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为本会与英国顾问商讨英工部局职员薪俸赔偿问...

625.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 委员会为本会与英国 顾问商讨英工部局职员薪俸赔偿问题经过情形事致北平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函1947年3月11日

案准贵会卅六年二月廿六日清资字第一六五号公函,以驻平英国领事请将北平前使馆界事务公署积欠职员劳莱斯薪俸列为官有债务,并引叙本会建议一节,嘱查照详复。等由。准此,自应照办。查本会于举行委员会时确曾提出前英租界工部局职员薪金补偿问题讨论。缘日英宣战,天津租界全被敌伪占领,所有前英租界工部局中英籍职员之离职与留任情形不一。英顾问认为,当时各职员被迫离职并非情愿,故中国政府应负担对各职员给付薪金赔偿之义务,并提出种种要求。经本会一再详核,议决承担办法,但终与英顾问主张未能尽相符合,现正由本会与英顾问分别呈请行政院及英大使馆核示中。兹将本会英顾问与本委员会之主张分别列于后。

甲、英顾问主张如下:

英顾问认为,下列之英工部局对于中英职员之义务、债务,本于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英新约,应由中国政府担任。

一、对于从军之英籍人员,因当时曾允其在服务期间发给半薪,故中国政府应承认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各予半薪。(https://www.daowen.com)

二、对于被敌日拘留之英籍人员,中国政府应承认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日止,各予全薪。

三、对于先被拘留后被遣送回国之英籍人员,在其被拘留期间,自应给予全薪;而于一九四二年十月十一日被遣送回国后,或有其他职业,故可按半薪给付。故中国政府应负担给付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二年十月卅一日之全薪,与自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之半薪。

四、对于自潍县赴加拿大之英籍人员,因彼等先于一九四一年被拘留于潍县,而后于一九四三年十二月返抵加拿大,故中国政府对于彼等应给付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全薪,与自一九四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之半薪。

五、对于给付上列各项薪金之补偿,因彼等薪金向以英镑为计算本位,故其折合率一节应有规定,按一九四一年度各级薪俸均曾按照每元折合六辨士之标准调整,故中国政府亦应承认以每元折合六辨士之折合率。

六、上列各英籍人员,凡曾收受日伪薪金者,自应扣除其所得额。

七、对于英籍职员被遣送回国所需之川资应予付给。

八、对于英籍职员依工部局惯例长期休假期间之薪金,中国政府亦应给付。

九、对于因战事发生而损失职位之英籍职员,中国政府应予以损失补偿。

十、对于中英籍警务人员,应予以特别补偿金,即对于四十五岁以上之警官,自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一日之年龄起算至六十岁,每可能服务一年,各予一个月之额外薪金。

十一、对于中国职员,中国政府应比照英籍职员之要求负担同一之义务。

十二、中英籍职员等,[无]论与工部局有无服务合同,均应同等待遇。

乙、本会之决议如下:

一、对于英籍职员要求薪金一节,因各该员均与工部局定有服务合同,故应承认自一九四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各该员合同期满之日止,各予全薪,但不得少于一年之薪额。

二、对前甲项英顾问之主张一、二、三、四各点,本会可向行政院建议。

三、给付各员薪金补偿之折合率一点应听候行政院核定。

四、川资及休假期间之薪金,本会不能承认。

五、损失职位之赔偿问题,本会拒绝讨论。

六、对于中英警务人员之特别补偿一节,原则上本会可予承认,但以确有功绩者为限。

七、对于中国职员之薪金赔偿,自应与外籍职员相同,如外籍职员之薪金补偿能展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止,中国职员自亦应同一待遇。但自英人自英工部局撤退后(一九四三年三月)仍在敌伪管理下任事者,不能享受此等利益。

八、无论中外籍职员,既有有合同与无合同二种,故有合同人员得有享受上开薪金补偿之权利,而无合同者则绝对不能享受。

综上所述,本会决议尚未能取得英顾问之同意,解决自应听候行政院核示后再为处理,故并非定案。准函前因。相应函复,即希查照,备作参考是荷。此致北平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杜

委员张(代)

(J0012-1-00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