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的核心地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 道德律的核心地位

我们在上一节中已经证明,心灵(自我、灵魂)在本质上就具有道德性。这样,在实践领域讨论“灵魂不死”的通途已经打开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因为在上一章中可以看到,在理论领域中对该问题的讨论,终结于一种中立性的思想可能性之中。康德的结论是:我们既不能如唯理论般申认,也不能像经验论般否认“灵魂不死”。这样,他就将自己的理论态度维持在苏格拉底式的审慎之中:我唯一知道的是我一无所知。但他在理论上的中立并不代表着:他在实践上对此也不置可否。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就已明确地说道:“如果这三个命题(引者注:指“意志自由”“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对我来说根本不是知识所必需的,而仍然被我们的理性迫切地推荐给我们,那么它们的重要性真正说来也许必定只关涉到实践的东西。” (37)  而且,我们在本章开头就已提及,唯理论与经验论在这三个问题上之所以产生激辩,就缘于道德和宗教的考量。由此,康德同样从这一角度切入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谈论:“如果意志自由,如果有上帝和一个来世,那么应该做什么?” (38)  这也就是说,关于三个问题的讨论最终必须落实到“应该做什么”之上,因为它们并不属于我们“能够知道”的内容。因此,“灵魂不死”在批判哲学中也必须从“应该做什么”开始谈起,才能获得它最合适的位置。

众所周知,回答“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正是康德整个实践哲学的工作之所向。但如果我们被允许略过其中丰富的内容(这些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有着精细的讨论),那么我们可以将他的回答简要概括如下:按你作为理性存在者(Vernunftwesen)的本质(Wesen)行事。 (39)  试问理性存在者的本质是什么?它就是他反复强调的普遍必然性。于是,他得出了那条著名的纯粹实践法则(道德律):“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40)  所以,依据康德的观点,我们理应依照源出于自己理性本性的道德律而行动。因为如前所述,它所要求的只是:我们的行为任何时候都必须合乎理性所包含的普遍必然性,亦即普遍立法的形式。在此意义上,道德律是纯粹的形式性法则,因而并不给人以实际的道德信条(譬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它其实已经指明了人之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也即可否普遍化。用康德的原话说就是:“问问你自己,你所计划的行动如果按照……自然的一条法则应当发生的话,那么你是否能将它(引者注:指计划的行动)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 (41)  在此,行动对自然法则的“依照”,正是指它对自然法则的普遍必然性的接受。因此,在康德看来,行动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在于:能否如自然法则一般“放之四海而皆准”——更确切地说,对所有人都行之有效。概言之,人理应依照本自具有的道德律行事,而后者要求的无他,只是一种普遍必然性。就此而言,心灵(自我)的道德性实际上植根于人心中的道德律。

所以,毋庸置疑的是,道德律是康德实践哲学的中心概念。由之,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他在实践领域中对“灵魂不死”的论证也与它息息相关。但需要提示的是,康德在其中所采纳的论证,不再是为了寻求唯理论意义上的“独断性知识”,而是为了将“灵魂不死”树立为实践理性的“信仰”。换言之,“灵魂不死”是从理性中自然生长起来的道德信仰,而非经验论所宣称的隔绝理性的天启式信仰。在此意义上,康德依然是安瑟伦“信仰寻求理解”这一著名原则的追随者。(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刘易斯·怀特·贝克(Lewis White Beck)的研究,在批判哲学的著述中总共包括三个不同的灵魂不死论证。《纯粹理性批判》包含了如下两个最终被康德抛弃的论证:“其一是一个类比性的证明,即每个器官都适合于它的特定功能,并且我们‘人类的禀赋’是如此地超出了‘此世生活’的功利所限,以至于它的特定功能和命运都不能限定在它的肉身存在之上。另一个是对至善直接必要的灵魂不死之悬设,没有这个悬设,‘德性的诸高尚的理念虽然是赞许和惊叹的对象,但却不是决意和实行的动机’。第一个是康德敬重和推许的目的论论证的范例……第二个论证是与自律学说不相容的,并在应受的遗忘中消逝了。” (42)  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则给出了第三个论证,亦即那个广为人知却又颇受争议的“道德论证”。在贝克看来,它是“简洁明了的论证典范” (43) 。应该承认,贝克对康德这三个论证的归纳是十分准确的。不过,在我们看来,贝克的上述归纳依然忽视了这三个论证中一脉相承的实践特征。因为道德律在这三者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康德对“灵魂不死”的讨论与道德律的相关性正是我们在上文所强调的。下面,我们就对这三个论证进行逐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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