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意志自律兼容的至善悬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 与意志自律兼容的至善悬设

如前所述,康德的第三个与第二个论证都基于为实现至善而悬设灵魂不死,但两者的差别在于与“自律学说”相容与否。现在,第二个论证之所以不成立,正由于它与《奠基》和第二批判中所高扬的“意志自律”不兼容。因为“自律”所要求的是:道德律——那条纯粹的形式化实践法则,必须成为人之意志唯一的规定根据(Bestimmungsgrund)。也即是说,道德行为的动机必须是道德律本身。任何其他经验性的因素[偏好(Neigung) (70) 或自身幸福]或超验性的因素(“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都应该被排除在外。而第二个论证的失败正因为如下一点:它虽然正确地排斥了经验性的因素(偏好或幸福),但却将至善内部的“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接纳进对道德行为动机的考量。这就使道德行为的动机、亦即意志的规定根据无法维持为“自律”,而变成在至善名义下的“他律”了。与之相对,在第二批判中,康德显然已意识到了自己在第一批判中所犯的这一错误。他明确地说道:“道德律是纯粹意志的唯一的规定根据……因而尽管至善是一个纯粹实践理性、亦即一个纯粹意志的全部对象(der ganze Gegenstand),但它却并不因此就能被视为纯粹意志的规定根据。” (71)  所以,在第二批判中,“道德律”相对于“至善”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优先性。也即是说,至善作为德福一致的完满整体是人之意志的全部对象,但在任何时候,道德律都必须是意志唯一的规定根据。因此,于人而言,首要的是作为其意志之规定根据的道德律,然后才谈得上作为意志之全部对象的至善。

当然,道德律并非异于至善的东西,毋宁说它“作为至上条件也已经被包括在至善概念中了” (72) 。易言之,遵循道德律与追求至善对人来说是一致的,因为道德律是至善概念的至上条件。这就意味着:只有在遵循道德律的条件下,人才有资格去追求至善。但有资格去追求至善,并不代表直接能实现至善。如前所述,至善意味着最完善德性和最高幸福合比例的统一体。而这种统一单靠道德律是无法实现的。正是这一点使康德在第一批判中意识到:他需要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的预设(Voraussetzungen)。不过,在其中,他只是泛泛地将至善的实现与上述两个预设勾连起来,并未作出更深入的说明。但在第二批判里,他就清晰界定了两者与至善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性与幸福的对应关系:对人来说,德性的完满实现需要“灵魂不死”,而与之相匹配的最高幸福则有赖于上帝的赐予。这样,康德对“灵魂不死”的最后一个论证就“浮出水面了”。也即是说,在第二批判中之所以出现“灵魂不死”的悬设(Postulat),是因为德性的完满性所需。那么,这一完满性所指为何呢?康德认为,它就是“意志与道德律的完全的适合” (73) ,亦即“神圣性” (74) 。对此,格海纳认定,这种神圣性就是人格性的神圣性。 (75) 这一判断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上一节可以看到,人格性意指着遵循道德律的“绝对主体”。因此,人格性的神圣性就等同于对道德律的绝对服从。但这种“绝对服从”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所以,人格性的神圣性——意志与道德律的“全适状态”,“是任何时候在感官世界中的理性存在者在其存有的任何时刻都不能做到的完满性” (76) 。 

但是,这种德性的完满性作为至善的第一个要素,“仍然作为实践上的而被必然要求着,所以它只是在一个朝着那种完全适合而进向无限的进程中才会遭遇到,而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是有必要假定这样一个实践的进步作为我们意志的客体的” (77) 。但在康德看来,这种实践进步只有在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人格的无限延续的悬设之下才是可能的,而这个悬设也就是“灵魂不死”。 

现在,康德关于“灵魂不死”的终极论证已经展现出来了。贝克将此论证归纳为如下六步:“1. 至善是意志的必然客体。2. 神圣性或意图之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是至善的一个必要条件。3. 神圣性无法在一个感性的理性存在者那里被发现。4. 神圣性只有在一个无限的进程中才能达到,并且,因为需要神圣性,这个朝向它的无限进程就是意志的真正客体。5. 这一进程唯有在理性存在者的人格能永恒持续时才是无限的。6. 因此,至善只有在‘灵魂不死的假设’之上才可能实现。” (78)  贝克的这一归纳是精当的。如前所述,至善作为德福一致的整体是人之意志的全部客体。而德性的完满性或神圣性,亦即意志与道德律的完全符合,必须视作至善的首要组成部分。但现实的境况是:这种完满性或神圣性虽然为人的意志所必需,却不可能在人这样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得到实现。于是,我们“理应相信”,即便人可见的肉身会朽坏,但其不可见的心灵(灵魂)却将永存。因为只有这永存的心灵(灵魂)才保证了:人可以不断荡涤自己的感性污浊,以便在无限进程中绵绵修善、稳步提升,实现与道德律的“全适”。

康德对自己关于“灵魂不死”的最后论证是颇为满意的。他这样写道:“关于我们本性的道德规定的这一命题,即只有在一个无限行进的进步中才能到达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具有最大的用处……缺少这个命题,要么道德律就会完全不配有它的神圣性,因为人们要么把它矫饰为宽纵的(宽容的),以适合于我们的惬意,要么就把自己的天职、同时也把自己的期望绷紧到某种无法达到的规定,亦即一种所希望的对意志之神圣性的完全获得,而迷失在狂热的、与自我认识完全相矛盾的通神论的(theosophisch)梦幻之中,通过这两者,所阻碍的只是那种不停息的努力,即努力准确而彻底地遵循一种严格而不宽纵、但却并非理想化而是真实的理性禁令。对于一个理性的、但却有限的存在者来说,只有从道德完善性的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无限进程才是可能的。” (79)  (https://www.daowen.com)

所以,在康德看来,“灵魂不死”之所以为道德律所必需,是为了将道德律的作用“落到实处”。如前所述,道德律是出于理性的纯粹实践法则,故而对人这样的“感性的理性存在者”具有强制作用。而这种强制作用就意味着:人虽然“应该”服从道德律,但受困于自己的感性而不可能轻易达成这一要求。因此,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不懈精进的道德努力。而这种努力就集中体现在灵魂不死所代表的绵绵修善的无限进程之中。换言之,道德律无疑对意志有着直接的规约性。进言之,它在理性的普遍必然性之中,直接规定着人的实存。 (80)  然而很明显,此种规定在任何时候都远远超拔于人的感性之上。在面对如此超拔的道德律令时,一个在现世中生活的人稍有不慎和惰怠,就有可能或在假意尊崇道德律的名下肆意妄为,或如施威登贝格一般陷入神秘而狂热的通灵迷梦。要想避免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就必须在伦常日用之中严格和彻底地遵循道德律。但由于人在本性上是重浊的,与道德律天然的纯粹性之间有着无可弥合的差距,因此人需要一个不断纯化自己的过程,亦即向道德完善性无限进阶的过程。而这种道德的无限进阶必然远超出短暂的此生。在此意义上,灵魂不死悬设乃成必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的,“灵魂不死”作为悬设并非在知识的意义上获得证成,而只能视作纯粹实践理性的信仰。这一信仰意味着:“如果承认这个纯粹道德律作为命令……毫不松懈地约束着每个人,一个正直的人就完全可以说……我的延续是无穷的,我持守这些并且非要有这种信仰不可。” (81)  因此,“灵魂不死”作为实践理性的信仰就是基于道德律的信仰。换言之,一个人只要承认心中的道德律,就不可避免地意识到对自己心灵(灵魂)永存的需要,亦即“一个在绝对必要的意图中的需要” (82) 。因为他(她)只有相信自己是永存的,才能期许自己企及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

这样看来,康德心灵哲学的最终趋向是实践理性的信仰。这一发展趋势符合批判哲学的内在精神。在调停了唯理论和经验论关于“心灵”的思辨性争论后,他将心灵观带到了实践领域中。上述三个与道德律紧密联系的论证也确证了这一点。因此,从批判哲学的发展逻辑来看,他的处理无疑是恰当的。“灵魂不死”作为实践理性的信仰是顺理成章的。不过,他的这一处理并未“顺理成章”地为世人所接受。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心灵(灵魂)观念代表的“道德进步的无限进程”到底所指为何?这一问题正是本章下一节所要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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