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改革
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的表面原因是亨利八世不满自己的婚姻状况,罗马教皇不批准其与王后凯瑟琳的离婚案,导致英国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实际上,英国宗教改革的实质性根源在于,当民族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摆脱外族或外国任何力量的控制,从而真正达到民族独立和民族自立。英国的宗教改革经历了艰难的历程,亨利八世激进的改革措施在民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变得保守;爱德华六世的改革成果很快被玛丽一世推翻,重新恢复天主教;伊丽莎白一世权衡各社会层次以及不同教派的要求,采取了温和宽容的措施,最终才真正确立了安立甘教的国教地位。
1.亨利八世的改革措施
16世纪英国教会占有大量的土地、滥征各种税收;同时,教士人数太多,形成一个不从事生产劳动、享有特权的消费阶层;而且,教会法庭具有特别的司法权。这一切都导致了社会各个阶层的不满,如肯尼恩·O.摩根所述:“长期以来,在英国世俗人士中一直存在着一股强烈的反教会情绪,犹如未爆发的火山,一直压抑在人们的心中。”(36)
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即1529年到1536年,亨利八世连续召开数次议会(1510、1512、1515、1523、1529、1534年),颁布相关法案和规定,改革措施较为激进;1536年之后,由于国内外局势变化,亨利八世于1536、1539、1542和1549年又召开多次议会,废除了前期改革的绝大多数法案,使改革从激进进入保守。
1529年11月3日,亨利八世召集议会,在这届议会上,下院起草了《规范教士征收丧葬费的法案》《反对教士强征遗嘱认证费的法案》《禁止教士兼领圣奉和不居住教区法案》和《反对教士占有土地法案》等4项法令。《规范教士征收丧葬费的法案》规定,教士不得向动产少于10马克的死者征收停尸费,不得征收超过常规的费用。《反对教士强征遗嘱认证费的法案》规定了适量的遗嘱认证费,并对不合理收费予以惩罚。《禁止教士兼领圣奉和不居住教区法案》禁止兼领圣俸,担任公职或在大学任教者除外,同时该法令还谴责了教士出租土地和房屋的行为。(37)这些法案的通过拉开了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序幕。
1531年1月议会上,亨利八世指责英国教士触犯了《普雷穆奈尔法规》(Statute of Praemunire)即《蔑视王权法》。(38)通过该法的执行迫使英格兰教士接受新的条件:(1)教士承认亨利是“英国教会和教士的唯一保护者和最高领袖”;(2)国王有宗教司法权,教会的特权只有在他们没有损害王权和王国的法律时才会得到维护;(3)国王赦免触犯《普雷穆奈尔法规》的教士。同年,议会通过了《教士赦免法案》。至此,双方暂时达成了和解。
1533年英国又议会通过了几项法案:《教士首俸法》只允许首年薪俸的5%上缴罗马;《限制上诉法令》(Act in Restraint of Appeals)规定:“任何在教会法庭司法审判权之内的有关结婚、离婚、遗嘱及相关案件不得上诉至罗马教廷,凡服从于外国司法审判权的上诉当以‘侵害王权罪’论处,对本该审理而推迟的上诉视为无限期缠讼处理。”(39)
1534年,亨利八世决定与罗马教廷正式彻底决裂。11月3日,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了第一部《至尊法案》(The First Act of Supremacy)。法案宣称亨利是“英格兰教会的唯一首脑”,拥有纠正错误和处理教会事务的一切权力,英王享有“所有荣誉、尊严、显赫、管辖权、特权、权威、豁免权、收益以及上述尊严的商品”(40)。在1534年的《至尊法案》中,亨利完全抛弃了罗马。同年,议会通过《叛国案》(Treasons Act),规定否定《至尊法案》或者使国王没有“尊严、头衔和名字”,就被定叛国罪。1536年,议会又通过了《反对教皇权威法案》,此法案剥夺了教皇裁决《圣经》争议的权力。与罗马教廷决裂后的英国教会称“安立甘教”(Anglican Communion),又称“圣公会”(Anglican Churches),具有国教的地位,但是安立甘教保留了主教制等天主教传统。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又一大举措是解散修道院(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1536年和1541年亨利八世通过行政和法律程序,解散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的修道院、小修道院、女修道院,挪用他们的收入,处理他们的资产等。1536年,议会通过了《小修道院解散法案》(Dissolution of Lesser Monasteries Act),主要针对年收入少于200英镑的小修道院。
1539年,亨利为了与新教徒和解,议会颁布《十条信经》,承认“因信称义”,否认天主教的“炼狱说”,但是并不否认善功和圣礼的作用。亨利八世的激进改革措施,在英格兰北部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著名的“求恩寻礼”运动之后,为了顺从民众的心意,不得不从激进走向保守。1539年议会颁布《六条信仰法》,除了不承认教皇的权威外,几乎完全恢复天主教的礼仪和教规,因此,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唯一成果就是英国摆脱了罗马教皇的控制,建立了民族教会。
2.爱德华六世的激进与玛丽的复辟
1547年亨利八世去世,爱德华继位,萨默塞特成为枢密院新教派的首领,权力不断增大,成为爱德华六世的摄政。他将一系列激进的改革措施付诸行动:同年,政府颁布宣扬新教的布道书;取消亨利八世保守的宗教立法;拆除专门为拯救助捐人灵魂而做弥撒的小教堂,表明新政府提倡的国教正在否定天主教的“炼狱和安魂弥撒”;废除圣像崇拜,教堂里所有的神像都要被拆除,彩色玻璃、神龛和雕像或遭损伤或遭毁坏;教士的法衣要么烧掉,要么卖掉;高脚杯被熔化或出售,神龛里的珠宝、圣盘被洗劫一空。
随后,改革向着更激进的方向发展,1548年9月,萨默塞特一度宣布禁止所有的布道,要求人们阅读官方颁布的《祈祷书》(41),他承诺“终止所有宗教上的争论”,“实行新的统一”,并得到大主教克兰默的支持:“我们渴望在教堂里确立真正的上帝的教义,我们不愿摇摆不定,也不愿含糊其词,我们要摈弃一切世俗的考虑,留给后代一个与《圣经》的原则一致的、真正的、简明的教义,这样我们各民族将有同一个上帝的箴言。”(42)1549年,克兰默又推出第二版《祈祷书》。
第二版《祈祷书》颁布以后,东盎格里亚(East Anglia)和德文郡(Devon)发生了叛乱,康沃尔(Cornwall)也发生了叛乱。随后在肯特郡和英格兰的东南部,绝大多数人表示愿意顺从,但是对许多人而言,出售教士法衣和教堂的器具堪称一个赚钱的机会,还有许多教堂隐藏法衣和银器,埋葬石头祭坛。
爱德华六世去世后,1553年8月3日,玛丽在800多名贵族和士绅的陪伴下成功地进入伦敦。在继承王位一个月后,玛丽宣布不会强迫任何臣民追随她的宗教信仰。但到9月底,新教教会的主要成员——约翰·布拉德福德、约翰·罗杰斯、约翰·胡珀、休·拉蒂默和托马斯·克兰默都被监禁(43),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宗教改革的立法被废除(44)。
1554年底,玛丽恢复《异端法案》(Heresy Acts)。1555年后,对新教徒采取更残酷的政策,臭名昭著的“玛丽迫害”(Marian Persecutions)开始了。在玛丽迫害新教徒的过程中,总共有283人被处死,大部分是被烧死的。(45)大约有800多名新教徒,包括约翰·福克斯(John Foxe),选择了流亡,导致“血腥玛丽”(Bloody Mary)广为人知。(46)《福克斯殉道者书》详细记录了玛丽屠杀新教徒的细节,以至于成为了玛丽的墓志铭。
在玛丽女王统治后期,罗马天主教的力量逐渐恢复:伦敦主教埃德蒙·邦纳(Edmund Bonner)创作了一套教义问答书(catechism)和一套训诫书;英国圣职人员的招募在十年间逐步上升;长期被忽视的教堂的修复工作也开始了,在一些教区,“……恢复和修复持续进行中,新钟买来了,教堂的麦芽酒也产生了他们的田园利润”。(47)专员们到访教堂,确保祭坛得到恢复、十字架重建、衣服和盘子重购。
尽管玛丽废除了新教,迫害了许多新教徒,恢复了天主教的礼仪,但是新教徒仍然在地下秘密集会,计划打持久战,以保存实力。
3.伊丽莎白的宗教和解
1558年11月17日,玛丽在圣詹姆斯宫(St. James's Palace)中痛苦死去。当天,伊丽莎白一世成为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成为都铎王朝的最后一位君主。在政府治理方面,伊丽莎白比她的父亲和兄弟姐妹更为温和。她的座右铭是:“我看到了,但什么都不说。”在宗教事务方面,她相对宽容,避免了系统性的迫害。伊丽莎白宗教和解(Elizabethan Religious Settlement)是伊丽莎白一世对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和玛丽一世统治期间英国宗教分歧做出的回应,被称作“1559年革命”(The Revolution of 1559)(48)。1558年的《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 of 1558)和1559年的《宗教划一法》(Act of Uniformity of 1559)确立了伊丽莎白一世宗教改革的原则。
《至尊法案》使得《玛丽法案》(该法案废除了亨利八世从1529年起所有立法)无效,也否定了罗马教廷的权威,确认了伊丽莎白是英国教会的最高管理者,并建立了“至尊宣誓”(Oath of Supremacy)制度,要求人们在公共场所或教堂宣誓效忠教会和国家最高管理者,任何拒绝宣誓的人都可能被控叛国罪。使用“最高管理者”而非“最高首脑”的说法平息了一些罗马天主教徒和那些关心英格兰教会是女领袖的新教徒的忧虑。历史学家G.R.埃尔顿认为,“在法律和政治理论层面,伊丽莎白女王的最高权威实质上是议会授予的,而亨利八世是自己授予的”。(49)
伊丽莎白的妥协还表现在礼仪方面,为了强调国教与天主教的连续性,命令教士穿白色法衣,并允许在教堂穿长袍。圣餐礼仪被保留下来,但是用于圣餐的普通面包变为威化饼。尽管如此,仍有大量的罗马天主教徒希望能有一个新的逆转。他们藏着法衣,将金色的烛台作为传家宝,圣杯也被保管了起来。在英格兰的一些地方,人们仍然在庆祝弥撒。
但是,伊丽莎白对于国家控制宗教的主旨不变,1567年在爱德华六世时期《四十二条论纲》的基础上,出台了《三十九条信纲》(Thirty-Nine Articles)。其中第1—3条是关于三位一体和基督教伦理的传统信条;第6—7条规定《圣经》是基督教的唯一经典;第8条肯定《尼西亚信经》和《使徒信经》,第9—24条吸收了路德教加尔文教等新教的观念,如“因信称义”等;后8条主要涉及英国的教会秩序和政教关系,如第32条肯定圣职人员结婚的合理性;第33条论述革除和恢复教籍的条件;第37条强调国家和君主对教会的权力;第39条规定基督徒不得作伪誓,但在国家官长之命令下,可以宣誓。至此,英国圣公会正式成为国教。
伊丽莎白之所以选择妥协的方式解决英格兰的宗教问题,是因为她受到两个方面的压力。第一,天主教和罗马教皇的压力。伊丽莎白推翻了玛丽恢复天主教的措施,使英格兰成为一个新教国家,其原因不言自明:如果她不接受新教,她的身份只是一个“私生子”,罗马教皇根本不承认其王位的合法性;同时,英格兰国内天主教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时刻试图复辟,伊丽莎白为了安慰他们,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第二,热心的改革者希望推进改革,这些改革者是清教徒,他们要求改革国教中天主教的残余,提倡廉洁、勤奋的生活方式,真正实现人与神的直接联系,以个人的努力荣耀上帝。伊丽莎白非常幸运,清教没有对她的统治提出威胁性的挑战,但是,随着国王与议会关系的恶化,内战不仅改变了英格兰的政治形势,而且也改变了英格兰的宗教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