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的兄终弟及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的兄终弟及制

编者按 本文系本刊1981年第6期发表的《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的续篇。作者运用比较史学的方法探讨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形成国家后的兄终弟及的继承制问题,找出了某些带规律性的东西,诸如兄终弟及制的类型及其存在的长期性、由这种继承制到父死子继的转变及其与各自的社会发展的关系等。

一、 题解及标准

兄终弟及或类似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可溯源于母系氏族社会。这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已讲得很多。但这本书只写到国家的起源,没有讲到建立国家后的情况,而这样的继承制在建立了国家的地方,还存在了很久。本文拟就其在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的情况加以探讨。至于涉及的时限,在苏格兰为阿尔巴王国成立(843年)到1290年马克阿尔平王系断绝;在日本为3世纪初到奈良时代(710—784年)末;在英格兰为七王国时代(5—9世纪)到诺曼人入侵(1066年);在中国为商代。

这四个地区的兄终弟及制,大致可分为较典型的和较不典型的两类。划分的标准是女性能否继承王位及在王位继承上是否分主支、旁支。

不分主支、旁支,弟及就较易实现。但为什么兄终弟及竟要用女性能否继承王位作为一条标准呢?这是因为这个制度既然导源于母系氏族社会,当然与女性有关。妇女可以继承,正表明女性的地位还相当高,因而更接近母权制原型。苏格兰和日本具备这两个条件,因而比较典型;英格兰和中国不具这两个条件,因而较不典型。

二、 苏格兰与日本

(一) 苏格兰 (1)

恩格斯说:“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的母权制,这从下述事实中可以得到证明,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 (2) 这里所指的皮克特人王室,不过是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的首领。《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在讲到这一按照女系继承的来源时说,当时居住在日后称为苏格兰的皮克特人,向居住在爱尔兰的苏格特人“要求妻子,苏格特人把妻子给了他们,条件是他们须一贯从女系选择他们的王室,而皮克特人在以后长期内都遵守了这个条件” (3) 。这显然是恩格斯所分析的“对偶家庭”的情况。501年,苏格特人到了苏格兰,跨北海峡建立达雷阿特王国。843年,肯尼思·马克阿尔平在苏格兰建立阿尔巴王国,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国家。1000年,改称苏格兰王国。

这个国家的王位实际上虽由男性继承,但女性并未丧失继承权;而由于对偶婚习惯的影响还存在,所以即使在马克阿尔平以后,继承仍是从母系(女系)而不是从父系(男系)计算的。形式上经由贵族会议选举,而实际上由国王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是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甚至舅父,但就不能是自己的儿子。因为按照当时的观念,母亲是最亲的,国王死时须将王位还给最亲的人—母亲,而不管她在世与否,再由母亲传给最亲的人——另一个儿子。这正是恩格斯讲的:“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 (4) 的情况。母子在同一氏族,而父子不在同一氏族,为了把王位保持在马克阿尔平一家(实即该氏族)手中而不外传,所以由母亲交给她另一个儿子。

这样一来,就成了只要有男性继承人,必然就是兄终弟及,而且也必然排除父死子继的可能性。

历史事实证明了这点。马克阿尔平后代所实行的继承制称为平行制,即他的后代的两支,不分主、旁,地位完全平等,交替继承,甚至其间有一个非马克阿尔平后代的人得位,也未能破坏这一规则。从843年马克阿尔平之子肯尼思一世到第十三个国王肯尼思二世(971—995)为止的152年中,都是按兄弟—叔侄—从兄弟—从叔侄—再从兄弟—再从叔侄—远房兄弟的规则传袭的 (5) 。有几个人想破坏这一规则,也未得逞。

但是,随着财富和权力的增加以及封建化的影响,肯尼思二世便在贵族会议上强行通过新平行制的继承制。它规定一个国王死后,“应由子或女、侄或侄女 (6) 继承;或其亲兄弟或亲姐妹继承。” (7) 这个新平行制仍然承认女性有继承权,但把原来没有继承权的儿子提到了首位。他想用此来改变旧的继承制,使其子能在他死后当上国王。但在他死后,贵族会议并未选其子为王,仍按旧制选了该继承的人。这样又经过两个国王,直到1005年,由于其子杀掉在位者而登上王位,才破坏了平行制。

从843年到1005年,共经历15个国王,162年。在这样长的时间内,这样有规则的兄终弟及而不掺入父死子继,就笔者所知,在世界上是唯一的。

(二) 日本 (8)

研究日本古代到奈良末期的重要史籍是《日本书纪》和《续日本纪》。尽管前书把日本历史拉得很长,其神武纪元竟相当于公元前660年,但实际要到3世纪时,才出现大体上可以叫作国家的组织。 (9)

我们要了解这段时期的继承制,必须先了解日本皇室的婚姻制。

1. 皇室的婚姻制

从3世纪初的仲衷到8世纪末的桓武,共有28个男天皇和6个女天皇(其中两个两次在位,即皇极—齐明、孝谦—称德),另有一个皇后摄政,即仲哀后神功 (10) 。

这些男天皇的主要婚姻关系是:

(1) 与异母妹结婚者四人:仁德(之后皇后)、履中、敏达(之后皇后,即推古)和用明。

(2) 与从妹结婚者四人:仲哀(之前皇后)、安康、敏达(之前皇后)和孝德。

(3) 与再从妹结婚者一人:允恭(之后及一妃)。

(4) 与远房妹结婚者四人:仲哀(之后皇后,即神功),应神(之后及一妃)、仁贤和继体。

(5) 与侄女结婚者四人:钦明(之后及两妃)、舒明(之后,即皇极—齐明)、天智、天武(之后及三妃,后即持统)。

(6) 与远房侄女结婚者一人:显宗。

(7) 与远房侄孙女结婚者一人:光仁。

(8) 与姑母结婚者一人:雄略。

(9) 与远房姑母结婚者二人:安闲和宣化。

(10) 与非皇族结婚者六人:仁德(之前皇后)、反正、崇峻和文武(之夫人,三人均未立皇后,只立夫人)、圣武和桓武。

(11) 未详后身份者二人:武烈(之后父未详)、淳仁(后的身份不详)。

另有清宁无皇后。

至于摄政和女天皇的情况是:神功、推古、皇极—齐明、持统四人已见上。元明系天智第四女,与其夫草壁皇子是叔伯姑母与侄儿的关系;元正为二人女,未结婚,但父曾是太子,母当了天皇;只有孝谦—称德母姓藤原,她是本时期中非皇族而确知得立为皇后的第一人,当时已是藤原氏专权。这样,除孝谦—称德而外,所有摄政和女天皇的父母或丈夫,不是天皇便是皇太子。

从上可知绝大部分天皇,皇后为族内婚,所以在藤原氏专权,女得以嫁天皇以前,从未出现外戚一词。不仅天皇如此,皇子、皇女间也盛行族内婚,因此不能用中国的辈分关系来了解日本皇室的婚姻。如安康后中蒂姬原是大草香皇子妻,为安康的婶母,但中蒂姬是履中天皇之女,应为大草香的侄女,与安康则是从兄妹关系;孝德后间人皇女,是舒明与皇极之女,从父看,应是孝德从妹,但从母看,则是孝德的外甥女,因皇极为孝德之姐;又如持统与元明两个女天皇,都是天智之女,持统为天武后,但其子草壁皇子娶了元明,因之本是姐妹又成了婆媳。

在皇室中盛行的这种族内婚,带有“普那路亚家庭”的色彩,有些像恩格斯讲的情况,“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形成惯例,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 (11) 。从日本皇室关系看,约略相当于恩格斯讲的第二个进步,而这一进步确困难得多,是逐步实现的。迟至允恭天皇(412—453)时,太子木梨轻皇子还与同母妹轻大娘皇女发生性关系 (12) 。至于“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则一直到光仁天皇(770—780)都未办到。

普那路亚家庭在发展上低于对偶家庭,母权要强得多。这就能说明为什么日本真能有妇女当天皇;而在苏格兰,妇女虽未丧失继承权,但实际上并无人当国王 (13) 。

2. 继承制的特点

从婚姻关系看,日本还处在这样低的水平,但国家已形成,君主早已不是恩格斯讲的军事首长(巴赛勒斯),而是统治者了。这是一个矛盾。它会反映到天皇继承上。从表面看,《日本书纪》和《续日本纪》都很强调后妃、嫡庶之分。那么是否也像中国“立嫡以长不以贵、立子以贵不以长”呢?不完全像。因为立嫡的比例小,立嫡长子的比例还要小。28个男天皇中,嫡长子继父位的只有应神、仁德、履中、武烈、钦明、敏达和天智七人。仔细分析起来,真正的嫡长子只有仁德、履中和天智三人,应神、武烈和钦明因是天皇唯一嫡子而继承,这六个人完全符合中国的嫡长子观念。敏达因兄死,以嫡次子资格继父位,也还符合中国无嫡长孙时的特殊情况。扩大为嫡子,也只能加上安康以嫡次子继允恭之位。所以在28个男天皇中,嫡子继位的仅八人而已。

这些情况表明皇后的地位只能说比妃嫔略高。实际上妃嫔中有不少皇族,有些还是皇后的亲姐妹,因此真正的皇后地位,更难确立,即使非皇族妃嫔,多数也出自有势力的贵族,如藤原氏得势后,这家当妃嫔者的势力就不会较出自皇室的皇后为小。

既然皇后的地位比妃嫔高不出多少,因此嫡子的地位也比庶子高不出多少,随之而来的是庶子在继承上的地位并不比嫡子低多少,所以嫡庶争立、互相残杀就不会少。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使皇位继承稳定下来?采取了两种办法:

(1) 在继承实践上,不太强调嫡庶之分,而多以长幼为序。如继体本已立嫡为太子,但在他死后,仍由庶长子、次子先立,再轮到嫡子,这就是安闲、宣化和钦明。仁德的三个嫡子也是按长幼次序立的,是为履中、反正和允恭。钦明的三子本为嫡长庶幼,也按长幼顺序即位,是为敏达、用明和崇峻。此外,兄弟继立的还有安康和雄略。所以在继承实践上,兄终弟及表现得比父死子继多。

(2) 广泛利用普那路亚家庭制。上一种办法有时还不能解决矛盾,在位的一支和不在位的一支或数支是有可能发生冲突的,特别是前者要排除后者的继承权时更是如此。于是从婚姻制中找出路。最初本是母权制遗风的普那路亚家庭制,越来越被利用来作为竞争的手段,日本天皇之与异母妹、侄女、从妹、再从妹等结婚,在政治上都有减少支数、吞并另一支或与另一支合流的作用。敏达与异母妹(即推古)结婚,具有防止推古与另一皇子结婚形成新的一支的作用。舒明娶侄女三人(皇后即皇极—齐明),具有把其弟茅渟王一支减到只剩孝德的作用。最明显的莫过于天武与其兄天智子女的关系:天武杀兄子大友皇子而娶兄女四人为后妃,又为草壁皇子娶天智另一女为妻,一下就减少天智后代形成好几个新支的机会。这具有吞并作用。天武死,天智之女、天武后当了天皇(持统),就好像皇位又归了天智一支;祖母持统传孙文武,则似天智、天武两大支合流了,因为文武的祖父母、父母是分属两支的。

第二种办法实际是本系族内婚造成的矛盾,又用族内婚的办法去解决。尽管暂时能缓和矛盾,但从根本上看是治丝益棼,问题越来越多的;后来又加上藤原氏的专权(甚至想夺位),使矛盾更复杂化。孝谦到淳仁及孝谦再当天皇(称德)的22年(748—770),这些矛盾都激化了。但孝谦—称德以后,日本再无女天皇,表明母权制影响已大大减弱。

综观日本这段时期的继承制,兄终弟及是占优势的。从世系表看,继承虽甚杂乱,但如从婚姻制加以研究,也大致能找出其特点。这里不是苏格兰的两支,而是多支林立,都可继承,但哪支也成不了主支。于是竞争者须用减少支数、吞并别支等办法来使发展趋势有利于己支,与异母妹、侄女、从妹、再从妹等结婚得特别多,正说明这个问题。直到本时期末,光仁(770—780)以远房侄孙女为后,表明仍未放弃以普那路亚家庭制为手段的做法。有意识地运用它作为竞争的手段,便是国家形成已数百年,还未达到“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的原因。

日本和苏格兰比较,虽然没有两支交替继承,但无论哪支都有继承权,在不分主、旁支上一样。另一方面,苏格兰虽实际无女王,但女性从未丧失继承权,所以上述两个条件都是具备的。

三、 英格兰与中国

(一) 英格兰

这段时期的重要史料是贝达的《盎格鲁人教会史》和《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下面简称《编年史》),但前者只写到731年,而后者的抄本中有到1154年的,所以更重要。

裘特人在449年登陆不列颠,接着来了撒克逊人和盎格鲁人。他们把不列吞人赶到西部,最后形成七个王国(其中诺桑布利亚是由代拉和伯尼西亚合并而成)。在存有的八个王系中,东撒克斯和南撒克斯缺漏太多,看不出问题;东盎格里亚的也有许多缺漏,难于据以分析;剩下的五个王系中,最有连续性的是诺桑布利亚(包括代拉和伯尼西亚两王系)和西撒克斯。但即使这两个王系,有时年代也有出入。事实上,连年代也靠得住的只有802年艾克伯特即位后的西撒克斯王系。

这三种人虽然不一定都是日耳曼人,但显然以日耳曼人为主。对于他们早期的婚姻状况,恩格斯根据塔西佗的著作讲到了三点:“第一,尽管婚姻十分神圣——‘他们以一个妻子为满足,妇女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来的环境中’——但是在他们的显贵和部落首长中间仍然盛行多妻制……第二,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他们那里只是在前此不久的时候才得以完成,因为母亲的兄弟——按照母权制是最近的男性的同氏族亲属——在他们那里仍然被认为是比自己的生身父亲更亲近的亲属……第三,在德意志人中间,妇女享有很大的尊敬并且对公共事务也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同一夫一妻制所特有的男子的统治直接矛盾的。” (14)

过了四五百年,日耳曼人已在不列颠建立了国家,对照恩格斯总结的三点,情况是:(https://www.daowen.com)

(1) 在婚姻上肯定是“一夫一妻家庭”制。部落首长现在成了国王,显贵成了他下面的贵族。从《编年史》中看到的情况,国王除偶尔娶本国大贵族家女为妻外,大部分是娶其他国王的姐妹和女儿。如书中提到,718年诺桑布利亚国王阿尔德夫雷斯的妻子是西撒克斯的公主卡斯伯尔;787年西撒克斯王波尔特雷克娶墨西亚国王阿发妹为妻。这当然不是族内婚,而且已越过了对偶婚的阶段了。

这样的婚娶与当时诸国间频繁的战争也有关系。通过结婚,两国往往结成联盟反对第三国,偶尔也有通过结婚使敌对状态停止的。这些国王和显贵也实行多妻制,《编年史》中提到不合法的儿子,即是证明。

但也有例外。肯特王阿塞尔伯尔特娶法兰克国王女伯尔塔为后。她把罗马基督教带到英格兰。597年,圣奥古斯丁到肯特。后来阿塞尔伯尔特也皈依罗马基督教。但他在616年死后,《编年史》提到其子爱德博尔德放弃基督教,并按异教习俗以其父遗孀为妻。这个遗孀是否即伯尔塔不得而知,因阿塞尔伯尔特不一定就只有她一个妻子,但也不排除就是伯尔塔。所谓异教习俗,自然是从基督教的观点来看的。但它是不列吞人的习俗,还是日耳曼人的习俗,已不得而知。这还是恩格斯讲的血缘家庭阶段的婚姻制,虽然发生在进入不列颠后的较早时期,而且以后也再未见到,但以其表现了家庭制第一阶段的痕迹,仍值得注意。

(2) 这时已无例外是父亲比母亲的兄弟为亲的。这里不像苏格兰维持对偶婚遗留下来的习俗那样久。

(3) 妇女地位肯定比塔西佗时代低多了,但也未降到对公共事务毫无影响的地位。672年,西撒克斯王孙瓦尔死,其妻塞克斯伯尔统治一年;阿弗烈德的女儿阿塞尔夫莱德,是墨西亚伯爵阿塞尔雷德的妻子(当时墨西亚已为西撒克斯所并),他在其父与其从叔争夺王位时,曾助其父,夫死后还单独管理墨西亚八年;其他如几个王后主持修建教堂,这在当时也是重要的公共事务。但妇女大概已丧失继承权了。阿塞尔夫莱德死的后一年,她和阿塞尔雷德所生之女阿尔夫温被取消墨西亚主上的资格,并被召回西撒克斯,有可能阿尔夫温犯有错误,但也可能是妇女已没有继承权了。

据此可知,在英格兰母权制的影响比苏格兰、日本为小,那么兄终弟及出现的次数也应比二者为少;但现存几个较完全的王系表中,兄终弟及出现的次数仍然相当多,笔者认为这与当时战争频仍有关。父死子继不利于战斗,以子比弟小,而且一场大战往往父子同亡,这时也只得弟及了。这一点在西撒克斯艾克伯特的后代中尤为突出,因须与丹麦人作殊死斗争。就各王系言,墨西亚有两次兄终弟及,一次3人,一次2人;东盎格里亚有两次,每次3人;肯特一次3人;诺桑布利亚较多,两次2人,一次3人,一次4人,西撒克斯在阿塞尔沃尔夫(839—857)以前可能没有,以后160余年间,一次4人,一次3人,两次1人。

兄终弟及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包括裘特人)中还表现为父王死时,把土地分给诸子,再由其中最后存者加以统一。如肯特王韦特雷德(690—725)死时,把王国分给三子,其中一人不久即死,三人中最后活着的又使王国复归统一 (15) 。西撒克斯王阿塞尔沃尔夫死时也这样。他把西撒克斯分给长子阿塞尔博尔德,把肯特、东撒克斯、南撒克斯(均已臣服西撒克斯王)和沙利分给次子阿塞尔伯尔特。三年后兄死,始由弟统辖全部地区。这样的分治,是根据什么古老习惯或与军事情况有关,就不得而知了。

(二) 中国

商代的继承制,我们很熟悉。“从汤到纣,共十七代,但继位为王者却有当十一人,在十七代中兄终弟及位的共九代,计二十三王。” (16) 所以王国维说:“特如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17) 商统治者是一夫多妻制,妇女根本无继承权,所以只符合本文提出的较不典型的一类。在继承上,起初虽未分主支、旁支,后来则分了,成为幼弟传子而不复传兄子的情况,所以也只能归入较不典型的一类。

上列四个地区,尽管在表现上有较典型与较不典型之分,但仍有共同点,即恩格斯讲的希腊人的氏族的议事会那样的组织还都存在,甚至还可能有他讲的人民大会存在。议事会的组织是氏族内的组织,当时已由贵族占优势,现在则已是贵族会议了。

国有大事,由贵族会议作出决定,各地区都是如此。在苏格兰,凯尔特人的酋长选举法仍然保存,新国王必须由选举产生,即使是指定继承人,走形式也得经过贵族会议选举。肯尼思二世要改变旧继承制,也必须取得贵族会议同意,但他死后,贵族会议并未按他的意图办。在日本,贵族会议为大臣会议,仲哀死,神功皇后召集大臣举行会议,决定秘不发丧,暗地运走仲哀尸体,而由神功摄政;女天皇推古死未立嗣,由权臣苏我虾夷在家里召开大臣会议,在立谁为嗣上,苏我提出的人选遭到部分出席者的反对,最后苏我取得胜利;女天皇孝谦议立太子时,也召集了大臣会议,出席者提出几个人选,虽然仍是孝谦定调子。这些都表明大臣会议有其重要性。英格兰则有贤人会议。《编年史》提到755年,西撒克斯的基内沃尔夫废国王西格伯尔特时,与贤人会议商量过。迟至1066年,守教者爱德华由大贵族戈德温之子哈罗德继位时,《编年史》在讲了爱德华把王国赐给他后,又说:“再者,他还被选为国王。”中国商代就盘庚迁都事进行讨论时,参加者有同姓贵族、异姓贵族,还有老百姓,这表明人民大会可能还存在。《尚书·盘庚》的上、下篇是分别对同姓贵族、异姓贵族讲的,中篇则是对老百姓讲的。 (18)

四、 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的转变

恩格斯讲到由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时曾说:“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 (19) 国家的形成已当父系氏族社会之末,此后父死子继应是当然的继承制,按理导源于母权制的兄终弟及制会很快消失,但却延续了很久,在本文列举的地区内,它都不是自动消失的,从它转变到父死子继时,都有维护前者和推进后者的冲突,酿成争夺王位和互相残杀,而在有的地区,到列举时期之末,子继制仍未取得胜利。

苏格兰完成这个转变,经过两次大的斗争。1040年马克白斯维护平行制和邓肯一世推进封建继承制的斗争,延续了18年,以马尔康三世于1058年得位,父死子继制暂时胜利告终 (20) 。但马尔康三世和子爱德华于1093年战死于英格兰时,贵族会议没有选马尔康的其他儿子,而选其弟唐纳德为王;当时在征服者威廉宫廷当人质的马尔康子邓肯,借兵回国,赶走唐纳德,是为邓肯二世,但因其重用同来的英格兰人和法兰西人,所以在1094年被部分贵族杀死,唐纳德又当王;三年后马尔康另一子埃德加在舅父埃德加(即1066年被选为英王而投降征服者威廉的人,后来他与妹去苏格兰,其妹成为马尔康三世的王后)帮助下,赶走唐纳德 (21) 。直至此时,兄终弟及制才可说完结 (22) 。

日本弟及与子继之争的大爆发在672年,史称壬申之乱。天智本已立胞弟大海人皇子为大皇弟(皇太弟),但在671年正月时,以大友皇子为太政大臣,这是准备改为立子的先声。十月,天智疾甚时,假意要传位给大海人,大海人表示愿意出家,于是改立大友为皇太子,达到了子继目的。大海人出居吉野,十二月,天智死,大友 (23) 即位。但第二年(672,壬申)五月,大海人起兵反对大友,经过激战,消灭大友势力,大友自缢死。所以这场斗争是以兄终弟及制取得胜利而结束的。后来孝谦—称德(分别为748—757,764—770)杀死和流放皇子十多人,客观上有利于父死子继制,所以光仁、桓武、平城能三代父子相继,但日本一直未能建立稳固的传子制。

这一转变在英格兰虽不甚清楚,但901—905年的争位,看来与此有关。阿弗烈德传子爱德华后,爱德华的一个从弟阿塞尔乌尔德 (24) 举兵反抗,原诺桑布利亚地区且承认他为王。这件事闹得很大。阿塞尔乌尔德逃到海外,与丹麦人一起来侵英格兰。《编年史》的一个抄本还说丹麦人也承认他为王。905年,双方展开一场大战,阿塞尔乌尔德战死,爱德华也未取胜,不过既然主角已死,事情算完结,爱德华以子继而得的王位,没有再受到威胁。可是爱德华的三个儿子仍是兄终弟及,以后其次子的两个儿子爱德威格和埃德加也是兄终弟及,埃德加的两个儿子亦然。以后丹麦王卡纽特统治英格兰,其子亦兄终弟及。这里直到1066年也未能确立父死子继制。

至于中国商代,则有“九世之乱”。《史记·殷本纪》称:“祖乙崩,子帝祖辛立。帝祖辛崩,帝沃甲立,是为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为帝祖丁。帝祖丁崩,立(祖辛)弟沃甲之子南庚,是为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甲之子阳甲。帝阳甲之时,殷衰。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立代,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这里所谓废嫡是误以周以后的观念来看商的继承制的。至于九世之乱的情况是 (25) :

图示

九世之乱的真相,由于材料缺乏,无法弄清楚,这点早经王国维指出,而现在对商代继承制有不同意见者,对此往往提出不同解释。笔者参照其他地区的情况,也试图作一解释,以供参考。

商初的继承制是汤的三子大丁、外丙、中壬兄弟相传后,中壬传给长兄大丁子大甲,这表明不分主、旁支,地位相等,都有继承权,与苏格兰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如大甲传外丙子,外丙子传中壬子,则会成为苏格兰那样的纯粹兄终弟及的状况。但大甲传了子沃丁,这就出现了子继,有了主支,使外丙和中壬的两支丧失了继承权。沃丁传弟大庚,则又是兄终弟及。大庚也未传兄子而传己子小甲,摒沃丁一支于不顾。大庚三子小甲、雍己和大戊又是兄终弟及。大戊传己子中丁,又使小甲、雍己两支丧失继承权。大戊的三子中丁、外壬、河亶甲又是兄终弟及的。这样,在世系表上便表现为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或者倒过来说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相间出现的情况。很显然,这样的继承办法是不能长期维持的。

再往下,如果照大庚和大戊的做法,应是河亶甲传己子,所以祖乙之得位,正是为中丁的一支取得继承权,从而恢复到商初不分主、旁支的情况。祖辛继父祖乙,自然是根据父死子继原则的。但当祖辛要传子祖丁时,却为弟沃甲根据兄终弟及夺取了继承权。祖丁之继沃甲,则既根据子继制本应由他继父祖辛之位,而针对沃甲,则可使用不分主、旁支都有继承权的旧制夺得王位。接着是沃甲子南庚既根据父死子继应继沃甲位,也根据上述旧制取得王位。而后阳甲又根据子继父位原则,针对南庚,也使用按旧制的原则得位。他传弟盘庚,结束了九世之乱。九世中的祖辛、沃甲、祖丁、南庚的继承情况,竟与苏格兰的两支交替,不分主、旁的情况相同,实际上也和肯尼思二世后的两次斗争一样,这里是有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两种继承制的冲突的。这种冲突正表明兄终弟及制虽已过时,但仍不会自动消失,还要经过斗争。只有在盘庚以后,它才成了强弩之末,但一直要到庚丁以后,父死子继制才得到确立。

苏格兰、日本和英格兰之向父死子继制过渡,都与各自的社会走向封建化有关,即使是中国商代,也与较低级的奴隶社会发展到较高级的奴隶社会有关。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发展来看待继承制的转变问题,形成国家前如此,形成国家后也是如此。

(原文载于《世界历史》1983年第1期)

(1) 关于马克阿尔平王朝建立后的继承制,可参见拙文《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0页。贝达(现多译为比德)为盎格鲁-撒克逊僧侣学者、神学家和历史学家,此语出自其《盎格鲁人教会史》(也译为《英吉利人教会史》)第1册第1章。

(3)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抄本E(Laud Chronicle)第一段。见加蒙斯韦译(G.N.Garmonsway translated and edited):《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伦敦,1956年再版,第3页。以下简称《编年史》。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0—51页。

(5) 世系表见拙文《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第57页。

(6) 因女性有继承权,故侄儿包括外甥,侄女包括外甥女。

(7) 出处见拙文《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第59页。

(8) 文中提到的重要史籍系由朝日新闻社于1929年出版。

(9) 井上清:《天皇制》,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8页。

(10) 《日本书纪》说她摄政69年,活了一百岁,这当然不可信,但当时有个最高的女首领,应没有问题。《日本书纪》谓其告群臣,她要“暂假男貌,强起雄略”。传说中的神武西征,当与扩大大和势力有关。《三国志·魏志·倭人传》载“(明帝)景初二年六月,倭女王遣大夫难升米等诣郡,求诣天子朝献”的事,也可能与之有关。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页。

(12) 《日本书纪》卷第十三允恭之廿三、廿四年。另《古事记》卷下三允恭天皇之三也提到此事。

(13) 马克阿尔平王系的最后一人称挪威幼女玛格丽特(Margaret, Maid of Norway, 1286-1290),是因王系男嗣绝,通过其母(嫁挪威王)而继承的。这是西欧的封建继承制,而非母权制的影响。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4页。

(15) 《英国百科全书》第14版,1956年,肯特王国条。

(16) 赵锡元:《论商代的继承制》,《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第25页。

(17)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对于商代继承制,以后又有幼子继承制及长子继承制的主张,最近主张前者的即上文,主张后者的是杨升南:《是幼子继承制,还是长子继承制?》,《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

(18) 参看赵锡元:《论商代的继承制》。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页。

(20) 参看拙文《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

(21) 《编年史》,第228—234页。

(22) 苏格兰何时才确立父死子继制,史学家还有不同意见。以马凯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埃德加无子传弟亚历山大一世,他亦无子而传弟大卫一世的情况仍是兄终弟及,只有大卫一世传孙马尔康四世,才能说父死子继制确立了。以狄金逊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埃德加是因无子才传弟的,应于此时即算父死子继制确立。因为主张不同,他们对埃德加以后王系表的画法也不同。本文据后说。

(23) 即现在一般世系表中的弘文天皇,弘文是明治三年的追谥。这里的月份都是阴历。

(24) 据所有世系表,阿塞尔沃尔夫的四个儿子是兄终弟及,阿弗烈德是最小的,但他可能还有弟兄,《编年史》在这里写作“Aethelwold, Son of his(指爱德华的——作者)Paternal uncle”,如系阿弗烈德三兄长中任一个的儿子,当会明白写出来,但这里没有,按文字理解,阿弗烈德应还有另外的弟兄。

(25) 据赵锡元:《论商代的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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