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考量

(二)综合考量

在解释学的指导下,需从文本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将遗嘱、合同、制定法或宪法看作整体。力求将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障碍铲平。我们消除时间上的障碍。不存在早或晚。不设可采纳的门槛。所有可信赖的证据——无论源自文本内部或外部——一律被接受。不区分概念清晰或概念模糊的文本。所有文本都只有通过解释活动后方才成为概念清晰的文本。所有的文本通过解释活动后都将变得清晰,所有文本能为解释之用。脱离内容的文本难以被理解,其边界无法被界定。解释者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条件。他或她基于自身的理解能力,构想一串文本目的。这种综合考量是目的解释的特征之一,也符合解释学所认为的恰当的解释理论之核心。以上方式都在强调将文本看作一个整体加以理解,而非单纯依赖解释者的前位理解,毕竟文本本身是特定时期和地点的产物。法律解释要贯穿文本与解释者,是联结不同时代的一次尝试。目的解释恰恰能够反映上述所有规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