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论的必要性
语义学令我们认识到语言限制含义的表达,但含义不受语言种类所限制。诸多社会学和法理学理论都传递遵循文本目的进行理解是理解文本最合适的方式的思想。但是,对于文本目的实质却未形成共识。我们认为法律解释是为了实现法律文本的目的。法律解释的根本问题在于,在构建文本目的的过程中是否要强调立法者的意图以及如何平衡立法者意图与主观目的和其他主观目的中所包含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立法者的意图是否对宪法和制定法的解释有决定力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我们必须认可法官的任务是解释文本,而非创造文本。我们必须对公民意愿在以私法为解释对象的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予以关注。我们必须厘清可能被解释者运用的文本外部因素的范围。我们必须知道如何平衡各不相同的主观目的。
这些问题及对问题的回应在法律体系中并非首次被提及。他们存在于所有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宪法领域。语义学理论和解释学理论无法指导解释者选择法律解释理论。宪法则有助于解释者进行判断,并将合宪性控制纳入考察因素。解释理论起源于宪法的角度。[70]如马肖教授(Mashaw)所述:“所有有关对制定法解释的理论都基于宪法理论。宪法理论为法律解释确立了一系列恰当的制度角色和制度程序。”[71]该结论同样适用于遗嘱解释及合同解释。
我并不主张宪法能够对所有解释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清晰解答。我仅认为我们所思考的观点和因素的本质都包含宪法属性。且不谈解释者对于宪法的需求有不同理解,他们必须将合宪性控制因素纳入考量,而不能仅围绕社会学、法理学及解释学进行讨论。那些支持成文法的解释必须参照立法原意的学者便是从宪法角度对立法部门在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中的地位进行考察。同样,那些支持(反对)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是为了实现基础价值的学者,如公平价值和正义价值,也以宪法理论作为逻辑起点。(https://www.daowen.com)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需依靠宪法理论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其中涉及立法者的权限和职责,以及法官在解释文本过程中所确保的价值和原则,我们无法脱离宪法理论获取解释观点。宪法理论也决定了解释者的角色作用以及运用自由心证的限度。既然法院在进行法律解释活动时受到规制,那么关键问题就在于:法官在解释法律文本时发挥什么作用?[72]宪法可以解答这一关键性问题。通过回应这一问题,我们对构建了制度和社会的基础宪法观点进行阐述。我们分别对民主、分权制衡的思想、司法信任、宪法及体系结构、基础合宪原则和人权作出概述。
以上这些概念在对宪法及制定法的解释中居于重要地位。即使在对合同及遗嘱的解释中也具备应有之义。合同和遗嘱中也包含民主和分权制衡的思想。根据宪法理论的观点,无论是对宪法或制定法进行解释还是对合同或遗嘱进行解释,法官都被认为是位阶较低的解释者。合同和遗嘱都在私法的自治领域之下,因此在对私法进行解释时需重点体现人权。维系司法信任和实践基础理论的需要与解释法律文本的需要具有同质性。在下文中,笔者围绕数种应当被纳入考量的宪法因素进行解构,以证明目的解释是最优法律解释方法。[73]