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适用于各类法律文本

(三)解释学适用于各类法律文本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过去所制定的文本,解释者在对各类型文本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会运用到一些解释学理论。在解释遗嘱及合同时,解释者往往结合立遗嘱者的境遇、合同订立的背景对文本进行整体理解。对立遗嘱者的真意或合同各方的共同真意也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假想真意也应当简明释义,对“遗愿”的理解,可以从各个角度获取抽象概念。同样的解释方式也适用于制定法和章程,虽然在此种情况下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重要性已互换。解释者无需对制定法立法之时的背景进行回应,转而面向当下的适用问题。毕竟,制定法规制社会现状。即使如此,立法时的时代背景仍不容被忽视。对制定法的解释过程更像是不断前行的过程。[65]不仅要揭示旧时代立法者的真意。更要将旧的文本进行现代化的解释。这要求我们解决时间带来的问题。与此同时,解释者又不可对立法者真意避而不谈。目的解释亦能够反映上述规则。(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章程的解释亦是如此。解释者无法渗透进制定者的思想,也没必要如此。制定者所处的时代已经过去。目前已是截然不同的时期,面对的也是截然不同的困境,虽然我们可以利用他们的时代帮助理解我们所处的时代。对于章程的解释应当反映旧时代与新时代之间的联系。换言之,章程文本的涵义与解释者的理解应相互协调。这种协调,既是目的解释的宗旨,也符合解释学理论。对章程的理解会随着时代而变化。应将过去与现在融为一体,基于时代的理解进行现代化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