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于意志他律的至善悬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陷于意志他律的至善悬设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在《纯粹理性批判》“先验方法论”部分出现的第二个论证——“对至善直接必要的灵魂不死之悬设” (54) 。贝克认为,该论证之所以被康德放弃,因为它“是与自律学说不相容的,并且在应受的遗忘中消逝了”  (55) 。众所周知,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出现的第三个论证,同样是作为“对至善直接必要的灵魂不死之悬设”而出现的。相对于更著名的第三个论证,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行给出的第二个论证有何特殊之处呢?如上所述,贝克的答案是:“它与自律学说的不相容性”。正由于它的不相容性,康德才对之加以改动,并在《实践理性批判》里给出了与自律学说相容的第三个论证。贝克的这一判断是否正确呢?我们下面将集中考察这个问题。

依照上述贝克的判断,第二个和第三个论证虽然都是“对至善直接必要的灵魂不死之悬设”,但两者的区别在于:与“自律学说”相容与否。那么,这个“自律学说”是指什么?它在康德哲学中又有何地位?我们知道,批判哲学的两大任务是分别为知识和道德奠基。如果说先天综合判断是他为知识奠基的最高原则,那么自律(Autonomie)(意志自律学说)就是他为道德奠基的最高原则。“意志自律”是指“意志自己立法、自己服从”。而意志自己所立与服从之法为何呢?正是道德律。“因此道德律所表达的,无非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 (56)  所以,对康德来说,意志自律就意味着对道德律的服从。因为如前所述,道德律只是要求,规定我们意志的准则同时拥有普遍立法之形式,亦即上述“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 (57) 。但实际上,这个普遍立法的形式条件才是意志自身唯一拥有的。由之,意志自律的真实意味在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 (58) 。换言之,如果意志是自律的,这也就等于说:它拥有普遍立法的特性。这是为何呢?这是因为:“如果意志在它的准则与它自己的普遍立法的适宜性之外的某处,从而超出它自身,在它的某个客体的性状中,找寻理应规定它的法则,那么在任何时候都将出现他律(Heteronomie)。” (59)

因此,倘若在贝克看来第二个论证与康德的自律学说不相容,那么这就意味着:该论证实际上引入了“他律”,故而与康德视为道德最高原则的“自律”相冲突了。在某种意义上,贝克的这一判断是颇具洞见的。事实上,一直到《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自律学说才清晰地呈现出来。 (60)  而从《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方法论”部分中可以看出,那时的康德对该学说还没有充分的自觉。他只是在其中这样说道:“因此,没有一个上帝和一个我们现在看不见但却希望着的世界,德性的诸高尚的理念虽然是赞许和惊叹的对象,但却不是决意和实行的动机,因为它们并不实现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来说都是自然的、并通过同一个纯粹理性先天规定的、必然的全部目的。” (61)  

对于上面这段话,赫费作出了如下分析:“他(引者注:指康德)……区分了承认的两个阶段,一个是单纯评判的阶段,即评价(‘赞许和惊叹’),一个是执行的阶段,即贯彻(‘决意和实行’)。然后,他把道德律的‘纯粹性’只归于评价,并将德性的实行与对于一个由上帝创立的、与幸福成比例的世界结合起来……因此,道德意志只有与第一个承认阶段相一致才是自律的,而它在第二个阶段由于他律的要素变得不纯粹了。虽然道德律本身是独立于动机的,但在道德行动的驱动中却出现了对全能上帝的考虑,也就是说残余的外在影响。直到在《奠基》和第二批判中,康德才清除了这一影响。” (62)  赫费的上述解读是比较深刻的。因为康德的确只是在单纯评判的阶段(“赞许和惊叹”),才谈到德性的纯粹性和意志的自律,但在执行的阶段(“决意和实行”)就必须引入“一个上帝和一个我们现在看不见但却希望着的世界” (63) 。这样,道德行为的实施就不可避免地陷于他律了。在此,这个我们现在看不见却希望着的世界就是“灵魂不死”的意思。因此,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恰恰以为:单纯的道德律或意志的自律只是我们赞许和惊叹的对象,而我们在道德上决意和实行的动机就必须在道德律之外再加上“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很明显,这和之后在《奠基》中和第二批判中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因为他在那里坚决要求:道德的唯一动机必须建立在意志自律的唯一法则——道德律之上。由之,在第二批判中,“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只是被设定为实现“至善”(das höchste Gut)的必要悬设,但两者并不具备对道德动机的直接影响。与之相对,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上述两者虽然也是作为实现“至善”的必要悬设而出现,但它们对道德行为的动机有着直接的规约性。正是这种“僭越”的规约性,使得贝克和赫费都认为:康德在此对道德的规定和他随后大肆鼓吹的“意志自律”学说相违背。事实证明,他们的这一判断确实是合理的。由此观之,在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中,“灵魂不死”所处的位置并不相同。在前者中,“灵魂不死”对道德行为的动机有着直接影响;但在后者中,这种影响就被消除了,进而它只关涉道德完满性的实现,亦即“意志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 那么,为何在两者中会呈现出这种差别呢?其实,这源于康德在其中对“至善”概念理解的逐步深化。正是这种深化,使得他在第二批判中更清晰地界定了“灵魂不死”的位置。(https://www.daowen.com)

我们知道,“至善”概念在批判哲学中是非常重要的。在第一批判中,他就对它作出了如下规定:“我把这样一种理智的理念称之为至善的理想,在其中,与最高幸福结合着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是世上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这幸福与德性(作为配享幸福的)处于精确的比例中”。 (64)  所以,“至善”就是德性和与之成比例的幸福的统一体,是“纯粹理性最后目的之规定根据” (65) 。换言之,它是理性存在者所寻求的终极目标。这是为何呢?这是因为:“在努力变得有德的时候,一个道德主体事实上也在努力达到受道德律规定的幸福……一个道德努力的客体包含了德性与幸福两者。最终,一个人力求完善的德性和与之适合的幸福,亦即至善。” (66)  

现在的问题是:一个人如何实现这种“至善”?在康德看来,“这只有在理知的世界中,在一个智慧的创造者和统治者之下才有可能” (67) 。 这是由于:“理性看到自己要么必须假定这样一个创造者和统治者,连同在我们必须看作来世的这样一个世界中的生活,要么它就必须把诸道德律(die moralische Gesetze) (68) 看作空洞的幻影,因为诸道德律的必然后果(理性把这后果与道德律连接起来)没有这种预设就必然会取消。因此每一个人也会把诸道德律视为命令,但如果它们不是先天地把相应的后果与它们的规则连接起来,因而具有预兆作用和威胁作用的话,它们就不会是命令。” (69)  这段话表明:康德在第一批判中就已认定,至善的实现需要“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死”的预设。不过,在那时的他看来,只有接纳这两个预设,道德律才不会沦于空洞的幻影,因而对我们产生实际效果,亦即对我们有预兆作用和威胁作用。这也就意味着:道德律自身还不足以实现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因而在第一批判中,对道德行为的终极推动必须另加上述两个预设。如前所述,康德的这一观点不合乎在《奠基》和第二批判中更为成熟的自律学说。在第三章的第二节末尾可以看到,早在前批判时期的《一位视灵者的梦》中,他就鲜明地拒斥了将有德生活的动机奠定在来世的酬报之上。因为一个高尚心灵(灵魂)的动机必然在自身之内,而绝不能到来世去寻求。否则,那些只因来世幸福而假意行善的人,就必须算入“高尚者”之列了。然而,在第一批判中,他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这一早先的观点。因为道德行为的动机被加入了“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死”。这一点恰恰是《一位视灵者的梦》这篇早期著作所不赞同的。这样看来,他在此的失误是很明显的。

总之,在第一批判中,康德虽然已经意识到,至善的实现需要“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死”两个预设,但他似乎还缺乏这两者与道德律关系的明确界定。这突出地表现在:两者给予道德律和道德动机的影响没有被合理地评估,以至于道德律自身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了。在此意义上,贝克把在第一批判中对“灵魂不死”的第二个论证判为失败是合理的。因为在整个至善体系的结构中,“灵魂不死”施于道德律的“过强影响”是不恰当的。而在《实践理性批判》里,两者的关系就得到了更合适的规定,至善内部的结构也获得了更清晰的表述。这造就了批判哲学对“灵魂不死”的第三个,亦即最著名的道德论证。该论证是康德在灵魂不死问题上最具代表性的陈述,也是后世学者争论的焦点所在。我们现在就进入这最后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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