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的实践指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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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教育的实践指向
普通法形成过程中的司法中心化也影响了英国法律教育的主体、内容和风格。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以大学为中心展开不同,英国的法律教育表现出了教育体系的双重结构:在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开设英国法讲座之前,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长期都只涉及罗马法和教会法,律师公会成为英国法的法律教育的主要提供者。
作为英国法教育的核心机构,律师公会提供的是实践性极强的学徒式的法律教育。具体而言,律师公会组织学生旁听法庭诉讼并参与模拟法庭来学习诉讼技巧,听取富有经验的律师的讲座来获得普通法知识,通过要求学生参加律师公会的晚宴而使得学生们能够与资深者经常性接触学习法律并通过日常讨论实际问题提高他们自己的教育水平。在这样的法律学习中,法律学习者关注的是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和精致的辩论技巧而非抽象宏观的实体规则,是对特定事实的分析,而非系统化和抽象化地适用法律规则。总之,从律师公会提供的法律教育中得到更多发展的是经验性的职业技术而不是学术性的法学理论。(81)
相比之下,英国大学直至18世纪中叶才开始提供普通法的法律教育,直至20世纪上半叶,这一法律教育的规模都不大,而且这种法学教育更多地被定位于通识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其培养目标也绝不限于职业法律人。事实上,获得法学学位至今仍然并非获得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https://www.daowen.com)
时至今日,英国法律教育依然表现出双重结构:大学提供基础法学教育,律师公会则为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大学毕业生们提供成为出庭律师所必要的职业教育。就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力而言,律师公会而非大学法学院更应当被视为英国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圣地。(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