31) 。19世纪中叶以后,日本由于受到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人民群众的反封建运动,奠定了民族独立的方向。日本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虽然也直接反抗外国侵略,但斗争主要矛头是指向腐朽卖国的反动幕府。人民斗争本身虽然没有发展成为革命,但却成为倒幕的原动力,在幕府卖国政策没有实现以前,终于把它打倒。打倒幕府,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之后,日本人民一面积极吸取资本主义先进生产方式,一面积极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国家独立。经过一段斗争,终于如愿以偿。所以,日本人民的斗争具有使日本作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而开放的历史意义。
和日本农民相比,中国农民思想则比较守旧,还没摆脱传统的思想束缚。直到西方殖民主义者入侵时,广大中国农民还不具有改革古老落后的小农经营方式和接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震撼中外的太平天国运动所要建立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小农经济。《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以及“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小农平均主义的思想特征。反封建反西方列强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是当时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首要任务。而要完成这个任务,必须首先打倒腐朽反动的清朝政权。但是,义和团运动却提出了“扶清灭洋”的纲领。他们的斗争原则是“毋违朝廷法,灭洋人,杀赃官”。这说明中国农民对腐朽反动的清王朝尚缺乏本质的认识。既没有认识到清廷的反动统治是招致外国侵略的根源,也没有认识清廷所代表的封建小生产方式的落后性。正因为如此,他们一方面表现出对清廷的反动统治存有幻想,另一方面,不能把反对殖民侵略同引进资本主义先进生产方式适当加以区别,把正当贸易看作是侵略,把从事资本主义生产看作是违背祖宗章法,因而把侵略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加以拒绝和反对。这就使反抗外国侵略的斗争具有盲目排外的倾向。日本人民在反对封建幕府和外国侵略时,清楚地认识到了幕藩制度的反动性和腐朽性,因而把斗争的主要矛头首先指向幕府,在反抗外国侵略的同时,并不反对接受资本主义先进生产方式。而是把“西欧的冲击作为冲击而接受下来”(32) 。这样,不仅掌握了斗争的主要方向,也一定程度地争取了外国的中立,孤立了幕府,从而使倒慕运动和摆脱外国侵略较为顺利地获得了成功。而中国人民反封建和反抗外国侵略的斗争,得到的则是相反的结果。
和日本封建城市一样,中国封建城市也是封建专制统治的有力支柱。因而导致封建制度崩溃的新的社会分工的形成,主要不是在城市而是在农村。但直到19世纪中叶,我国农民大多还没有实现由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过程,广大农民仍然生活在孤陋贫乏的自然经济之中,思想观念还没有从旧的传统中解放出来,对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没有感到切身的需要。因此,中国农民在反对西方殖民主义侵略的斗争中,虽然表现了可歌可泣的伟大斗争精神,但具有盲目排外思想,拒绝接受资本主义的任何先进因素。这就不可能利用资本主义先进生产关系去清除封建关系,又因为没有打倒清朝政权,而让封建制度继续存在下去。因此,中国也就难以逃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悲运。
(作者孙义学,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原文刊于《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1) 《列宁全集》第8卷,第176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54页。
(3) 中村哲:《日本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前提》,《日本史研究》总第83号,第41页。
(4) 高桥幸八郎:《日本近代史要说》第2章,第1节,东大出版会,1981年版。
(5) 中村哲:《日本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前提》,第41页。
(6) 中村哲:《日本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前提》,第43页。
(7) 胁田修:《近世封建社会的经济构造》,第304页。
(8) 据平野义太郎研究,幕末在全国农业总收入中,幕府只占37%,地主占28%,其余35%为农民所得。见《日本资本主义社会的机构》第28页。
(9) 《日本经济大典》第13卷,第336—339页,幕府老中松平定信的《国本论》摘要。
(10) 玉川治三:《日本农民史》,第450—451页。
(11) 玉川治三:《日本农民史》,第461—463页。
(12) 一种带有三—四个铁齿,与木柄成60—70度角的农具。
(13) 原田伴彦:《日本封建制下的城市和社会》,第150页。
(14) 永原庆二:《日本经济史》,岩波书店1980年版,第210页。
(15) 古岛敏雄:《近世经济史的基础教程》,第273—275页。
(16) 原田伴彦:《日本封建制下的城市和社会》,第154页。
(17) 江户幕府整备全国水陆交通,陆路以江户为中心,修筑通向全国的五条翰道:即东海道、中山道、日光道、甲州道、奥州道。海路也以江户为中心,分为东回航路与西回航路。
(18) 原田伴彦:《日本封建制下的城市和社会》,第153—156页。
(19) 山口和雄:《日本经济史讲义》,第51页。
(20) 中村哲:《日本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前提》,第43页。
(21) 中村哲:《日本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前提》,第42页。
(22) 《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7—898页。
(24) 《列宁全集》第3卷,第310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5页。
(2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66年版,第367页。
(27)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66年版,第366页。
(28) 方苞:《请定经制劄子》,《方望溪先生全集》下,集外文卷一。
(29) 《心政录》卷二。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94页。
(31) 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中译本)第135页。
(32) 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中译本)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