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

马克白斯在1040年杀死邓肯一世的事件,是苏格兰历史上的一场公案,围绕这一事件的斗争,在苏格兰历史上有重要意义;而且由于莎士比亚写有悲剧《马克白斯》,这个人物就更受人们注意了。本文拟通过探讨事件表现在继承制上的情况,以说明他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

一、 历史概况

苏格兰在不列颠群岛北部。苏格特人原居日后称为爱尔兰的东北部,于501年渡过北海峡,跨海建立达雷阿达(Dalriada)王国,苏格兰之名即得自苏格特人。843年,肯尼思·马克阿尔平(Kenneth MacAlpin)建立阿尔巴(Alba)王国后,在马尔康二世(Malcolm Ⅱ, 1005-1034)时,改称苏格兰王国。苏格特人是凯尔特人的一支,到来后与原住民匹克特人融合,凯尔特人的风俗习惯盛行于苏格兰。

苏格兰王国在11世纪初的领土并不全同于现在的苏格兰。其最西北部的奥克尼和外赫布里底两群岛和凯斯莱斯在属于诺曼人的挪威人之手,统治者称为亚尔(jarl,相当于日后的伯爵)。北部和西部则分为七个摩尔马尔区,由摩尔马尔(mormaer,相当于日后的伯爵)统治,他们其实是传袭酋长,不过对国王称臣纳贡而已,其中摩雷(Moray)和罗斯(Ross)的摩尔马尔历来就宣称有继承阿尔巴(后为苏格兰)王位之权 (1) ,而马克白斯正是这两个地方的摩尔马尔。至于在南部,则苏格兰国王控制的肯勃兰(Cumberland)伸到了苏格兰,但在其他地区,其统治尚未达到日后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边界退德河(Tweed R.)。当时王国的中心尚在较北的圣安德鲁斯(St. Andrews)和阿伯丁(Aberdeen)一带,较南的洛西安(Lothian,福尔斯河与克莱德河地区)还不是中心。1016年,丹麦王卡纽特建立了据有挪威、丹麦、英格兰的海上大国,苏格兰国王不得不对他称臣。

苏格兰没有经过奴隶社会,所以地方统治者实即传袭酋长。10世纪时开始封建化,但进展缓慢。11世纪初由于国王向卡纽特称臣,王室同南面的关系密切了,有不少诺曼人来到苏格兰,成了封建主。马克白斯与邓肯一世的冲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它反映了长期以来反对封建化和推进封建化的矛盾、较落后地区与较发达地区的矛盾,而这场冲突则通过争夺王位表现出来。

二、 原有的继承制

要明了这场冲突为什么以争夺王位的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弄清楚苏格兰的王位继承制及其变化。

苏格兰原有的王位继承制称为“平行制”(collateral system),即凡属马克阿尔平的后代,都有继承权,而且不分主支与旁支,地位完全平等,交替继承。

但是,第一,国王仍须由选举产生。当时既然已过了氏族社会阶段,进入阶级社会,建立了国家,一般说来,王位已由男性继承(女性未丧失继承权,见后文)。不过凯尔特人的“酋长选举法”(Law of Tanistry)仍然保存。过去在氏族社会时,酋长、氏族长当然由选举产生。后来建立了国家,国王也是选举的。自马克阿尔平以后,除一个人例外,其他国王都是他的后代,然而形式上仍须经贵族选举。到10世纪时,成了由国王召开选举会议,通过其指定的继承人的情况,但选举会议还是非举行不可的。

第二,继承仍从母系数而不从父系数。由于母系氏族社会因素的影响很强,所以即使在马克阿尔平以后,继承仍是从母系数而不是从父系数的,国王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是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或者叔父、侄儿等,但就不能是自己的儿子,因为按照当时的观念,母子是最亲的(这是由于原来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母子在同一氏族,而父子不在同一氏族之故),因王死时,须将王位还给最亲的人——母亲(在世与否无关),而由母亲传给最亲的人——另一个儿子(因母子在同一氏族,不得外传之故)。贵族的传袭也是这样。这个原则在选举时大家都不能违背。其结果是只要有男性,这种从母系数而不从父系数的继承制,必然表现为兄终弟及制。

现将苏格兰王系列表如下:

图示

注:此表据马凯(Robert L.Mackie):《苏格兰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Scotland),伦敦,1947年,第57页。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马克阿尔平的两个儿子先后继承,成为兄终弟及的状况。唐纳德一世无后,这一系绝,他传了侄儿康士坦丁一世;而康士坦丁一世由其弟艾德继承,又是兄终弟及的状况。但艾德传侄唐纳德二世而不传子,其子康士坦丁二世的王位则是从兄唐纳德二世传给的。同样,康士坦丁二世也不传子,而传了从侄马尔康一世;他也不传子,而传了再从兄弟英杜尔夫。英杜尔夫死,传了马尔康一世之子、再从侄达布。达布死,传了远房兄弟库伦;库伦死,传了远房兄弟肯尼思二世(见后文)。

这样的兄终弟及制,比我国商朝更为典型。 (2)

三、 事件的史实

(一) 表现在继承制上的冲突(参附表)

随着社会的发展,10世纪时已开始封建化,这样,旧的平行制的继承制度出现了问题,因为封建化是要求父死子继的。马尔康一世(943—954)、达布(962—966)和库伦(966—971)都为仇敌所杀,很可能是因他们要改变继承制而为反对者加害的。马尔康一世可能是为拥护其再从兄弟英杜尔夫的人杀的,达布可能是为拥护其远房兄弟库伦的人杀的,而库伦则可能是为拥护其远房兄弟肯尼思二世的人杀的。所以表面上继承制没有变,但事实上从马尔康一世起的两代五个国王中,有三个是被杀的(另肯尼思二世之死见下文)。这表明因封建化的开始,导源于母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不能适应了。

到了肯尼思二世(971—995),就正式提出改变继承制度的问题。据福尔顿记载:“肯尼思王希望他的国家自古以来的王位继承法予以废除,因该法已使前此诸王的统治陷于混乱状态;还希望在每个国王之后,其合法的后裔(offspring)较之其余的人有优先继承权。他自己有个赫赫有名的儿子名叫马尔康;他竭尽各种努力以期能选定其子继承王位。因此,除少数拥护旧继承法者之外,他取得了所有首领(chiefs)的赞同,并发布命令:自兹以降,每个国王驾崩时,应由其子或女、其侄或侄女 (3) 继承;或其亲兄弟或亲姐妹继承;或者,简言之,由故王身后尚存的与他血统最近的人继承,即使只是出生一日的婴儿;因为人皆云:不论国王如何幼小,臣民都须对之忠诚;而此后遂不复有与此相反的继承法再付诸实施了。” (4)

图示

注:① 据狄金逊等编(William C, Dickinson et al. ed.):《苏格兰史史料卷一》(A Source Book of Scottish History, Vol.1),爱丁堡,1952年,第30页。

② 图例△为仇敌所杀,可能即为拥护其继承者所杀。‖表结婚。

③ 马凯书中作格里克(997—1005),系达布之孙,与此不同。

④ 本表次序数较前表少1,系因摒约查伊德不计之故。

这段记载有几点值得注意:(1) 肯尼思二世指出旧的继承制出了问题。这是事实。(2) 他说的新平行制的继承制就到亲兄弟姐妹,而把从兄弟、从叔侄以远的亲属全排除于继承之外。换言之,他把他所属的马尔康一世的一支作为主支,唯有这支有继承权,而把英杜尔夫一支作为旁支,不再有继承权了。这样除女性能继承的一点以外,便与我国商朝的继承制相似了。(3) 改变旧平行制不过是手段,因为一下子要改为父死子继办不到。所以才以改变继承制为手段,把过去不能继承的儿子提到继承的首位,为父死子继开辟道路,也就是为他的儿子马尔康开辟道路。这才是目的。(4) 即使作这样的改变,也遭到少数拥护旧继承制度者的反对。

至于福尔顿讲的“此后遂不复有与此相反的继承法再付诸实施”的情况,显然不符史实,而拥护旧继承制的人也不是少数。肯尼思二世在选举会议上强行通过新平行制后不久,便突然死去,很可能是被杀的。他的儿子马尔康也没有被选为王,被选的还是另一支的库伦之子、肯尼思二世的远房侄康士坦丁三世(995—997)。两年后,他为达布之子、肯尼思二世之侄肯尼思三世(997—1005)所杀,王位才又回到马尔康一世的那一支。这些在表现上还是旧的继承制,由两支交替继承,但实际是通过残杀实现的。1005年,肯尼思二世之子杀掉从兄肯尼思三世,称马尔康二世(1005—1034)。只是到了这时,他才当上国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维护旧平行制与肯尼思二世的通过新平行制争取开辟父死子继的道路的斗争,多么激烈、残酷!而更激烈、残酷的还在后面呢!

(二) 马克白斯和邓肯一世事件始末(参附表)

要弄清这次事件,只有分析有关当事人的继承关系。尽管有些细节不清楚,但大的轮廓还是清楚的。

1. 邓肯一世(https://www.daowen.com)

马尔康二世无子,女儿贝托克出嫁后,死在父前。当马尔康二世死时,把王位传给了贝托克之子,称邓肯一世(1034—1040)。这种传位给外孙的做法,只能用封建的继承制来解释,因为根据西欧封建继承制,在无子时可通过女儿血统传给外孙。但这显然不符合苏格兰的平行继承制。

2. 马克白斯

其母可能是马尔康二世的姐妹,因而他是马尔康二世的外甥。按照肯尼思二世的新平行制,继承顺序为子、女、侄、侄女、亲兄弟、亲姐妹。马尔康二世无子,女早故,马克白斯应是最有继承权的(外甥相当于侄),何况他是摩雷和罗斯的摩尔马尔,而这里的摩尔马尔,是历来就宣称有继承苏格兰王位之权的。

3. 格鲁阿赫

她的第二个丈夫是马克白斯。关于她有两种说法。一说其母波得希可能是马尔康二世的姐妹。这样,按新平行制,格鲁阿赫的继承权只应排在马克白斯之后,因是马尔康二世的外甥女(相当于侄女)。她的第一个丈夫是摩雷和罗斯的另一个摩尔马尔,也是历来就宣称有继承王位之权的。

另一说是其母波得希是肯尼思三世之女,马尔康二世的从侄女。这样其母在新平行制中无继承权,当然更轮不到格鲁阿赫,因为她已是马尔康二世的从外孙女(相当于从孙女)了。但按照旧平行制,波得希是达布的孙女,达布这一支与肯尼思二世一支,甚至还有库伦一支,都有继承权,因不分主支、旁支。库伦一支在康士坦丁三世于997年被杀已绝;马尔康二世无子,女早故,则应看成已绝,王位便应落到波得希身上,因其他两支都绝了。她可能有个儿子早死了,弄得清楚的是有格鲁阿赫这个女儿,所以只能传给她了。

这里有个问题,如把波得希当作肯尼思三世之女,则格鲁阿赫是其外孙女。1005年肯尼思三世被杀时,有的书还提到其子格里克(Giric)也被杀 (5) ,则格鲁阿赫的外祖父和舅父都是马尔康二世杀的;而在马尔康二世死的前一年,即1033年,又把其母波得希杀掉,同时其侄儿(波得希的婴孙)也可能被杀了。看来马尔康二世是要把肯尼思三世这一支斩尽杀绝的,格鲁阿赫仅因是有势力的摩尔马尔(其前后丈夫都是摩雷和罗斯的摩尔马尔)的妻子才得幸免于难。如把波得希当作马尔康二世的姐妹,则格鲁阿赫也有母亲和侄儿被杀。所以无论哪种情况,格鲁阿赫与马尔康二世是有杀亲之仇的。而现在仇人又违反平行制,将王位传给了外孙邓肯一世。格鲁阿赫恨透了马尔康二世一支,这点在莎士比亚的《马克白斯》中有反映,剧中的马克白斯夫人比马克白斯更坚决地要杀掉邓肯一世,是符合历史真实的。

4. 卢那赫

他是格鲁阿赫和她第一个丈夫的儿子。按新平行制,继承权排在紧接其母之后;按旧平行制,他这一支也有继承权,而邓肯一世则因母死于他的外祖父之前,在新旧平行制中都没有继承权。

从上面分析,可知格鲁阿赫与马克白斯(他早已是摩雷和罗斯的摩尔马尔)结合的重要意义。这一结合成为反对邓肯一世的基本力量。如二人为同辈表亲(表兄妹或表姐弟,这是在二人之母为姐妹的情况),则是新平行制的第一位继承人和第二位继承人团结起来对付邓肯一世的情况。如二人为异辈表亲(表叔和表侄女,这是波得希为肯尼思三世之女的情况),则是把新旧平行制的拥护者都团结在一起了。总之,是代表氏族势力反对封建化,而以拥护平行制继承制来反对推进封建继承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至于这场斗争的经过是,邓肯一世于1040年率领马克白斯、班柯和马克达夫等贵族首领往征统治奥克尼和外赫布里底两群岛及凯斯莱斯的挪威亚尔。由于马克白斯与敌人暗通款曲,邓肯一世被击败。马克白斯和班柯在离战场九英里处杀死邓肯。随后马克白斯在没有任何反对的情况下被选为国王。他立即杀死班柯,后者的儿子弗里恩斯却逃脱了。

邓肯一世被杀时,其子马尔康年仅9岁,但早已被册封为肯勃兰亲王,作为王太子了。事变后,他逃到其舅父(一说为姨父)西华德处。西华德是属于诺曼人的丹麦人,其时是英格兰北部颇有势力的诺森伯兰伯爵。不久他即把马尔康送到英王守教者爱德华的宫廷中。马尔康在那里住得相当久,教育是在那里受的。至于肯勃兰,似乎始终未受到马克白斯的统治,继续承认马尔康为王,由西华德代为管理。

1045年,马尔康的祖父,邓克尔德修道院院长(是俗人而非僧侣)克里南曾举兵反对马克白斯,但未成功。直到1054年,爱德华才命令西华德率海陆军送马尔康回苏格兰去。他们在邓西嫩击败马克白斯,但马克白斯仍能固守阿伯丁一带。又过三年,马尔康才率领一批诺曼人冒险者和前已逃回英格兰的马克达夫等最后击败马克白斯,后者为马克达夫所杀。但摩雷地区立了卢那赫为王。第二年卢那赫战死。 (6) 马尔康才立为国王,称马尔康三世(1058—1093)。 (7)

四、 意义

马克白斯的失败,标志着苏格兰历史上一个时代的结束。在其前,氏族因素很强,苏格兰高地和西部那些以氏族为中心的地区的统治者,能在苏格兰政治上起决定作用,这不利于封建制度的发展。自马尔康三世起,氏族因素固然还是强的(一直要延续到18世纪中叶),但它在政治上起不到经常的决定作用了。马尔康三世的母亲是来自诺森伯兰的丹麦人;他在夺取王位过程中,得到英格兰国王的帮助;在最后战胜马克白斯时,有许多诺曼人参加,马尔康三世登位后也重用这些人;他的第二个妻子是守教者爱德华之女玛格丽特。这一切决定其政策是受南面的英格兰的影响的。正是在马尔康三世在位的时代,由征服者威廉颁布的《土地调查册》(1086)标志着英格兰已完全进入封建时代。南面来的影响增大,肯定有利于苏格兰封建制度的发展,而氏族因素在政治上作用的减弱,又减少了封建制发展的障碍。

五、 余论

本文提到的继承制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兄终弟及或类似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可溯源于母系氏族社会,但其延续的时间颇长,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颇久。它不仅在摩尔根和恩格斯提到的易洛魁人中有,在大洋洲的土著民族中有,即使在早已建立国家的地方,如中国、苏格兰、日本等处也有。商朝是奴隶社会,有。苏格兰直到12世纪上半期还有,这里没有经过奴隶社会,而这时封建制已占优势了。日本有没有经过奴隶社会还有争论,但从景行天皇传成务天皇到皇极、孝德天皇时也有,时间是2世纪中叶至7世纪中叶,已到大化革新的时候了。

再从发展趋势上看,代替兄终弟及制的都是父死子继制。而从这一继承制过渡到那一继承制,都有维护旧继承制与推进新继承制的冲突,酿成争夺王位和互相残杀。

我们可以说,从母系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兄终弟及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在世界许多地区都还存在,它并不只是如《辞海》解释的,是“商代的一种王位继承制度” (8) 。如果认为在建立国家后,只有商朝才有此制,那就很可能把一种普遍现象看成特殊现象,把一种带规律性的事物看成偶然性的事物了。

(原文载于《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

(1) 里奇(R.L.Graeme Riicbic):《诺曼人在苏格兰》(The Normans in Scotland),爱丁堡,1954年,引言第31页。

(2) 比商朝更为典型,表现在两点上:

第一,苏格兰的王位继承不分主支、旁支,而商朝则分。从康士坦丁一世至库伦(不包括约查伊德)构成为ACEG的交替继承的典型形式。而商王系是:BDFH

图示

注:据南开大学历史系编:《中国古代史上》,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59页。



这里叔传侄的只有中壬传大甲(4—5),沃甲传祖丁(16—17),从兄弟相传的只有祖丁传南庚(17—18),再从兄弟以远的传袭根本没有;其余都表现为亲兄弟相传。

图示

这种形式是主支相传,很少传旁支的。

两相比较,显然苏格兰的处于纯粹的状态,因还不表现出任何父死子继的因素,而有了主支、旁支,就必然杂有父死子继在内,因此,苏格兰的更为典型。

第二,在苏格兰,如男统绝,女性可继承(见后文),而商朝则不可。这表明妇女的地位仍然相当高,因而更接近母系氏族社会的原型。

(3) 因女性有继承权,所以侄儿包括外甥,侄女包括外甥女(这里外甥、外甥女是借用父系氏族社会以来的名称,其实母系氏族社会正好相反,外甥、外甥女当时在本氏族内,所以是内而不是外)。

(4) 斯肯校订(William F.Skenc cd.),福尔顿(Fordun):《苏格兰族志》(Chrouica Gentis Scotorum)IV XXIX,转引自《苏格兰史史料卷一》,第31页。

(5) 斯肯校订(William F.Skenc cd.),福尔顿(Fordun):《苏格兰族志》(Chrouica Gentis Scotorum)IV XXIX,转引自《苏格兰史史料卷一》,第31页。

(6) 马凯(Robert L.Mackie):《苏格兰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Scotland),第61页。

(7) 这里讲的是史实,莎翁的《马克白斯》中有许多是不符合史实的,例如把征伐挪亚尔的失败写成胜利,把在郊外杀死邓肯一世处理成在马克白斯的城堡中杀死的,把班柯这个与马克白斯杀死邓肯一世的同谋犯写成一个无辜受害者等。莎翁本来是在写剧本,而不是写历史,我们切不可把剧中情节都看成历史的真实。

(8) 《辞海》,中国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1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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