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经济学
2026年02月08日
(六)法经济学
接下来我们谈谈法经济学运动带来的影响。法经济学认为效率最具价值,同时标榜财富最大化为法律的目的。即便如此,法经济学家对于法律解释理论并无统一的立场。在涉及合同解释时,[55]一部分法经济学家赞同依照合同各方的共同真意进行法律解释,理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能对他们自身的利益做出最佳判断。[56]另一部分法经济学家赞同客观解释,将市场失灵及当事人的有限理性都纳入参照范围,从而得出更合适的结论。[57]在涉及对制定法的解释时也存在相同的争论。以波斯纳(Posner)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经过语用,常识、解释者个人的合乎常理的观念——过程参考“想象性重构”(imaginative reconstruction)——所确立的立法的目的应当被视为法律解释的标准。[58]另有学者支持客观文本主义也即新文本主义(new textualism),表示立法背景及立法者真意与法律解释无关。因此立法机关力求使法律条文更明确。[59]为了论证法律解释原则,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在文中这样论述:“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解释的原则不是因为立法者需要运用该原则实施法律,而是一旦当该原则成为现实可用的条款时,可以节省立法者花在与解释相关的问题及立法方案上的精力。“[60]伊斯特布鲁克的立场成了法经济学对法律解释理论最有力的阐述。然则,众著名法经济学家——以波斯纳为首——仍旧坚持应依照合同各方的共同真意进行法律解释这一立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