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解释者与文本概念融合
2026年02月08日
(一)将解释者与文本概念融合
目的解释源于解释学。以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沟通对话为基础。时代不同,解释者不可能穿进立法者的鞋子里。解释者和立法者分处不同的时间段。各有各的前位理解。因此解释者不愿还原立法当时的情形。解释者更愿意尝试将现代观念融合到文本的概念中。这种融合,恰是目的解释的重中之重,[61]也恰恰代表了解释学的角度。解释者并非被他或她的(现代)前位观念所束缚,只是更倾向从现代观念的角度理解文本。解释者也同样探究立法者在所处时代下的真意。[62]通过前位理解的辅助,解释者努力探究法律文本的核心目标。他或她从立法的时代背景理解文本目标,但是所创造的只是他或她的现代的前位理解与现代角度理解过去立法相融合所产生的新理解。这一种融合向我们传达了解释的过程。这一种融合同样帮助解释者突破自身的前位理解,进而优化对文本的理解。这样,解释者便解决了解释学循环(hermeneutic circle)的问题。[63]当然这样的过程必须受到法律社会对解释者的限制。这种限制决定了解释者前位理解的范围。同时也帮助形成合理看待解释者进行解释的社会共识。前位理解的内容,包括指导解释者进行解释的法律解释原则。[64]还包括社会对法官角色以及对法官裁量方式的看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