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支配的战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章
权力和支配的战略

导言

在不同的年代中,强国崛起并塑造全球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它们寻求运用其权力优势来改变国际环境,以使国际环境符合它们的利益。通过这么做,它们用各不相同的方式构建了国际秩序。在之前的章节中,我探讨了国际秩序的不同类别,并对两种等级性秩序做了区分:帝国和自由主义霸权。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居于支配地位的国家何时寻求构建帝国秩序,何时寻求构建自由主义霸权秩序?这个问题涉及支配的逻辑和手段。在构建国际秩序时,强国如何并在何种程度上将权力转化为正当的支配?在帝国主义或自由主义秩序的构建过程中,那些主要强国有什么样的选择,需应对什么样的境况?最重要的是,强国何时有动力构建一种由协商而得的多边规则和制度所组成的体系,并在其中行事?这样做或不这样做,是一种战略抉择,它将最终决定作为结果呈现的国际秩序是帝国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

作为一个国际秩序的建设者,对于国际规则和制度美国一直持矛盾的态度。在“二战”结束后的十年中,美国是全球多边治理最重要的建设者和倡导者。在其领导下,全球制度建设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突起(burst),创建了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北约以及其他一系列制度和管理体制。美国在秩序构建上采取了一种“环境”(milieu)战略,试图塑造其他国家运行的环境。但在当前和过去的多个不同时刻,美国对支持和参与安全、军控、人权和环境等多个领域的国际协议极为犹豫。因此我们必须探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在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并在其中行事时所面临的权衡(trade-offs)和动机。

这一章将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我探讨了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塑造其国际环境的方式,即它们进行支配的战略。在构建和管理国际秩序方面,强国可以运用不同的手段。在确立霸权主义秩序时,有两种最突出的方式:“以规则支配”(rule through rules)和“以关系支配”(rule through relationships)。“以规则支配”需要提供多边协议,以明确国家行事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多多少少是正式的、全方位的(encompassing)和有约束力的。“以关系支配”需要在首强国和较弱的二等国家之间形成双边关系。这种受保护国(client-state)关系或“特殊关系”涉及这样的契约和协议,即首强国提供好处或服务(诸如安全保护和市场进入权)来换取其他国家在更大的国际体系中的政治支持与合作。

第二,我就各国为何以及如何利用国际规则和制度做出一系列论断,在这一过程中,我针对制度提出了一种政治性控制(political-control)的解释。规则和制度是国家通过让其他国家的政策行为更具可预测性而对自身环境施加某种控制力的途径。通过承诺在一种规则框架中行事,该国便同意了限制其政策自主性或行动自由——按照不同的方式和程度——以此诱导其他国家也如此作为。一国在其政策自主性方面做出妥协从而使其他国家以更具可预测性和令人满意的方式行事,所有这一切通过制度化的协议而变得可信。围绕这种制度性契约变化着的动机、选择和环境有助于解释国家对规则和制度的不同承诺。

第三,我认为同样的逻辑适用于诸如美国这样的强国。实际上,主导或霸权国家有一系列复杂的动机来利用规则和制度塑造它的环境,包括降低其强制(enforcement)成本,培育正当性以及从长期着眼使一种有利的国际秩序制度化。首强国家应该想要确立一套有利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可以塑造和限制他国的政策。这样做是为了营造一种更稳定和更具可预测性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国家可以追求其利益。这样做还可以减少使用权力来执行秩序条款的必要性。如果这些规则和制度是各国相互认可的,这个秩序本身就可以变得更具有正当性,降低了强行施加秩序的成本。此外,如果规则和制度深深嵌入更大的政治和经济体系,那么,这个秩序本身就会被变得更具持久性,甚至在将来霸权国家的权力衰落时也可以持续。因此,规则和制度不是强国的敌人——但是以规则支配存在成本和权衡,追求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的动机也会相应变化。

第四,我探讨了与不同的霸权支配工具有关的动机和权衡。强国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并在其中行事的动机并不是绝对的。这样的国家也有机会在不作出国际承诺和以规则为基础的承诺的情况下来塑造其环境。它们可以避开规则和制度,也可以围绕着规则和制度行动。它们可以在制度化的关系之中采取单边主义的行为,或是直接与个别国家达成契约。霸权国家在这些不同的可能性中做出选择,关键在于该国对于它对国际秩序的“支配”的效率和正当性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其未来权力地位的评估。

总的来说,这一视角使我们理解首强国家寻求建立的不同类型秩序变体的逻辑。美国在“二战”后运用了不同类型的支配战略。与西欧的关系在很多重要方面都是基于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性的协议,而在东亚美国则主要依靠双边性的、附从性的(clientelistic)关系。在拉美和中东,美国更愿意转而依赖传统的帝国主义的控制工具。首强国家何时选择这种或那种战略,其背后的逻辑与该国通过降低其政策自主性换取制度化的合作形式的动机密切相关。在“二战”后的几十年中,美国想要从欧洲得到的很多,它就愿意通过各种多边性的经济和安全协定把自己和欧洲国家联系在一起。在东亚,美国从它的伙伴那里想要得到的较少,就不那么愿意限制它自己的政策独立性。等级秩序的特性来自各国(首强国家和二等国家)如何回应这些与以规则支配和以关系支配有关的动机和权衡。

秩序构建和支配的战略

国家很少会处于可以塑造国际秩序的基本样态的位置上。大国通常会发现自己在一个已确立的国际秩序中行事。但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时刻,即首强国家发现自己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机遇来决定性地塑造全球秩序的样态。当这种时刻来临时,这些首强国家在如何安排体系规则和制度方面面临着选择。要么单靠自己,要么和其他国家一起;要么通过强加,要么通过谈判——这种国家会处于确立国际体系的治理安排的位置上。若此,它们也就是在进行着国际秩序的构建。但这些国家会寻求建立哪种秩序呢?

在第二章,我们区分了两种理想化的等级秩序——帝国主义的秩序和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从上层权力的运用和权威得以确立的方式角度来说,这些秩序类型是有区别的。每种理想化的、典型的秩序都围绕着一种支配或治理模式而组织起来。在帝国主义秩序中,规则是被强加的,遵守规则(compliance)最终是通过胁迫性的权力运用来实现的。帝国主义的支配通过胁迫性的控制来体现。在极端情况下,这种支配可以是主导国直接占领附从国家并对其发号施令——实际上,附从国家本身已不再真正是一个国家。最高权威事实上被握在主导国的手中。被占领或控制的政治体(polity)没有独立的对外政策,和其他国家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外交关系。这种支配形式从“二战”后的占领和殖民主义式的帝国主义(colonial-style imperialism)中可以最清楚地看出来。

在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中,规则是谈判出来的,遵守规则最终要建立赢得同意(consent)的基础上。自由主义霸权的支配基于契约化的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之上。较弱的、二等的国家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它们同意在这种秩序中行事是基于主导国愿意约束其权力并就其权力做出承诺,而且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在发展最充分的情况下,自由主义霸权秩序会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主导国和附从国都在一套多边主义的规则之下行事,而这些规则可以有效地根除胁迫性的支配。这是一种可能最接近于“宪政化”(constitutional)支配的国际秩序——通过法治而不是权治(the rule of power)来进行治理。1没有国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级结构可能仍将存在以至于规则和制度还会给首强国家提供特别权利和豁免权(exemptions)。然而,秩序内的政治权威还是来自它的法律性—宪政性基础而不是来自实力。2在这种情况下,从实质意义而言,霸权体现为以规则为基础的领导。

现实世界中的帝国主义和霸权性秩序通常恰恰存在于这两种极端之间。帝国主义的秩序很少会完全建立在胁迫性支配的基础上,而自由主义霸权支配——至少从美国“二战”后的秩序所体现出来的那样——只是部分地围绕着多边主义规则和制度而建立起来。帝国主义和自由主义霸权国家追求的是不同支配战略的混合,它们所创建的秩序也展现出一种等级性治理安排和权力关系的混合。我们可以将两种最基本的支配战略描述为以规则支配和以关系支配。

表3.1 首强国和支配战略

图示

以规则支配是自由主义霸权力量的主要治理战略。权力通过对规则和制度的倡导而得以施展。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基于多边主义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设定了一组国家之间关系的运作方式。因此,可以从若干方面来看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首先,它需要在一组国家之间实现关系的协调,正因此,它与双边性的、毂辐式的、帝国主义的安排形成了对比。其次,一组给定关系的样态是由协商而得的规则和原则(有时是制度)界定的,因此,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与基于临时性讨价还价或露骨的权力政治的互动形成对比。再次,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需要在政策自主性方面有所降低,因为相关国家的选择和行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协商而得的规则和原则的限制。3

正如我们稍后将在本章谈及的,对于主导国来说,围绕着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构建秩序能够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支配战略。如果规则可以被广泛地确立起来——在多国和多个地区间展开并涉及一系列政策领域——它可以成为首强国为追求其利益而确保稳定的、有利的环境的一种有效途径。控制力不是直接通过施展权力来维持;控制力嵌入规则和制度之中。4

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其变体由规则受到彼此协商同意和被应用的程度以及规则对相关国家施加的有约束力的限制的程度来界定。从极端情况来说,主导国可以将规则强加给较弱国家,但它自己仍保持不受限制。这实际上是对规则的一种帝国主义式的运用。与之不同的是,规则可以是彼此协商而得的,并运用于首强国和其他国家,但提供了基于权力地位的、有差异性的权利和义务。主导国或大国能够在其他国家所不拥有的一套不同规则——体现了权利和权威——之下行事。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规则可以是彼此协商而得的,且平等地运用于所有国家,而不论它们的权力或它们在体系中的地位。

无论规则是否被区别运用,规则本身多多少少是具有约束力的。以其最松散的形式而言,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仅是需要国家之间的大致磋商和非正式调解。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的外交实践便是这种类型,在欧洲协调之下,大国遵守着一套有关欧洲大陆均势的不成文规则和规范。在当代,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多边性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更加正式的、更加以条约为基础的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明确的承诺和义务。但是这些多边协议所带有的具有约束力这一特征仍然是有条件的: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加权投票(weighted voting)、允许退出协议(opt-out agreements)以及否决权都是1945年后主要多边协议的一部分。最具约束力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协议是那种国家实际上在特定领域将主权让渡给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协议。欧盟是这种主权转移型、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支配方式的最重要体现。5

以关系支配需要的是通过与较弱的二等国家订立一系列双边协议来确立秩序。在任一情况下,权力关系体现在具体的和持续的契约、交换以及工具性(instrumental)协议之中,这种协议在主导国和附从国的精英之间达成。作为结果出现的秩序采取了一种毂辐体系形式,在这个体系中,一系列处于等级之中的国家通过单独的和不同的关系与首强国联系起来,这些关系各种各样,有的是不平等的,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依附性的。秩序并不是围绕着协商而得的多边主义规则组织起来,而是围绕着一系列双边关系,这些双边关系加在一起形成了由受保护国和政治依附性构成的体系。6

从其最宽泛的意义上来说,这种支配战略涉及构建国家之间的保护者—受保护者(patron-client)关系。在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看来,保护者和受保护者形成了“一种工具性的友谊关系,在这种友谊关系之下,拥有更好社会经济状况的个人(保护者)利用他自己的影响力和资源为处于较低地位的人(被保护者)提供保护和好处,从被保护者的角度来说,他会通过向保护者提供大体上的支持和协助(包括个人服务)来作为回报”7。各种不同的概念已被用来描述这种附从性的关系——庇护(patronage)、机器政治(machine politics)、中介人体系(brokerage systems)。正如贾恩弗朗哥·波齐(Gianfranco Poggi)所指出的,这些概念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不平等的、在等级结构上被安排在不同位置的行为体之间的一种交换;它们指的都是这样一种情形,即权力施展者把提供“帮助和保护”交换出去,反过来,收回的则是“拥护和支持”。8正如国际关系所体现的,首强国提供保护和好处(如经济援助、市场进入权和军事援助)来换取合作和政治支持。9

这种双边关系处于一个由权力不平等性、主权关系(relations of sovereignty)和交换条件(terms of exchange)所反映的支配程度来界定的变化区间之中。因此,这种双边联系所包括的范围从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关系到更具互惠性和契约性的伙伴关系。10殖民主义统治是首强国进行控制的最直接形式。这种支配近乎完全彻底——在此情形下,附从国家的主权实际上被主导国所侵夺,背后所潜藏的是胁迫性地实施支配。附从国的统治精英直接处于主导国的政治和行政指挥之下。由此,交换的条件基本上是单方面的,附从国的精英处于一种高度依附和无从谈判的关系之中。新殖民主义关系是一种更为非直接的支配方式,在这种支配方式之下,本地精英在他们自己的政治体系中施展权威,但仍然直接和主导国联系在一起并依附于主导国。11本地精英被拉拢来在更大的等级性政治—经济秩序中发挥支持性的作用,而这些精英则被回报以经济上的好处和安全保护。在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关系中,其背后都潜藏着主导国胁迫性地实施支配,限制了主权并限定了附从国进行政治选择的界限。12

主导国可能也会在更加明确和更具互惠性的交换和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与那些不那么弱也不那么依附的国家建立双边关系。受保护国会保持更大的主权权威,而且交换条件的不平等性也不是那么大。通常,主导国会把这种保护者—受保护者关系作为其更大的地区或全球政治—安全目标的一部分来打造。受保护国是一群小伙伴(junior partner),这群小伙伴巩固和支持了首强国的全球和地区地位。受保护国将它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命运系于首强国的政治和经济命运,反过来,受保护国可以得到经济上的好处和安全。保护者和被保护者之间的交换可以是多样化的。如一项研究所指出的:“在国际环境中,保护者可以提供军事和情报方面的保护。当受保护者受到失去收入、出现意外成本或其生存方面的威胁时,保护者能够以一种可靠的回应形式来提供物质援助或危机保险(crisis insurance)。它可以在受保护国和外部世界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包括金融和政治制度以及跨国银行和商业。受保护国所能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投资机会、原材料、出口、可支持保护国地区利益的军事基地和服务、在国际场合的投票支持,以及其他和忠诚相关的表现。”13

在冷战期间,美国与中东、亚洲、拉美和非洲国家的一些政权建立了广泛的受保护国关系。这种关系常是和特定的领导人建立起来的——伊朗国王、菲律宾的马科斯(Ferdinand Marcos)以及尼加拉瓜的索摩查(Somoza)家族。冷战时期美国所寻求的很多受保护国关系都是它建立全球反共联盟体系努力的一部分,而且这种交易和交换通常包括安全保证和前沿部署(forward-deployed)基地的存在。美国为它的“小伙伴”提供经济援助和市场进入权,作为回报,这些受保护国会成为军事基地的东道主并支持美国领导的国际秩序。14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双边性的、附从性的联系会被提升为“特殊关系”。美国与英国和日本的关系经常被用这个概念来描述。这仍然是不平等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联系,而且那种保护者—受保护者的交易和交换依然存在。但是这种联系被赋予更多的地位平等性,这种关系被视为更为真正的大国间伙伴关系,这些大国一起在更大的国际等级机构中占据领导地位。15在特殊关系中,对于主导国及其外交决策来说,“小伙伴”被认为是拥有了特殊的介入权(privileged access)。互惠、磋商、伙伴关系以及地位平等性——这些是和特殊关系相关的规范和预期,它们将这种双边关系与那种更传统的保护者—受保护者安排区隔开来。

以规则支配和以关系支配建立在截然不同的秩序逻辑的基础上。两者都是主导国用以对国际环境实施控制的战略。但是,它们在逻辑上会导致非常不同的秩序类型。一是那种建立在协商而得的规则和多边主义治理基础上的秩序。另一种则是主导国对其他国家实施更直接控制的毂辐秩序。一种秩序是开放的和包容性的——各国基于有共识基础的多边主义规则参与进来,这些规则减弱了武断和歧视性的权力施展的作用。另一种则是一个体系,而在这个体系中,权力不对称性被转化为一系列按照等级结构被组织起来的双边关系和政治依附性。16

首强国可以采取这两种战略,实际上,“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带有这两种支配逻辑的印记。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既采取了以规则为基础的战略,也采取了以附从为基础的(client-based)战略。对于西欧,美国主要采取了以规则支配的战略——在建立多边经济规则和制度方面与战后的欧洲国家密切合作,并最终赞成了多边性的安全合作。在东亚,美国订立了一系列双边安全条约,构建了一个安全合作的毂辐体系。17在这两个地区之外,美国确立了众多不同的保护者—受保护者关系——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关系是旧式的帝国主义式的控制。18

尽管这些战略提供了不同的秩序逻辑,但它们也可以在同一个国际秩序中相互配合。主导国家和较弱的二等国家之间以附从为基础的关系能够为主导国提供一些途径,使它可在更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显示自己的克制和承诺并对合作给予报偿和奖赏。总之,正是这些不同支配类型的混合状况赋予国际秩序帝国主义或是自由主义的特征。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以规则支配这种逻辑以及主导国在实施这些支配战略时所面临的限制因素和权衡取舍。

国家与国际规则和制度

为何国家(在它们实际所为的程度上)会围绕着多边性的规则和制度来安排国际关系?答案是,制度性的协议可以帮助国家创造一种可预测的、有效益的(cost-effective)的环境,它们可以在这种环境中追求其利益。实际上,作为政治控制的工具,国际规则和制度对于国家来说是可以发挥潜在作用的。规则和制度对于国家的基本价值在于它们可以影响国家自主性和政治确定性的水平。规则和制度改变了各国行事的环境。

制度作为政治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它们通过减少承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帮助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承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阻碍了有效率的和相互获益的政治交易。19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利用规则和制度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可靠性和意图有关的不确定性,从而克服了对于欺骗或不守信用的担忧。制度可以发挥很多效用,这些效用可使国家为彼此收益而进行合作变得更加容易。制度促进了可靠信息的流动,从而减少了交易的障碍,而这些交易可增进参与国的利益。通过提供可以衡量其他国家实际政策行为的基准和标尺,制度可帮助一国评估其他国家的信誉。同样,规则和制度的持续存在为交易和交换的进行提供了一种框架。制度能够为各国获取对其他国家的评估性(evaluative)信息提供平台。实际上,制度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合作架构,这种架构在没有规则和制度的情况下是更加难以建立的。制度性的安排和途径被建立起来,使各国可以进行相互获益的交易与合作。20

第二种途径是,规则和制度可以被用来作为更直接的政治控制工具。正如特里·莫(Terry Moe)所指出的:“政治制度也是胁迫和再分配的武器。它们是政治胜利者用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结构性手段,且常以政治失败者为代价。”21国会中的获胜政党会试图制定委员会的投票规则以照顾它自己的利益。同样,在国际关系中,强国想要通过将较弱国家紧紧捆入对强国有利的制度安排以使自己的优势系统化和持久。22在这种情况下,因其权力而暂时有机会设立规则的国家会如此行事,从而塑造和限制较弱的二等国家的选项和选择。强国可以拥有能够使其塑造规则和制度条款的各种不同优势——或许是赢得了一场战争,或是它拥有规模最大的和最具生产力的经济。因此,它有机会来制定规则和制度。其他国家——那些处于“立规阵线”(enacting coalition)之外的国家——面临这样一种选择:要么不参与该制度并失去合作带来的所有收益,要么按照它们在别的情况下本不会选择的方式参与进来。23首强国拥有的优势可以是变化多样的,它颁布的规则和制度被强加的程度或经过讨价还价得到的结果也是变化多样的。在这种情况下,规则和制度算不上是被用来提升效率、促进合作,而是塑造和限制其他国家的政策。

这两种关于制度运用的理论观点取决于制度在塑造和限制国家的选择和政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实际上,国家寻求利用制度化安排来限制其他国家的行为,并使之更具可预测性。第一种情况是,规则和制度被用来缓解对欺骗和免费搭车的担忧。制度性协议发挥了多种不同效用,这些效用可以增加能够促进合作的信息。在第二种情况之下,首强国会努力去限定(lock into)其他国家的行为模式,而这种行为模式能够给予最强大的国家持续优势。首强国的目标是将暂时的权力悬殊转化为持续产生的获益。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寻求制度性协议的原因都是降低其他国家的政策选择的不确定性。国家会努力使其他国家的持续政策行动变得更具可预测性,并且通过这样做来创造一种更具确定性和更加适宜的环境,并借助此环境追求它的安全和利益。24

从这个角度观察,国家可以被认为是进行着一种利用制度性协议塑造和限制其他国家政策行动范围的持续努力,其目标就是减少其他国家的政策自主性。25反过来,国家也会利用承诺来减少它们自己的政策自主性,以此为动力让其他国家在一套实际上限制了它们政策自主性的规则和制度中行事。当一国作出了一种制度性承诺,它便是在同意减少它的政策自主性。在理想情况下,一国在所有其他国家都与规则和制度相绑定的全球体系中行事的同时,它会想要继续保持不受国际规则和制度性承诺的妨碍。但是为了让其他国家作出制度性承诺,国家需要进行谈判并主动提出对它们自身政策的限制以便实现协议。26

因此,在决定是否要签署一项多边协议时,国家面临着权衡。在同意遵守协议的规则和规范的情况下,这个国家必须接受在特定领域内对其行动自由(或决策独立性)的一些限制。但是作为交换,它会要求让其他国家也做同样的事情。如果该国断定通过对各国政策选择施加以规则为基础的限制而实现的各国政策协调所获得的好处大于其失去政策自主性所付出的代价,那么,多边性的契约对于该国来说就是有吸引力的。

一个国家同意加入多边性契约的意愿取决于可以最终塑造其成本—收益算计的若干因素。一个因素是,对于该国(A国)来说,通过多边性协议对其他国家(B、C、D国)施加的政策限制是否真的那么重要。如果其他国家不受限制的行为被判定为对A国不存在不良影响,那么,A国将不会愿意放弃它自己的任何政策自主性。参与国是不是能够真正可信地约束它们的政策自主性,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如果A国对B、C、D国能够真正受到多边规则和制度性安排的限制这一点有所怀疑的话,A国将会不愿意牺牲它自己的政策自主性。同样,A国需要使其他国家相信A国自己也会受到限制。这些因素都是连续(continuous)变量而非二项分类(dichotomous)变量——因此国家必须就信誉程度和受限制政策的相对价值作出判断。

当多边性契约是由拥有很高的不平等权力的国家所制定的,这个过程中的各种考量会更为复杂。一个强国越是有能力主导或抛弃较弱的国家,较弱国家就越在乎对首强国政策自主性的限制。换个说法就是,较弱国家会更加渴望看到对首强国武断和肆意的权力运用施加一些限制和约束。同样,强国越是能够以一种可信的方式来真正约束它自己,较弱国家就会越发对可以实现这一目的的多边规则和规范感兴趣。当所有这些条件都具备——首强国能够利用其不平等的权力来主导和抛弃较弱国家,以及首强国能够约束它自己并承诺自己遵守协议——较弱国家就会特别渴望实现这一交易。当然,它们也会从正向的角度关心合作可以产生的好处。从强国视角看,较弱国家的政策行为越是不重要,首强国就越不会主动限制它自己的政策自主性。同样,首强国对较弱国家事实上会真正限制它们的政策这一点越不确定,首强国就越不会主动对其政策自主性提出限制。

因此首强国面临一种选择:对它自身政策自主性和权力运用进行多大程度的制度性限制和对较弱国家进行多少政策限定才是等值的?制度化往往像是一条双向车道。一个强国可以试图将其他国家嵌入一套规则和制度之中,但它可能将需要放弃它的一些自由裁量权以得到想要的结果。特里·莫就执政党对政府制度的控制指出:“它们可以塑造结构以使其支持的部门和项目免于受到未来公共权威(public authority)得到施展时所具有的影响。当然,若是这样做,它们不仅会降低其政敌在未来进行控制的机会;它们也减少了自己的机会。但考虑到总要有所取舍,这通常是需要付出的一种合理代价。因为它们可以占得先机,所有执政党实际上并没有放弃控制——它们是在通过那种与外部影响相隔绝的结构实施一种更大程度的事前(ex ante)处置举措,一旦这种结构被锁定,它就会使执政党的代理人更易于有适当作为。它们所要远离的正是那种持续的等级性的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一直以来公共权威的自由裁量的决定得以实施的。”27

从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这种模式中可以很快得出若干假说。首先,首强国应会试图将其他国家限定在制度化的政策取向之中,与此同时,试图最小化它自己在政策自主性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受到的限制。这正是迈克尔·克罗泽(Michael Crozier)所讲述的有关大规模组织内部政治的故事。在一个复杂的组织化的等级结构中,每个个体都持续地进行着一种双重努力:将他的同事与严格的、以规则为基础的行为联系起来——从而构建一种更加稳定和更具确定性的活动环境——同时,也试图为他自己保留尽可能多的自主性和自由裁量权。28同理,首强国会试图尽可能地限定其他国家,同时,试图尽可能地保持不受制度性规则和义务的妨碍。第二,首强国将凭借其自身的力量来限制它肆意和武断使用权力的能力,以此作为赢得其他国家与之进行制度性合作的“货币”。

制度性契约会不会实现取决于若干具体情况,可以将这些具体情况作为假说进行详述。首先,首强国所拥有的赢得较弱国家与之进行制度性合作的“货币”量由两个因素来决定:首强国支配或损害较弱国家利益的潜在能力,以及首强国可信地约束自己不去这么做的能力。尽管所有国家都可能会主动提出约束它们自己并作出相应承诺以换取其他国家的让步,但其他国家尤感兴趣的是强国约束自己并作出相应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乍得或许会主动提出要把自己限定在一种降低其政策自主性并使其未来的政策取向更具可预测性的制度性协议之中,但没有什么国家会对这种要把自己约束起来的主动提议很在乎,其他国家也不可能会为了要得到乍得的这种主动提议而反过来出高价。但是,如果一个拥有支配和破坏的重要能力的强国主动提出要约束自己,这将获得其他国家的关注,而这些国家也有可能愿意提出一定开价来得到这种约束。此外,并不仅是首强国的支配和破坏潜力可以产生赢取其他国家的制度性合作的“货币”,它实际上兑现约束和承诺的能力也可以产生这种“货币”。如果一个强国不能可信地限制其权力,它所拥有的这种“货币”就会非常之少。

如果它拥有了赢取制度性合作的“货币”的话,还有另外两个因素将决定首强国是否实际上想要这么做。一个因素是首强国对限定其他国家政策行为的感兴趣程度。这个问题和其他国家的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对首强国利益产生实际损害有关。比如,欧洲国家的安全政策取向在重要程度上来说是有分量的,但欧洲国家的国内政策取向以及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的政策取向并没有足够重要到让首强国确保它们稳定和对首强国有利的政策行为的努力变得合理,特别是如果这样做的代价会导致政策自由性的降低。另一个因素就是较弱国家被限定的效力。美国或许想要限定其他国家的政策行为——特别是安全政策行为——但它对于这些制度化的承诺和义务能够被有效限定这一点并没有足够信心。

总之,上述这些考虑使我们能够看到首强国和较弱国家如何就通过多边制度将它们捆绑在一起进行权衡。对四个因素的总结见表3.2。

表3.2 非对称的制度性契约的动力和机遇

图示

首强国越有能力支配和抛弃较弱国家,较弱国家就越是在乎对首强国权力施展的约束,它们就越是可能作出一些让步来得到这种约束和承诺。相似地,一个潜在的支配性国家越是能够可信地约束自己并就自己遵守协议作出承诺,较弱国家就越是对追求一种制度性契约感兴趣。当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当首强国能够支配和抛弃其他国家,以及当它可以约束自己并就自己遵守协议作出承诺——较弱国家就会特别愿意寻求一种制度性契约。从首强国视角看,较弱国家的政策行为越是对首强国不那么重要(也就是说,不会产生什么太大影响),首强国就越不可能就它自己的政策自主性提出约束以实现政策限定。同样,首强国对于较弱国家实际上可以实现政策限定这一点越是不那么确定,首强国就越不可能对它自己的政策自主性提出约束。

从这个意义上讲,矛盾的是,首强国可信地约束自己的权力并就自己的权力作出承诺的能力也是一种权力。29它想要把其他国家限定在特定的制度性承诺之中。它可以利用其权力去胁迫这些国家,但这样做是代价高昂的,而且消除了建立一种正当秩序的可能性。如果首强国能够约束它自己并使其权力运用制度化,至少在某种可信的程度上主动提出这样做,这可以成为谈判筹码,它可借此来赢得与其他国家的制度性合作。30当权力悬殊造成其他国家感到自己需要这些对首强国的限制和约束,而首强国实际上也能够确立这种限制和约束,它就是一种谈判筹码。正是在这些多样的使之可能的(enabling)情况下的变化可以解释,为何美国有时寻求建立多边主义制度并将自己和其他国家联系起来而有时却不会这样做。

这些考量对于理解美国“二战”后对多边主义制度构建的支持是有帮助的。美国在那场战争结束后成为超群的全球性力量。它对西欧和东亚的命运甚为关切,这两个地区都维系着经济和地缘政治的平衡。美国愿意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性协议将自己和这两个地区联系起来——放弃政策自主性——从而在这两个地区的政策取向和政治发展轨迹方面获得一些影响力。与此同时,这两个地区的国家对美国的支配和抛弃感到担忧,因此它们也愿意参与制度性的协议,而这些协议使对美国领导的国际秩序作出长期承诺成为必需。比如,朱迪思·戈德斯坦(Judith Goldstein)和乔安妮·戈瓦(Joanne Gowa)认为,为了鼓励较小国家在市场自由化方面做出冒险性举动,美国必然需要同意将自己与关贸总协定相绑定。31这些国家本身的民主特性以及其他更多的具体措施促进了这些国际承诺的可信性,所谓具体措施比如将美国军队驻扎在这两个地区以及订立复杂的制度性协议。32

这种逻辑对于解释美国针对西欧和东亚的制度性承诺的不同变化也是有帮助的。美国在欧洲追求了一种多边主义的战略——以北约为其锚,而在亚洲它则推行与日本、韩国以及若干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一系列双边安全协议。美国将自己与欧洲更紧地捆绑在一起,将其权力嵌入一种多边主义的安全秩序之中,这一秩序涉及广泛的制度化的约束和承诺。因为美国在东亚更具支配性且想从东亚那里得到的较少,从实际角度而言,美国并不是那么必然需要放弃政策自主性以换取在东亚的制度化合作。相反,美国在西欧有一套复杂精细的方略——团结欧洲的国家、构筑反对共产主义的制度性防波堤以及支持中间主义的(centrist)民主政权。仅仅通过无情的权力施展,这些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为达其目的,美国不得不与欧洲人进行讨价还价,这意味着同意约束其权力施展。在亚洲,美国并没有足够重要的目标,以至于要用同意约束其权力来“购买”。正如加利亚·布雷斯-巴纳森(Galia Press-Barnathan)所指出的,美国军事上的“特定目标就是获取基地权利”,因此“从聚拢地区资源中并没有什么可得的”33。双边主义是美国在亚洲想要得到的战略,因为多边主义将会要求对政策自主性进行更多的约束。

与在西欧相比,美国在亚洲拥有多得多的更加不受挑战的霸权权力,因此它没有通过国际制度来确保其支配性地位的动机。如卡赞斯坦所言:“美国愿意在欧洲创建多边主义的制度,这种制度会在短期内约束美国的权力,只是长期而言会提升其权力。它渴望在亚洲建立双边性的制度,在亚洲有约束力的制度这一理念似乎并不像通过双边关系锁定美国超群权力的优势那么有吸引力。”34为了实现其在东亚的目标,美国并不需要放弃政策自主性。

当前,其他因素也促成并强化了美国在欧洲和在亚洲的不同制度战略。维克多·车(Victor Cha)认为,美国之所以在亚洲被拉入双边条约,主要是出于对被卷入东亚国家(造成的冲突)和对这些国家相互勾结的担忧。35双边安全条约为约束该地区的东亚盟友提供了更为直接的途径。车指出:“美国在东亚构建了一系列双边同盟来遏制苏联的威胁,但一个与之相一致的理由则是约束其在该地区的反共盟友,这些盟友有可能对其敌手展开侵略性行为,这将可能使美国卷入一种无用的较大规模战争。”36

政权特性也是导致在这两个地区制度化水平和形式存在差异的一大因素。“二战”后的西欧主要是由先进的民主国家组成,而东亚的政权类型却是混杂多样。因此,对于美国来说,它更容易与其西方的伙伴达成复杂的、影响深远的多边主义协议。正如帕特里克所言:“这些(西欧)国家的民主政体强化了美国对一种具有共识性的霸权型态(a consensual style of hegemony)和战后多边主义制度的平等性(egalitarianism)的偏好。”37

规则和制度的霸权性运用

为何主导国想要围绕多边主义的规则和制度来建立国际秩序?当一个国家足够强大到可以塑造国际关系的安排时,规则和制度能够发挥相当有益的作用,它们可以成为管理国际等级结构的工具。从最宽泛的意义上来说,规则和制度为首强国提供了政治控制的工具。它们在塑造和牢固确立有利的国际环境方面是有用的。规则和制度都是霸权力量的工具,也是对施展这种力量的约束。但重要的是,恰恰是因为规则和制度的约束效应——既对首强国也对其他国家,它们才能够作为政治控制工具而如此有用。然而,成本、收益和权衡问题会再次出现在霸权国的算计之中。

主导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现规则和制度的有用之处。首先,首强国有利用制度来降低不确定性并促进合作和市场交换的动机。如果首强国拥有最先进的和最富生产力的经济,它就会有非常强烈的动机来构建一种稳定的开放秩序——而规则和制度在管理经济开放性方面能够发挥作用。同样,随着全球经济相互依存度的增强,与多边性政策协调相关的动机也在增强。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变得越是相互联系,它们在实现其目标方面就会越发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基欧汉指出:“随着相互依存度的上升,缺乏协调的政策的成本与牺牲自主性(作为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后果)的成本形成了对比。”38因此,霸权国对于规则和制度存在一种双重的功能性动机。霸权国想要规则和制度成为创造经济开放性的一种工具,它也需要它们成为管理增强的经济相互依存度的工具。39

国际规则和制度为国家更加容易地追求共同获益提供了一种契约性(contractual)环境。随着国家之间互动密度在增强,对于可以促进这种互动并应对其影响的规则和制度的需求也在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讲,多边主义是自我强化的(self-reinforcing)。一种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契约性环境可以促进更多多边主义规则和制度的出现。

这一观点有助于解释为何一个强国会支持多边主义的协议,特别是在贸易和其他经济政策领域。回到先前讨论过的规则和制度的成本—收益逻辑,首强国在引导较小国家开放其经济并加入被整合的世界经济方面存在重大利益。作为世界上领先的经济体,它的利益所在不只是确立一种开放体系,也要确立一种具有可预测性的体系——也就是说,它想要的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经济秩序。主导国想从其他国家那里获取的东西会随着该国的经济规模和相互依存度的变化而增多。但是为了使较弱国家对开放的和逐渐复杂的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做出承诺,主导国必须确立其可信赖性(reliability)。它必须愿意使自己对同样的规则和制度作出可信的承诺。对于它来说,降低其政策自主性是必然需要做的,而且还要以一种令其他国家相信的方式去做。

其次,霸权国有一种更大的动机,即利用规则和制度维持其权力并构建一种稳定的、正当的国际秩序。这种关于制度性约束和承诺的逻辑在重大历史转折点特别显见——比如1919年、1945年和冷战结束后——当时美国在如何使用权力和组织国家间关系上面临着不同选择。对规则和制度的支持是向其他国家显示克制和承诺的一种方式,从而促进较弱国家的默许支持与合作。通过将自己和其他国家捆绑在一个规则和制度体系之中,首强国使其权力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变得更可接受,从而为获得支持而不是遭到反对制造了动力。40

这一理论观点始于对主导国在其可塑造国际秩序基本特性时所面临的选择的考察。41赢得战争或是通过某些其他转折性事件而发现自己处于一种支配性全球地位的国家面临这样一种选择:它可以运用其权力讨价还价并在收益分配的争斗中胁迫他国,或是在明白其权力有朝一日会衰落以及在该秩序内强制执行其路线会付出代价的情况下,它可以朝着一种更加以规则为基础、制度化的秩序而进行努力以换取较弱国家的默许以及遵守规则地参与该秩序。为了寻求一种更加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首强国同意进行战略克制。它接受了对其施展权力的方式将会有所限制这一点。这种秩序实际上具有“宪政”特性。对于该秩序中的国家利用其权力优势可以做什么是有限制的。正如在宪政政体中,在政治上获得胜利所产生的影响(implications)被降低了。较弱国家意识到它们处于低等地位的影响是有限的,或许也是暂时的。即便是处于劣势,在这一秩序中进行合作也不会危及所有一切,这样做也不会使主导国永远占有优势。无论是强国还是弱国都同意在同一个秩序中进行合作,虽然在权力分配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

当首强国事实上限制了其行为时,它就是在放弃一些利用其权力获取短期回报的机会——在规则创立的最初时期,在制度性规则和义务之下行事,比起如果不这样做(首强国运用其蛮力)所获取的收益,首强国会勉强接受前者带来的较少收益。它之所以这样做,是着眼于上文阐明的长期性收益。但是较弱国家有理由更早地而非较迟地得到更多收益。对于首强国和较弱国家来说,未来收益的折损率(discount rate)从潜在意义上来讲是不同的,而这会使制度性契约更加令彼此满意。因此,首强国面临着一种选择:对其政策自主性和权力运用的多少限制和对较弱国家的多少政策限定是等价的?

但是为何较弱国家会同意被束缚起来呢?毕竟,较弱国家可能会作出这种算计:不在第一时间点使自己被制度性协议限定起来,等到第二或第三时间点(届时权力的非对称对于首强国不再是那么有利时)再这样做会更好。对于和首强国的制度性协议,较弱国家之所以买账是出于两种潜在动机。首先,如果制度性协议也对首强国的行为施加了限制和约束的话,这是受欢迎的。在一种非制度化的关系之中,这些较小的国家会受制于被强国不受约束和不可预测的进行支配。如果它们认为首强国武断和肆意的行为能够被施加可信的限制,这便是足够的吸引力,证明在第一时间点加入制度性协议是有道理的。

规则和制度成为各国就国际秩序的特性达成契约的途径。主导国利用制度来约束其权力并就自己的权力作出承诺,建立起一种较弱国家会自愿参与的秩序——而不是抵抗或制衡首强国。首强国在如何使用自身权力方面接受了一些限制。被创建起来的规则和制度成为从长期保持首强国权力优势的一种投资。较弱国家赞同了这个秩序的规则和制度,反过来它们得到保证:首强国的最坏暴行——体现为国家权力的武断和肆意滥用——将被避免,较弱国家会得到发挥作用并影响首强国的制度性机遇。

因此,对于规则和制度的霸权性运用的逻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与降低执行霸权性规则的成本有关。如果霸权国能够使其他国家赞同一套规则和制度,它就不需要不断花费其资源来强制这些国家遵守规则和制度。霸权国肯定是强大的,因此它能够与下层国家展开权力争斗,在大多数情况下首强国都会取胜。在不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情况下首强国也可以实现支配。然而,通过使其他国家在一种规则和制度体系中行事,霸权国就可以减少为强制实现秩序和让其他国家按其意愿行事所必须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通过使下层国家受到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的限定,它可以减少强制的成本。42

第二个方面是,通过同意在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和行事,霸权国提升了该秩序的正当性和它在该秩序中的地位。这个逻辑不言而喻。霸权国对基于规则和制度的秩序的支持显示了克制和承诺,这使该秩序从规范层面而言更易被接受。霸权性秩序越是具有多边主义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特征,全球体系中的其他国家就越是有可能寻求加入该秩序或与首强国进行合作,并愿意看到从某种根本性意义上具有正当性的霸权性秩序的运行。霸权性秩序越是具有帝国主义的特征——也就是说,通过对权力的直接和胁迫性的运用来进行统治,这个秩序就越不会被视为具有正当性。43

第三个方面是,霸权国会利用规则和制度为其未来的权力地位进行投资。一个持久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可以在权力分配发生不利于首强国的缓慢变化时帮助保护首强国的利益和维持其地位。这种情况是确实的,至少从制度性协议具有某种程度的黏性(stickiness)而言——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协议具有某种独立的实现秩序的能力。如果确乎如此,规则和制度就能够继续为首强国提供有利的结果,即便在其物质实力相对下降之后。44制度既可以保持又可以延续首强国的权力优势。如果霸权国的领导人认为该国的超群权力地位将无限期地延续——甚至这种地位可能会变得更加强大——确立一种在该国霸权达到顶峰之后仍将持续的制度化秩序的吸引力就不会那么强烈。但是如若这些领导人认识到霸权的相对衰落将会到来,那么,建立具有深厚根基的制度化秩序的动机就会存在。45

这一逻辑与学者们在研究民主化国家中的司法自主和法治运动时所发现的“上保险”(insurance)逻辑是相似的。在迈向民主的国家中,统治精英必然会对如果以及当他们下台后如何保护政治体制感到担忧。这种可能性给这些权力持有者带来一种动机,即支持法治(包括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以作为应对未来不测事件的保险。在很多国家,司法部门之所以得到赋权,是出于预计到自己会被替代的统治精英的战略算计。因为受到威胁的统治精英们会面临选举失利,他们会通过加强法庭和宪法来限定其政策偏好并从政治上保护他们自己。46

总之,上述具有三方面内涵的这一逻辑表明,首强国拥有与较弱国家达成契约并在协商而得的规则和制度基础上组织一种稳固秩序的动机。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环境被构建出来,这个秩序的所有参与者都被赋予了保护和促进它们利益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通过一种持续的利益汇合(confluence),霸权性秩序得以稳定。但是至于更大的体系本身会被认为是具有正当性,那是因为支配和控制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对该秩序的规则和制度的遵守并不是直接建立在对自我利益的算计的基础上。相反,它是基于一种更广泛的认识:这个秩序本身从规范层面而言是可接受的和公正的。如尼克·基尔希(Nico Krisch)所言:“一旦控制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就会变为权威,遵规不再是基于算计,而是基于必需这样做和这样做是对的这种信念之上。”47在秩序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则、制度、契约和广泛的互惠赋予该秩序正当性。结果,各国从规范层面上都拥护这一秩序——首强国的权力转化为了权威。

主导国有建立这种秩序的动机。但是这种动机也不是绝对的。这些国家是在特定的政治大环境中行事,权力和实现制度性契约的机遇在这些大环境中是多样的和逐渐演化的。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来考察这种选择和权衡。

战略选择与权衡

当一个主导国处于建立国际秩序的位置,它在何去何从上面临着选择。如果它是全球体系中的超群国家,它会想要利用其权力来建立一种稳定的、有利的国际环境来追求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它可以用来对国际秩序施加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基本战略:以规则支配和以关系支配。作为建立秩序的战略,创立规则和制度有其吸引力。如果能带来秩序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可以到位的话,首强国就不会被迫与各国进行直接的双边谈判,也不必被迫持续地施展权力来控制结果。这种秩序提供了相对有序的、高效的规则,它也会在未来权力分配变化时给首强国提供一些保护。但是这一战略也存在与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和降低政策自主性有关的潜在成本。因此会出现各种权衡,而首强国和体系中的其他国家必须就如何以及何时进行合作作出选择。48

我们可以对首强国将会如何作出这些选择作出大致的预计。第一,主导国将试图把其他国家限定在制度化的政策取向之中,同时努力最小化它自己在政策自主性和自由支配权方面的限制。正如我们之前注意到的,这是所有国家都会玩的游戏。在一个其他国家都被紧紧约束的全球体系中行事时,所有国家都愿意相对来说不受规则和制度的妨碍。因此,首强国在赞同创建一套制度化规则的同时也努力寻求使自己得到豁免或至少最小化这些规则的约束效应对它的影响,看到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稀奇事。49

首强国必然会提出的战略性问题是:为了得到其他国家对限制它们政策自主性的同意,首强国自己的政策自主性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值得付出多大的成本?这一问题导致一种成本—收益算计。制度化的协议是首强国可以用来对其国际环境实施更大控制的工具。在促进建立一种主要基于协商而得的规则和制度的国际秩序方面,首强国有巨大的动机。但是这种秩序建立在各种特定的规则和制度基础上——在每种情况下,首强国都会寻求用尽可能小的政策自主性丧失来实现尽可能大的控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首强国也会试图作出可以给予其不成比例的影响力和决策权的制度性承诺。首强国将寻求机会将具有差别性的规则和义务引入协议。作为主导国,它想要的(至少从其理想而言)是能使它在制度中占据特殊的权威地位并在其遵守规则方面获得更大自由裁量权的协议。实际上,它希望在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中,权力的总体等级结构能通过具有差异性的权利和义务反映出来。首强国想要把自己在维护国际秩序的规则和制度上所具有的独特角色和责任转化为特别的权利和权威。

这些具有差别性的权利和权威是“二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所有主要多边制度的基本特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其运作和治理方面给予美国和其他主要利益攸关国偏重的投票权。美国对北约的承诺也与其对盟国联合军队的最高指挥权相伴随——在北约这一组织中,美国是“同侪之首”。联合国安理会也给予美国和“二战”后其他大国成员资格和否决权。通过这些不同方式,多边制度明确了霸权国的权利并划定了其义务——从而确保规则和制度在限制霸权力量的同等程度上反映这种力量。50

第三,无论面对任何具有差别性的权利和义务,首强国将寻求办法,限制它对规则和制度所作承诺的效力。从承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言,不同类型或不同程度的承诺处于一个由强到弱的变化区间上。强有力的承诺体现在首强国同意遵守具体的、明确的、有实质性的规则或政策义务。较弱的承诺则通过不那么具体的规则或政策形式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监督、遵规和执行是不那么确定的。51尤其是,当首强国对规则和制度作出承诺时,它会寻求“松散的多边主义”,也就是说,会寻求那种可以提供防护措施(safeguards)、否决权和允许退出条款的规则和制度。松散的程度取决于首强国的具体算计,即通过使其他国家受到规则和协议的束缚它能够得到多少收益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引发的首强国自主性丧失的成本。

第四,首强国也可以作出“程序性承诺”(process commitments)而不是实质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承诺,或是用前者作为后者的补充。首强国可赞同多边主义磋商的正式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它并没有放弃或减少其政策自主性。但是它同意在制度环境中行事,在该环境中其他国家有机会影响霸权国之所为。美国已经使这一点成为其进行霸权性支配的一个特点。通过北约和其他正式的、非正式的安排,美国给其他国家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以换取它们的合作和默许。52在这种情况下,主导国向他者打开了门户——为较弱的二等国家提供了磋商和影响主导国的机会——与此同时,首强国并没有同意对其决策独立性施加正式的限制。

第五,主导国可以通过单边主义的举措来促进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这些举措并不要求它对其他国家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具体而言,它也可以利用其经济规模以及其他国家对主导国的依赖作为一种工具影响他国政策。主导国的国内规则和规定会成为世界的规则和规定。它的国内管理标准会外化。拥有足够市场规模的国家能够通过利用市场力量和强制手段来影响全球的管理规则。53正如基尔希在谈到美国时所指出的:“美国的规则常会超出它们的正式范围并开始作为全球规则而发挥作用。”这不仅是因为美国的压力,也是因为“美国机构的出众专业性、美国国内法律中模式规范(model norms)的实用性、美国公司对市场的控制,特别是在新兴领域的早期发展阶段”。54

在一项有关经济管理合作的研究中,丹尼尔·德雷兹纳(Daniel Drezner)提出,随着经济相互依存度的增长,政策协调的收益也会增长。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想要调整其国内管理安排以与合作性协议相吻合,就会在国内产生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成本。与用于协调的协议之间的差异越大,成本就越高。在关于谁要做出调整这个问题的争斗上——也就是说,谁改变其国内管理标准以符合国际协议,大国通常会胜出。德雷兹纳提出,因为主要国家所拥有的更大的国内市场给予它们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力,主要国家“更可能在它们所偏好的标准上实现管理协调”。55从更宽泛意义而言,这一逻辑也可以解释支持全球规则和制度的主导国的动机。它会寻求将其国内规则和制度扩展到外部体系之中,将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成本转移到他国身上。在政策协调方面(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管理领域)达成协议,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但是首强国可以利用它的权力优势使其他国家接受它的规则和规定。56

此外,美国已经找到了多种方式利用其国内法律促进国际规则和规范。方式之一是认证(certification)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美国政府制定了大量切实的规则并监督世界上的国家是否遵守这些规则——在军控、环境保护、人权、毒品和恐怖主义等领域。来自华盛顿的发展援助或军事援助取决于有关国家是否符合美国设立的标准。如基尔希所言,“认证机制的广泛运用为美国提供了给其他国家创立法律并监督它们守法情况的工具,与此同时,美国自己仍不受约束和监督。由此,对于条约和其他监督机构来说,认证机制是很方便使用的替代品”57。美国也可以强行实施单边主义的制裁。为了维护协商而得的国际规则(比如多边贸易协议),它可以这样做,但为了打击某些未对目标国采取相近政策的特定国家——第三方,它也会使用这种制裁。58

最后,主导国会发现它们自己要在以规则支配和以关系支配之间进行权衡。以规则支配的吸引力在于,由多边主义规则和制度构成的体系可以创建一种由可预见的和高效的国家关系所构成的更广阔空间。比起双边性谈判,经过谈判实现的多边主义规则体系可以使较弱的二等国家对结果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它也可以为这些国家创造遵守协议的动机。主导国在强制实现秩序方面所付出的成本就会被减少。该秩序多边主义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特征所产生的正当性会减弱首强国在该秩序中的主导地位所受到的反对和抗拒。但在这种秩序中,首强国仍会付出成本——在自主性丧失和直接操控他国的能力方面。

而双边性的、保护者—受保护者关系的吸引力恰是在这方面。对于主导国来说,比起多边规则和制度,双边协议通常会使主导国更易于将其权力转化为有利的协议。基尔希解释道:“与多边谈判相比,双边谈判更可能受到谈判中的一方的突出权力的更深影响,在多边谈判中其他国家能联合起来并抗衡主导方——分而治之(divide et impera),如其通过国际法的形式所反映出来的。双边形式更易于让其他国家接受强国的例外规则。在多边手段下,特别是条约法律(traites-lois),强国所享受的例外总是受到质疑且需要被辩护,比如像是美国在《核不扩散条约》和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问题上的失败企图所体现出来的那样……因此,与多边条约相比,双边条约是反映和转化主导地位的更容易的手段。”59

故而,当首强国判定多边协议在对其他国家发挥控制力方面不像它设想的那么有效时,或是这样做的成本相对于收益而言过高,双边协议就会具有吸引力。首要的考量实际上是一种功能性的考量:首强国到底想要影响或控制什么?如果它想要的结果是相当具体的,就可能会通过双边方式来打交道。如果另一方非常弱,首强国就不太可能会为了得到它想要的而付出将自己与多边规则和制度绑在一起这种代价。正如我之前所提出的,比起与东亚,美国“二战”后更愿意与欧洲谈判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这部分是因为美国想要从欧洲那里得到的更多,且愿意作出代价更大的让步以得其所愿。在东亚,美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要强大得多,它想从这些国家得到的却更少——因此,它不那么愿意使自己和东亚其他国家一起纠缠在多边条约之中。

与此同时,双边和多边协议能够相辅相成。首强国与较弱的二等国家之间以附从关系为基础(client-based)的交往能够为分布资源与显示承诺和克制提供途径。首强国可以利用这些双边关系为这些在多边环境中与之合作的国家提供补贴。

从所有这些方面看,霸权国面对着交叉性的(crosscutting)动机。对于霸权国来说,它有强有力的动机建立起一种规则和制度体系并在其中行事,这些动机包括效率、正当性和为未来优势进行投资。本章的主要观点是,强国有使自己对规则和制度作出承诺的动机。规则和制度能够反映和保持霸权力量,也可以在同等程度上限制和减少这种力量。但是霸权国像其他国家那样也有保护其政策自主性和行动自由的动机。各种具体的动机、权衡和选择塑造了霸权国作出承诺并通过规则和制度将自己与其他国家捆绑在一起的程度——其驱动力是在获取多边主义好处的同时使相应成本最小化的企图。

结论

当强大的国家崛起到可以塑造全球体系的规则和制度时,它们面临着选择。最基本的选择是如何在主权和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之间进行权衡。强国拥有利用其主导地位塑造自身环境的念头,通过讨价还价得来的规则和制度体系达到这一目的是最有效率、最具正当性和最持久的方式。但是为了建立这种秩序,即围绕着制度化合作建立起一种霸权性支配,强国必须放弃它的若干政策自主性。

从这个角度看霸权秩序问题突出了国家选择的务实性、工具性的(instrumental)的特征。要旨在于,主导国家能够在各种不同的支配战略之间拣选,也就是说,在以规则支配和以关系支配之间进行选择。成本和收益考量推动着这种选择。首强国会寻求用与主权和政策自主性限制相关的“钞票”得到最大的支配作用所带来的“巨响”(bang)。它将努力保持自己的主导地位——其权力和主权——以及从其在全球等级结构中占据上层地位所获取的优势。但是,它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用自己的一些权力(确切地说,是在权力施展方面的决定权)来换取在全球体系中的长期优势,而这一体系拥有有利于实现该国利益的规则和制度。效率、正当性和持久性,这些是强国所想要的那种国际秩序的特征。问题在于,强国如何能够达到这一目的,而且它必须为此付出什么代价?

在这一框架中有一个变量是最难以讲明白的,那就是正当性。强国有建立正当的国际秩序的冲动。这一秩序就是,居于其中的其他国家愿意进行合作。从某种基本层面来说,较弱的二等国家的领导人接受了这一秩序的逻辑和规范基础。如果这样的秩序被建立起来,强国就不必运用其胁迫性力量来实施支配。这一秩序本身将呈现一种更具合作性、更有效率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广泛的互惠也更有可能实现。强国可以追求其利益,而无需担心寻求推翻这一秩序的挑战者国家。但问题仍然存在。秩序的哪些具体特征给予其正当性?如果强国想要建立一种正当的秩序,它需要怎么办?

我的观点的意涵在于,秩序越是以规则为基础,它就可能会越具正当性。随着等级性秩序的特征从帝国主义变为自由主义霸权,在这一变化中的某处,这一秩序将呈现能够使参与者认为其具有正当性的那些特征。但是,多少以规则为基础的特征才足以赋予秩序正当性?如果整个体系在正当性方面有所衰弱(从合作以及支配的效率而言),这会给首强国带来什么代价?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会影响首强国对于正当性的价值和它们将自己与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相捆绑的意愿的判断。随着冷战后美国单极的兴起,这些问题成为了焦点。

注释

1.关于国际关系中的宪政秩序,见G.John Ikenberry,“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no.2(1998),147—177;Ikenberry,After Victory,chap.2。

2.这种支配基于规则和制度被认知的正当性,这些规则和制度为权力的运作作出安排。实际上,正如韦伯(Max Weber)在描述法律—理性(legal-rational)权威时所言,基于法治建立起来的霸权秩序是“借助‘法律性’(legality)进行的支配,借助对法律典章效力的信任,借助对基于理性地创立出来的规则的效用‘能力’(competence)的信任”;Weber,“Politics as a Vocation,”in H.H.Gerth and C.Wright Mills,eds.,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79。

3.G.John Ikenberry,“Is American Multilateralism in Decline?”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I,no.3(September 2003),533—550.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关系的定义借鉴了有关多边主义组织逻辑的讨论,见John G.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in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3—47;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

4.这就是权力的悖论:一个强国可以通过自愿限制它的权力和使其权力制度化,增强它的影响力和实力以塑造国际体系方面的结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权力和规则并不对立,它们反倒是可以通过复杂的途径和相互增强的方式来进行合作。这种悖论是有关社会权力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如很多学者已经指出的,现代西方国家的崛起——以及它们相对于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地位的增强——与绝对主义的(absolutist)统治者一步步地限制国家的权力并将其权威嵌入法律和政治制度之中有关。通过宪政性架构使国家权力制度化具有让国家权力更具权威性、更持久和在社会中更加全覆盖(plenary)的效果。关于现代早期的欧洲国家建设者们支持建立法律和政治制度以促进建立稳定统治、发展资本主义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树立政府权威的方式,见Jean Baechler,Origins of Capitalism(Oxford:Blackwell,1975 [1971]);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Douglass C.North and Robert P.Thomas,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A New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John A.Hall,Powers and Liberties: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Rise of the West(Oxford:Basil Blackwell,1985)。关于为何“强大的政治行为体”在不同程度上抗拒和拥护法治的探讨,见Stephen Holmes,“Lineages of the Rule of Law,”in Jose Maria Maravall and Adam Przeworski,eds.,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内领域和国际领域并不像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所说的那样,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制度在国际领域的重要程度正如权力之于国内领域。

5.Judith L.Goldstein,Miles Kahler,Robert O.Keohane,and Anne-Marie Slaughter,eds.,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Cambridge:MIT Press,2001).对制度形式变化的理性主义解释,见Lisa Martin,“Interests,Power,and Multilateralis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6,no.4(Autumn 1992),765—792;and James Morrow,“The Form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8,no.30(Summer 1994),387—423。

6.因此,以关系支配和以规则支配提供了截然不同的和可替代的治理逻辑。基于以规则支配的理想化—典型化的秩序是那种各国拥有主权且在法律之下平等的秩序。基于以关系支配的理想化—典型化的秩序是那种各国被以不同方式排布在主导国周围的秩序,是一种毂辐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双边关系是由权力的不对称性程度以及由此导致的特定契约和交换来界定的。

7.James Scott,“Patron-Client Polit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Southeast Asia,”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6(1972),1142—1158.关于附从主义(clientelism)和庇护政治(patronage politics)的其他讨论,见S.N.Eisenstadt and Rene Lemarchand,eds.,Political Clientelism,Patronage,and Development(Beverly Hills,CA:Sage,1981)。

8.Gianfranco Poggi,“Clientelism,”Political Studies 31(1983),663.

9.Christopher P.Carney,“International 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A Conceptual Framework,”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24,no.2(Summer 1989),42—55.

10.关于弱国和强国之间关系的依附性和谈判模式的讨论,见Bruce E.Moon,“The Foreign Policy of the Dependent State,”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27(1983),315—340。

11.有时“买办”(comprador)被用来描述这种非正式的支配形式。“买办”最开始是指18世纪晚期开始帮助西方贸易者的中国商人阶层。这些本地的代理者通过合同被雇佣,并对促进贸易和交易的中国职员负责。如今,这个概念被用来指那些在发展中国家协助西方经贸和投资——和剥削——的个人。

12.在有关发展中国家中的新殖民主义和依附关系的大量研究中都提到了这种等级性支配形式,参见Fernando Henrique Cardoso and Enzo Faletto,Dependency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Jorge Larrain,Theories of Development:Capitalism,Colonialism,and Dependency(London:Polity,1991)。

13.Osita G.Afoaku,“U.S.Foreign Policy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International Clientelism,”Journal of Third World Studies 17,no.2(Fall 2000),13—40.

14.关于美国的受保护国,见David Sylvan and Stephen Majeski,U.S.Foreign Policy in Perspective:Clients,Enemies,and Empire(New York:Routledge,2009);Odd Arne Westad,The Global Cold War:Third World Interventions and the Makings of Our Tim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15.关于特殊关系,见John Drumbell and Axel Schafer,eds.,America's Special Relationships:Allies and Clients(New York:Routledge,2009)。关于美国和英国的特殊关系,见Duncan Andrew Campbell,Unlikely Allies:Britain,America,and the Victorian Beginnings of the Special Relationship(London:Hambledon and London,2008);Ferguson,Colossus, 216—217。

16.关于这些不同逻辑的讨论,见John Gerar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in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3—47。

17.Galia Press-Barnathan,Organizing the World:The United States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in Asia and Europe(New York:Routledge,2003).

18.关于美国在中东地区建立由毂辐式的受保护国构成的非正式帝国,见Marc J.O'Reilly and Wesley B.Renfro,“Evolving Empire:America's ‘Emirates’ Strategy in the Persian Gulf,”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 8,no.2(May 2007),137—151。

19.基欧汉(Keohane)曾就这种关于制度的功能观作出经典阐述,参见Keohane,After Hegemony。关于制度有助于国家应对不确定性所致形势的观点,见Barbara Koremenos,“Contracting Around International Uncertaint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9(November 2005),549—565;Peter Rosendorff and Helen Milner,“The Optim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stitutions:Uncertainty and Escap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5,no.3(Autumn 2001),829—858。

20.关于对制度的这种看法的概述,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chap.3;and Lisa L.Martin and Beth Simmons,“Theories and Empirical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2,no.4(Autumn 1998),89—117。

21.Terry M.Moe,“Political Institutions:The Neglected Side of the Story,”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 6(Special Issue 1990),213.

22.关于制度可以被国家用来作为一种政治控制途径的看法源自新制度主义对这其中的因果机制的认识。也就是说,通过在承诺和减少不确定性或交易成本方面提供价值,制度可以塑造和限制国家行为。政治控制是通过对这些因果机制的操纵来实现的,这改变了从制度性协议中所获收益的分配。

23.这一观点,详见Lloyd Gruber,Ruling the World:Power Politics and the Rise of 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24.关于国际秩序的作用和局限性的争论,见Randall L.Schweller,“The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Order Revisited:A Review Essay,”International Security 26,no.1(Summer 2001),161—186;Robert Jervis,Henry R.Nau,and Schweller,“Institutionalized Disagreement,”International Security 27,no.1(Summer 2002),174—185。

25.在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的同时,一国也在降低自己的行动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协议对国家来说是有很大成本的。阿伯特(Abbott)和史奈达(Snidal)把这种政策自主性的减少称之为“主权成本”,指出“所涉及的成本范围从特定议题结果上的简单差异,到对某个议题领域的决策丧失权威,再到对国家主权的更具根本性的侵蚀”,Kenneth Abbott and Duncan Snidal,“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in Goldstein et al.,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52。

26.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对承诺的这种战略性作用作出了经典阐述,国家借此寻求“通过影响他国的预期来限制其选择”,Thomas Schelling,Strategy of Conflic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122。谢林近年重申了这一深刻见解,“对于许诺(promises)和威胁、讨价还价和谈判、威慑和军备控制,以及合约关系来说,承诺都是核心影响因素。我强调了这样一个悖论:对于一个关系、许诺获威胁,以及谈判地位来说,承诺要求放弃一些选择或机会,对自我进行约束。承诺通过改变一个合作者、敌对者,甚至是陌生人对自己行为或反应的预期而发生作用”。Thomas Schelling,Strategies of Commitmen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vii.

27.Moe,“Political Institutions,”227—228.

28.Michael Crozier,The Bureaucratic Phenomen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

29.Thomas Schelling of“The Power to Bind Oneself.”Schelling,Strategy of Conflict,22—28.

30.关于制度性力量这一概念,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9,no.1(Winter 2005),39—75。

31.Judith Goldstein and Joanne Gowa,“U.S.National Power and the Post-war Trading Regime,”World Trade Review 1(2002),154—170.

32.关于国家的民主特性促进制度性承诺的方式,见Lisa Martin,Democratic Commitments:Legislature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Charles Lipson,Reliable Partners:How Democracies Have Made a Separate Peac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33.Press-Barnathan,Organizing the World,61.

34.Peter J.Katzenstein,A World of Regions:Asia and Europe in the American Imperium(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5),50.

35.Victor D.Cha,“Powerplay:Origins of the U.S.Alliance System in Asia,”International Security 34,no.3(Winter 2009),158—196.

36.Cha,“Powerplay,”International Security,158.

37.Stewart Patrick,The Best Laid Plans:The Origins of American Multilateralism and the Dawn of the Cold War(Boulder,CO:Rowman & Littlefield,2009),270—271.

38.Robert O.Keohane,“Multilateralism:An Agenda for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 45,no.4(1990),742。另见Daniel Drezner,All Politics Is Global: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gim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45。

39.关于霸权稳定的研究认为,单独一个强国可以拥有促进和支持开放的世界经济的动机。如果这个首强国足够大,它会将组织国际体系认为是自己的利益,并且愿意为组织和维护开放的世界经济提供公共物品,即便是它独自承担相关成本。Charles Kindleberger,The World in Depression,1929—193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3);Robert Gilpin,U.S.Power and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75);Robert Gilpin,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Stephen D.Krasner,“State Power and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World Politics 28,no.3( April 1976),317—347。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对霸权稳定论的进一步探讨、延伸和批评,对这方面争论的概述见David Lake,“Leadership,Hegemony,an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Naked Emperor or Tattered Monarch with Potential?”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37(1993),459—489。关于近年对这一理论的再阐述(强调以自我利益为基础的霸权领导),见Carla Norrof,America's Global Advantage:U.S.Hegemony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40.关于霸权稳定的研究中有一种看法是,霸权国因其幅员和权力能够在长期利益基础上行动而不是为短期的分配性获益而进行争斗。用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的话来说,这个理论认为“对于发展强有力的国际制度(regimes)来说,由一国支配的霸权性权力结构是最有利的,这种国际制度的规则相对而言是精确的且能得到很好地遵守”。通过运用胁迫或主动的制裁,这种国家有能力维护它们所偏爱的制度。霸权国可以获得塑造和支配国际秩序的能力,同时为较小的国家提供一系列足以使它们就范的好处。Keohane,“The Theory of Hegemonic Stability and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gimes,1967—1977,”in Ole R.Holsti,Randolph M.Siverson,and Alexander L.George,eds.,Change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Boulder,CO:Westview,1980),132。

41.详见Ikenberry,After Victory,chap.3。

42.G.John Ikenberry and Charles A.Kupchan,“Socialization and Hegemonic Pow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4,no.4(June 1990),283—315;Lisa Martin,“The Rational State Choice of Multilateralism,”in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91—124;Lisa Martin,“Interests,Power,and Multilateralis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6,no.4(Autumn 1992),765—792.

43.正当性指的是一种政治关系的规范层面的性质。当行为体认为这种关系在规范层面是可以接受的(不论这种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什么),正当性就可被认为是存在的。然而,前提是,对这种关系的规范层面的接受与这种关系的实际状况是相关的。也就是说,规则和制度被假设对霸权关系中的上下级行为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具有某种实际影响,即它会减少支配的帝国主义特性。但是,最终而言,正当性取决于国家如何看这种政治关系。关于国际秩序的正当性的来源和特性,见Ian Clark,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44.Keohane,After Hegemony;and 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in 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

45.详见Ikenberry,After Victory,chap.3。

46.Rebecca Bill Chavez,The Rule of Law in Nascent Democracies:Judicial Politics in Argentina(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Tom Ginsberg,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Constitutional Courts in Asian Cas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Jodi Finkel,Judicial Reform as Political Insurance:Argentina,Peru,and Mexico(Notre Dame,I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2008).兰·赫士尔(Ran Hirschl)把这种逻辑称之为“霸权护持”(hegemonic preservation),Hirschl,Towards Juristocracy: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关于宪政主义和作为政治保护工具的司法权威的进一步探讨,见Rebecca Chavez,“Rule of Law and Courts in Democratizing Regimes,”and Thomas Ginsberg,“The Global Spread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both in Keith E.Whittington,R.Daniel Kelemen,and Gregory A.Caldeira,The Oxford Handbook of Law and 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47.Nico Krisch,“International Law in Times of Hegemony:Unequal Power and the Shap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6,no.3(2005),374.

48.关于权力政治(包括霸权)和国际法之间关系的讨论,见Richard H.Steinberg and Jonathan M.Zasloff,“Power and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0(2006),64—87;Detlev F.Vagts,“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5(2001)。

49.关于美国寻求在国际法中建立等级结构并在不受制于国际法的情况下控制国际法内容的各种方式的讨论,见Nico Krisch,“More Equal Than the Rest? Hierarchy,Equality and US Predominance in International Law,”in Michael Byers and Georg Nolte,eds.,United States Hegemon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156—166;Nico Krisch,“Weak as Constraint,Strong as Tool:The Plac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U.S.Foreign Policy,”in David Malone and Yuen Foong Khong,eds.,Unilateralism and U.S.Foreign Policy: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Boulder,CO:Lynne Rienner,2003)。

50.Miles Kahler,“Conclusion: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Legalization,”in Goldstein et al.,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281—282;and Abbott and Snidal,“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in Goldstein et al.,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63—66.

51.关于作为机制强化举措的制度化监督和强制执行,见Keohane,After Hegemony;Goldstein et al.,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52.Ikenberry,After Victory,chap.3.

53.Scott James and David Lake,“The Second Face of Hegemon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3,no.1(Winter 1989),1—29.

54.Krisch,“More Equal than the Rest?”163.

55.Drezner,All Politics Is Global,59.

56.关于国内标准的输出,Beth Simmons,“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Harmonization:The Case of Capital Market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5,no.3(Autumn 2001),589—620;and David Vogel,Trading Up:Consumerism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 the Global Econom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关于强国强迫其他国家“调整”的方式,Beth Simmons,Who Adjusts? Domestic Sources of Foreign Economic Policy during the Interwar Period(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Michael Mastanduno,“System Maker and Privilege Taker:U.S.Power and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World Politics 61,no.1(January 2009),121—154。

57.Krisch,“More Equal Than the Rest?”161.

58.这是美国通过《赫尔姆斯—伯顿法》所使用的治外法权工具,该法要求制裁那些与古巴所拥有的公司和资产进行贸易的国家,见Vaughan Lowe,“United States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The Helms-Burton and D'Amato Acts,”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46,378—390。

59.Krisch,“International Law in Times of Hegemony,”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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