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语义学视角
2026年02月08日
(五)语义学视角
语言极具表达力,但它的缺陷导致它无法始终传达单一的及唯一的涵义。更确切地说,它创立了多种语义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范围囊括各主题,随着我们看待角度的不同而变化,但并不意味着不受限制。解释者无法遵循自己的意愿随意选择文本的涵义。根据语义学理论的指导,所有的文本不仅需要被解释,还要求解释者从文本内在含义和文本外在含义出发进行解释。[68]理解被定义为文本的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不断对话。对话中不应设置人为阻碍。解释者究竟想从文本(内在及外在)中探求什么?文本的内容是盛载文本涵义的容器。文本语言的外在要素决定了容器中的所含之物。如帕特森(Patterson)所言:“理论不是解救律师于思考的利器。”[69]根据语义学理论,虽然语义学对于法律解释来说极其重要,但永远不会是唯一。专注语言本身的文义解释需要其他解释理论对其进行补充。文本不会发问;解释者代替文本提出问题,继而由解释者在文本的帮助下在文本中找寻答案。法律解释的主要问题便是:解释者应当提出什么问题?对语义不敏感的法律解释理论注定被淘汰。而目的解释充分意识到解释者提出问题的需求,并且这些问题也恰好与文本及文本的目的密切相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